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庆芳[1]2014年在《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研究》文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构建国家实力的重要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完善的法治支撑,尤其是需要全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如何将社会主义法律内化为亿万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社会成员普遍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进而外化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行为,这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紧迫课题。如何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中国共产党选择了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的途径。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遵循人们法律意识形成发展规律,面向社会全体成员进行的,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使人们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党的主导性、广泛的群众性、目标的多层级性和内容的层次性等特点。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开展了独具特色的法制教育,其将执政党意志和政府行为高度契合,突出宪法核心地位和紧密结合法治实践的经验是新时期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研究,包含着法制教育实践与理论两个方面极为丰富的内容,有着较强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还包括对其历史及其历史发展的研究,源源不绝的实践素材,决定了这一选题的开放性和可持续研究的价值所在。论文研究的总体框架包括理论探讨、历史考察和实践探索三个部分,即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基本理论研究;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历史研究和基本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实践体系和制度架构。结构上分为七章:第一章,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本体论。在分析法制、法制教育到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概念演绎的基础上,阐述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本质内涵、特点、性质和功能,为后面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思想论。全面梳理了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到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关于法制教育思想的起源和发展轨迹。第三章,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历史论。客观描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9-1978年期间以及改革开放新时期三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发展轨迹,总结归纳了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基本经验,展现法制教育兴衰与执政党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规律。第四章,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发展依据论。系统阐述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发展的理论依据、政策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剖析现阶段法制教育存在的矛盾和驱动力所在,为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动力。第五章至第七章,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要素论。借鉴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构成要素,分别论述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的主体与客体、目标和内容以及方法与载体。论文结语中指出当前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在注重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制的同时,还应全面优化社会法治环境,才能滋养民众深厚的法治精神。
满娜[2]2000年在《依法治国条件下的公民法律意识及其培养》文中认为依法治国是我国面向21世纪的基本治国方略,要实现这一方略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公民法律意识作为其重要的内在驱动力量,成为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本文从依法治国方略的涵义、历史回顾及重要意义的论述入手,又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内涵、分类及功能作以阐述,在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当前的公民法律意识现状进行描述的基础上,做出了深入具体的成因分析,并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培养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若干措施。
饶世权[3]2016年在《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及其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当代诸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预防与化解,以及社会治理、社会生活的广泛实践中,迫切需要公民具有“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而法律视阈的“相互尊重权利”应当是承认各主体彼此享有的正当权利,并促进正当权利实现的法律价值观、制度和行为要求。因此,公民“互尊权利法律素质”是指公民通过教育、自身认知和社会实践养成的,对相互承认权利、相互促进实现权利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和行为要求及其有机联系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能力。其由“心理发展维度”与“内容维度”构成如下模型: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素质是伦理的“尊重”、“相互尊重”观念延伸到法律领域,与法律的“权利”概念相结合,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主要表现为具有道德正当性的法律素质;并且以主体间性哲学为基础,体现了权利与权利的主体间性关系;还体现了普遍主义的自主、平等价值观,在“人的现代性素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由此决定了其具有“激励”的基本功能,“社会整合”的核心功能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功能。这些性质和功能使得公民“互尊权利法律素质”对预防和化解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以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公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在每个国家的社会出场境遇并不完全相同。我国“公民互尊权利观念”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变化经历了萌芽、形成与发展。第一阶段,中国近代从西方引入的现代“权利”概念与“群体优先”(见第3章)的中华文明传统核心价值观相融合产生“国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进而由中国共产党推动并实践“群体优先”的“尊重人民权利观念”(见第3章),最终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民主与法制”的国家治理方式以后,形成“权力尊重公民权利”的社会观念,标志着“公民相互尊权利观念”的萌芽。第二阶段,随着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建设,国家治理方式发展到“依法治国”并进而发展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德共治”时期,中国共产党推动完善了“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建构了“个人相互之间责任与个人对群体责任的辩证统一”,以及“公民权利”与“人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而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指导下,推动各族群相互尊重权利,“依法”有序参与和“依法”表达诉求。与此相应,社会观念由“权力尊重(公民)权利”转向了“(公民)权利尊重(公民)权利”,产生了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素质”的思想。标志着“公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正式形成。