货币产权、立法与自由_货币职能论文

货币产权、立法与自由_货币职能论文

货币财产权、立法与自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产权论文,货币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6-0041-11

       自由是人类孜孜追求的崇高价值,财产则是自由的保证,①财产权对于自由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也可以说财产权本身便是一种自由权。缺少了财产权,自由便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自由的空间被严格限缩于“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②这样一种状态。在众多的财产权类型中,最为重要且最容易被忽视的无疑是货币财产权,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然而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金本位的废除以及不兑换货币的大行其道,有关货币财产的实体性权利从公众手中剥离出来,而对于货币财产的认知对象也随之消灭,以至于在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观念中都不再有这种权利形态出现,即便专事研究财产权的学者也忽略了它的存在。然而该权利的丧失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因为这项权利是用以防范利维坦怪兽侵犯人民财产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它可以用来约束和降低货币当局的恣性与妄为。缺少了这项权利,货币当局便可以不断地通过印钞机以近于零的成本向人民征税,③并且不受任何立法限制。不仅如此,定期而来的金融危机会使公众变得一贫如洗,当他们一觉醒来,“发现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家园和父辈曾经开拓过的土地”。④随着货币财产权的丧失,有太多的利益和自由远离了人民。对这种灾难性后果的反思,使得现行货币体制不断遭受来自法律和道德的多重质疑,我们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对现行货币体制进行深刻的剖析,并探求货币财产权与货币自由得以回归的立法路径。

       一、货币财产权与自由的保障

       在康德以前,近代哲学主要致力于探讨两个问题:一个是知识得以生发的基础,一个是人的自由和平等。⑤康德试图将两者协调起来。在他的世界里,自由是属于元价值的概念,具有绝对性,它“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⑥他关于道德和法律的思考基本上是围绕关于自由的预设展开的,自由甚至被看成理解宇宙普遍性的钥匙。对于人类理性而言,自由的价值更加无可替代,它是“政治的真正目的”,⑦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⑧黑格尔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人就是自由意志”。⑨洛克也说,人类天生是自由的,“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⑩

       当然,自由的实现与发展取决于一些先在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便是财产权。在人类权利的诸多具体表现上,其他任何一项权利的实现,都要以财产权为基础。如果没有财产,生存将受到威胁,人的各项自由将无法实现,没有财产,人的尊严也难获保障。所以布坎南将私人的或独立的财产权看作自由的保证。(11)理查德·帕普斯教授也说:“没有自由,财产权仍会以某种形式存在,而没有财产权,自由却是不可想象的”,“财产是自由的必要非充分条件”。(12)黑格尔更是将财产权视为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是自由获得实在性的前提,“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除了在直接性的规定中的定在以外不可能具有任何其他定在”,也只有在所有权中,人格的独立和人的自由意志才会得以实现。(13)

       在作为自由实现之基础的财产权的各种实存形态中,货币财产权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财产权,它对于自由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货币首先便表现为一种最重要的财产形式,或者像迈尔希埃所言,“货币财富无非是……已经转化为货币的产品财富”。(14)卢梭则说,“我们手中的金钱是我们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15)当然,对我们而言货币并非绝对必不可少,但它存在的意义重大:它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增加财富的积累,提升人们的幸福,而在诸多功能之中,其最大的价值还在于能够保证人们获得更多的自由。

       作为自由的保障,货币财产权同其他形式的财产权一样,首先是一种个人对国家的消极权利,是“防御国家的自由”,“直接体现着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和政府权力有限性的立宪精神”。“只有当人们对其财产的支配可以排斥其他任何外在力量,包括公权力的干涉时,才能使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形成与发展成为可能,各种各样的人身依附关系、政治依附关系、精神依附关系也才会随之崩溃”。(16)货币财产是财产首要和主要的存在形式,当公权力试图染指个人财产之时,货币及其所表征的财产是最先遭殃的一部分。税收、非税收入、公债、通胀税,无不指向货币财产。如果货币财产得不到有效保障,公民的大部分财产将被征收和剥夺。因此,要想使公民的财产和自由得到最充分的发展,必然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对货币财产权的介入,而这种限制则主要来自国家的立法。

       其次,货币财产权的充分发展,可以促进自由市场的繁荣,进而使个人的自由空间得以拓展。一方面,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是市场繁荣的前提,如果没有货币带来的便捷交换方式,发达的市场是不可想象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由经济,它建立在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并要求市场主体能够以独立的经济人格和自由、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由此可见,自由市场的繁荣,为个人财产和自由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也正是借助市场这一媒介,货币财产权促进了自由的发展。

       再次,货币财产权的发展,可以促进财富的积累,进而帮助人们提高自由行动的能力,减少对他人决策的依赖,成为自在自为的主体。相反,对财产的限制必然会妨害人们的自由。(17)黑格尔曾说,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便是自由的实现过程,“自由意味着一个使他自己达到最高和最佳境界的权力……私有财产则是自由的实现”。(18)只有当一个人对外部世界的一部分享有绝对的支配权时,他才是自由的,而货币财产权的存在使得这种绝对支配权成为可能。随着货币财产权的发展,人们可支配的外部世界的范围也随之扩展。换句话说,货币财产权的发展,可以拓展人们的自由空间。

