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替代耕作问题研究_退伍军人论文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替代耕作问题研究_退伍军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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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09-0064-08

代耕即帮助没有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抗工属(抗日军人家属和抗日工作人员家属)及退伍军人进行代耕、代种、代管(田间管理)、代收的制度。它是陕甘宁边区最基本的优抚制度,“是优待工作最中心的方式”[1](p213)。迄今关于陕甘宁边区的代耕的研究,表现为在边区优抚制度研究中有所涉及①,但缺乏深度研究和全面分析。本文从代耕的起因、措施入手,在动态中阐述边区代耕对改善抗属、退伍军人生活、推动扩军抗战及激励士气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并总结边区代耕之特点,希望得到学界指正。

一 边区政府选择以代耕为优待中心方式的原因

边区政府之所以把代耕作为各种优待方式中(如提供公粮公款的物质优待,临时救济和精神优待等)的中心方式,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一)抗工属数量众多与边区财政能力有限的矛盾,决定了边区政府无法实施持久的物质优抗

由于抗战的持久性和许多青壮年踊跃参军参战,抗工属数量相对于边区总人口是相当庞大的。林伯渠1939年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报告》中说:“根据各县前前后后的调查统计,脱离生产直接参加前后方抗战工作的,约二万户左右,其中多数在抗战部队中充当指战员,部分参加其他抗战工作。”[2](p123)1941年,边区政府民政厅公布《陕甘宁边区人力畜力第一次调查草案》,以延安县等12县计算,“平均抗属占全户数百分之十一……每户平均五人”[3](p488)。如按边区20000户抗属,平均每户抗属5人计算,边区抗属当有10万人。关于工属数量,虽然没有确切统计,我们可根据部分县的抗工属比例来推算。据1938年关中分区对新正、赤水、新宁、淳耀4县统计,共有抗属965户,工属343户,工属是抗属的35.54%强[3](p539~540)。另据志丹县通讯报道:“全县共有抗属三百六十户,二千四百三十二人。工属二百四十一户,一千六百八十九人。”[3](p543)工属户数为抗属户数的66.9%强,工属人数为抗属人数的69%强。志丹县的工属与抗属比例显然高于关中4县,且每户工属人数高于抗属2.1个百分点。我们就按关中4县工属为抗属的35.54%计算,以1939年20000户抗属为基数,平均每户5人,边区工属应有7108户,35540人。至于退伍军人,据1938年至1943年统计,除安置在党政机关、学校的以外,退伍到农村的有5000人,且绝大部分在农村种田,不少因身体状况需要代耕。[3](p579)三项相加为140540人,这还不包括以后增加的抗工属和退伍军人。以1940年计,边区29个县的总人口仅有1355541人[4](p43)。这样,如按140750位抗工属和退伍军人计算,实施物质优待,需要边区公粮公款优待的人口占边区总人口的10.3%强。如此众多的需要长期优待的人口,是边区财政无力给予物质上支付的。

陕甘宁边区工业基础十分薄弱,农业生产落后,边区政府财政收入极少,财政一直都很困难。从1937至1940年,边区财政来源主要依靠国民政府给八路军的军饷和部分海外华侨等的捐款,二者“占边区财政收入约50%到80%”[5](p199)。由于这一阶段国共关系尚好,国民政府的军费拨款和其他捐款,基本能维持边区的军费和行政开支,但要对14余万抗工属、退伍军人等实行物质优待,即由边区政府养起来,是不现实的。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加紧对边区封锁,陕甘宁边区财政顿时紧张,1941年财政亏空567.2万余元[6](p77)。毛泽东回顾当时的困难情形时说:“我们曾弄到几乎没有衣穿,没有油吃,没有纸,没有菜,战士没有鞋袜,工作人员冬天没有被盖。”[7](p892)边区军队和政府工作人员尚不能温饱,更无财力以物质的方式优待抗工属和退伍军人。故边区政府不得不实行以代耕为核心的劳务优待,减少物质优待,通过借助群众力量,来提高抗工属和退伍军人的生活水平。

