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秀云[1]2004年在《华北某县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个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对华北某县基础教育的调研发现,自2001年开始实施的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筹措主体的现行农村基础教育财政体制,解决了基础教育重心过低和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在县这一级更大的行政区域内调度教育资源,较原来的制度有利于提供农村基础教育资金,减轻乡镇政府和农民的负担。但是,县级政府大多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撑能力。教育投入的相对不足,始终是困扰西部县域中小学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公用经费严重短缺、债务已经成为阻碍学校发展的一大顽疾、危房问题亟待解决、师资状况令人堪忧,“两基”巩固提高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究其原因,除了地域经济发展滞后,无法承担教育成本,无法实现教育有效供给之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而教育管理体制不顺,投入渠道不畅更使少得可怜的学校经费雪上加霜。为此,本文提出加大政府财政教育投入;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贫困地区农村教育投入主体重心上移;理顺经费划拨渠道,按照严格预算,规范资金拨付渠道,明确资金投入方向;积极发展勤工俭学事业;大力支持全社会办教育;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等措施。
魏宏聚[2]2006年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失真现象研究》文中认为从价值选择的角度分析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失真问题,是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本研究既是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是否具有正义性的哲学反思,也是对义务教育“权利与义务”在制度与政策安排上是否合乎正义的价值审视与“匡正”。社会正义是本研究价值判断与分析的逻辑起点,它是基于“人人有权力向政府要求平等分享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假设。整个研究可分为叁个部分: 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实践“量与质”的描述,给我们描绘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失真的普遍性与严峻性。 实践研究给我们展现了这样的事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基本投入原则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投入多渠道筹资政策,在现实中是以“多渠道与无渠道”的悖论呈现给我们;本应是具有刚性的拨款政策,却以校领导的社会资本来支撑;贫困生补助的“两免一补”政策在一些地区象征意义大于实践意义。现实的严峻与残酷明确提醒我们,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的失真是一种普遍现象,已经成为义务教育发展的严重障碍。 二、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失真的理论诠释部分,既有对政策目标失真的归因,也有对政策价值选择失真的归因。 该部分的逻辑分析起点为: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关键的问题不是贫困没钱,而是钱怎么投入怎么分配使用,在中国真正缺的不是钱,而是公共价值和理念。这既是经费政策价值失真的表现,也是根源。表明了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公共价值理念的缺失。比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的二元化现象;处于“剧变与混变”之中,缺乏独立性与稳定性的经费投入政策变迁谱系;义务教育投入主体选择的错位等,因此,可以认为,如果说过去城乡义务教育的巨大差距是受国力限制有不得已之处,那么90年代以来义务教育发展的失衡却是政策、制度所预设和强化。 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失真的规避研究,是基于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社会契约论而逐步展开。
崔青松[3]2013年在《教育公平视阈下W县义务教育经费的历史考察(1978-2011年)》文中认为本论文以教育公平为视角,对研究个案——W县改革开放30多年的义务教育经费进行历史考察,微观呈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历史变迁。本研究基于大量一手档案资料和口述访谈,一方面从历史纵向以专题史的形式,对改革开放后30多年W县义务教育经费体制、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支出与办学状况的演变进行了专题研究;另一方面从横向进行了城乡对比,对W县与同市B区及近邻天津市的义务教育经费进行比较。从而全面、立体、细致地呈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发展演变。在研究中综合运用了教育经济学、教育社会学、教育史学与统计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教育公平视阈下,审视改革开放30多年来W县义务教育经费的历史特点与存在问题,提出了改善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公平的对策。本研究主要形成了如下新观点:第一,本研究发现,在新机制“省级统筹”下,W县与同市B区的义务教育经费差距在缩小,而与相邻天津市的差距在扩大。因此,在充分肯定新机制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为了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差距,需尽快将“省级统筹”上升为“中央统筹”。第二,为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公平,明确县级政府教育财政投入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第叁,通过对W县新机制前后各初中学校考入W县一中人数对比发现,乡镇农村初中学校考入县一中的人数比重在减少,而县“重点”初中学校考入县一中的人数比重在增加。这一现象告诉我们,在推进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均衡发展的同时,还必须关注教育效果,达到高质量的均衡发展,为农村学生提供获得学业成功机会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城乡义务教育差距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农村义务教育普及基本完成后,如何推进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一个迫切的社会问题和教育问题。建立中央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机制,加大中央和地方公共教育财政投入。如此,才能推进中国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