       最后,货币财产权本身便是一项自由权,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其货币财产的自由,甚至还包括了选择使用与不使用货币的自由,是人之自由权利的一部分。虽然现代政治文明对于财产和自由的重视程度要远远高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我国也在2004年将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字眼写进宪法。然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货币财产权和货币自由的不完满的状态,随着金本位的废除,人们占有和使用货币的权利以及选择的自由都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既然货币财产是财产的首要形式和表征,其权能的削弱使得人们几乎丧失了防御货币公权的能力,这是我们不得不深刻反思的法律命题。

       二、源自货币财产与自由的国家责任

       普遍存在于经验层面的悲观事实,并不曾消解纯粹理性层面的先验论证,自证于宪法基础之上的现代国家,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便担负着保障生命、财产和自由、帮助人们过上幸福生活的政治使命,且这种关于政府责任的预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认知。启蒙思想家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也为国家和政府的职能设定了基调,即认为国家或政府旨在防卫和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促进人们生命、财产、自由、平等诸项权利的充分实现。如果政府违反了它和人民订立的契约,或者是限缩了人民的自然权利空间,人民就获得了解除原始契约的充分、合法的理由。

       就经验层面来看,近代国家之所以产生,同样源自防卫财产自由的使命。在英国,国王和贵族围绕征税权的斗争促成了议会制度的建立以及《大宪章》的诞生。《大宪章》旨在通过赋予议会课税权的方式约束王室的征税行为,进而使公民的私人财产权有所保障,由此证明了议会乃是纳税人的权力机构,并进而验证了英国的一句法谚:税收是代议制之母。至于后来的1640年战争,同样是人民反抗英王滥用税权的结果,革命催生了《权利法案》,在其中,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的条款成为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法国革命虽然沿着一条完全不同的路径进行着,但促成这场革命的诱因同样是围绕财产权和税权之间的斗争。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阐明了自由、财产和安全的基本原则,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法律是公众意志的表达”、“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等脍炙人口的法律思想,(19)并对整个世界的近代历史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至于美国,通常认为,对宗主国增税行为的反抗,是引发革命的导火线之一,而“无代表不纳税”则是北美人民坚信的一条基本原则。事实上,相对于税权之争,围绕货币发行权展开的斗争对美国历史的影响更为深远。引发美国独立战争的首要原因,乃是英国议会于1764年通过的《货币法》(Currency Act),该法案禁止殖民地自己发行纸币,(20)导致殖民地经济严重衰退,从而引起北美人民的反抗。当然,包括独立战争之后围绕货币发行权所展开的一系列宪法博弈,事实上均与人民的财产权密切相关。

       无论经验层面的客观经历,还是先验层面的理论预设,都一再说明,政府的元使命乃是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免受不法侵害。保障财产和自由的使命带给国家三种责任:其一,政府应当节俭,面对公民的财产应秉持消极的态度,其本身不能成为侵吞公民财产的利维坦;其二,政府应为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提供必要条件,并在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如警察、法庭等;其三,政府应在节俭的前提下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使公民获得尽可能多的物质帮助。

       国家的第一种责任引出了有限政府理论和不侵犯的主张,人们还设计出宪法来规范政府的权力。然而有限政府的限度是什么呢?那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夜警国家,即政府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维护秩序和安全,并维持一定的公共工程,这也是政府的第二项责任。当然,随着新宪法命题的提出,人们认识到政府还应担负起第三种责任,即提供财产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外部条件——公共服务,从而使公民行使财产权和自由的空间得以拓展。

       国家的上述责任在货币财产权保障领域同样重要。首先,第一种货币责任乃是消极的不侵犯的责任,其要求:(1)当局不得滥用货币发行权、不得发行面额超过其自身价值的货币;(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难免不被信用货币所取代,但当局发行的信用货币量不应超过国民经济的增幅,也就是将政府所征之通胀税降到最低;(3)信用货币应受金本位制的约束,以克服当局在发行信用货币时的恣意性;(4)政府征税行为直接导致公民货币财产或以货币表征之财产权的流失,所以应严格规范政府的征税权;(5)尤其在政府和货币当局过量发行信用货币时,公民应能对政府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行使保留权利,消除其利维坦倾向。

       国家的第二种货币责任乃是保护公民货币财产权免受侵犯和维护国家货币安全:(1)即便是最小的政府,也必须担负提供国防、外交、治安、司法等纯公共物品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职责,既然货币权力是国家主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任何一个政府都应当保证国家货币主权的完整,而不能使之为外国人和私人所窃取;(21)(2)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3)当公民的货币财产遭受侵害时,如同对待其他财产一样,政府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公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保护。很显然,政府的第二种货币责任同古典宪法理论仍然是相呼应的,意在塑造最小政府的同时,给政府设定必不可少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的第三种货币责任乃是节俭。现代福利主义的基本理念要求政府在不介入私权的前提下,在提供纯公共物品的同时,还应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用以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准公共物品。(22)公共物品的提供有赖于政府财政,如今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福利支出已成为现代福利国家的沉重财政负担,为减缓财政压力,通胀税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高,渐有取代税收、公债而成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趋势。然而过多的通胀税必然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的大萧条,这就要求政府秉持节俭的态度,平衡收支,严格控制通胀规模,善用通胀税收入,避免给人民带来过多的通胀之痛。

