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版权保护现状与问题分析_版权保护论文

欧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版权保护现状与问题分析_版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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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欧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保护模式

1.开放存取领域的版权保护模式

开放存取期刊目前有三种版权模式:早期的仅有电子版的开放期刊多采用作者完全拥有版权的模式,他人使用其论文除以教学为目的以外均需征得作者的同意。由传统期刊转变而来的开放期刊多采用作者部分转让版权的模式,作者拥有版权但通过版权许可将商业开发权转移给出版商。而大部分开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通过许可协议保留部分版权的模式。目前,可以被开放存取出版使用的许可协议有很多,包括免费文献许可协议(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开放内容和开放出版物许可协议(Open Content and open Publication on License)、设计科学许可协议(Design science License)、共享文件许可协议(Common Documentation License)等。其中,创作共用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简称CC协议)①由于其灵活的授权机制而得到广泛应用。该协议自2002年12月被知识共享组织(CC)发布以来,已为7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创作共用是一种针对网络上数字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是版权的一种特殊约定,它通过版权保护下的广泛权利共享来鼓励共享和合作,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创作共用协议的根本原则就是“保留部分权利”,即保留作者认为必要的部分精神权利,如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而将其他版权权利通过各种许可使用方案授予使用者,如转载、复制权。创作共用包含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派生、保持一致四种约定许可方式产生11种不同授权方式,作者可以灵活定义自己需要的权利,放弃其他不需要的。目前,开放存取出版机构对于创作共用许可协议“保留部分权利”的理念和基于此的授权许可方案极为推崇。开放存取期刊出版者的先导,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PloS)和英国医学出版中心(BioMed Center)就使用了创作共用协议的规则。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将知识共享“署名”许可协议应用到其所有出版物。作者保留论文的版权,任何人都可以在注明作者和出处的前提下对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期刊中的论文进行下载、再用、重印、修改、发行和复制,不需经过作者和出版商的许可②。英国医学出版中心出台了类似于创作共用许可协议的《英国医学出版中心版权和许可协议》,并采用知识共享“署名”许可方案,对研究性论文出版的相关条款做了正式规定:任何人只要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就可以自由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创作演绎作品,对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③。

开放存取仓储中包含预印本和后印本,两种类型的电子文档采取不同的版权方式。预印本是指科研工作者的研究成果还未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于和同行交流目的自愿先在学术会议上或通过因特网发布的科研论文、科技报告等文章。对于预印本,由于作者完全拥有版权,可以按照创作共用许可协议选取相应的许可使用方案直接存到开放存取仓储中,不存在作者和正式出版机构的版权问题。后印本是指已经在期刊或其他公开出版物发表的研究成果。如果作者首次发表时已经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那么作者在开放存取仓储存储后印本就需要征得出版商的同意。现在大概有70%的出版商同意作者存储后印本。作者也可以在与发表其论文的出版商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时,声明要保留存储后印本的权利。

2.其它科技论文网络共享领域的版权保护模式

科技出版商在出版科技论文时一般要求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其中就包含电子版的版权。例如在施普林格的版权声明中就指出,作者在论文被收录出版时要将版权转让给施普林格,作者可以将自己的论文另存储在个人网页或机构仓储中,但不能使用Springer Link全文数据库中的版本,并且必须加入施普林格网站上该原始论文的链接④。目前欧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提供方通常对用户使用其提供的资源有明确的要求并将版权人许可的使用方式和禁止的使用方式张贴在平台网站上。比如美国物理联合会的Scitation网络平台就明确规定,只有订户和授权用户为了个人使用或科学研究的目的才可以下载、保存、打印该平台中的论文⑤。各在线期刊的版权人允许订户和授权用户对期刊中的内容进行简短引用并注明来源,在“人对人”或授权用户与特殊个体之间进行非系统性学术信息交流的情况下可以对期刊中的内容进行复制和传播。

对于科技论文的使用,欧美除开放存取以外的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提供方一般利用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简称CCC)提供的版权许可方案来解决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问题。版权结算中心⑥是一个由一群作家和出版商于1978年建立的全球性的非赢利性机构,它以高效而简便的方法为人们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提供版权许可,扮演版权人和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者之间的中间人角色。它为各种不同的用户提供多种版权许可方案,其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年度许可(Annual licenses)、按次计费服务(Pay-per-use services)和端对端数字化版权服务(Rightslink)。目前全球科研机构和企业有超过2000万人使用版权结算中心年度许可和付费使用服务来共享信息。在过去的15年中,版权结算中心已经为其代理的版权人获取了1亿美元版税。目前已有包括施普林格、赛奇出版社(SAGE Publications)和自然出版集团(Nature Publishing Group)在内的近200家出版商使用年度许可项目,通过年度版权许可科研机构成员可以获得使用版权保护作品内容的提前许可,从而大大减少了图书馆员逐一处理版权许可请求的时间和成本。世界上最大的科技出版商爱思唯尔(Elsevier)十多年前就开始通过版权结算中心进行内容版权许可,科研机构成员、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如果想与学生或同事共享爱思唯尔的数据库中的内容,就可以在数据库搜索结果中找到“获取许可”按钮并在列表中选择自己希望获得的权利。世界上最早及最大的硕博士论文收藏和供应商美国ProQuest公司的数据库也通过版权结算中心进行版权许可,用户通过在数据库中搜索可直接链接到版权结算中心权利许可数据库或版权人,从而立即获得某篇论文的版权信息并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版权结算中心既有利于科研人员学术研究的开展和科研成果的共享,又可以保护为数据库提供科技论文的出版商的知识产权。