第三阶段,2012年中共十八大宣布“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治理方式进一步发展到“全面依法治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社会和谐发展,以“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推动发展权利公平分配,以及发展参与权、表达权等各层次的相互尊重权利的理论与实践,决定了需要公民具有完善的“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及其自觉行为,并形成了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因此,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是历史的必然。然而,当代一些公民对自身权利的高度关怀,而对他人权利冷漠,“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较为缺失,主要表现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相互伤害、社会矛盾中的权利冲突行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另类伤害等,导致社会整体性被割裂,人们生活在斗争和伤害中。因此,时代迫切需要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促使公民摆脱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建构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以发挥其激励、社会整合、社会和谐发展功能。回应历史的必然和时代的迫切需要,以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为指导,主要应当通过“教育”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现代性法律素质,但应当开展什么样的教育呢?中国的“法治教育”实践和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教育理论提供了培育公民法律素质基本的实践路径和理论路径,因此,中国的“法治教育”应当成为当代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基本路径,并为此提供了具体的实践与理论路径。但应当改进、完善现有的法治教育,首先,应当确立培育具有“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责任公民”为法治教育的目的,以相互承认、相互促进实现权利的法律价值观、制度和行为要求为主要目标,挖掘现有法律中内含的“群体优先”的中国特色之“公民权利观”等法理,以及互尊权利的法律价值观、制度、行为规范为具体内容。其次,坚持普适性原则基础上,坚持“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相互尊重的道德教育相结合、与现代受众理论相结合的具体化和特殊性原则。采取课程培育式、文艺培育式、大众传播培育式和实践训练培育式等体系化的方式。再次,建立和完善以国家推动、社会拉动与个人内需力结合的动力机制;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协同,理论教育与实践训练教育协同,普遍化教育与分特殊化教育协同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由相互尊重权利的价值性制度和专业化师资、良好公共设施等技术性制度构成的保障机制。最终达到内化“相互尊重权利法律”为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目标,推动当代公民的“人的现代化”,从而发挥“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人民的幸福生活。中国“相互尊重权利观念”的形成与培育对策体现出不同于西方的鲜明的产生与发展道路、培育道路,以及执政党推动等中国特色。
张瑞岚[4]2014年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政治发展是世界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建国后所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思想,并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实践中取得重要成就。目前,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期,而政治体制改革更成为影响整个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梳理、总结和凝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对于现阶段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进行分析和考察: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表达本文写作的整体构想。此部分在界定“政治发展”、“政治发展思想”等核心概念以及与选题相关的其他概念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研究的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首先,梳理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渊源与历史资源,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政治发展的思想、现代西方政治发展学说、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其次,具体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分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初步形成阶段:1978至1989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89至1997年: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97至2002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基本形成阶段:2002至2007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007年至今:“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主要内容。基于文献分析,主要考察: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道路的思想,即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政治发展的任务和途径的思想。首先,民主和法治作为中国政治发展基本任务,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主方面,通过研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强化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思想,系统地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从立法、执法(执政)和法治观念的角度,研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培育和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以探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其次,研究以政治体制改革为途径推进中国政治发展的思想,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特点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坚持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大众的立场和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其重要意义在于:在理论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政治发展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实践中,指导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发展实践,并为新形势下中国政治发展指明了方向。
蔡卫忠[5]2014年在《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意识的价值得到提升并发挥了日益显著的重要作用。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论述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论断,将公民意识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系统梳理了公民意识养成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概念、相互关系等理论基础,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进行全面、系统、历史、比较的考察,在借鉴国外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的经验基础上,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内容和途径等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首先着重阐明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缘起、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指向。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体现了时代价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契合了大学生法律课程的教学需要,是构建适合中国特点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的需要,是促进大学生成才的需要,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是构建和维护和谐校园的需要。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概念,本文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指对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以法律基本知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的总称,属于广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范畴。