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汉士大夫的贾格与骑士_汉朝论文

论秦汉时期的正卒与材官骑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秦汉论文,骑士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汉时期的兵役徭役制度直接承袭了封国时代的普遍义务体系,取兵于民,择其健壮骁勇者为材官骑士,经过集中操练提高单兵作战的素养和兵团阵法的攻防能力。这种义务兵制是以对制度的服从为保障的,法律规定的兵役徭役制度是正卒的基本义务。对这两大重要制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东汉时期服虔、应劭、荀悦等注《史记》、《汉书》,他们对“史汉”中的一些相关概念分别进行了疏解。唐以后的典志体政书从制度史的角度考述了秦汉兵役徭役制度的内容及其沿革,宋代钱文子《补汉兵制》、陈傅良《历代兵制》等则对秦汉兵制进行了系统梳理。由于涉及兵役徭役问题的记载大多散见于臣僚的议论和佚籍之中,历代注家的注解也往往互相抵牾,民国以来虽经滨口重国、韩连琪、钱剑夫、高敏、黄今言等学者的不懈探讨,但长期困扰学界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解说,诸如秦汉兵役是一年抑或二年、董仲舒的说辞与《汉旧仪》的记载如何贯通、“正卒”与材官骑士的关系、屯戍的性质及服役方式等兵役徭役制度中的基本问题,依然众说纷纭,有必要继续探索,以尽可能获得切合历史实际的新的认知。

       一、正卒与材官骑士

       汉代史籍对正卒兵役的系统记载凡二见:一是董仲舒在《限民名田疏》中所发议论:“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①二是卫宏在《汉旧仪》中叙西汉之制所录:“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②20世纪初以来,由于对这两段文字的句读存在分歧,因此派生出秦汉正卒兵役二年说和一年说。③众所周知,《汉书》的最早句读本当属上海同文图书馆1916年《王先谦汉书补注》影印本,句读如下:“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④与此相左,滨口重国《关于秦汉时期徭役的一个问题》一文,采用标注日文假名的书写法将之读为:“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受其启发,王毓铨先生1982年发文认为“正读”当作:“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⑤中华书局标点本1983年第四次印刷即采用这一句读。

       很显然,第一种句读是把“为正”之“正”理解为正卒,钱文子的《补汉兵志》即主此说,故谓“自始傅为更卒,岁一月;正卒,为卫士一岁,材官骑士一岁”。⑥陈傅良的《历代兵制》亦云:“凡民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则给公家徭役。给郡县一月而更,谓更卒;已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已复屯边一岁,谓戍卒。”⑦如此作解是糅合了董仲舒和卫宏的说法,却没有将两者的叙说一一对应。因为把董仲舒语断句为“已复为正”,则只有“一岁屯戍”可以解释为兵役,而“一岁力役”无论如何也不能和卫宏的“一岁为材官骑士”直接对应。正是考虑到《汉书》、《汉旧仪》记载的矛盾之处,滨口氏才把“已复为正一岁”断为一句。按这一句读,是把“为正”之“正”理解为正卒所服之地方一年兵役,以与卫宏的“一岁为材官骑士”相对应。⑧这样一来可以满足秦汉二年兵役制的传统认识,却容易产生“正”为傅籍者身份或服地方兵役的“正卒”等歧见,况且,作为傅籍者身份的“正卒”与服地方兵役的“正卒”也很难区分。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有学者另辟蹊径,提出秦汉正卒兵役一年说。比如杨振红赞同第一种句读,以国家承认的“徭”对应董仲舒的“一岁力役”,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役,还要服一岁屯戍兵役和一岁“徭”的力役。为解决“一岁屯戍”与地方兵役的冲突,把正卒在本郡县所服兵役也解释为“屯戍”。⑨另外,广濑熏雄也不约而同地把“一岁力役”解释为万能的“徭役”。⑩

       由此可见,要搞清楚秦汉正卒兵役究竟为一年抑或二年,必须对以下问题作出合理的回答:一则若释“为正”之“正”为“正卒”,传世汉碑“正卫弹”之“正”应作何解;二则正卒是否可以直接对应材官骑士;三则地方兵役是否相当于“屯戍”。

       (一)正卒与正役

       释“为正”之“正”为“正卒”是有根据的。《史记索隐》注汉景帝二年诏令“男子二十而得傅”,引“荀悦云:傅,正卒也”。(11)其后,曹魏人如淳注“更赋”时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12)颜师古注董仲舒上疏也说:“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13)荀悦乃汉末人,程金造《史记索隐引书考实》以为司马贞所引来自《汉纪》注文,(14)不知所本。但“正卒”这个概念出自汉人之口应无疑问。以“正卒”为傅籍者的身份,汉代文献也称为“丁男”,类似后代的“正丁”,可以顺畅地说通《汉旧仪》所讲二年兵役制。卫宏的主要政治活动在光武朝,所著《汉旧仪》“以载西汉之制为限”,(15)他的说法自然深受学界重视。但由《汉旧仪》得出二年兵役制也带来两点困惑:

       一是作为西汉人的董仲舒在列举各种赋役名目时为什么没有谈到地方兵役?学者正是有感于此,所以才把郡县兵役解释为“屯戍”。笔者认为董仲舒的上疏是就百姓的普遍赋役负担立论,就兵役来说,“屯戍”是正卒的普遍义务,而地方兵役是正卒中应选的材官骑士的义务,因此没有被列为民众的普遍赋役名目。卫宏追叙西汉兵役、兵种和军队编制较为详尽,对地方兵役着墨颇多。但他毕竟是东汉初年人,所任官职不过议郎,应当没有机会接触汉家档案,其本人所习乃《毛诗》、古文《尚书》等,并非太史令一类的专职史官,且他生活的时代材官骑士已罢,“屯戍”已经不再是正卒的基本义务,为此在他的行文中是用东汉制度与概念追述西汉之制的,所以才改“屯戍”为“卫士”,所记“一岁为材官骑士”是否正卒的普遍负担不过总其大略而已。