       三、人们是如何失去货币财产与自由的

       货币财产和货币自由是权利的保障,是安身立命之根本,然而这项在近代以前几乎毫无争议的权利,随着近代国家的建立,逐渐从理论和现实的视界中淡出,在当今社会,选择货币的自由和权利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人们仅仅保留了微不足道的附着于信用货币的请求权,这堪称西方现代文明背后的最大败笔。甚至可以说,一部人类社会近现代史,恰是人民不断丧失货币财产和自由的历史,而这段历史的发端乃是1694年英国议会颁发给英格兰银行的特许状。

       英格兰银行乃是1694年由包括私人银行家在内的1268家商人出资创建的,早期主要从事政府债务业务,这一点正好满足了政府的财政需要。作为政府借款的对价,英国议会以特许状的形式授予英格兰银行不超过其资本总额的银行券(bank notes,也即钞票,或者纸币、符号货币)的发行权。(23)此前,自交子出现之后,发行纸币的现象时而有之,但具有近代意义、制度化的纸币发行却是从英格兰银行开始的,这份特许状使英格兰银行从一家普通的商业银行,变成了拥有货币发行权的中央银行,同时它还是一家私人股份银行。从特许状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英国实行的是十足现金准备制度,并且当时的纸币是可兑换的,持有者可以随时换取等值的黄金。由于受到金本位制的制约,发行银行在发行纸币时并不是那么随心所欲,人民的财产也因此获得了一定的保障。然而这只是相对的,因为公众对于货币超发以及由此带来的通货膨胀的感知总是非常迟钝,如果银行增发货币的幅度不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公众对隐性的通货膨胀将会毫无察觉,也就是说,银行可以在不知不觉间将社会上的新增财富尽数捕获。

       发行银行总是有着超发货币的冲动,银行家们并不满足于金本位制下的“薄利”,借着大萧条的契机,他们率先在英国和美国废除了金本位制。其实如果我们有兴趣考察一下美国纸币的演变,就会对这一过程有更加直观的了解。美国早期的纸币都附带承诺,即可以用这些“黄金证明”兑换黄金,只要将该证明返回财政部即可。到了1928年,纸币上写的是:在美国可以向政府要求兑换黄金,或者在任何联邦储备银行兑换良币或合法货币。1934年变成:本纸币是合法货币,可用以偿还任何公债或私债,可以在财政部或任何联邦储备银行兑换合法货币。至此,纸币已经不能再兑换黄金了,而是变成了单纯的符号,至于以“合法货币”兑换“合法货币”的逻辑,实在不知道会具有何种意义,因为前后两者都是指的纸币。这恰恰是罗斯福新政的最大成就。罗斯福总统在他就职的第一天即1933年3月4日便做出一个决定:停止银行业务,结束黄金在国内的流通。紧接着国会于1933年3月9日颁布《紧急银行法案》,该法案规定:在战时或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其他时期,总统可以……调查、管制或禁止……出口、囤积、熔化金银币或金块银条熔化的行为,或指定其专门用途,(24)从而在事后凭借一部溯及既往且限制了人民基本权利的法案为罗斯福的行为补上了合法性一课。4月5日,罗斯福命令美国人把收藏的黄金和金币全部兑换成不可再兑换的纸币,并且于1933年4月底之前兑换完毕,否则将遭受1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十年的监禁,或者并罚。(25)1933年6月5日,国会发布的联合决议规定,不得以黄金或与其等值的法定货币偿付债务,在这里,法定货币仍然是金属货币。而在1935年的诺曼诉巴尔的摩及俄亥俄铁路公司案(Norman v.Baltimore & Ohio Railroad Co.)中,(26)联邦法院认为,国会的联合决议是国会和总统采取的应付经济危机的措施之一,是通过通货膨胀进行再分配的政府政策中的一部分。根据宪法,国会有权建立一种统一货币体系并加以管制。(27)因此,国会的联合决议没有违反宪法。

       美国设置三权分立政体,本意是通过三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权力的异化以至于对人民造成伤害,然而在一些事关人民根本权利的问题上,这三个机关却超乎想象地保持了意见统一,并且在它们的共同努力下,黄金在美国彻底退出了流通领域。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谓三权分立未必时时都能起到权力制衡之功效,在不疼不痒的问题上或许会大放异彩,而在实质问题上,则会联合成为一个剥夺人民权利的巨大利维坦。为达目的,这些机关甚至不惜采取违宪的手段。如罗斯福总统发布的侵犯人民权利的命令,并不能获得宪法的支持。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第1条第9款第3项),显然无论是剥夺公民持有黄金的财产自由,还是罚款及监禁处罚的设定,都无法获得国会的授权,因为召进黄金不是克服危机的必要手段,所以国会本身不具有为此制定侵犯人民财产和人身自由的法律的权力,也不能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对总统的行为进行追认。然而国会为了使罗斯福总统的命令获得合法性,便绕过宪法制定了《紧急银行法案》。而法院则在诺曼诉巴尔的摩及俄亥俄铁路公司案、诺茨诉美国案(Nortz v.United States)(28)及派瑞诉美国案(Perry v.United States)(29)等案件中,做出了出奇一致的判决,从而将美国人民置于茫然无措的境地。甚而至于,分权政体不仅不会成为人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同时还由于相互之间的牵制,使得第三方势力——金融资本获得了可乘之机。在英国,银行资本正是凭借议会对政府的制约,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在美国,银行家一直没有放弃控制国家政治的努力,废除金本位制的受益者不是政府,而是银行,政府只不过是银行的债务人而已。显然这是对现代西方制度文明的强烈讽刺。