(二)边区有实施代耕的良好基础

陕甘宁边区地广人稀的社会环境和人民拥军优抗的热情,为代耕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41年时,“陕甘宁边区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14.58人,人口密度最大的是绥德分区,每平方公里是49.5人,其次是直属分区和关中分区分别是16.1人和16.05人,陇东分区是8.06人,三边分区是2.61人”[8](p34)。这样的人口密度,在全国属于一个较低水平。由于边区大部分地区经过了土地革命,许多农民已分得了土地。据1942年中共中央西北局调查组调查,在全边区的213个区中未分配土地的有81个区,占38%;1238个乡中未分配土地的有468个乡,占37.8%[9](p218)。这说明至少有62%的区、乡的人民已经分得土地。在这些地区,表现“在土地租佃关系上,只是有某些鳏寡孤独及抗工属因无劳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而新兴的中农、富农因劳动力有余而租种了这些土地”[10](p213)。上述情况表明,在土地革命的区域,大部分抗属不缺乏土地且常有出租土地的现象发生,这说明边区有较为充裕的土地资源。即使没有经过土地革命的边区,根据优待抗工属政策,绝大多数抗工属也都能得到政府分配的公地或开垦的荒地。广大抗工属有充足的土地这一情况,为边区实施代耕提供了前提条件。

另外,边区人民的拥军优抗热情和对八路军的挚爱,为边区政府实行代耕打下了基础。陕甘宁边区是中共领导的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新社会,这里的人民大多经过革命的洗礼,与八路军有深厚的感情,在中共的教育下,绝大多数边区群众能自觉的拥军优抗,为抗工属和退伍军人代耕。如赤水群众积极拥军优抗,他们不仅捐献财物,包耕了80户抗属的土地988亩,“还给没有土地的抗属找土地,比如三区三乡给白宁光、王得财、张必娃各调剂土地二十亩”[11]。淳耀县认真执行代耕政策,为67户抗属代耕土地1740亩[12]。边区政府和人民积极拥军优抗的热情,认真代耕的行动,保证了陕甘宁边区代耕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代耕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一些抗工属因缺乏劳动力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影响军民抗战情绪

据载,陕甘宁边区的20000多户抗属,“多是贫苦农民”,有的种子不足,有的没有农具[13](p186)。所以,八路军将士绝大多数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甚至是惟一的男劳动力和全家生产生活中的主要依靠。此外,边区因自然环境关系,农业生产时令分明,春耕、夏耘、秋收等生产关口,对劳动力需求迫切,有时出高价也请不来人收秋。缺少人手的抗工属和退伍军人,如果政府不解决代耕问题,就往往生产跟不上农时,生活陷入窘境。如鄜县牛武区的部分乡,“春耕快结束了……才给抗工属种”;夏耘时,“群众已锄两次时,抗工属的地头次还未锄,草比庄稼高的多,头次草不锄的也有”;秋收时,“秋收完了,才给抗工属收。”[14] 这些乡的被代耕土地出现“三晚”现象,严重违背农时。上述现象,虽然只是代耕工作中的支流,但它“影响到一部分抗属生活改善,引起他们思夫、思儿之心”,进而影响到了军民的抗战情绪[15]。抗战初期之所以有部分士兵逃亡回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抗属缺乏劳动力,一般赶不上他人”的缘故[13](p181~182)。这给陕甘宁边区政府敲响了警钟,告诉边区政府必须持之以恒地做好代耕工作,使抗属经常得到物质和精神的安慰,否则它将直接影响到抗日将士的士气乃至边区的安危。

二 边区的代耕措施及实施

为使代耕工作落到实处,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必要措施。

(一)代耕原则的制定

代耕原则是实行代耕的基本准则,它是在代耕中逐步总结出来的。1937年陕甘宁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中规定:“抗日军人家属缺乏劳动力耕种之土地,特区人民应尽代耕代收之义务。”[1](p209)初步确立了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抗属优先代耕的原则。但在代耕的过程中,却出现工属好于抗属、平均代耕等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如靖边县在1939年的代耕中,“不论有办法与没办法的,有劳动力、未有劳动力之抗、干属均是代耕”[16](p226)。明显存在代耕中的平均主义现象。在鄜县的牛武区,某工属只两口人,却抽出14亩好地代耕,收粮达七八石之多,而对一般抗属则代耕不足、不好。[17]