       二是董仲舒、卫宏语境中的“为正”之“正”可以释为“正卒”,但汉碑中的“正卫”之“正”能否如此释读呢?据俞伟超考证,东汉末所立《正卫弹碑》目前存世的计有三块,分别是《昆阳都乡正卫弹碑》、《鲁阳都乡正卫弹碑》、《平氏都乡正卫弹碑》。(16)由于碑文磨损严重,内容已不可得而详,但自郦道元、赵明诚、洪适以来题碑名为《正卫弹碑》已无异议。其中,鲁阳碑有“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一句,俞氏释“更贱”为“更践”,指在本郡县所服月更之役。“上供正卫”之“正”未释。这个“正”似乎不能作“正卒”解,因为“卫”即“一岁而以为卫士”之“卫”,乃兵役名,若释“正”为“正卒”则指身份,两者不宜合为一个词组。为此,这个“正”似当释为“正役”,指东汉时期正卒向朝廷提供的包括地方兵役在内的各种义务。刘秀虽罢材官骑士之选,但郡县兵役并未取消,以“郡兵”出讨、平乱之类的记载在《后汉书》中连篇累牍,时间纵贯东汉始末,可证正卒的地方兵役犹存,只是如何派役暂时还不清楚。以往,学界认为刘秀诏罢材官骑士就等于废除了地方兵,因此无从解释“正卫”之“正”,或笼统地以之佐证“为正”之“正”为正卒,或有意无意回避“正卫”之“正”。现在看来,对这个问题的疏解只能将其置于两汉兵制的变化之中才能得到合乎逻辑的解答。

       (二)正卒与材官骑士

       材官也称“材士”、“材官士”、“材官卒”、秦汉简牍称“发弩”。材官是从丁男中遴选出来的郡国兵,在其服役期间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个阶段。(17)材官之选起于战国,因应争霸与兼并战争的需要,列国无不讲武习射,故齐习“技击”,魏选“武卒”,秦奋“锐士”。(18)《六韬·犬韬》借武王向太公问兵,在“练士”目下提到的“待命之士”的选拔条件为“材技兼人,能负重致远”,亦即后文的“材士强弩以备我后”的“材士”。(19)这与银雀山汉墓竹简《王兵》要求“将者”要“审地刑(形),选材官,量蓄积,撰勇士,察知天下”的主张是一致的。(20)战争年代两军对垒,参战兵卒的成分比较复杂。而在和平年代,秦及西汉内郡国都尉所“典兵禁”自当以材官为主,秦二世“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之举可证,张守节注材士“谓材官蹶张之士”。(21)及至汉初,高祖“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22)应劭注曰:“材官,有材力者。”(23)这都说明材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要通过选拔才能胜任,所以李贤注光武帝建武七年(公元31年)三月“诏罢材官骑士”条,引《汉官仪》曰:“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24)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正卒都应选为材官骑士。

       做出这样的理解,自然不能停留在概念解析的层面,需要从汉代史家的叙事习惯及概念的使用获得说明。史书所见汉世内外用兵的最高数字分别为刘邦伐楚的56万,平城之役的32万,马邑之谋及王莽北伐匈奴的30万人。(25)其中,只有《汉书·王莽传》详尽记述了王莽动员兵力的人员构成及军用物资的委输等,其文曰:

       (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冬十二月)募天下囚徒、丁男、甲卒三十万人,转众郡委输五大夫衣裘、兵器、粮食,长吏送自负海江淮至北边,使者驰传督趣,以军兴法从事,天下骚动。(26)文中的兵员包括囚徒、丁男、甲卒,丁男和甲卒并列,可见丁男并非都是甲卒。从史书记载而论,甲卒即“带甲”士卒,指野战部队,《战国策》述及燕、齐、赵、韩等国国力时往往称其国地方幅员,“带甲数十万”。丁男即正卒,指傅籍至免老期间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在王莽征召的“三十万人”中,丁男的任务应当是负责“转众郡委输五大夫衣裘、兵器、粮食”等。甲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这段记载中既然不是指所有的丁男,那它对应的就只能是材官骑士。为证明甲卒与材官骑士的关系,还可以举翟义起兵反莽时动员的郡国兵来说明。王莽居摄二年(公元7年),东郡太守翟义与东郡都尉刘宇、严乡侯刘信、武平侯刘璜结谋反莽,史载:

       于是以九月都试日斩观令,因勒其车骑材官士,募郡中勇敢,部署将帅……移檄郡国,言莽鸩杀孝平皇帝,矫摄尊号,今天子已立,共行天罚。郡国皆震,比至山阳,众十余万。

       (王莽遣七将军出讨翟义)自择除关西人为校尉军吏,将关东甲卒,发奔命以击义焉。(27)在这段记载中,翟义调动的东郡地方兵即车骑材官士,另外还在正卒中招募“勇敢”,亦即下文的“奔命”。王莽遣七将军所将关东地方兵称为“甲卒”,当为关东郡国的“常兵”,亦即“车骑材官士”,因为后文还有“发奔命”一句,说明“甲卒”即非所有正卒,亦非“奔命”,在此,材官骑士与一般正卒是泾渭分明的。

       以此类推,马邑之谋的“三十万众屯马邑谷中”,《韩安国传》作“汉伏兵车骑材官三十余万”,(28)按《王莽传》的行文,“三十余万”或许也当包括负责委输的丁男等,所谓材官骑士不过总其大成而已。其余所见刘邦伐楚的56万和平城之役的32万亦当如是解。就是说,汉籍所见大规模用兵的记载只是动用民力的总体数字,绝非都是作战兵员,其中是包括后勤供应人员在内的,正如张仪说韩王所云:“料大王之卒,悉之不过三十万,而厮徒负养在其中矣。”(29)萧何为支援刘邦扭转战局,也“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30)这些“老弱未傅者”当然不能参战,不过委输厮养而已。武帝时期反击匈奴的最大一次战役发生于元狩四年(前119),朝廷动员数十万人参战,卫青、霍去病各将“五万骑”,其余则为“步兵转者”,这个“转者”即“转运之士”,汉简中称“转卒”,(31)身份当为丁男。“步兵”即材官。由此可见,正卒是不能直接对应材官骑士的。

       (三)地方兵役非“屯戍”