       在美国之后,英国、德国、法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废除了金本位制,中国则在1935年废除了银本位制。从此以后,纸币取代金银成为法定货币。为保证本身不具有价值的纸币得以顺利流通,各国一方面通过立法禁止以金银作为计价工具,一方面赋予纸币以交换价值,并通过立法要求公众接受纸币,否则将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假使公众不肯接受这种符号货币且不满于纸币不断贬值的事实,甚至一度采取物物交换的方式加以规避,但他们无法拒绝以纸币形式存在的工资、债务偿还以及银行贷款,并且经济的高速增长也使得物物交换的局限性暴露无遗,公众的货币选择权和货币自由权毕竟抵不住立法和市场经济的压力,纸币最终得到全面流通。随着金本位制的废除,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再受外在的纪律约束,可以任意发行纸币,公众却只能接受。也难怪哈耶克会提出这样的批评:“任何有关法币的法律就其本性而言都‘有犯罪嫌疑’。”(30)

       进一步讲,即便为满足社会的信用需求而发行纸币,并要求公众接受,但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来支持禁止金银流通的立法,至于要求公众以金银兑换本身不具有价值的纸币,这样的立法显然与自然法的精神不符。在这一问题上,罗斯福政府的做法更加赤裸,在要求公众将黄金兑换成纸币之后不到半年的1933年10月22日,罗斯福宣布政府提高购买黄金的价格,(31)国会也跟着附和,并在1934年1月通过《黄金储备法案》,金价被定为35美元一盎司。这一法案的发布导致以下后果:其一,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以黄金为支付手段的合同,被政府单方面撕毁;其二,政府通过人为的手段对金价进行调整,使其可以坐地收钱;其三,由于黄金直接兑换进了银行,政府提高黄金价格,可以使银行稳赚一笔,政府其实是在为银行服务;第四,因为黄金价格基本是恒定的,提高黄金价格也就意味着美元的贬值,即个人财产的削减。此时的黄金价格由1盎司20美元升到35美元。如果在10月21日还能用1美元买3.5升牛奶的话,第二天醒来就只能买2升了。这一举措对于危机中饥寒交迫的美国民众无异于雪上加霜,(32)如果进行宪法上实质性审查的话,会发现这一举措与克服危机的目标是明显相违背的。至于这一举措的真正目的,实则要从制度上排挤金本位制,其后果显然是有关货币财产与选择自由的丧失。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直观的结论,即金银本位制的废除,以及公民货币财产与自由的丧失,其实都是政府立法的结果。

       四、丧失货币财产与自由的后果

       正如我们清楚所见,丧失货币自由的第一个严重后果便是持币人的财产权不断流失,货币当局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分享公众的财产。正像布坎南所说,虽然通胀是一种征税手段,但政府行使货币发行权的结果不仅仅是通货膨胀,“甚至在零通货膨胀的体制下,授予政府发行不兑现货币(fiat money)的垄断性权力,也有一定的价值,因为这种特权是这样一种权力:以基本上是零成本的方式,创造个人会赋予其经济价值的资产”。(33)而任何政府和央行都无法抗拒这种诱惑,所以当金本位制被废除以后,货币当局总会不遗余力地发行纸币,以获取最大化之收益,进而导致日积月累的通货膨胀和公众财富的持续流失。

       纸币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只是价值符号,国家虽然可以凭借立法要求人民接受纸币,也有义务保持币值的稳定,但却从来没有能够做好这件事。纸币发行量影响甚至决定了其购买力,并且随着纸币发行量的增加,公众所持纸币的购买力,包括绝对购买力和相对购买力,都在不断下降,也就是通货膨胀的发生,其本质则是持币人货币财产的流失。进一步考察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几次通货膨胀,基本上都是在金本位制被废除以后发生的,(34)两个现象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联系。

       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们反反复复地为货币当局制造通货膨胀的行为作辩护,一再试图论证通胀的正当性,然而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便可抹杀这些努力,那就是:“在英国和美国经济增长最为迅速的那段历史时期终结的时候,两国的物价却跟200年前处于同一水平”。(35)而这段历史时期,也正是货币发行受金本位制纪律约束的时期。即便如此,也会像布坎南所说的,货币当局仍在通过货币发行不断向人民征税,只不过通胀税的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基本持平,所以人民感觉不到通胀税的存在,也见不到税务官是谁。因此,这是一种最不容易听到鹅叫的拔鹅毛的技艺。而公众则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自己辛苦积攒的财富,相对于财政幻觉,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胀幻觉。

       另外,由于立法禁止以金银作为计价工具,通货膨胀便由显性变为隐性,涨幅不大的通胀会因社会财富的增加而被掩盖或者吸收,而在严重的通胀发生之初,人们首先看到的是物价上涨,然后才是纸币贬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对于物价上涨的承受力也在不断增强,所以人们感受到的通胀之痛比实际要轻得多。如果通胀率接近经济增长和工资水平增长的幅度,人们对实存的通货膨胀会视而不见,并慢慢地接受物价的不断上涨,而不觉得有通胀的存在。只有当恶性通货膨胀发生时,人们才会有比较真切的感受,才会表达出他们的不满情绪。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货币当局会尽量将通胀率控制在人们可接受的幅度之内。