杜平[4]2016年在《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民众正义观念变迁》文中研究说明民众正义观念是普通民众对社会资源应当如何分配才合理的评价标准,体现在主体、客体、对象、原则适用等方面。民众正义观念具有历史性的特征,是与特定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两者之间相互影响。从社会成员结合形式来看,社会的现代化体现为社会成员的结合形式从社群到社会的变化。相应地,这必然会推动社群正义观念向社会正义观念的变迁。而推动观念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是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生活经历根本变化。同时,民众正义观念还具有具体性的特征,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众正义观念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中国传统的民众正义观念在主体上体现为传统权威和人际互惠,在客体上体现为生存和安全,在对象上体现为地缘和血缘,在原则上体现为需要和对等,在原则适用和依据上体现为差序和伦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基本结构以及生活环境等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种转型已经使得民众的生活经历有了质的变化。本文主要是立足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在整合社会转型理论、生命历程理论以及社会正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从历时态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民众正义观念变迁问题。本文回答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当前民众正义观念的总体特征是什么;社会转型是如何通过改变社会成员的生活经历进而影响民众正义观念变迁的。在总体特征上,本文研究发现当前中国的民众正义观念呈现出一种“变与不变”共存的特征。从不变的方面看,家庭领域的一些传统的观念并没有发生变化,例如需要原则依然得到了大多数民众的支持。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领域功能的分化使得家庭的功能逐渐简单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的作用已经不重要。因此家庭领域的一些观念没有发生变化。从变化的方面看,社会不同领域功能的分化必然要求形成与特定领域相适应的观念,当前这些观念的现代化进程呈现出不同步的特征。其中,在政府再分配偏好、机会平等原则、比较对象选择等内容上已经体现出明显的现代特征;而在社会纠纷解决主体偏好、结果导向的社会正义原则重心、基于利益得失考量的权利观念等方面的传统特征还很明显。在社会转型对民众正义观念变迁的影响上,本文研究发现城市化、市场化程度、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城市化等因素的确能够对民众正义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产生影响,但是,具体能够对民众正义观念相关内容的变迁产生影响的因素是存在差异的。民众正义观念转型对于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促进传统正义观念的转型,论文根据相关研究结论提出了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收入水平、通过制度的完善来严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效解决城乡二元分立问题、强化政府公信力建设、大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公共理性为指导促进现代公民的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传统家庭美德等相关的政策建议。
闫引堂[5]2006年在《国家与教师身份》文中提出目前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国家与社会之间这种独特的关系形态对我国乡村教师流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项研究选择华北G县民办教师转正过程中“遗留问题”的产生,以及高中教师辞职办学过程中编制问题的解决为主要事件,通过田野调查的材料,较为真实地展现了国家教育政策在G县执行过程中的断裂和社会效应。全文共分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如下: 第一章是全文的导论,在整体上阐明了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并梳理了相关文献。第二章对全文的理论做了铺垫,首先梳理西方80年代以来兴起的教育政策社会学研究,对教育政策社会学的特点进行了重点分析。同时,为了体现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独特性,还简要地介绍了国家-社会的理论视角,因为教育政策执行背后的深层机制是我国当前独特的社会结构。第叁章是调查区域的介绍,对华北G县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社会分层以及教育状况做了详细的描述。 第四章是对华北G县“遗留教师”的研究,通过对“遗留教师”集体行动的描述,力图阐明G县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过程中对政策的改造及其社会影响,着重剖析了“遗留教师”为了获取合法的教师身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第五章是对高中教师独立办学事件的描述,阐明独立办学的高中教师通过自己的社会资本,影响了G县教育政策的执行,而且这一事件激发G县兴办私立学校的风潮,最终导致G县乡村教师流动的无序。第六章对G县代课教师的生存状态和存在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G县普遍存在的“权力经济”法则和地方政府管理松弛是代课教师再生产的重要原因。 第七章是对整个论文的总结,通过国家-社会的理论视角,对我国华北G县的乡村教师流动现象进行了社会学分析。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对地方教育的控制在不断弱化,导致教育资源的分配呈现明显的不均衡态势。民办教师转正的“遗留问题”所引发的集体行动是典型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由于“遗留教师”的弱势处境,他们的行动并没有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对政策执行没有任何影响。而独立办学的高中教师在与地方政府的协商和联合过程中,建构了独特的政策空间,维持了独特的双重身份。地方政府与地方精英之间这种联合对当前教育政策执行的影响已经逐步扩大,对乡村教育的影响正日渐加剧。为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的均等,国家应加强对乡村教师的管理,抑制因市场调节引发的恶性乡村教师流动现象。