       有学者认为,地方兵的构成除了材官骑士等职业军人外,还有乘城卒、亭卒等负责城防、治安的县卒,材官骑士的身份高于普通的县卒。其中,材官骑士为郡县兵役,县卒所服地方兵役就是“一岁屯戍”或者说“一岁而以为卫士”。(32)很显然,论者的立论前提是秦汉正卒兵役一年说,为此必须求证材官骑士与县卒在本郡县所服兵役就是董仲舒所说的“一岁屯戍”,根据是战时临时征发材官骑士也被称为“屯”。实际上,在论者举证的材料中,《赵广汉传》所载苏贤 “为骑士屯霸上”(33)属于常制下的“一岁屯戍”,其余均为临时征调或战时备战,屯卫的地点为京师和边郡。这些军事行动尽管也称之为“屯”,但战时征发材官骑士已经不在正常兵役期之内,不能用来对应常态下的“一岁屯戍”。材官骑士一生服两年兵役外,战时需要随时听候调遣,这是古今通识。此外,论者还特别引证了两条材料予以佐证:

       一是《盐铁论·结和》载文学曰:“民不能自守,发屯乘城,挽辇而赡之。”实际上,这句的前文是批评汉武帝“苦师劳众,以略无用之地,立郡沙石之间”。(34)可见这里的“发屯”对象主要应当是一年“屯戍”的服役者,“立郡沙石之间”一句说明“发屯乘城”的地点是西北边郡,居延汉简中有大量的来自内地的戍卒、田卒的记载,他们一般都“一岁而更”。

       二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1-7载高帝十一年南郡所属夷道上谳的一件疑案。即南郡郡尉征发蛮夷大男子毋忧“为都尉屯”,毋忧以“蛮夷男子岁出賓钱,以当繇(徭)赋”的法律规定为由,在接到“致书”后逃亡。官方认为尽管有这样的律文,但“非曰勿令为屯也”,且官府“已遣,毋忧即屯卒”。最后,廷尉论定:“(毋忧)当要(腰)斩。”(35)论者以此次“屯”是南郡征发的“屯”役,所以,“屯戍”兵役包括在本郡县服兵役。需要指出的是,高帝十一年(前196)是一个多事之秋,先后发生代相陈豨、淮阴侯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的反叛。南郡地处梁国、淮南国和长沙国的包围之中,是汉直辖郡的边地,加强屯戍和警戒理所应当。而且,征发戍卒到边郡戍守,按制就是由各郡国负责征派和监护的,南郡遣毋忧为“都尉屯”何以谈得上是在本郡县服一年兵役呢?

       结合以上分析,“为正”之“正”指正卒的身份,即“丁男”。由于董仲舒和卫宏的议论旨归不同,造成正卒兵役年限上的错觉。实际上,并非所有的正卒都应选为材官骑士,卫宏记述的二年兵役制主要指的是材官骑士的义务。材官骑士和平年代一生服二年兵役,遇到战事发生,不仅材官骑士需要随时发遣,丁男也要被征发从军。论者所谓地方兵役等同于“一岁屯戍”的说法,目前还没有充足的理由予以坐实。

       二、材官骑士的选拔与应役

       居延汉简发现后,日本学者较早注意到骑士的身份问题,比如大庭惰通过对地湾出土的骑士简册的复原,研究了汉代的军事组织,指出材官骑士等都是受过特殊训练、材力优异的人。高村武幸回顾了日本学界对材官骑士身份的不同认识,认为其身份属于“半官半民”,对材官骑士的选拔和有资格任官吏者一样存在财产限制。(36)考证材官骑士的身份不同于一般的参战兵卒,体现出日本学者的独到见解,不足之处在于把材官与骑士的选拔做捆绑式论述,也没有关注材官骑士与一般正卒在地方兵役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

       (一)材官骑士的遴选条件

       骑兵作为独立的兵种在中原地区始于战国,但受自然环境、生产方式、武器装备、鞍马骑术的制约,直到西汉中期才完成从战术兵种向战略兵种的转变,形成步骑兵协同作战的基本格局。由于骑兵长于野战而短于攻城,国家在行使对内维持社会秩序和对外组织防御功能时,骑兵又主要部署于西北缘边诸郡。无论作为战术骑兵还是战略骑兵,骑兵的机动性和突击性优势都是其他兵种所不具备的,而骑兵战斗力的生成又需要经过长期的训练,所以骑士需经过严格的选拔才能从正卒中脱颖而出。正因为如此,骑士的地位自然高于一般的正卒。西汉初年,北方匈奴“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对汉造成极大的威胁。为了应付匈奴骑兵的侵扰,汉政府陆续出台了两项备战举措:一是“益造苑马以广用”;(37)二是采纳晁错之议颁行“马复令”,规定“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38)民间有能力饲养私马的家庭都属于“有赀”之家,师古注惠帝七年(前188)发车骑诣荥阳曰:“骑,常所养马,并其人使行充骑,若今武马及所养者主也。”(39)这都说明选为骑士不仅需要“壮健捷疾,超绝伦等,能驰骑彀射”,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家赀,故曰“不可不厚也”。(40)如淳注引《楼船令》亦谓:“边郡选富者为车骑士。”(41)而且,在官马不足的情况下,很多骑士或许要带私马从役。武帝时,卫青、霍去病各将五万骑奔袭漠北,就有很多“私负从马”从军。(42)但战争使得战马损失较多,“两军之出塞,塞阅官及私马凡十四万匹,而复入塞者不满三万匹”。(43)因此,到武帝晚年又重“修马复令”。(44)可见,骑士自备马匹的做法在西汉也许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材官应选的条件按《汉官仪》的说法,但凡“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即可当选,应当没有赀产要求。比如周勃平时“以织薄曲为生,常以吹箫给丧事”,家境很一般,但以“能引强弓弩”而为材官。(45)高村武幸为证明材官与骑士一样要具备一定的财产资格,在前揭文中是从材官拥有“私从者”入手的。根据是赵充国所上“屯田奏”提到的“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认为淮阳、汝南步兵与朝廷所发“淮阳、汝南材官”互文,(46)说明材官和官吏一样可以携带随从。考诸文献,“吏士”即“军吏士卒”的省文,据此认为一些材官有“私从者”也说得通,但又是比较勉强的,因为无法判断这些“私从者”究竟归属于军吏还是士卒。退一步说,即使一些材官的家境属于“赀家”,有财力携带随从,这种个人行为也不能证明材官的选拔有赀产方面的限制。