       然而货币当局的自觉仅仅存在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因为在高增长的年代,与经济增长水平相同的通胀税收入基本上可以满足当局的需求,所以当局愿意忍受金本位制的约束,随着经济增速的下降,当局的货币需求却未见减小,于是其不再满足于通胀幻觉之下的通胀税收入,而试图摆脱金本位制的约束,以获取更多的财富增长。

       在社会总财富既定的情况下,货币当局财富的增长意味着持币人财富的不断丧失,因为持币人接受的纸币“就像账户上的数字代表一种价值自身却没有价值”。(36)不仅纸币本身没有价值,过度贬值的纸币所代表的价值也可以忽略不计,历史上多次出现“一车钱还买不了一车货”(37)的情形。既然人们不得不接受纸币以及纸币贬值的事实,那么只有将纸币转化为非货币的物质财富,才能最大限度地摆脱被货币当局盘剥的局面,于是人们被迫用纸币购买土地和黄金等稀缺资源,然而黄金不再是可自由买卖的物品,而土地的价格又是工薪阶层难以承受的,所以他们无可逃避地成为通胀税的承担者。

       丧失货币财产自由的另一个后果,乃是货币当局权力的增长以及货币统治的形成。“价值通过无价值的事物延伸,极大地扩张了价值的范围和其实用性”。(38)人民的货币财产权尤其是货币选择权、请求兑换权是给当局货币权力课加的外在约束,然而随着金本位制的废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剥夺了人民的选择权和兑换权,货币当局获得了可以凭借自己意愿任意创造货币并使人们接受的权力。假设货币当局就是政府本身,那么它将成为政府实施其主导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政府可凭借此种权力“强有力地捍卫着自己的传统权力”,(39)并促使这些权力不断增长。甚至在很多场合,政府权力直接以货币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通过发行货币向人民征税,在行使征用、征收权力时,以货币作为相应财产的对价。

       然而货币当局未必就是政府本身,在历史上,中央银行长期实行私人所有制,如英格兰银行、美国历史上各个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兰西银行、南非储备银行等等。中央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能便是发行纸币。如果是金银货币,其本身的发行不具有侵益性,将其委诸私人,与社会公正无碍。纸币则不同,它本身没有价值,纸币的购买力是以国家信用和国家强行法为依据的,因此纸币的发行权当由国家垄断,发行收益应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如果将纸币发行权交给私人银行行使,则面临着宪法上的质疑,因为这种做法会形成这样一种逻辑:国家通过立法敦促人民向私人银行纳税。然而就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并且直到当前也不是每个国家都如此,在一些看似民主的国家,人民仍在承受着私人银行家的盘剥。不仅如此,由于很多国家权力是以货币权力的形式存在的,于是私人便可通过对中央银行的控制行使诸多本该属于国家的权力,从而形成私人的统治,即“窃国者诸侯”。而所谓的政府、议会立法,也都在维护着这一有违宪法伦理的政治格局。

       还有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作为交换手段的符号货币,其购买力以国家信用为保证,但是国家信用是否可靠呢?符号货币有时被看作货币当局对持币人的一种负债,是货币当局发给人民的债权书,债务人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私有的中央银行。但遗憾的是,我们看不到债的标的是什么。在金本位制下,债的标的无疑是金银,所谓国家信用乃是国家确保纸币获得兑现,其保证则是国家的税收,也就是国家以税收作抵押,以纸币为债权凭证向人民租借黄金和白银。而在信用货币时代,持币人只能以纸币换取纸币,债的标的被置换了,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此刻,国家信用是否存在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只要货币发行权还掌握在当局手中,只要印钞机还在开动,国家便不用担心债务的偿还问题。如果中央银行为私人所有,政府信用便是货币债权的担保。不论国家作为保证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它始终不需要担心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因为银行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有价值的对价。此时此刻我们看到,所谓国家信用不过是一个障眼法,纸币根本就是无法兑现的空口承诺。甚至国家也有破产的可能,一旦国家宣布破产,那么所有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债务将化为乌有。而近些年来,冰岛、迪拜、希腊、底特律市的破产使人目不暇接,国家和政府不会破产的神话也被打破,国家信用的可靠性也有待重新考量。

       五、回归货币财产自由之立法选择

       货币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血液,(40)更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货币财产权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受到立法的尊重和保护。然而在当今世界,货币财产权已经成为一种最脆弱的权利,甚至是一种丧失殆尽的权利。不仅宪法不予确认,普通法律更是科加诸多限制,甚至对一些重要的权能直接加以剥夺。与之相应的则是货币当局无所顾忌地行使其货币发行权,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翻云覆雨,甚至变幻出了一场又一场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人民则不得不整日忧心忡忡地面对毫无节制的通货膨胀,宪法上所有关于财产与自由的信誓旦旦的言辞,也都随之变成无法兑现的美好承诺。归根结底,这一切都是由于现行货币法规范自身发生异化,以及货币权利保护立法的缺位造成的。