另外,目前在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发起并广泛实施的国家许可证制度(National License)⑦也是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版权保护的一种有益探索。所谓国家许可证,是指通过政府授权,由出版商同第三方的非营利信息服务组织之间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后者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前者的信息资源并负责向所有公众免费提供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的通道。在芬兰的FineL IB计划中,政府出资对ISI等15个数据库实施了国家许可。实践证明,国家许可证制度可以较好地平衡作者、出版商、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科技论文网络共享面临的版权问题,还可以大大提高学术资源的利用率。

二、欧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层面

虽然欧美各国的版权法对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做出一定贡献,但目前欧美版权法的一些规定仍然以保护版权所有者利益为重,从而使公众共享科技论文的权利受到挤压,在法律层面上形成了科技论文版权保护与网络共享的冲突。关于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规定,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设》白皮书认为,用户计算机之所以能够显示出作品,正是因为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对其进行了复制,当经版权人同意或按照版权法的有关条款而进行复制时,并不存在侵权。但是,美国白皮书并没有就扩展的复制权及扩展的复制权的限制之间的界限划分进行深入的探讨,没有肯定公众利用计算机阅读和浏览作品的权利。一些学者认为,尽管美国白皮书并没有明确指出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上调取远距离终端上的作品进行阅读或浏览为侵权,但是这种倾向是明显的,阅读和浏览将有可能成为版权人的专有权。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并没有对暂时复制作专门的规定。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美国和欧盟版权法都倾向于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其中,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绕过版权人所施加的、能有效控制对其作品的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而获得一部作品。虽然它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但极为有限,仅限于研究、教育以及具有法律特别许可目的的绕过技术措施的行为。《数字千年版权法》也为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规定了例外条款,但是这种例外并不涉及个人使用,因此公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而获取网络科技论文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总之,《数字千年版权法》增强了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版权人可以从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合法保护和合同保护等多种保护中受益,技术保护措施与许可相结合甚至可以导致一种对权利人利益绝对无限的保护。正因此,美国的消费者团体、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图书馆、电子消费品制造商、计算机和通信产业等众多利益团体纷纷呼吁修改它。

欧盟的版权指令也采纳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模式,允许通过技术措施对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各种严格的限制规定使得在技术保护措施下公众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欧美版权法对作者权益的过度保护有利于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却限制了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对社会公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公共获取权利构成很大威胁,限制了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和学术交流。

2.道德层面

要真正实现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就意味着逐渐减弱对作品的版权保护,减少对公众获取和使用网络科技论文的权利限制。开放存取是目前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一种趋势,开放存取往往不限制用户对作品的复制、分发、检索、链接,作者只保留部分精神权利,要求用户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同时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英国医学出版中心称之为精神权利(Moral Right),规定在其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的作者拥有论文的版权,他人引用论文必须注明论文题目、论文作者和论文出处。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也指出,它在为作者提供可以使其成果得以广泛传播的同时,保证作者可以因其成果的发表取得相应的认可。而实现这个目标的最佳途径便是作者或者出版者在允许任何第三方传播和使用作品时应该拥有对作品的基本版权,即他人使用作者的论文应注明相关信息。但是目前公众道德层面上的问题给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实践中不遵守许可协议,践踏和破坏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对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的利用中也存在着使用开放资源不标明原作者信息,或者不按要求对作者信息进行完整标引的情况。开放存取的许可协议并非法律规则,在有些国家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同其他商品化科技论文资源的版权保护相比,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保护面临更多来自道德层面的考验。

3.实践层面

目前在欧美国家开放存取运动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对于开放存取版权许可模式的使用率和接受度并不高。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曾在2006年对美国、英国、德国等国的2000多名科学家做过一项关于科学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性调查⑧,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并没有使用过开放存取的版权许可模式来出版他们近期创作的科技论文,而仅有10%的被调查者曾使用过开放存取许可模式。另外,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出版机构对于网络上的科技论文资源的使用没有明确说明版权的归属信息、版权的限制范围及获取版权许可的方法,容易引起用户进行网络共享的过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一些出版机构虽然声明要求用户在共享科技论文的过程中注明作者和出处,并且禁止商业目的的使用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版权侵权现象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得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公众科技信息需求的日益提高,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已成为网络时代科学研究成果传播与交流的重要形式。与其他科技成果和网络资源不同的是,在面向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保护中,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并不是一对矛盾体,作者希望通过网络渠道使其论文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实现共享,使研究成果和作者自身的价值得以体现,同时增进作者与其他科研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但是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仍然需要必要的版权保护,对科技论文进行合理适度的版权保护能够提高作者进行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抄袭、假冒等版权侵权现象能够有效提高科技论文的整体质量,从而为实现科技论文网络共享提供更加优质的资源和坚实的基础。所以,需要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和版权保护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实现两者的协调共同发展。

注释:

①http://creativecommons.org.

②http://www.plos.org.

③http://www.biomedcentral.com.

④http://www.springerlink.com.

⑤http://scitation.aip.org.

⑥http://www.copyright.com.

⑦陈传夫、姚维保:我国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差距、障碍与政府策略建议[J].图书馆论坛,2004(6):54-57。

⑧http://siPPi.aaas.org/Symposium_US/Symposium_Bri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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