       材官骑士是经过遴选产生的,在尚武精神犹存的时代背景下,自然成为一种社会习尚和社会身份。如《尉缭子·武议》称吴起与秦对阵,“有一夫不胜其勇,前获双首而还”,吴起欲斩所虏,有军吏进谏曰:“此材士也,不可斩。”(47)另外,《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在“侯功”或“侯状户数”一栏,分别记述了功臣追随刘邦时的社会角色,诸如中涓、舍人、执盾、令史、厩将、门尉、卒、卒伍、故群盗长以及诸侯骑将、将军等,此外,还特别标识了弩将、骑士,如:“清简侯室中同,以弩将初起,从入汉,以都尉击项羽、代,侯,比彭侯,户千”;(48)“涅阳严侯吕腾,以骑士汉三年从出关,以郎中共击斩项羽,侯,千五百户,比杜衍侯”。(49)其中,“弩将”应即秦简中的“发弩啬夫”,概念的不同或许缘自战时与平时的编制需要。睡虎地秦简《除吏律》规定:“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50)“发弩射不中”的“发弩”应指普通的材士。周勃本为秦的材官,而《功臣表》叙其起家却称“以中涓从起沛”,颜师古注曰:“中涓,亲近之臣,若谒者、舍人之类也。”(51)即“中涓”乃官称,地位高于材官。周勃因与刘邦关系私密,起兵之初即被委以“中涓”,一般的材官在叙及其身份时就只能以“材官”称之了,如申屠嘉“以材官蹶张从高帝击项籍,迁为队率”。(52)无论如何,材官骑士的地位高于一般的兵卒,吕腾、申屠嘉不称“以卒从”、“以卒伍从军”,而是强调其骑士、材官的身份,说明材官骑士是介于官与卒之间的一种称号。

       材官骑士是按一定条件选拔的,自然会享受某些特殊的待遇。比如对骑士的“复卒”,武帝时期“算缗令”规定之“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等。(53)材官楼船士的待遇如何体现呢?对此,有学者认为《二年律令·徭律》规定的“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

(徭)”的“徭”,(54)抵冲的是正卒的力役,亦即国家临时兴发的传送委输等。(55)实际上,材官也需要承担传送任务,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录的一段律文规定:“轻车、

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56)如此,则与论者所谓“春秋射”可以抵冲的力役即临时性的传送委输相抵触。“以当

(徭)”既然指的不是传送委输,那它最大的可能或许就是更徭。因为无论是现役或预备役的材官每年参加的春秋射“各旬五日”,与普通正卒月更一月在时间上基本吻合,这种做法既是对材官身份的一种待遇,也符合均齐役使民力的精神。何况材官不仅需要“武猛”,而且需要经过严格的训练,掌握“引强弓弩”、“脚踏强弩”等技巧,这种体力的付出并不亚于“更”,因此“春秋射”才能抵冲“更”。

       (二)材官骑士的应役方式

       材官骑士既然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佼佼者,卫宏所谓“一岁为材官骑士”,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正卒都需要服一年的地方兵役,参加一年一度的“都试之役”,所以翟义起兵时才“勒其车骑材官士,募郡中勇敢”。所谓“郡中勇敢”亦称“奔命”,昭帝始元元年夏,“益州廉头、姑缯、牂牁谈指、同并二十四邑皆反。遣水衡都尉吕破胡募吏民及发犍为、蜀郡奔命击益州,大破之。”师古注引应劭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57)郡国的材官骑士称为“常兵”,当指服一年兵役的现役材官骑士。《汉旧仪》所谓“边郡太守各将万骑”,即指边郡的“常兵”。材官骑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一岁“为卫士”,二年服役期满应转为预备役,故曰“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58)即材官楼船应选服二年兵役之外,在五十六岁以前都属于预备役。预备役期间各执其业,战时则要应征赴难,不应征者抵罪。敦煌马圈湾汉简有一断简载:云中郡云中城下里王纯“坐为骑士有诏发诣五原郡稒阳当从

”,文书是“本始三年正月乙丑云中郡尉史充国等移云中郡”的。(59)王纯身为骑士,是经过选任的,居延有残简云“

今除为觻得骑士”一句可证。(60)他坐罪的原因由于简文残损还不清楚,从残文推论似乎是有诏发诣五原而乏军兴。比如赵广汉为泄私愤,就曾指使尉史禹诬陷苏贤“为骑士屯霸上,不诣屯所,乏军兴”。(61)以此论之,王纯坐罪时应属于预备役,若为现役当随军发遣而不至于“不诣屯所”。不唯材官骑士,征发奔命兵不如令亦要抵罪,故汉律规定:“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62)

       材官骑士的应役方式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的另一个根据,在于西汉历史上往往征发数万或数十万材官骑士屯卫备战。比如武帝马邑之谋就征调了30万车骑材官,如此庞大的规模不可能都是现役兵。再如文帝十四年(前166)冬,匈奴大举入塞,火烧回中宫,文帝乃遣三将军“发车千乘,骑十万,军长安旁以备胡寇”。(63)一般来说,西汉发兵的原则按钱文子的说法是“量地远近”,(64)如宣帝征西羌即“发三辅、太常徒弛刑,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材官,金城、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骑士”。(65)文帝的兴兵也应大抵以江淮以北为限,假设依宣帝所征材官骑士来自16郡而论,10万大军平均每郡6000余人,但郡国每年新傅的正卒远远达不到这个数字。西汉初年全国总人口(不含武帝“开三边”增设的郡)约为1300万,至武帝初年增至3100万,人口约增加了1.4倍。(66)而据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武帝前期汉墓出土的《南郡新傅簿》统计,南郡一年“凡新傅二千八十五人”,(67)尽管这个上计数字可能存在虚假成分,(68)但出入不会太大。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南郡的户口数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处于中下水平,按汉初至武帝人口增加1.4倍折算,武帝初年南郡的户口数或许相当于汉初的人口大郡,如此,则南郡新傅的口数也应当大体相当于文帝十四年人口大郡的新傅人口。何况,新傅的正卒未必都能遴选为材官车骑士,所以,“车千乘,骑十万”不会都是“一岁为材官骑士”的现役兵。