       面对此种情形,哈耶克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既然当局是制造通货膨胀的罪魁祸首,不如剥夺当局的垄断权,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在《货币的非国家化》这一封笔之作中,哈耶克抨击道,政府就是不稳定的根源,“迄今为止发生的历次严重通货膨胀,都是政府通过印钞机满足其财政‘需要’的结果”,(41)“历史总的来说就是一部通货膨胀的历史”,“而且这些通货膨胀通常是由政府制造的,政府也从中受了益”。(42)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制造通货膨胀拿走人民的财富。同时他还指出,“货币政策乃是萧条的根源”,(43)而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还有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即它导致了政府的集权并诱使当局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因为对货币供应的垄断,使政府丧失了控制其开支规模的自觉性。然而政府不会像受到金本位制的纪律约束那样,克制自己不去肆意滥用手中的权力。并且今天我们已经知道,控制货币的数量以防止货币购买力的剧烈波动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所以再也不能容忍当局不负责任的做法。(44)于是哈耶克主张废除当局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他说,“无论如何政府都不应当比私人更有理由(至少在和平时期)获得其所欲的东西,政府应当严格地限于利用其获得人民代表表示认可之手段,而不能将其扩展到人民已经决定留给自己的资源中。近代以来政府之所以不断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能够通过发行货币来弥补其赤字——而借口经常是它将因此而创造就业机会。而下面一点也许是相当重要的:亚当·斯密在‘根据自然的自由制度政府应当承担的三项职责’中,并没有提到控制货币的发行”。(45)当然,就业机会向来都不是政府创造的,或不应由政府创造。如果政府能够创造就业机会,那么政府也可以此为对价换取人民的自由。

       在此基础上,哈耶克主张建立一种自由银行制度,即将货币发行权交给私人银行,建立起一种互相竞争的货币发行机制。通过发钞银行间的竞争,使那些不可靠的货币被逐渐地完全清除掉。他认为,由于私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货币发行主体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必然会保持币值稳定。因为他们要考虑到自身的信用、竞争力以及可盈利的空间。即便是政府,“要想避免自己的货币被取代,所需要做的就是……迅速收缩自己的货币的发行量”。(46)哈耶克的主张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然而这种观点的危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确如他所说的实现货币发行的非国家化,即便人民拥有货币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某种货币,也就是像哈耶克所说的,“政府已经取消了使用这些私人货币的所有障碍”,(47)我们仍然无法保证互相竞争的银行之间具有同等的规模和同等的竞争力,也就是说,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是金融寡头的出现。而这些金融寡头最后仍然会凭借其货币发行权分享人民的财产权。还有一点更加重要,也是哈耶克所没有顾及到的,即布坎南所指出的在“零通胀条件下征税”。所以,如果授权私人发行货币,私人银行将会通过货币发行向人民征税,在人民毫无觉察之时将他们的财富拿走。这种局面显然有违法理,并且最终会形成银行的统治。也正如杰斐逊所说,“如果……允许私人银行控制货币发行,这些银行将先凭借通货膨胀,然后是通货紧缩来剥夺人民的财产,直到有一天早晨,当他们的孩子们一觉醒来,发现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家园和父辈曾经开拓过的土地”。(48)再进一步,如果外国金融资本渗入本国货币发行市场,将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本国货币主权为外国资本所窃取,从而使本国沦为他国的金融殖民地,所有关于经济、金融安全的努力也将付诸东流。很显然,希望通过竞争性的自由银行制度解决通货膨胀问题,只是哈耶克一厢情愿的想法。

       既然货币的非国家化不可取,我们只能探求其他途径,而最直接最有效的也将是恢复金本位制,并在宪法中加以确认。通过这种外在的刚性宪法规则,约束当局的货币发行权,防止其恣意和妄为。金本位制从广义来讲既包括金本位也包括银本位,在历史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金本位,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实行银本位或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诞生于信用货币时代,因为在实物货币时代货币本身便是以金银形式存在的,当然无所谓金本位。在金本位制下,信用货币必须以充足的黄金或者白银储备作为发行的前提,所以货币当局在发行货币时必须秉持谨慎的态度,并克制其发钞欲望,否则将会遭受持币人的挤兑。在历史上,西方主要国家的工业革命基本上都是在金本位制下完成的,同时,金本位制还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保证了这些国家的物价稳定。虽然哈耶克不认为“只有黄金是能够提供币值稳定的货币”,(49)但他却不得不承认英美等国在废除金本位制之前保持了200多年的物价稳定这一事实,正是因为金本位制这一外在的刚性规则驯服了货币当局,凭借这种纪律约束,“货币当局的欲望与‘手脚’也就被完全地束缚了”。(50)正因如此,古典经济学家如马歇尔、大卫·李嘉图等人均对金本位寄予厚望,李嘉图便认为,“国家和银行随意发行纸币,都是滥用权力;发行纸币,应受各种限制与监督;为这个目的,最适当的方法,是强制纸币发行人,有以金币或金块兑现的义务”。(51)当代瑞士宪法学者彼得·伯恩霍尔兹也指出,金本位制是保证币值稳定的货币制度,它是约束当局货币权力的最为有效的宪法规则。(52)

       金本位制虽然在表面上可以驯服货币当局,维持物价稳定,但其背后仍然存在着有悖宪法精神之处。其实即便回归金本位制,也不如在金属货币时代更安全。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便指出这样一种情况:“‘可兑换的’纸币……对全国物价水平的影响,几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币一样。当然,哪怕对这种纸币十足地兑换成本位硬币的能力稍有怀疑,人们就会对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兑现,则其价值就将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黄金(或白银)的数量以下。”(53)因为即便在零通胀的时代,纸币的发行速度也会超过金银增加的速度,所以,纵使宪法规则可以保障纸币获得兑现,却无法保证其获得十足的兑现。弗里德曼也指出,在金本位制下,任何关于通货膨胀的风吹草动都可能导致人们大规模地兑换黄金,结果使通货膨胀加速。(54)如果我们乐观一些,认为纸币可以十足地兑现,那么由于通胀幻觉的存在,在零通胀的情形下人们是不会考虑将纸币兑现为黄金的,但恰如布坎南所说,当局仍然可以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征收通胀税。(55)然而在今时今日,回归金属货币时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在信用货币时代,几乎不可能避免通胀税的存在,那么对于通胀税又当作何安排呢?