张富良[6]2004年在《转型期中国农村干群矛盾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大量的社会调查为实证基础,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进行了政治学分析。在转型期,由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农村干群关系日益紧张,主要表现在:干群互不认同,干群冲突增多,农民群众上访、群访激增等等。干群矛盾出现了复杂化、多样化、日趋紧张性和突发性以及可控制性等特点。虽然其对抗性有增强的趋势,但是,它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本文按照社会转型期国家宏观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社会转型引起干群矛盾的主体、客体和协调机制等微观变化对干群矛盾的影响两条路径来分析干群矛盾的致因。两条路径交汇于利益,干群矛盾实质上是利益矛盾。从宏观上来说,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的成因在于:在赶超型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基层民主发育不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国家对意识形态控制的弱化,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一手软”现象。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化剧烈,不同的群体、阶层逐渐成形,其利益诉求日益强烈,社会整合难度加大。从微观上来说,干群矛盾的主体、客体和协调机制的变化是影响干群矛盾的叁个主要因素。本文从“谁之间发生矛盾?”入手,深入探究“矛盾的指向是什么?”,并寻找“协调机制失灵”的原因。在社会转型期,干群关系由过去的国家-基层组织-农民之间的金字塔式关系演变成了国家、基层组织、农民叁者之间的叁角关系。农村干部、群众作为矛盾主体发生了分化。农民分化为10个不同的阶层、群体。乡村干部的产生形式、成分、相互关系也有重大变化。客体对干群矛盾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转型期客体逐渐增多且日益具体化和复杂化,主体对客体追求的明晰化,再加上协调机制的失灵,诱发和增加了干群矛盾。经济发展并不能自动化解干群矛盾,为此,必须进行国家制度建设,按照“党的建设——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政府改革——国家制度建设”的发展路径来实现社会公正,以此作为化解农村干群矛盾的根本之策。
于水[7]2007年在《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从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关系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机制与效率问题。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探讨不同乡村治理模式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影响,比较江苏省苏南与苏北地区典型乡村治理模式,探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差异及其深层次的原因,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第叁部门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功能作用、农民政治参与和需求表达机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财政资金使用在各层级间的委托-代理结构的低效率进行分析,并构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来改造低效结构,完善农村合作组织与政府间沟通机制和公共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本研究在探讨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关系时,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修建和运营决策机制以及对社会、政治、技术、经济及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研究框架,从而更全面地从制度因素、社会因素角度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综合效果。对区域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评价,项目后管理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研究选择江苏省苏南地区的苏州、无锡、常州叁市的若干行政村,苏北地区连云港、徐州、盐城、宿迁等若干行政村为个案,采用文献检索、问卷调查、典型案例调查、座谈讨论、理论分析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探讨农村公共产品的理论基础、国外经验评介、完善总体框架、分析实施难点等方面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机制、效率对乡村治理模式的权力结构、责任结构及财政资金使用开展决策支持研究。最终论文从现状特点实证分析、国际经验借鉴比较、案例分析、政策实施和具体建议等,在通过充分文献阅读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座谈会,分析研究制定调研方案;在江苏省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谈,形成更明确的观点和思路;最后形成结论和建议。研究共分六个部分。(一)探讨了多中心理论在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现实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在现实中最大的应用价值是提出在政府的治道变革中,打破单中心的政府统治模式,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叁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多中心的行政体制具有解决农村问题尤其是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巨大优势。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将公共事物治理等同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志愿服务、公私伙伴关系等途径,将一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生产让渡给社会组织和私人机构承担,以其成本、技术和竞争优势,为公众提供更有效率、品质更高的物品和服务。公共部门、私人经济部门和第叁部门之间正在形成一种相对独立、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这种新型结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公民社会的逐步发育将日趋成熟,政府、市场和社会叁者之间权责界定明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多中心治理体制将是我们的必由之路.(二)阐述了国外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总结了亚洲和欧美国家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经验,亚洲国家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各类农协组织的发展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村发展的经验值得借鉴.