       (三)材官骑士与地方兵役

       那么,现役的材官骑士在郡国县邑的城防体系和治安体系中又扮演何种角色呢?比如文献所见的亭卒、门卒,里耶秦简中的乘城卒等,是由材官骑士担任还是由材官骑士之外的正卒担任?杨振红认为,乘城卒、亭卒由普通的正卒担当,“他们在本郡县所服兵役的性质和在边境、京师服兵役的性质是一样的”。(69)言外之意,在郡国兵中分为服役的正卒和材官骑士两种身份,服兵役的正卒负责城防与治安等任务,材官骑士除有战事和军事任务时须随时听候调遣外,平时应和普通百姓一样居家生活,每年只需参加都试之役。显然,这样推测的基本思路是在承认地方兵役的前提下,试图解决作者主张的一年兵役制与“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之间的矛盾。问题在于做出这样的解释,仍然回答不了“一岁为材官骑士”的一年兵役如何体现的问题,即文献中所谓“常兵”所指为何。前文已经指出,秦简中所见“轻车、

张、引强、中卒”载传物资到军,应即现役的“常兵”,秦简整理小组释“中卒”为中军之卒,这种编制只能是现役军队的编制,可证材官骑士服一年地方兵役是历史的存在。那么,地方治安是由材官骑士负责,还是由其他“正卒”承担呢?对此,就需要对乘城卒、门卒、亭卒的身份及其隶属关系略加辨析。

       乘城卒,见于里耶秦简,始皇二十七年(前220)洞庭郡下达的“田时”兴徭简提到:“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贱更县者。”据文献记载可知,“乘城”即登城,是攻战双方守城一方的坚守行为,故有“披甲乘城”、“坚守乘城”等用法。今里耶镇一带的故楚地并入秦国后,秦一直将之作为初县发卒戍守,秦始皇三十二年阳陵发往洞庭郡追讨“赀钱”的公文中,保留了来自阳陵各里的士伍、公卒“戍洞庭郡”的记录,据马怡考证,“阳陵”为秦县名,(70)地望当在关中。另外,还有来自城父的“更戍士五”某某,来自孱陵咸阴“屯戍士五”某某,以及来源地不明的谪戍、罚戍某某的记载。(71)城父属秦的泗水郡,高帝更名南郡;孱陵属武陵郡,高帝置。(72)更戍也好,屯戍也罢,都是从内地征发而来的戍卒,这些戍卒的一部分被编制为“乘城卒”。如里耶简8-1452简所见“秶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

”,(73)据《汉书·地理志》,夷陵,秦置,属南郡。退一步说,即使“乘城卒”中包括在本郡县服役的正卒,若非地处防御前线,或许也没有必要组织大批正卒登城候望,不宜将之作为常态下内郡国正卒所承担的一种兵役。

       门卒,又称监门、门士、抱关。因门卒值守之门的位置及重要性不同,其身份也不尽一致。大体来说,与本论题有关的门可分为长安城门、县邑门、里门等。长安城门当由戍卫京师的卫士当值,王莽末,三辅义军会兵城下,或谓莽曰:“城门卒,东方人,不可信”。王莽乃以越骑士更换城门卒,“门置六百人,各一校尉”。(74)由此可见,长安各城门是由“一岁而以为卫士”的关东戍卒负责的。县邑门、里门的门卒一般都是招募而来的,并非由服役的正卒充当。《二年律令·户律》明文规定:“募民欲守县邑门者,令以时开闭门,及止畜产放出者,令民共(供)食之,月二石。”(75)至于里门的门卒也当大略如此,比如张耳、陈余为避祸改名换姓亡命于陈,“为里监门”,师古注曰:“监门,卒之贱者,故为卑职以自隐。”其余如史举、侯嬴、郦食其、路温舒之父等大都以“家贫落魄,无以为衣食业”而为里监门。(76)与门卒地位接近的还有所谓“街卒”,东汉时南阳孔嵩即因家贫,“佣为新野阿里街卒”,(77)即受雇于新野县,这或可佐证门卒的应募性质。

       亭的问题比较复杂,依“亭”的名称分类,有都亭、乡亭、街亭、邮亭、燧亭等,(78)其中的都亭、乡亭、门亭、街亭应与社会治安有关。亭设亭长一人,求盗一人,另有亭卒2-3人。(79)亭禁盗贼,游徼掌徼循,与县尉共同维持县内治安。里耶秦简第九层9-1112简有文书载:

       (秦始皇)二十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 (迁陵县贰春乡)唐亭叚(假)校长壮敢言之:“唐亭旁有盗,可卅人,壮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谒遣

索,敢言之。”二月辛巳,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乡主:“以律令从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谨备。”(80)简文是说贰春乡唐亭附近发现30人的群盗,代理亭长向县廷报告案情,因为亭卒有限,无法追讨,因此请求派兵索捕。迁陵县守丞分别给县尉、贰春乡啬夫发文,要求县尉部署亭鄣士吏“谨备”。里耶乃初县,故设有“鄣塞尉”。(81)在这份文书中,亭、鄣是隶于县尉的,“尉下亭鄣署士吏谨备”一句可证。

       按《汉旧仪》的记述,材官、楼船年五十六免为庶民,“民应令选为亭长”。亭长又称校长,《二年律令·秩律》规定:校长、髳长、发弩“秩各百廿石”,廖伯源认为“秦及汉初亭有校长,校长当即传世文献之亭长”。(82)亭卒有“求盗”和“亭父”等,《史记·田叔列传》注引应劭曰:“旧时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掌关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也。”而《续汉书·百官志》注引《风俗通》却与应劭注相抵牾,所谓“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83)实际上,亭长、亭父应是两种身份,比如任安迁居武功之后,“代人为求盗亭父。后为亭长”。(84)可见亭长和亭父并非一职两名。

       亭长、求盗、亭父不会如卫宏所述是从免老的材官骑士中应令选拔,而当由现役或预备役的材官骑士充选。根据一是亭长旧名负弩,求盗据《史记·高祖本纪》注引应劭曰,也称“弩父”,所谓“旧亭卒名‘弩父’,陈、楚谓之‘亭父’……淮、泗谓之‘求盗’也”。(85)负弩也好,弩父也罢,其与秦简所见“发弩”或许存在一定的关联。简牍资料显示,“发弩”即材官,发弩官称“发弩啬夫”,郡、县的发弩啬夫亦可简称“郡发弩”、“发弩”,《二年律令·秩律》规定:“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校长、髳长、发弩……秩各百廿石”。(86)由于地方方言的关系,发弩遴选为亭长者或许音讹为“负弩”,一般亭卒讹为“弩父”,这样解释虽然在文字学上说不通,但在音韵学上也许是成立的。无论如何,负弩、弩父这些称呼表示亭长、亭卒来自材官应无大谬。