为了解决代耕中存在的问题,边府民政厅在《为优待抗属组织代耕工作给各县的指示信》中,要求各地政府在组织代耕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1.抗属第一,工属第二;2.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富裕者抗属少代耕,贫苦抗属多代耕;3.反对用私人感情,反对双方享受代耕,4.不脱离生产干部家属不代耕,女干部家属同样代耕。”[1](p214)基本确立了抗属先于工属、贫者先于富者、男女一样的代耕原则。1943年1月15日,边区政府公布《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对边区代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总结,指出:各地政府“应在优抗工作上做到贫先于富,远近一样,存亡一样,尤其要把优工比优抗好的现象倒转过来”[1](p95)。这样,在边区最终形成了抗属先于工属,贫先于富,远近一样,存亡一样,男女平等,公平合理的代耕原则。这一代耕原则,是符合边区地广人稀、劳动力十分缺乏的实际情况的。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对代耕的组织和检查。抗战爆发后,边区政府成立时就设立了民政厅,并规定民政厅的职责之一是“赈灾、抚恤、保育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2](p214)。其中抚恤即包括优抗和代耕。为了加强对边区代耕工作的领导,民政厅专门设立了抚恤委员会,主管各地抚恤及代耕工作。基层县政权设有一科,管理代耕事宜[18](p11)。各乡普遍设立优待委员会,专门负责代耕工作[1](p217)。抗日根据地从政权层面上建立了从边区政府到基层政府的代耕管理系统,而组织实施代耕工作的主要是乡村政权。1941年8月,边府公布《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关于乡、村代耕队的组织,《细则》规定:“各乡设总队(队长是优待委员会当然委员),行政村设分队,村设小组,由队员民主选出总队长、分队长分别领导之。”“各机关、团体应组织礼拜六工作队,协助附近代耕队”进行工作。[1](p218)《细则》的颁布使代耕的基层组织系统进一步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从此以后,边区各地政府以《细则》为准绳,实施代耕的组织和领导,收到了很大的成效。据统计,1939年延安、安塞、甘泉等19县共组织义务耕田队66347个,对边区代耕任务的完成起了巨大作用[10](p424)。1942年吴堡全县有36个代耕总队,101个代耕分队,429个代耕小组,代耕队员有4308人,为868户抗属代耕(其中八路军抗属758户,友军抗属110户)[19]。代耕工作取得了令抗属满意的成绩。

对代耕进行检查和督促,是保证代耕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措施之一。1941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细则》规定:“在农作时期,每月由总队长召开分队长联席会,每半月由分队长召开组长联席会,检查及布置代耕。春耕开始前应召开队员全体大会讨论今年代耕事宜。结束春耕,布置夏耕以及秋收后,总结全年代耕工作,宣布模范队员与模范抗属,各开队员大会一次,开会时应召抗属参加。在生产过程中,代耕队长经常向优待委员会作报告,优待委员会至少每月应向直属政府报告一次。”[1](p217~218)明确指出了检查代耕的时间、方式和方法,以便通过检查促进代耕工作的开展。各地政府对于边府关于督促、检查代耕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认真落实。曲子县政府注重代耕工作的检查,以乡为单位召开抗属及义务代耕队队长联席会议,“一面检查,一面按各抗属自己所提出的代耕数目字作布置”,而代耕中“机关礼拜六实行的最差。”[16](p291)对代耕工作不积极的机关部门提出毫不客气的批评,有利于代耕的进一步开展。定边县一科长亲赴各区检查代耕工作,并对各地代耕、包耕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抗属存在的困难及时予以解决。[20] 通过检查和督促,及时解决了代耕中存在的问题,基本满足抗工属的要求。

(三)逐步完备代耕工作条例,制定具体的代耕办法

代耕办法是代耕措施的主体,它主要解决对哪些人实施代耕及如何代耕的问题。1941年8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为代耕工作制定了具体的代耕办法。首先,对抗属进行分类,分别不同情况的抗属给予不同的代耕。《细则》规定,抗属根据劳动力和经济条件的不同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有自供自给劳动力及经济条件之抗属,不予代耕”。第二类为“半自给之抗属则辅助代耕”。第三类为“老弱病残的抗属则全予代耕”。如第三类抗属“无土地或土地不足”时,“可分配公地”,予以代耕。“迁移他处之抗属可请求转移代耕,但不得享受双重代耕”。新来抗属需代耕者,“必须经政府登记许可”。参加抗战工作的妇女的家属,“家中有无劳动力生活之年老父母及幼弱弟妹等,应同样给以代耕”。[1](p221)《细则》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各类不同情况抗属的代耕问题。其次,实行以乡为单位的代耕办法。由于边区各村抗属数量差别较大,有多有少,以区为单位代耕,又路途遥远,费时费力,所以《细则》规定“按照各乡村应优待的抗属人数与代耕人数施行合理分配”,以乡为单位实施代耕。[1](p217)再次,规定了为抗属代耕的组成人员。《细则》规定,凡“有劳动力之农民、雇工、商人、自由职业者、店员、学徒等一律参加代耕队的组织,为抗属代耕”。对上述人员,商人及自由职业者,“可以钱代工”,代耕钱通过代耕队交纳。雇工、店员、学徒等无钱者,可直接参加代耕,代耕时“雇主不得折扣丝毫工资”。有劳动力的农民,直接参加代耕队的代耕,以尽代耕义务。[1](p221)这样,全边区基本实现了全民代耕的目标,保证了代耕任务的按时完成。