       面对此种困境,布坎南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立法选择,即“通过外在的宪法准则明确界定货币当局的权限”,(56)或者以“宪法性质的征税规则”取代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他还指出,货币宪法是由“一组涉及货币扩张程度之规则”组成的,它比一般的财政宪法更为严格。(57)在最近发表的《货币立宪》(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Money)一文中,布坎南通过反思当前的金融危机进一步指出,“作为我们这个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宪法,是唯一能够使我们的同胞摆脱货币危机的现世社会契约”。(58)至于应当制定何种宪法规则以取代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一直是布坎南货币宪法学研究的重点,(59)但他并未给出具体的思路。真正促成这一问题解决的是弗里德曼,他主张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促使政府负担起货币责任,同时又能使政府的行为受到约束,防止政府利用货币权力侵害自由社会的基础。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应通过立法制定关于货币存量的规则,而最适当的货币存量是年增长率介于3%~5%之间的增幅。(60)

       当然,弗里德曼的设想只能是在不妨害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将货币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限制到最小,却无法真正改变当局向人民征收通胀税的事实。对于这一事实,与其像哈耶克所主张的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将这种极具侵益性的权力交给一大群私人,倒不如将其交给民选的政府机构,更便于接受法律的直接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承认国家发行货币的合法性,使国家发行货币的行为具备了税收的性质,货币发行权也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权力,而是成为与征税权无二的公权力,并且同传统征税权一样,该权力应当受到法律机制的控制。至于是否像弗里德曼所说的把中央银行“变成与立法、行政、司法当局具有同等地位的第四种权力,以便受到宪法的一般性监督”,(61)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此外,要想实现法律对当局货币权力的有效监督,还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确立以下几种重要的配套机制:(1)确立货币民主原则,确保人民能够真实地参与到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并能够施加影响和严密的监督;(2)货币民主原则得以贯彻的前提是货币政策的公开透明机制,也只有当人民能够及时、全面获取货币当局的各种政策和动向,其参与和监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3)以立法的方式将货币决策权赋予立法机关,将货币执行权授予行政机关或者专门的发行机构,实现不同公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制约;(4)将通胀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明确规定该收入只能用于公共服务支出,而不能成为某些组织或个人的盈利收入。

       货币立法不仅要规范货币权力,还应为公民的货币财产权和货币自由提供必要的保障,即通过立法确认并保护公民的货币物权、货币请求权、货币选择权、货币自由权、兑现权等权利,并通过私权的发展,使公民获得对抗货币权力侵益性的强大力量。并且货币财产权的每一项权能都是公民的防御性消极权利。首先,财产权本身便是制约政府征税权的私人权利,货币财产权则直接指向通胀税,对货币财产权的尊重也就意味着对当局货币发行权的一种约束;货币请求权和兑现权的存在,使得公民可以在通货膨胀发生之时要求当局将纸币兑现为金银,从而避免或减少由通货膨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货币选择权等权能的存在,更使得当局不得不竭尽全力保持所发纸币的币值稳定,否则将会为持币人所抛弃。

       至此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自由是人类追求的崇高价值,财产权是自由的保障;(2)货币财产是最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的财产,是自由的核心保障;(3)现行的立法使人们丧失了货币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当局的货币权力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最大威胁;(4)确立严格的货币宪法规则,加强货币财产权的立法保障,是防范货币权力滥用、捍卫持币人货币财产权、回归货币自由的根本途径。

       哈耶克曾经提到,法治的基本精神之所以在晚近时期发生变异,在于人们对限制权力这一根本性要求的忽视。(62)而对限制货币权力的重要性的忽视,使得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四大自由成为了可望不可及的幻象,人们整日生活于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造成的匮乏与不安之中。在当前的中国,连一个中学生都深怀对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恐惧,“四万亿”也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凡此种种,与人们对货币财产权缺乏必要的认知相关,人们未能清醒地认识到丧失货币财产权的危害,当局也乐得看到持币人对货币财产权的无视,并征收越来越高的通胀税。于是,消极自由的防卫体系出现了一个大的缺口,对货币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将成为自由权利体系重构的首要任务。

       能够承担自由权利体系重构任务的不是公权力主体,而是彰显自由精神的外在规则。面对金融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政治危机,当局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不啻于火上浇油。正像张维迎教授所总结的:“危机与其说是市场的失败,不如说是政府货币政策的失败;与其说是企业界人士太贪婪,不如说是主管货币的政府官员决策失误;政府目前应对危机的政策与其说在解决危机,不如说在延缓和恶化危机。”(63)所以,我们不能总是受困于放火者装模作样大喊救火的假象,而应通过外在严格的法律规则切断当局的为非之路。同时修正现行的货币管制条款,承认人民享有货币财产权和选择的自由,并依靠不断勃兴的货币财产权平抑当局日益膨胀的货币公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注释:

       ①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财产是自由的保证》,载[美]查尔斯·K.罗利:《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刘晓峰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页。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③参见[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④H.S.Kenan,The Federal Reserve Band,Los Angeles:Noontide Press,1968,p.247.