       二是淮南王谋为乱,曾“欲令人衣求盗衣,持羽檄从南方来,呼言曰‘南越兵入’,欲因以发兵”。(87)依《方言》所云:“(亭)卒谓之弩父,或谓之褚。”郭璞注:褚,“言衣赤也。”(88)即亭卒的服装为赤色,这与材官骑士的戎装基本相同。如《汉官解诂》云:“旧时以八月都试,讲习其射力,以备不虞。皆绛衣戎服,示扬威武,折冲厌难者也。”(89)按:绛衣亦赤衣也。若此,则亭长、求盗等亭卒当由发弩即材官充任,一般正卒并不需要服地方兵役。

       也就是说,材官骑士是从丁男中遴选出来的郡国兵,骑士选拔的条件是壮健捷疾,具备一定的家赀;材官应选的条件是能引关蹶张,不受家赀限制。地方郡国的“常兵”由材官骑士组成,负责地方治安的亭卒也从材官骑士中产生。

       三、正卒、材官骑士与“屯戍”

       董仲舒所论“一岁屯戍”就服役地点来说分为戍边和戍卫京师,这已经是学界的通识。如淳注解“更赋”所谓“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说,经过滨口重国、于豪亮、臧知非、孙言诚等学者的考辨,已被证伪。(90)但是,有关屯戍的性质、戍卫京师和戍边者的身份、役期及其应役方式等,还有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尚待疏解。

       (一)材官骑士的“屯戍”不含戍边一岁

       秦汉京畿防御体系大体由宫廷禁军(包括郎卫、期门军、羽林军)、屯守宫城及京师诸官署的南军以及卫戍京畿地区的北军构成。其中,南军和北军的士卒采取番戍的征调方式,宋人山斋易氏《汉南北军始末序》认为,当时兵农未分,南北两军实调诸民,“窃疑南军以守宫城,而乃调之于郡国;北军以护京城,而乃调之于三辅”。(91)东汉时期不见“南军”之名,但仍有卫尉统辖的卫士,(92)此所谓“一岁而以为卫士”。卫士调之于郡国,军事素养及待遇较高,或许不是普通的正卒定期轮番,而主要由内郡国的材官轮值,一般正卒的“一岁屯戍”则以戍边为主。尹湾汉墓出土的5号木牍记录了东海郡所属县邑侯国年度“右十三人

”的具体形迹,其中3人次“送罚戍上谷”;1人次“送徒民敦煌”;1人次“送卫士”。(93)耐人寻味的是送“罚戍”和“徒民”均标明了戍边的地点,送卫士却未标,这似乎透露出送卫士只需送到郡治,护送的吏员并未出郡境,因此无需标注。护送的戍卫京师者直接称“卫士”而不称戍卒,反映出这些服役者的身份与普通的丁男有别。

       当然,如此推测暂时还缺少直接的证据,但可以通过间接的佐证获得说明。边界设防源自疆域观念的产生,是政治独立的主权实体采取的一种边防行为。最晚从战国时期开始,各诸侯国已经在辖区的周边或交通要冲修关梁、筑长城、建亭障,派重兵戍守。秦汉时期的边防有多种形式,诸如以谪遣戍、移民实边、临战屯卫等,而作为内郡国正卒的一种经常性义务唯有“一岁屯戍”。秦汉定期更戍的地点主要是长城沿线,据陈梦家先生考证,武帝时期所筑三四千里边塞自令居以至玉门东接秦长城,兴建了规模巨大的鄣塞亭隧,“设置了组织严密的屯戍机构”。(94)这些鄣塞亭隧的驻守与候望仅靠边民力不从心,因此要征调内地正卒屯戍。

       汉代的边防根据其职能划分为两大系统:防御作战系统和候望系统。(95)防御作战系统担任驻守作战任务,由选自北部边郡的骑士构成,按部、曲、队进行编制;候望系统担负警戒任务,由来自内郡国的戍卒构成,按候、部、隧进行编制。由于戍卒主要以候望为职,不需要经过严格选拔训练,或许由一般的正卒轮更。根据之一是在西北汉简中至今很少见到材官身份的戍卒。居延早期简中有几枚出糜若干石“以食”某地“校士”若干人的记录,大庭惰认为“校士”当释为“材士”。这些材士的籍贯分别为蜀、犍为和昌邑;另外,肩水金关73EJT5:66简明确记录了来自右扶风的材官,简文曰“右扶风虢材官临曲里王弘

”。(96)其中,除了昌邑为戍卒的征发地之外,其余地区均非制度规定的戍卒、田卒的发遣地。据史书记载,戍卒均来自关东地区,如晁错建议移民实边的理由是“东方之戍卒不习地势而心畏胡”,(97)贡禹提议将“诸官奴婢十万余人”免为庶民,“令代关东戍卒,乘北边亭塞候望”。(98)就西北各地汉简而论,能够确定戍卒、田卒籍贯的大都来自函谷关以东、江淮以北诸郡国。由此,来自蜀、犍为和昌邑的材官前往居延边塞的目的还不清楚,“右扶风虢材官”一简的书写格式与戍卒、田卒名籍不同,应属于出入关籍一类的簿籍。总之,西北汉简所见材官的记录还不能确定其是否“屯戍”的性质。

       根据之二是参与乘燧候望任务的骑士均为边郡骑士,也不见有内郡骑士。劳坦榦先生在《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一文中指出:骑士的籍贯都是边郡人,戍卒的籍贯除少数为边郡人,大都是内郡人。(99)劳榦当年作出以上判断的依据主要是居延汉简,时至今日,我们在西北其他简牍中也见不到能够确定籍贯为内郡国的骑士。(100)边地骑士要“为骑士”一岁,而且还要行塞乘燧,居延简中就有“乘

(燧)骑士”、“候骑士”等称呼,如:

       五月壬寅,府告甲渠鄣候:遣乘

(燧)骑士王晏、王阳、王敞、赵康、王望等五人借人乘

(燧)长徐业等自乘

(燧)。

       四月壬戌,府告甲渠鄣候:遣乘

(燧)第五

(燧)骑士郭阳、第八

(燧)候骑士夏侯仓。(101)