对退伍军人的代耕,主要是指对那些回到农村又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军人的代耕。1942年,边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条例草案》中规定:“重残废或入伍五年以上之年老力衰而无力谋生者,由当地政府给予公地代耕或救济食粮。”[1](p242)如退伍军人没有土地,先给土地再代耕。“草案”为退伍军人的代耕提供了法律保障。

边区各地政府依据边府制定的代耕办法,积极行动,基本能按时完成代耕任务。据1941年10月边府的统计,延安、甘泉等12县共有抗工属7180户,34709人,耕地101567垧,需代耕户数3907户,代耕人数14113人,代耕土地25874垧[4](p132)。需代耕户数占抗工属总户数的54.42%,代耕人数占抗工属总人数的40.66%,代耕土地占抗工属耕地总数的25.47%。代耕人数与代耕户数相差近14个百分点,说明被代耕的抗工属大多为缺乏劳动力的抗工属,代耕土地仅占抗工属耕地数的25.47%,表明被代耕的抗工属有全代耕、半代耕或辅助代耕之分,这与边府制定的代耕原则、方法基本相符。1943年,边区政府民政厅对延安、固临、富县、米脂等21县优抗工作进行统计,21县共有197960户,抗属13114户,抗属占总户数的6.6%,享受代耕的抗属共4848户,占抗属总户数的36.9%,[3](p554~556)再次说明边区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执行了无劳动力者代耕,劳动力缺乏者半代耕和有劳动力或生活富裕者不代耕的代耕办法。

(四)推行多种代耕方式,明确每位抗工属的土地代耕数量

在实行代耕的过程中,边区各地政府和群众,依据劳动力的多寡及土地多少等不同状况,经过多年的代耕实践和探索,逐步形成了以下几种代耕形式。1.固定代耕。从春耕开始到秋收结束有固定之人完全负责,以利对代耕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评比。固定代耕又可分为“包工”、“包粮”、“包耕”等多种形式。包工的方式多半用于个别劳动力不足的抗工属,根据每垧地春耕、夏耘、秋收所需的“人工”和“牛工”(普通情况每垧地10个人工,两个牛工),派代耕队员帮助。包工以“工”为标准,代耕队员只“还完”代耕工时数,至于何时“还完”,没有明确规定,也不管抗属土地收获量的多少。包工的优点是便于追踪代耕成绩,看谁包工的土地种得好,产量高。在吴堡县,1942年采取代耕队员直接向抗属包工的办法,代耕工作进展得很好。[21] 包工的缺点是一些不积极的代耕队员在最需要耕种、收获时,由于只顾自己地里的农活,而耽误抗工属农时,造成抗工属的土地收获量减少。故有的抗属说:“庄稼没拉草高,打的一点子,还都是秕颗颗。”[22] 这种代耕方式大多没执行多久就改为“包粮制”。包粮制即以乡为单位,把代耕土地平均分配给代耕队员,负责耕种,抗属只出种籽、肥料,负督促、经管之责,秋收后根据县政府所定各种代耕土地农产品标准收获量,代耕队员按数向抗属交粮。这种代耕方式的优点是改变了部分代耕队员不负责任的现象,保证了抗工属被代耕土地的收获量,使抗工属生活不受影响。如吴堡的代耕,前后就有所不同,开始实行包工制,1943年改“包工”制为“包粮”制,并规定为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的抗工属代耕从2垧多到4垧不等的土地。[22] 包耕,即由代耕队员与抗工属达成协议,商定每垧地的产量,抗工属土地由代耕队员包种,秋收时按产量交给抗工属。这种形式多用于半受代耕之抗工属或从边区外移来之抗属。如安塞在包工的同时,进行包耕,全县应代耕的抗工属都得到了妥善安置[23]。此外还有包地、包租等多种代耕形式,这里不在一一叙及。2.临时代耕。即对固定代耕的土地,临时派代耕队员帮工,无专人固定负责。3.集中劳动。即由政府集中组织代耕力量,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抗工属代耕。如星期六各机关、团体为抗属的代耕即属这种形式。