欧美国家以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整合乡村权力为主导,提倡多元文化主义与充权的社会运动,强调法律对地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责任与相应的决策权力,供给主体多元化,监督体系完善,地方政府依法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负责,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充足,这为地方政府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回应奠定了物质基础.由于对公共产品提供作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地方政府对法案分配的任务无法相互推诿,因而其效率较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不同的融资渠道。在村镇政府的常规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村镇政府可以通过居民公决来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税收分享的高度依赖也损失了公共产品提供的部分效率。(叁)探讨了不同乡村治理模式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和机制问题。实现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一直是历代政府努力探寻和梦寐以求的政治目标。乡村政治制度从秦汉时期的乡亭制、隋唐时期的乡里制、宋代以后的保甲制,民国时期的乡村自治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制,以及当前的“乡政村治”模式,都是这种探寻的结果。研究按历史发展划分4个阶段,总结了四种乡村治理模式。通过对传统的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现代化早期的乡村治理模式、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以及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乡村治理等模式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和机制的分析,为当下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与借鉴,重点分析了现今的五种乡村治理模式,探讨了我国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认为我国乡村治理的困境是由于乡镇政府由生存困局引发财政困难、公共服务供给减少,压力型体制使乡村两级机构关系不顺,村委会的行政化趋向等加剧了乡村社会的离散性等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政府对乡村社会全面控制,包括财政控制、政治控制、人口控制和土地控制,形成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强制行政化偏离了预期方向,其效果越来越差。另一方面人们抱怨政府过于强大、管得太多,需要乡村自治予以制衡;由于我国村级组织系统和能力不完整,加之宗族势力等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和消极影响,使得乡村自治不充分,难以独立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和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四)探讨了第叁部门的发展是解决乡村草根民主问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村发展问题的有效路径。分析了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维权组织、农村综合性社会组织的现状与发展,对农村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产权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多重博弈过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可以弥补乡镇政府职能的缺位问题。运用多中心理论构建新型农民合作体有助于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发生变化,实现乡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的筹划与建设,使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与筹资途径多元化;在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形成良性有效的责任监督体制,保障国家、地方、农民、社会多方权利;特别是后税改时代,乡村政治权力的式微容易衍生地方政治不稳定因素,而农村合作组织在完善农民合法利益诉求途径的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地方不稳定因素的蔓延。(五)构建了基于多中心治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分析框架。多中心的治理模式打破了严密的纵向权力链,消除了压力型行政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础,农村治理主体获得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权,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充分利用农村治理主体在公共产品需求方面的信息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误导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更重要的是,自下而上的权威来源改变了对基层政府官员的激励,迫使其从追求上级政府支持最大化转向追求社区内农民支持最大化。农民在本社区内的公共产品供给中赢得了“话语权”,并能根据基层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绩效对其合法性作出具有影响力的评价。有效保证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选择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依据公共产品供给的特性,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体系与筹资模式,重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第叁部门+农民”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结构,在供给主体、资金来源和供给方式上实现“政府核心责任+多元主体分摊”型的成本分摊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了相关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范围和供给种类。通过对筹资主体的法治约束,限制基层政府公共行政过程的随意性,赋予了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与供给的监督权,构建“统筹规范+全方位监督+绩效考核”型的监管机制;完善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与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财政筹资能力的不断提高。