       从居延、肩水两地汉简来说,在张掖居延都尉、肩水都尉辖区服役的骑士均为张掖本地籍贯,故这些“乘

(燧)骑士”亦当为张掖本地人。边郡骑士或调到京师为羽林,如赵充国本为金城骑士,以“善骑射补羽林”;(102)或在本地服役,有定期行塞乘燧的义务。相反,却见不到内地材官骑士戍边一岁的记载,这不能不令人猜想材官的“一岁屯戍”是戍卫京师为卫士,而不是戍边为戍卒。

       (二)正卒、材官骑士的屯戍方式与“岁更”

       秦汉时期的屯戍之役是以县邑为单位征发,以郡国为单位发遣,由关东郡国定期轮番的,每郡国更戍的戍卒各有员数。关于戍卒征调及遣返的程序,居延E.P.T51:15简保留了一条完整的法令:

       制曰:下丞相御史,臣谨案,令曰: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罢卒还,诸将罢卒不与起居免,削爵

(103)

       这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发卒戍田”令,应是对《兴律》的补充条款。具体程序是:戍卒由县、侯国征发,派令史将至郡国治所集中,郡国再指派长吏与各县侯国令史共同将护至戍所。至于县侯国差遣何种级别的官员将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无一定之规。如秦二世元年(前209)征发阳城、阳夏闾左900人逋戍渔阳,是由县尉将护的。肩水金关73EJT6:23A简所载魏郡黎阳县差遣的将护官竟是厨佐,简文曰:

       阳朔五年正月乙酉朔庚戌,黎阳丞临移过所,遣厨佐闾昌为郡送遣戍卒张掖居延,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黎阳丞印/掾谭、令史赏。(104)

       当遇到大规模的戍田发遣活动,诸如武帝太初三年贰师将军李广利伐大宛,“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105)还要由丞相长史迎送,如: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獲(護)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

(槥)。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此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106)

       征发戍田卒的郡国限于关东和边郡,据笔者统计,在已公布的西北汉简中戍田卒的籍贯主要有张掖郡、颍川郡、魏郡、东郡、河东郡、河内郡、河南郡、陈留郡、汝南郡、钜鹿郡、上党郡、淮阳郡、南阳郡、济阴郡、大河郡、赵国、梁国、昌邑国、平干国、襄国等20郡国。由于出土的简牍主要是张掖和敦煌,而自敦煌至辽东有一万余里的边境线,两地出土简牍不可能全面反映戍田卒的籍贯。尽管如此,敦煌、居延等地汉简所见戍田卒的来源地基本与汉代人的说法吻合,若从地域上划分,其地西不入关,南不越江淮。江淮以南自秦以后主要是发卒戍岭南与西南地。

       另外,从既有的屯戍信息看,关东郡国或许是按年度定期轮更,而非每年都需要发遣戍边。要说明这一推测,就需要确定常态下戍卒的数量。按赵充国的说法,“北边自敦煌至辽东万一千五百余里,乘塞列隧有吏卒数千人”。(107)至于《汉书·食货志》所云:武帝时期“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108)应当是累计的数字,并非常态。若以“数千人”计,边塞戍卒不需要关东所有郡国都每年发遣,比如73EJT25:86简记录了梁国在宣帝甘露三年发往张掖郡的戍卒数字:

       梁国卒千九十五人戍张掖郡,会甘露三年六月朔日,四

。(109)73EJT82:63A简记录了赵国发往张掖郡的戍卒数字:

       戍卒赵国柏人希里马安汉等五百六十四人戍诣张掖,署肩水部至

到酒泉沙头隧,阅具簿

。(110)张掖下辖居延、肩水两个部都尉,赵国戍诣肩水部的戍卒564人,若同年度某郡国戍诣居延的戍卒与此相当,合计为1138人,与梁国于甘露三年戍诣张掖郡的总数1095人大体相当。据陈梦家先生考,居延、肩水部都尉下设八个候官,置隧约为260个,每隧的人数“少者一、二人,多者五、六人”,按平均4人计算,总计需要配置1040名戍卒;按平均5人计算,需要配置1300名戍卒,这与梁国戍诣张掖的1095人差距不大,可证73EJT25:86简所载是张掖郡本年度接受戍卒的总额。

       戍边如此,屯卫京师也当由关东郡国轮更。据史书记载,卫士的员数武帝建元元年以前约为2万人,其后大体维持在万人左右。(111)另据《续汉书·百官志》所载卫士的配置,统计东汉时期的卫士有2500余人,人数远低于西汉。那么,关东郡国是否需要每年都发遣卫士呢?昭帝时,魏相为河南太守,为人诬告而事下有司,史称“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遮大将军,自言愿复留作一年以赎太守罪”。(112)河南一郡“一岁为卫士”者即多达二三千人,则每年需要上蕃的郡国不过四五郡国而已,知更番京师亦由关东郡国定期轮更。

       无论是卫士还是戍卒,自高后五年(前183)“令戍卒岁更”之后,(113)役期均为一年。戍边者如晁错所谓:“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114)卫士者如盖宽饶为卫司马,遇卫卒有恩,“及岁尽交代,上临飨罢卫卒,卫卒数千人皆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以报宽饶厚德”。(115)若边界形势紧张,如淳注“外徭”曰:“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116)戍卒服役期满称“罢卒”,有关罢卒遣返故县的流程可由如下数简获得说明:

       (1)第十候史杨平,罢卒在正月四日到部,私留一日,适运茭五百束致候官,会八月旦。(117)

       (2)万世隧长至,其六月甲子,调守令史将护罢卒济阴郡成阳县南阳里狄奉。(118)

       (3)宪等卒当以四月旦交代,故事候长将当罢卒诣官。(119)

       (4)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泠临送罢卒大守府,与从者居延富里徐宜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120)

       (5)史冯贵之,始元二年正月假一封传信,迎罢戍田卒,溺死,亡传信。(121)

       (6)

亭长杨渠,为郡迎三年罢戍田卒张掖。(122)