       ⑤参见徐晓宇:《自由的可能性之思——康德哲学中的“自由”释义》,载《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4期。

       ⑥[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71页。

       ⑦[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页。

       ⑧前引②,第10页。

       ⑨前引②,第53页。

       ⑩[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39页。

       (11)前引①,第66页。

       (12)Richard Pipes,Property and Freedom,Alfred A.Knopf,New York,1999,Pxiii,p.282.

       (13)前引②,第50页。

       (14)转引自[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50页。

       (15)转引自《货币》纪录片主创团队:《货币》,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16)苗连营:《试论公用征收制度的宪法基础》,载《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39页。

       (17)前引①,第65页。

       (18)前引②,第44页。

       (19)参见[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下),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349页。

       (20)参见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37页。

       (21)对此问题有学者会持不同的看法,哈耶克等人便反对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他们主张开放货币发行市场,实行完全自由的货币发行机制。当然,这种观点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克服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还有可能带来更严重的灾难。参见[英]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姚中秋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

       (22)参见洪燮林:《政府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7页。

       (23)参见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24)参见[美]约翰·H.伍德:《英美中央银行史》,陈晓霜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0页。

       (25)参见[美]A.拉夫尔·埃帕森:《看不见的手》,薛妍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70—71页。

       (26)294 U.S.240(1935).

       (27)前引(24),第214页。

       (28)294 U.S.317(1935).

       (29)294 U.S.330(1935).

       (30)前引(21)哈耶克书,第41页。

       (31)前引(25),第71页。

       (32)据统计,在30年代,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破产率超过50%,失业率一度超过25%。到了1939年,也就是罗斯福在任的第7个年头,失业人口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有人计算,把1931年的失业者分三行一个挨一个排队,可以从洛杉矶排到缅因州的边界。1939年,失业队伍从缅因州边界穿过波士顿、纽约、费城、华盛顿特区,最后进入弗吉尼亚,而这些失业人群多是罗斯福总统时加进来的。在那个年代,人口出生率锐减,自杀率攀升,杀人案件和离婚率也上升了,有空前数量的人吃不饱肚子,很多人叫嚷着要去偷窃以补贴家用。参见[美]伯顿·W.小福尔索姆:《罗斯福新政的谎言》,李存捧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4—12页。

       (33)前引③,第133页。

       (34)参见Peter Bernholz,Monetary Constitution,Political-Economic Regime,and Long-Term Inflation,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2001,(12):3-12.

       (35)前引(21)哈耶克书,第34页。

       (36)[德]格奥尔格·席美尔:《货币哲学》,朱桂琴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37)[美]加尔布雷思:《货币简史》,苏世军、苏京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38)前引(36),第17页。

       (39)前引(21)哈耶克书,第31页。

       (40)前引③,第131页。

       (41)前引(21)哈耶克书,第134页。

       (42)前引(21)哈耶克书,第33—34页。

       (43)前引(21)哈耶克书,第116页。

       (44)前引(21)哈耶克书,第33、114、135—136、36页。

       (45)前引(21)哈耶克书,第32页。

       (46)前引(21)哈耶克书,第57页。

       (47)前引(21)哈耶克书,第148页。

       (48)前引④。

       (49)前引(21)哈耶克书,第148页。

       (50)[瑞士]彼得·波恩霍尔兹:《货币宪法、政治经济体制与长期通货膨胀》,吴乐乐译,苗连营校,载《学习论坛》2011年第7期,第74页。

       (51)[英]李嘉图:《经济学及赋税之原理》,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24页。

       (52)See Peter Bernholz,The Implement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Cato Journal,Vol.6,No.2(Fall 1986):477—480.

       (53)[英]马歇尔:《货币、信用与商业》,叶元龙、郭家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3页。

       (54)参见[美]弗里德曼:《弹性汇率论》,载《弗里德曼文萃》,胡雪峰、武玉宁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9页。

       (55)前引③,第133页。

       (56)Buchanan,J.M.,Predictability:The Criterion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s,in L.B.Yeager(Ed.),In Search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155—183.

       (57)前引③,第159页。

       (58)Buchanan,J.M.,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Money.Cato Journal,2010,30(2):251—258.

       (59)See Domenico D'Amico,Buchanan on Monetary Constitutions,Constit Polit Econ.2007(18):301—318.

       (60)See Frieddman,Milton,Should There be an Independent Monetary Authority?载前引(56)L.B.Yeager(Ed.)书。

       (61)See Friedman,Milton,Should There be an Independent Monetary Authority?载前引(56)L.B.Yeager(Ed.)书。

       (62)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271页。

       (63)张维迎:《理解经济危机》,载《读书》2009年第5期,第34页。

标签:;  ;  ;  ;  ;  ;  ;  ;  ;  ;  

货币产权、立法与自由_货币职能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