通过对公民概念的历史梳理,公民意识概念的法律解读,进而将公民意识养成的涵义理解为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就是培养其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并使之成为合格公民的实践过程。本文所研究的公民意识养成限于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养成。界定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概念涵义,同时对二者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分析,为后面探讨二者的关系、明确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中的重要作用打下基础。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关系。主要阐述了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之间的哲学基础、法理基础和政治基础以及二者之间互为手段与目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使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更利于大学生在实践中潜移默化接受。二者是联系密切的范畴,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是有机统一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历史考察。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经历了并不平坦的发展历程,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实际上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改革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重大转机,重新确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大学生法律教育衰落阶段;二是大学生法律常识教育阶段,三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阶段,四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阶段。伴随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四个阶段,公民意识养成也经历了从缺失、觉醒到深化的过程。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及成因分析。目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就其发展而言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高校能够充分认识到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从对公民意识养成的认识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公民意识养成在法律教学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究其原因,包括偏狭的教育理念、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基础教育阶段不重视公民意识培养以及我国传统行政化的教育制度和体制。国外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的经验借鉴。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五个国家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渠道和方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西方国家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养成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而是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宗教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活动直接影响了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的培养。反观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多数都是涉及德育方面的教育,主要通过理论或者抽象概念的灌输,而不重视甚至忽视他们自身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实践。公民意识的养成不单单是对其自身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了解,也包括了公民突破对个体自身水平的限制,积极参与社会化管理活动的过程。公民意识养成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教师是法律教育主体,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主体的自身素质建设、大学生法律教育主体的培养和优秀法律教育者的引进三个方面的讨论,认为只有发挥教师的主体性,才能对学生进行有的放矢的引导和指导。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的大学生法律教育,必然要求教育者担负传播法律精神、培育公民意识的重任,决定了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必然要加强自身建设,应对新的挑战。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提出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内容增加宪法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纪律教育和实践教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教育的目标确定的,它决定着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是实现法律教育目标和任务的重要保证。法律教育内容是广泛而具体的,是随着时代和社会要求及具体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在大学法律教育中,所有教育内容的更新,最后都要依靠法律教育途径和方法来加以实现。科学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将会大大促进学生公民意识的增强,最终实现高校法律教育的育人目标。就大学这一相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特性的环境而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分为课堂内、课堂外两个方面。最后,总结本文观点与明确下一步研究方向。详细论述了本论文的三个创新点:其一,分析角度独特。现有的研究资料显示,从公民意识视角出发,系统探讨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本论文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作为专门的讨论方向,希望能有所创新。其二,研究内容有创新。本研究以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现状为背景,从公民意识养成出发提供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新视野,力图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的“双赢”。其中重点关注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公民意识养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并结合国外的多个国家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借鉴,认为科技发展和全球化等因素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培养,进而融入到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过程中,这在以往的研究中鲜有提及。其三,研究结论有新意。本研究在立足于我国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的历史考察和现实依据,对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进行辨析和界定,提出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内容、和途径与方法的设想。提出大学生法律教育不仅要提高教师的素质,而且还要拓展教育主体的范畴,将法律实践领域的专家引入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系统中来,以提高法律教育的真实性、生动性和时效性。
