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整五大悬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大论文,个人所得税论文,悬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再纳税。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工薪所得“应减除费用”是800元。而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工资只有400元,99.9%的公民不需纳个人所得税。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修正,但对“扣除额”国家和法律一直未作改动。除了扣除额以外,现行税法中还有征税模式、税率等其他问题已不适应如今经济发展的形势了。看来个人所得税确实存在调整空间。虽然对于个人所得税调整,大多数人已经达成共识,但究竟怎样调整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悬念之一:扣除额多少合适?
所谓扣除额就是普通人所说的起征点。这是与普通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起征点20年未变而显得偏低,如今,工薪阶层和个体户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军。据国家税务局统计,1994年—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来源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平均比重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45%左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43%左右。
现在的问题是,800元的扣除额对于目前中国人的收入水平是否合理?在20年前,月工薪收入能达到800元的中国人是寥寥无几的,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国有企业员工的平均月工资为800元,集体和私营企业的员工月平均工资不到800元,而有相当多的人的平均月工资超过了800元。
因此,大多数专家和普通百姓都认为,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也就是说,扣除额应该提高,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至少应该设定在1000元,低于这个数字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扣除额中还应该考虑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在扣除这些因素之后的部分才应该成为应税金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的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否则,个人所得税就不能起到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也有专家指出,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应该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这部分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另一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反对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采用这种办法时,操作上有很多问题,目前的“定额扣除”是简单而可行的办法。因为扣除项目太多太细,很多纳税人没有能力去填表计算,就连不少征税者也没有能力。国家要考虑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缴税成本问题。在制度不到位的情况下,太多弹性规定会导致不公平和腐败。还有专家提出另类观点,认为在国外,已婚的人士,多子女的人士,缴税都少。如果中国实行,有悖于我们鼓励晚婚,提倡独生子女的国策。
也有专家提出,不应该设征税的起征点,只要是收入都应该纳税,按累进税率,多得多交。这可以提高居民的纳税意识,而且避免有人分解收入,逃税漏税。
目前赞成提高起征点的意见多来自发达地区,反对提高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收入低的群体。至于专家意见,无论是学院派专家,还是税务机构的专家,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意见一致,同意提高。
其实,如今在北京、深圳等发达地区,地税局把“月扣除补贴额”即附加扣除调高了,也就是说北京税前扣除部分现在是1000元,广州的税前扣除部分提升为1260元,深圳达到了1500元。
悬念之二:税率是否全国一道杠?
中国地大物博,地区差价很明显。800元在深圳是基本生活费,但在甘肃、宁夏也许就是中等阶层。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不应该全国一道杠的呼声也不绝于耳。有专家认为,事实上,北京、上海、深圳与各地已经不一样,深圳目前1500元的“应减除费用”,当地舆论觉得还应提高。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全国划出个标准,每个省选择接近自己实际的线,并且应该有制度化的规定。专家建议,全国应该划分几个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像各地的最低工资制度一样,参考当年的物价指数、生活水平等。因为,今年可能通货膨胀,明年可能通货紧缩,老百姓每年的生活质量都不一样,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不应该几年不变。
但也有专家针锋相对地提出,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也就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如果按地区分级,就会出现“富者恒富,贫者恒贫”的马太效应,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违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甚至还会出现资本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倒流。
悬念之三:综合税制还是分类税制?
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的。共分11个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酮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交易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1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改进,这一点已成共识。但对应选择哪种模式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综合制模式和混合制模式。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符合将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缴税的参考,因而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按理论上说,选择综合税制当然更加科学,但是从实际出发,税制模式必须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美国是采用彻底综合型个人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入能实行有效监控,并且拥有发达的信用、交通、通讯手段相适应。同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导致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国情。
有关专家表示,混合型的结构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那么,实行混合制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何优势呢?专家认为,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日本的做法就证明了这一点。
悬念之四:税基是否应该扩大?
目前,11个应税项目是不是已经涵盖了个人所得的全部呢?大多数专家的回答可能都是否定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该征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他举例说,对于“股票转让所得”这一项目,企业缴纳了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严格讲,这是不合理的。开征资本利得税也是调整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方面。现在,个人外汇买卖越来越热,但对个人买卖外汇所得还没有征税,这也是应该改进的。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外资的所得项目,如果国内不能及时征税,这些外籍人员回到国内后也要向其本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等于把本应留在我们国内的税款供手让给了其他国家。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纳税对等原则,中国的员工在国外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外籍人员在我们国家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有专家也强调应将原先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如失业保险、家庭补助等。同时还应该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
悬念之五:累进税率级数是否降低?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课税项目有10大项,其中工薪所得税税率档次多达9级。有专家表示,税率档次的级数太多,5—6级就足够了。最高税率定在45%也就可以了。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既有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多档税率。税务部门也有专家认为,应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和预扣率,税率档次以4级——5级为宜,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不超过40%,预扣率确定在5%~10%之间,并规定征税期。这样既体现了宽税基、中税率的立法原则,又可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税负。同时,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可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这种做法顺应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
不管怎么说,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原则都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只有这样的税才是“良税”,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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