关于代耕土地的数量,林伯渠曾在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边府实行切实的代耕政策,“规定替大人耕四垧,小孩两垧(限于没有劳动力的抗属)”[24](p262)。具体到各地政府,代耕数量各不相同,但基本是按大人4垧、小孩2垧对无劳动力或少劳动力的抗属进行代耕的。如志丹县规定“大人五垧,娃娃四垧,保证每垧地至少打细粮二斗”[25]。清涧规定凡抗属在“十二岁以上者代耕四垧,以下者二垧,此外出征军人代耕二垧”[26]。故各县基本完成了大人代耕4垧、小孩代耕2垧数量。

(五)加强代耕中的思想教育

由于长期实行代耕,部分抗工属多是靠代耕维持生活,产生了“依赖政府的思想”。另外,部分代耕队员不认真代耕,使一些抗属的土地产量下降,造成抗属生活困难。[27] 关中分区在报告中说,在新正、赤水等县有极少部分抗工属,由于一切都由政府和群众的帮助,“她们的生活养成了她们对政府(的)依赖性”[2](p423)。安定县实行“代耕粮”后,抗属每年可得1石至1.4石细粮,结果造成“土地大量荒芜”,使部分抗属变为“依人为食”的懒汉,乃至流氓地痞[28]。为此,边区党和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抗属和代耕队员的思想教育工作。1941年8月,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把加强代耕中的政治思想教育列为重要内容。《细则》指出:对“代耕队员和抗属均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让代耕队员了解为抗属代耕为抗战服务的光荣事业,是每个公民的革命义务,不是差役和剥削”[1](p218);使每位抗属认识到自己的光荣地位及政府和人民尊重自己的原因,从而做到“自尊、自重、力求进步”,积极生产,争取“成为模范抗属”[1](p220)。为各地政府加强代耕队员与抗工属的思想教育指明了方向。

由于边区各级政府对代耕中思想教育的重视,有力地推动了各地的代耕工作。如延川“永平区一乡代耕队员张治国、刘步仁,七乡杜子富”等,在春耕时,“自己的庄稼未开始下种前,首先就把抗工属土地种好”。“清延区一乡老拓、王清阁给吕家源、惠世泉种地……在他自己的地未锄之前,代耕的地却早已锄毕”。[29] 安塞县代耕队员首先将全县受代耕的227户抗属应代耕之地选好翻过,提前种上,保证了抗属吃粮的“全部解决”[23]。如此事例,举不胜举。它体现了代耕队员为抗工属自觉代耕的热情和对代耕队员加强思想教育的重要作用。

另外,由于各地政府对抗属思想教育的卓有成效,在边区涌现出了一批思想进步、生产努力的模范抗属。延安县模范抗属吴满有是边区生产的楷模,他不仅自己不让政府代耕,而且积极捐款劳军,领导柳林区二乡代耕队员为抗属代耕,受到群众好评[30]。靖边模范抗属王国宝靠劳动致富,5年间缴国家公粮48石,公盐83驮,送给军队好马一匹,并宣布保证张家畔区三乡抗属都能生产自给[31]。边区模范抗属的不断涌现,与边区党和政府注重抗属思想教育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 实施代耕的成效

边区政府对代耕的高度重视和边区人民长期不懈的努力,使边区的代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代耕使广大抗工属和退伍军人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事实证明,代耕的实施使边区抗工属和退伍军人生活水平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如绥德县新店乡共有14户抗属,除“代耕了八十一垧地”,又“帮了八石四斗米和几担杂粮”,抗属们都得到了“舒适的生活”[32]。延川城市区六乡赵家沟“代耕队员给抗工属种的地,保证了抗工属……能得到丰衣足食的生活,一年代耕能供两年的吃粮”[33]。关于工属的生活情况,虽然报道很少,但从边区政府多次强调代耕中严格执行抗属先于工属的原则和《解放日报》不断报道代耕中工属好于抗属的事例看,工属的生活一般应好于抗属。退伍军人的生活,在边区群众的代耕下,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新宁县“三十三户退伍军人中,有五户地由群众给全包耕,两户代耕,八户辅助代耕”。在一年内,他们“大部分做到了吃穿用都能供给,还有三户作到了耕一余二,两户已有老婆,有的已把家搬来”。[34] 另外,安塞、淳耀、曲子等县的退伍军人,也都得到了很好的安置和帮助[35]。广大抗工属和退伍军人基本享受到了边区政府规定的代耕待遇,过上了温饱或衣食不愁的生活。