孟鹏涛[6]2017年在《中国高校法治教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逐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建设法治国家,如果说制度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公正的司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保障,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应该是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公民法治观念的树立、法律素质的提高,直接关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但目前我们国家公民的法律整体素质,距离法治国家的要求还相差较远。要想达到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必须树立公民的法治观念。而法治观念不是生来就具有的,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培育法治品质,必须依靠教育这一基本手段来实现。在法治教育的所有类别中,高校法治教育以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在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校法治教育的对象为大学生,而大学生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后备人才,必然会在未来社会各行各业中承担重要的角色和任务。因此研究高校法治教育,探讨如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问题成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课题。2016年,全民普法教育进入第七个五年规划,《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相继发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国家不断重视法治教育的形势下,高校法治教育应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和自身承担的人才培养任务,积极响应国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系统梳理高校法治教育的相关理论、明确高校法治教育的教育目标,在明晰高校法治教育发展脉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大学生的特点和高校实际,找准高校法治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多方面着手提高高校法治教育效果。本文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1章,绪论。主要包括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等内容。第2章,高校法治教育的一般理论概述。这一部分首先阐释了法治、法治教育、高校法治教育的内涵;系统分析了高校法治教育的理论资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西方法治理论等,为论文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3章,中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历史回溯与实践理路。这一部分从历史的维度出发,结合中国开展普法教育的历程,将高校法治教育的发展历史划分为曲折发展时期、探索发展时期、初步发展时期和创新发展时期四个发展阶段来考察其发展轨迹,并结合每个发展时期的不同情况分析高校法治教育的发展动因,总结中国高校法治教育发展的实践理路,为优化高校法治教育效果提供经验借鉴。第4章,中国高校法治教育的成绩与问题。在回顾中国高校法治教育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总结了中国高校法治教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系统梳理和深入思考,总结出导致中国高校法治教育问题的原因,为探索优化中国高校法治教育效果的路径提供现实依据。第5章,国外法治教育的现状与经验。学习和借鉴是我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也是开展高校法治教育应采用的基本方法。本章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为借鉴对象,通过深入分析这几个国家开展法治教育的经验,为我国开展高校法治教育提供有益启示。第6章,提高中国高校法治教育效果的路径选择。这一部分为全文的重点,主要针对中国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从加强高校法治教育主客体建设、优化高校法治教育内容、拓展高校法治教育渠道、发挥高校法治教育载体的联动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等五个方面探索优化高校法治教育的路径,以达到通过高校法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目的。
黄洪旺[7]2012年在《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七大提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在我国,引导和扩大公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日益受到重视,这与它具有的多重价值与功能是分不开的。在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的今天,扩大公众有序立法参与并不是对代议制的否定,而是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制度上所展开并发挥功能的一种直接民主方式。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对公众立法参与的重要性的认识上已经不存在分歧,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让公众更有效的参与到立法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当前我国公众立法参与还存在公众参与广度、深度、效度不足,公众参与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缺乏等问题,究其主要原因乃是由于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程度不足,公众参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规范参与行为、拓宽参与渠道、保证参与有效性的具体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健全的立法参与运行机制。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制度化参与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有利于推进公民社会的生成。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亚洲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普遍重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形式、效力等进行详细地规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立法透明度高。凡此种种,均值得借鉴。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有关理论的指导下,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公众立法参与运行规范,提升制度化水平,形成中国特色的公众立法参与制度体系,是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迫切要求,也具有坚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大致包括立法参与核心制度、具体配套制度和其他机制的建立健全。构建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需要着力解决的公众立法参与中突出问题的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制度而言具有总体性的、原则性和根本性的特点,对开展公众立法参与工作起到总体部署和导向性作用。只有构建刚性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进行支撑,才能避免立法参与被异化或虚置,执行失范。因而,参与的制度化,首先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将参与原则、参与对象、参与范围、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参与效力、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公众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或者说支架性的制度确立起来,形成制度框架。同时,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公众立法参与制度本身也难以发挥效用。从其运行过程来看,公众立法参与立法程序紧密相关,公众立法参与只有深深“嵌入”立法程序之中,才能做到深度参与和有效参与。在立法程序中引入扩大公众立法参与,完善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机制,减少既得利益者对立法的干扰,平等、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是当前提高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实效的根本途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专家咨询、立法听证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具体配套性制度。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建设,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制等,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语境,如文化传统、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要素。要提升公众立法参与质量,让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既活跃有序又深入有效,需要公民具有与参与相适应的文化素质、民主素养和参与能力。特别是在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公民参与的观念、意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重要课题。要依据国民的政治心理和行为现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与立法民主相配套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成熟,提高公民立法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优化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生态环境。通过培育公民组织,使得公民的立法利益表达组织化,从而提高公众立法参与的有序性和效度。