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顺序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六)通过对苏南、苏北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多中心乡村治理模式是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高效率的理想制度设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其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与机制也不同。在多中心乡村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苏南、苏北经济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区域性差异、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干部角色定位、农民组织、乡村关系、乡村民主状况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机制和责任监督等的比较分析。对苏南、苏北治理模式进行定位。运用定性与定量的研究方法对苏南与苏北地区在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质量、数量、功能性及对生态环境和区域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效果评价;构建了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主导+政府辅助+村民参与”的治理模式,和适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主导+乡村辅助+村民筹资或筹劳”的治理模式。
杨洪远[8]2014年在《资源开发嵌入下的蒙汉杂居区社会变迁研究》文中认为由于资源经济的快速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早在2009年已经成为中国人均GDP最高的城市。本文试图通过对资源开发嵌入下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社会变迁为历史维度,以准格尔召镇作为个案,将鄂尔多斯市最普通的农牧民视为人类学研究释义下的"他者",去探究资源开发是如何嵌入到他们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群体内部结构和文化表征中,并如何将他们改造和整合。同时期望以这种"他者"的眼光来审视我们自身及审视与之类似的中国中西部的原本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以求达到人类学视野下所期望的真正意义上的理性。本文运用结构——功能理论的分析框架对田野点准格尔召镇作了概述,并认为煤炭资源的强劲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地蒙汉民族原有的生活轨迹。在蒙汉民族精神信仰变迁领域,虽然伴随着资源经济而来的现代消费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蒙汉价值观有趋同迹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蒙汉两大民族在精神层面上的认同仍有较大差异。本文观点:随着资源经济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对内地和边疆地区的均质化管理在加速;资源经济重塑了当地,又为当地赋予新的地方性价值;"鄂尔多斯模式"的价值和经验将会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
汪敏[9]2007年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作为一个拥有8亿多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和正处于社会重大变革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简称“叁农问题”)是制约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以“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为题,旨在探索解决“叁农”问题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如何得以实现。政府责任的构建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良性运转而言至关重要。对农村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研究因而具有理论与现实双重价值:在理论层面上,反思农村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架构,可以获得相关知识的演进,积累一种知识上的反思能力,进而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化的进程;在现实层面上,以这种演进的知识反思能力为指引,描述农村社会保障架构下政府责任之变迁,提出重构农村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为未来制度安排提供了一套可供选择的制度方案,以促进中国“叁农”问题的解决,推进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之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是从义务或者说职责层面来界定的。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但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无法必然将其界定为法律责任。事实上,即使立法滞后,也并不影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承担其应有的政治责任;在完善立法之后,政府责任的法制化则更有利于政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行为之规范。政府的政策取向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短缺,而“叁农”又为政府发展目标的实现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政府承担责任的现实理由。从理论层面而言,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而政府恰是公共产品的当然供给主体;其次,农村社会保障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需求,这种转型成本亦应由政府承担;再次,社会保障是防范社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这种制度。再从法律层面而言,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宪法,都规定了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既然政府是全体国民的政府,则当然也负有为农村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如果将农村社会保障分为集体保障、家庭和土地保障、社会保障试点叁个阶段的话,政府责任的承担经历了隐性化-缺位-归位的演进。