(二)代耕的实施,鼓舞着边区青年踊跃参军参战,对边区部队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边区的代耕使抗属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改变了当地千百年来“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积习,在群众中树立了当兵光荣的正确意识。吴堡群众看到抗工属享受政府优待和百姓尊重,感慨地说:“当抗属,当工属真光荣,什么事都有公家来帮助。”[36] 抗工属已成为边区群众羡慕的人家。抗工属地位的提高激励着边区青年踊跃参军参战,不断地补充着边区抗日部队的兵源。1941年11月8日,边府主席林伯渠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边区“主力兵团——八路军留守兵团和三五九旅,它是经过长期艰苦斗争,保有革命优良传统的部队。三年来边区子弟曾不断向这支队伍涌进,去年春季动员,原计划扩大部队三千五百名,结果竟动员了五千多人。保安部队是从过去游击队发展起来的,它是边区子弟兵团,是在地方生了根的”,数量当不低于主力兵团[24](p261)。至于边区不脱离生产的武装——自卫军,数量更加庞大,据1941年统计达224325人[3](p462)。上述情况表明了边区人民的抗战热情和踊跃参军的积极性,而所有这些,是与代耕的作用分不开的。

另外,代耕对边区部队的稳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抗战爆发后,虽然广大青年踊跃参军参战,但却时有部分落后战士逃亡回家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除主观原因外,客观上,“边区农村经济逐渐繁荣,而抗属缺乏劳动力,一般赶不上他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13](p181~182)。但随着代耕的认真实施,抗属生活水平的提高,边区部队的逃亡现象大为减少,逃亡率由1939年的15%,减至1941年的5%[24](p261)。“有些部队,如环县第×分队两年半没开小差的。骑兵第×营八个月没有开小差的。×营×连、延川县保安队,均六个月未有开小差的。×营×连、第三营、延长县保安队均四个月没有开小差的。”[13](p181)部队开小差现象的减少甚至被杜绝,表明了边区部队的稳定。边区部队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代耕的落实。如八路军战士王万桢回家后,看到家人衣食无忧,激动地说:“我现在有了地,婆姨娃娃不愁吃穿,我只有好好干”,才对得起政府和群众[37]。王万桢所言道出了八路军将士的心里话,表达了对边区政府和群众优待抗属的感激之情。

(三)代耕激励着前方将士更加英勇杀敌

由于边区代耕工作做得好,广大抗属衣食无忧,抗属们纷纷告诉前线抗战的亲人奋勇杀敌,以努力抗战来报答政府和群众的优待。模范抗属吴满有在给二弟的信中说:“现在家里的光景越发好了,不仅够吃够穿,而且有余粮调剂难民……希望你自己努力抗战,抓紧学习,使劲生产,饮食寒暖,为国珍重。”[30] 安塞抗属李兰英托人给丈夫写信,“告诉家里情形,叫丈夫安心闹革命”[38]。抗属的嘱托和教诲,激励着前方将士更加无畏杀敌。家住边区的晋冀鲁豫某支队战士金旺,从前线给家寄信称:“得知家中生活如常,甚为高兴,我们在外活跃非常,打了很多胜仗,消灭了不少的日寇。”[39] 身在边区的子弟兵,“因为优抗工作做得好,战士们保卫边区情绪也就更加增大”[40]。而代耕是优抗的中心工作,所以,代耕也就成了激励前方将士英勇杀敌的力量源泉。一位叫“继前”的作者说得好:“优抗工作做得好与坏,他可以直接影响到军队的情绪,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是穿着军服的农民,谁都有家庭。”[15]

四 陕甘宁边区代耕的特点

由于边区的代耕是在残酷的抗日战争中,在边府财政拮据和边区物质匮乏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边区的代耕不可避免地被打上时代的烙印,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边区的代耕充分体现了统一战线的特点