同时,要重视公众立法参与中舆论平台的建设,包括对立法过程中如何发挥大众媒体在公众参与中的作用,也应当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李雷[8]2013年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公民法律信仰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引领着全社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使依法治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但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不等于就有了完善的法治。我国仍然存在众多法治问题,譬如司法腐败、社会大众漠视权利等,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离真正的法治社会仍有很长的距离。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且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公民拥有起坚定的法律信仰,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是依法治国的进度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我国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无不表现出法律信仰的严重缺失,这已成为制约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性原因。本文从法律信仰的含义、提出以及主客体三方面对法律信仰进行阐述,论证法律信仰对依法治国进程拥有推动性的现实意义,指出我们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缺失法律信仰的表现,并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努力寻找一条培育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途径,以期促进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结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现状,本人认为,应从法律信仰的主体公民和法律信仰客体法律两方面探讨法律信仰的培养的路径。总体来说,从法律信仰主体考察,要强化公民的法律和权利意识,加深公民对法律价值和作用的认同感,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服心理。从法律信仰客体考察,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证立法律制定的质量、确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
夏丹波[9]2015年在《公民法治意识之生成》文中研究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与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更重要的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建构和培育。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当中,公民法治意识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只有尊法、守法、护法成为全民的生活习惯、一种普遍的社会交往和行为方式,只有法治“铭刻在人民的内心”、成为公民的一种信仰、成为渗透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文化存在,才能保证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实现。本文围绕“如何促进公民法治意识之生成”这一问题展开,并通过四个部分进行系统阐述。第一章研究了公民法治意识之内涵、构成及功能。本文认为,法治意识是一个不同于法律意识的具有价值指向的概念,表现为公民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参与、信任与捍卫。以守法意识、契约意识、理性意识、人本意识及程序意识等为主要内容。公民法治意识有助于塑造构建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催生适应法治社会的良善规则并保证其实施、指引公民的行为选择、培育共同分享的价值观念,从而为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支持、争取社会共识、培育运行土壤。第二章研究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过程与条件。首先,通过经典文献梳理,运用古希腊几位思想家及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法社会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著名法学派部分法学家的相关理论阐释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原理;其次,采取跨学科研究方法,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揭示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过程;最后,在学理阐释和跨学科分析的基础上,从制度、国家、社会及个体四个层面,总结得出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状况、当前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促进机制运行现状及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障碍因素。通过对公民认知法律状况、参与法律实施状况、遵守及信任法律状况的实证分析,揭示出当前中国公民法治意识水平还相对不高。同时,详细考察了当前中国“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运行现状,阐述了“三十年普法”、“学校、家庭法治教育”、“新闻媒体法治宣传”等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影响。最后从文化传统、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及法治建设等方面探究总结了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障碍因素。第四章研究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路径。在前面三章的研究基础上,依据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过程、条件,对当前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的状况与当前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促进机制的运行现状,对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障碍因素等诸方面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有效促进公民法治意识之生成:一是通过持续推进法治实践,使公民在社会化过程中自然生成法治意识的基础条件得以满足;二是建立“法治教育为主、普法服务与法治宣传为辅”的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外部促进机制。
方来武[10]2015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治参与本来是纯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本文之所以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方向上选取这个题目,是因为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新理念,需要探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形式,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能性路径,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文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立足于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和经验,侧重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以如何实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目标导向,以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以及原因,以期提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对策和建议。公民政治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现象和标志,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发展而自然出现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政治参与既是公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正如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1)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下的重点热点,而如何认识公民政治参与,如何以公民政治参与为突破口,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任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的:“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2)本文认为,要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最基本的思路是弄清“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它有什么价值,它从哪里来,它到哪里去”等问题。