然而,从学界到决策层,一直存在“政府没有能力承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农村已有土地保障,暂不需要社会保障”的认识误区,以致政府责任的归位仅停留在“呼吁”和“研究”阶段。再加上由于立法滞后,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界定模糊,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配不明确,且缺乏完善的责任实现监督机制。鉴于此,有必要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进行重构。对农村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重构,可以以农村社会保障的模式设计为切入点。因此社会保障模式的分类,其核心就是社会保障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出发,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宜采取以社会保险型模式为主、国家保险型模式和强制储蓄型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模式。根据这种模式,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一般责任包括财政责任、组织责任、监管责任和制度保障责任。这些责任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与市场以及农村第叁部门的合作,并合理分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以及完善政府责任实现的监督机制等制度安排来实现。目前,处于从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化的过渡阶段,转化包括叁种情形:其一,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取社会保障,其二,基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农民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用股权获取社会保障;其叁,种粮农民用粮食换取社会保障。如果将政府在转化过程中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话,那么财政责任、组织责任、监管责任以及制度保障责任是政府的直接责任,其间接责任就是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保障转化的顺利实现。
尹红群[10]2005年在《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权与地方财政(1927-1945)》文中提出本文试对1927—1945年国民政府地方政权作经济(财政)的历史的分析,以浙江为例,在详尽占有档案报刊文献等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较为细致地论述了地方政权的现代化变革与地方财政转型的内在联系。在近代以来中国政治社会面临传统向现代的转型,重建现代民族国家。就地方政治而言,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扩张与渗透,地方政权性质、结构与行为方式的变革。在欧洲,财富的增加和现代化不仅是民族形成,而且是国家塑造的动力。那么,在中国,地方政权与地方财政又会形成一个怎样的互动关系呢?这是本文的问题出发点。 在1927—1945年间,国家内忧外患,国民党统治下的地方政权经历急剧的变革。地方政权进行重组与扩张,财政是地方政权建设的动力和重要内容,在现代化和民族国家重建的背景下,地方政权强化了从基层社会汲取财源的机能。为此,地方财政(自治财政)的划分和整理、财务行政、财务监督、赋税的征收等等方面,均深刻地发生了变革,并形成了新的地方事业经费筹措机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流变。就浙江而言,1927—1937年间,省政府致力于现代化建设,财政入不敷出的张力给县政的变革造成直接的压力。30年代县政建设的启动成为地方政权与地方财政变革的内在动力。地方政权建设与地方财政的转型同时并举,并为抗日战争做了相当的财力与政治动员上的准备,特别是抗战初期(1937—1941),地方财政的好转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战前的准备基础初见成效。抗战后期(1942—1945),自治财政确立,制度趋于健全。但是财政与政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素)的内在结构冲突和外在因素的破坏,使得自治财政的运转陷入困顿。地方政权的扩张在财政的表现是出现养人不养事的局面,反映了官僚化转型中的民主与专制难题。政权体制的经济化腐蚀着政权自身,县以下乡镇保甲基本上是靠摊派等非法定手段来筹措地方事业经费。国民政府试图以整理自治财政运动来挽救地方财政危机,但是结果无济于事。地方财政已不能提供地方政权正常运转的动力,基层政权失控,基层社会失序。 本文力图摆脱就事论事的研究旧路,综合政治史和财政史,运用史学、社会学、财政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民国地方政治社会研究作深入的拓展。国民党统治时期是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对地方政权与地方财政互动关系的研究不仅是深入研究民国政治社会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而且对于当前中国改革时期,建设清明的地方政治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华北某县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个案研究[D]. 任秀云. 东北师范大学. 2004
[2].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失真现象研究[D]. 魏宏聚. 西南大学. 2006
[3]. 教育公平视阈下W县义务教育经费的历史考察(1978-2011年)[D]. 崔青松.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4]. 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民众正义观念变迁[D]. 杜平. 吉林大学. 2016
[5]. 国家与教师身份[D]. 闫引堂. 华东师范大学. 2006
[6]. 转型期中国农村干群矛盾分析[D]. 张富良. 清华大学. 2004
[7]. 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D]. 于水.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8]. 资源开发嵌入下的蒙汉杂居区社会变迁研究[D]. 杨洪远. 兰州大学. 2014
[9]. 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D]. 汪敏. 湖南大学. 2007
[10]. 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权与地方财政(1927-1945)[D]. 尹红群. 浙江大学. 2005
标签:中等教育论文; 公共产品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经济转型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投资论文; 社会保障论文; 经济学论文; 财政学论文; 义务教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