抗战时期是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时期,两党之间尽管有摩擦,有斗争,但合作抗日是抗战时期的主流。表现在代耕上,就是中共以民族利益为重,从大局出发,对家住边区的国民党军队的家属给予同样的代耕优待。1942年6月6日,边区政府下发《关于优待代耕工作的指示信》,明确指出:“对于友军抗日军人家属住在边区者,应给以和八路军家属同等优待和代耕。”[1](p226)各地政府根据边府的指示对友军抗属认真进行了代耕。据边府民政厅统计,三边分区“友军抗属共有一三一四户”,凡没办法的抗属,不管我军或友军家属都给以代耕帮助,“许多抗属在政府和群众帮助下,已建立起家务”[3](p549)。绥德市共有121户抗属,发代耕粮者54户,“内友军的32户,八路军22户”。友军抗属与八路军抗属一样领到代耕粮。[41]“在清涧老君殿、永宁、淮宁、折家坪、石嘴驿区抗日友军家属的土地,都有代耕队员代耕。而城内的友军抗属七十八户(二百二十人)……十一家无地无劳动的就依靠政府的救济”。他们已有了一般的保障。[42] 边区各地对友军家属的代耕充分体现了代耕中的统一战线的特点,对团结友军抗战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代耕的全面性和人民的主力军作用

在边区党和政府的号召下,边区人民积极投入到代耕工作之中,除义务耕田队外,青救会广泛动员青年代耕;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利用礼拜六主动为抗属代耕;妇女儿童组织杂务队帮助抗属砍柴挑水送肥料放牧牛羊;商人为抗属捐献财物,一些地主士绅也向无地的抗属提供土地使用权[43](p100~101)。从机关团体到各阶层群众,都加入到了代耕行列之中,充分体现了代耕的全面性。在实施代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也表现的十分突出。1942年6月6日,民政厅指示各县政府:“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在45岁以下16岁以上的壮年男子,除脱离生产为抗战服务者外,一切人民,均得按政府的规定,担负代耕任务。”[1](p228~229)民政厅的指示表明人民群众是代耕的主体,是代耕中的主力军。在抗战时期,边区群众始终坚持在代耕的前线,享受代耕的广大抗工属、退伍军人的土地的代耕皆由他们完成,抗工属在生活、生产中遇到困难,也主要由他们解决,进一步证明了人民群众是代耕的主要力量。以人民的力量完成优抚的主要任务,不仅是中共的创造,也是中外优抚史上的奇迹。

(三)代耕的长期性

边区代耕的长期性主要有两个因素所决定,一是抗日战争的持久性,二是由于边府财政困难,边区物质匮乏,边区政府无力实行长期物质优待,于是代耕就成了抗战时期边区优待抗工属和退伍军人的最佳方式。从1939年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到1941年8月颁布《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逐步完善边区代耕制度及组建完备的乡村代耕组织——乡代耕总队、行政村代耕分队和自然村代耕小组看,边区政府是把代耕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的。边区政府和人民的8年代耕历史,是边区代耕长期性的最好例证。

优抚是政府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伴随着军队及战争应运而生,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但纵观历代关于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多为政府以物质优待的方式完成,且官兵差别甚大,军属很难得到周全的照顾。边区党和政府在战斗频繁、伤亡巨大、财政拮据、物质匮乏的抗日战争条件下,充分发动边区群众力量,以劳务优待形式——代耕制,长期、彻底解决了边区抗日军人和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这是符合边区实际的。

注释:

①主要著作有:敖文蔚《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民政》(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胡新民、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等。主要论文有:陆玉、徐云鹏《论抗日根据地的军事保障》(《抗日战争研究》1997年第2期)、李翔《陕甘宁边区及华北抗日根据地代耕问题初探》(《抗日战争研究》2005年第2期)、罗平飞《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6期)等。上述著作和论文,除李翔的论文外,都是在叙述抗日根据地优抚制度时对陕甘宁边区代耕问题略有提及,李翔的论文虽然从代耕的原因、措施、效果等方面对代耕问题作了全面的分析,但关于陕甘宁边区的代耕论述不够,没有阐述陕甘宁边区代耕的原则,总结代耕的特点,更未论及边区对友军家属、工属与退伍军人的代耕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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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替代耕作问题研究_退伍军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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