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基础,中国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不是无本之本、无源之水,有其理论的来源、历史的发展轨迹,着眼于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研究,当以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导向,如何实现人家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归宿,所以本文先是定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概念,强调了公民政治参与原则及价值意义等,回答了“是什么”的问题;然后,回顾和分析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演进,回答了“从哪里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如何在动态中继续发展完善的问题,具体分析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可能的风险、发展的条件及方向等方面,回答了“怎么走”、“到哪里去”的问题。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组成。导论阐述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选题的缘由,从时代背景、理论背景、现实背景出发,阐释了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发展公民政治参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二是梳理和分析了国内外的已有研究成果,国外的有些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国内的研究在内容上和范式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三是阐明了研究的创新点和困难所在;四是简述本文研究的意义,认为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道路,显得意义重大;五是本文的研究理论工具及研究方法,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注重理论联系实践,运用历史辩证唯物主义视角研究公民政治参与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第一章先从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概念与原则出发,为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话语体系奠定基础。在定义公民政治参与的相关概念时,通过比较中西方学者对政治参与的含义界定,深化了对公民政治参与的理解和认识,这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有重要启示,本文借鉴其合理成分,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背景,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涵义进行了自己的分析和界定;在讨论政治参与主体时,对公民、群众、人民等主体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论述公民作为政治参与主体的科学性;为了更好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语境下谈论公民政治参与,本章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必须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等,强调我们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道路,把握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主义方向。第二章主要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价值及功能。从为什么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视角着手,分别从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价值及其具体功能两个层次回答了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必要性。认为公民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并对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公民政治参与的功能方面,主要阐述了公民政治参与对提升政治透明度、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五个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认为,只有充分认识到公民政治参与的价值及功能,才能增强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章梳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理论渊源与历史演进。虽然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政治参与理论与实践是由西方发源而来的,其实我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就有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前身——群众运动,虽然两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但都注重发挥群众或公民在民主政治中的主体性作用,在这点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了更好的追踪溯源,本章通过梳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中国共产党对公民政治参与理论的相关论述,并对公民政治参与在我国的历史演进及历史经验进行了总结分析。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不是在封闭的空间,离不开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等外部条件的综合影响,启示我们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思维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现在与未来。第四章重点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现状与问题。首先对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几个基本制度做了论述,不同层次的参与制度,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参与职能;然后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出了现阶段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呈现出的三个新特征,同时分析了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着不平衡、流于形式等问题。最后,对导致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出现问题的成因,如经济、社会等因素进行了归纳,认为公民政治参与发展不完善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时代性,不能急于求成。第五章,为了区别公民政治参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其政治性,本章主要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发展过程中可能或已经面临的政治风险进行针对性阐述。从公民政治参与的国内外经验来看,公民政治参与具有“政治参与爆炸”、“群体性事件频发”等政治风险,应该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然后提出我们应该科学认识公民政治参与的风险,对公民政治参与在我国的发展应进行科学的认识、评估,遵守规避风险的原则,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理性、有序地发展。第六章重点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发展公民政治参与,不能照搬西方的理念和实践。首先强调要清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思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以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原则、以发展协商民主为方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参与道路;其次要积极创造、优化公民政治参与发展所需要的有利条件,主要有物质条件、制度条件、技术条件等;最后,论述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现道路,结合党的相关文献精神,围绕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层次、领域两个角度出发,论述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可能路径选择,寄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以最低的代价成本、最灵活的实践策略积极、稳妥、有效地发展。结语部分是对本文主要内容的归纳和提炼。本文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稳步推进,面对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不断多元化,参与的层次和领域将不断深入,人民当家作主也有了更多的空间和内容,因此,在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时候,我们既不能灰暗一片,满眼问题,也不能主观超前,一厢情愿,作为一个博士研究生的论文,本文能做的就是在尊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基础上,对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做一些尝试性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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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研究[D]. 方来武.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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