       由上可知,戍卒罢归故里,首先由隧长护送至候部,例2的万世隧长至,调守令史将护罢卒云云可证。候部所属各隧戍卒集中后,按制要由候长将护至候官所在地,如例3。但在具体运作中可由候长属吏候史、令史等代理。然后再从候官集中到部都尉,最后在郡府集结,例4的“尉史”应是都尉府的尉史,“遣守士吏泠临送罢卒大守府”的隶属关系很清楚。也就是说,边郡太守府是戍卒往返的集散地,即戍卒戍诣边境时也是从边郡太守府分配到部都尉的,如敦煌简1368简载:“七月庚子将屯敦煌太守等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官戍卒起郡

。”(123)而戍卒原籍郡县亦到太守府迎接罢卒,如例5、例6即是。

       就常制下的屯戍制度而论,起码从高后五年以后,戍卒和卫士都是集中往返于戍所的,且有各级武职或文职官员监护。当然,在戍卒的应役方式上,也有学者根据盖宽饶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的记载,认为屯戍兵役常常是临时征发的,役期的长短根据每次征发的任务决定,所以,“即使是在高后五年之后,也并非全部实行‘岁更’制,很多情况下是靠累积完成的。”(124)应当说,盖宽饶子自戍北边在史学研究中仅仅是一孤证,吕思勉早就指出这在当时不过“异闻”耳。(125)此外,在简牍资料中也能找到貌似“自戍”的例证,诸如:

       魏郡邺平禄里爵大夫年卅七,今年二月中戍诣居延,与

       戍卒南阳郡涅阳邑东城里公乘何镇年廿四,和平四年七月甲戌渡河

。(126)

       由于简文残损严重,簿籍的类别目前还难于判断。第一枚简“与”字后内容不明,似乎属于戍卒间发生某种经济或刑事纠纷之类的簿书,不似某年度的“戍卒名籍”;第二枚简有“渡河”二字,更类“戍卒定罢物故名籍”。总之,这两枚简还不足以作为“自戍北边”的佐证。论者之所以仅凭一条孤证就得出这样的判断,应当是在逻辑关系上将可能的个案上升为一般现象了。一则将临时发屯备战与常制下的戍边混为一谈,如文帝后元六年(前158)冬,匈奴入上郡、云中,汉使“三将军屯边”,(127)这种临时性的发屯一般警戒解除则罢,与“自戍北边”不是一回事。二则把个别行为与常制混淆了,盖宽饶子自诣戍所即使是一种真实的存在,也是违反制度的行为,来去自由本身反映的是一种特权,不能借以评估屯戍制度的规则。

       正如前文所述,戍卒是按更戍制度有计划集中发遣与遣返的,即便是张掖郡本地的戍卒也概莫能外,如肩水金关木牍73EJT22:111A记录的一份张掖郡属县迎护罢卒的内容,详细记载了将护者的身份和戍卒的员数:

       日勒守尉道人将居延罢卒三百一十二人

       屋阑右尉千秋将居延罢卒三百一十人

       觻得守丞忠将居延罢卒三百一十二人,八月丁酉

       昭武左尉广将居延罢卒二百八十七人,八月

       删丹右尉长安将居延罢卒三百一十一人

       删丹守尉贤将居延罢卒三百六十九人,八月庚

       昭武守丞世安上居延罢卒三百一十人,八月庚

(128)

       更何况,戍卒戍诣和遣返都需要乘车,如居延E.P.T58:43简载:“

库守丞汉书言,戍卒且罢,当豫缮治车,毋材木

”;(129)简28.10云:“戍卒邺东利里张敞第卅车。”(130)由于居延、肩水都尉距张掖郡治路途遥远,且道路崎岖,所以戍卒来往戍所需要乘车,每个戍卒所乘之车都要事先编定车号,以防造成混乱。由此可见,当时的屯戍制度组织得极为严密,整个工作流程已经高度程式化了,怎么能允许戍卒自由来往,根据自己的意愿“累积”完成戍役呢?

       要之,董仲舒所论“一岁屯戍”是正卒的基本义务。其中,番卫京师的卫士由来自内郡国的材官骑士充当,一般正卒则以戍边为主。岁更的戍卒大都来自函谷关以东、江淮以北诸郡国。就常制下的屯戍制度而论,戍卒与卫士由关东郡国轮更,集中往返于戍所,由各级武职或文职官员监护,戍卒自戍或“累积”完成戍役只能视为极其个别的现象。

       四、余论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同时具有一般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具体而论,国家的公共性表现为组织对外防御、维持社会日常秩序、抵御自然灾害、实现文化传承等功能。秦汉时期的兵役徭役制度正是国家公共属性的体现,由于这种制度的背后隐藏着以法律为表达形式的强制暴力,才使之成为公众必须服从的基本义务。至于这种义务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在帝制社会是不需要论证的。王充等学者尽管也对此发出质疑,设问“一岁使民居更一月,何据”?(131)但这样的声音在政治高度专制,思想严加管控的时代不可能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尽管如此,制度设计本身是存在其应有尺度的,这个尺度就是以社会的承受力为底线。就秦汉兵役徭役负担来说,材官骑士一生集中服二年兵役为“现役”,其中一年在地方服役称“常兵”或“郡国兵”,一年到京师屯卫称“卫士”;一般正卒不服地方兵役,只服一年的“戍边”兵役。在正常情况下,这个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也是秦与西汉时期的制度优势,铸就了以铁血为代价的辽阔疆域。但在帝制社会早期,专制皇权除了灾异遣告之类的道德约束,几乎不存在制度上的任何制约,所以皇帝个人的意志就是国家意志,一己私欲经常如脱缰野马无限膨胀,私权力侵夺公权力的闹剧会不断上演。因此,制度规定表面合情合理,诸如《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戌不以律,赀二甲。”(132)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规定“节(即)发

(徭)……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等。(133)可在实际运作中,兵役徭役的征发经常突破制度规定,对外用兵不计成本,举措太暴,兵连祸结,以致“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134)加之秦汉帝国在制度设计上没有给社会自治预留空间,国权强大而社会发育不良,这种刚性的权力结构缺少社群组织的制衡和缓冲,下情缺少上达的孔道,暴民政治不可避免。所以,貌似强大的秦汉帝国最终都不可避免地陷于崩溃的结局。

       附识:本文修改过程中,承蒙河南大学李振宏教授提出许多修改意见,魏永康博士为资料的收集付出很多辛苦。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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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士大夫的贾格与骑士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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