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收入的税收筹划方法_劳务报酬所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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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已成为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成为人们所关注的话题。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每次收入≤4 000元时,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时,定率扣20%。同时税法规定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畸高”,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税所得超过20 000元。应税所得在20 000~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税率实际上为30%;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实际上为40%。

2.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纳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与在职人员兼职收入要区别对待。①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在职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筹划思路

1.避开劳务报酬中的加成征收。

(1)对一次性收入进行合理的分割。劳务报酬所得内容共有29项,一次性收入中如果劳务报酬所得内容不一样但相互关联,就可以进行必要的分割。比如设计、装潢这两项劳务如果由同一人完成,报酬一并给付,为避免带来超额税收负担,提供劳务方也就是纳税方可以事先进行筹划,与对方分别签订设计、装潢合同,以达到节税目的。

例1:李某对张某的房屋进行设计与装潢,按合同规定,完工后张某应支付李某劳务报酬50 000元。根据税法规定,李某应交个人所得税: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如果李某事先进行筹划,与张某分别签订设计、装潢合同,劳务报酬分别为20 000元、30 000元,那么设计报酬应交个人所得税:20 000×(1-20%)×20%=3 200(元),装潢报酬应交个人所得税:30 000×(1-20%)×30%-2 000=5 200(元),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8 400元。与前面的方案相比,李某可以节税1 600元(10 000-8 400)。

(2)利用时间上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按税法规定,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有的劳务不要求连续进行,而是跨月非连续进行的,相应的报酬也可以分解到若干个月支付,这样就可以避免以月按“次”纳税。有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但报酬取得不是按次或按月,而是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在这种方式下取得的劳务报酬,在取得相关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2:刘某为A公司会计人员,另兼职B公司会计,因B公司规模小、业务量少,刘某不必每天去B公司做账,而是每个月去几次将当月工作完成。兼职报酬不是按月支付, B公司每年年底支付刘某36 000元的劳务报酬。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以1年的报酬作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6 000×(1-20%)×30%-2 000=6 640(元)。

方案2:如果刘某与B公司签订合同,注明支付的报酬是刘某每个月劳务报酬的合计数,那么刘某取得的劳务报酬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应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平均每月劳务报酬所得=36 000÷12=3 000(元),月应纳税额=(3 000-800)×20%=440(元),年应纳税额=440×12=5 280(元)。

可见,选择方案2可以节税1 360元(6 640-5 280)。

2.区别对待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但又容易混淆,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但两者性质与适用税率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分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例3:孙某是某省人民医院的一名内科主治医生,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受C私立医院的聘用,担任C医院的内科主治医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孙某每月报酬为5 600元。 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核算,则月应纳税额=5 600×(1-20%)×20%=896(元),年应纳税额=896×12=10 752(元)。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核算,则月应纳税额=(5 600-2 000)×15%-125=415(元),年应纳税额=415×12=4 980(元)。两种方法下年应纳税额相差5 772元(10 752-4 980)。案例中孙某是退休人员,其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为4 980元。

(2)在职人员兼职收入。按税法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的前提是个人与兼职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否则应将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的规定可知,在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核算有利于节税,但是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纳税会带来较大的实惠。

例4:陈某是A高校一位在职教师,每月工资为4 000元,同时又为B校讲课,每月收入为2 000元。如果在B校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核算,那么月应纳税额=(4 000+2 000-2 000)×15%-125=475(元)。如果在B校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核算,那么月工资应纳税额=(4 000-2 000)×10%-25=175(元), 在B校的收入应纳税额=(2 000-800)×20%=240(元),合计月应纳税额=175+240=415(元)。可见,陈某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核算有利于节税。

例5:谢某是刚毕业的大学生,2008年7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1 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谢某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当月从B公司取得收入5 000元。如果谢某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缴个人所得税。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5 000×(1-20%)×20%=800(元),7月份谢某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如果谢某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谢某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 500+5 000-2 000)×15%-125=550(元)。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以上两例是单纯从纳税角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做的分析。在实践中,除了考虑纳税因素,还要考虑费用支出及福利待遇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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