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研究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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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一直关注的焦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核心与重点是改变国有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即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不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关系、组织形式、领导制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使国有企业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附属机构转变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市场主体。

国有企业30年的改革历程,一直围绕着政府与企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创造一种崭新的企业组织制度而展开。改革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活力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使国有企业拥有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改革在国有企业内部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独立行为主体。变革传统管理模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实现,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将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推向深入。为了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前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将重点放在了关系理顺和制度建设上,忽视了对国有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要求。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悄然兴起;这一风潮也很快刮到了国内,引起了国内企业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与一般企业所不同的是,国有企业的国有本质决定了国有企业不仅需要关注自身经济目标的实现,更需要关注其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来体现。

对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始于2000年。魏峰(2000)认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承担会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形象,增加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有利于企业潜在市场的开拓和发展。罗斌、刘前锋(2000)指出,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更有责任与义务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他们比较了我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差异,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而且这一状况显著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仲大军(2006)指出,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根本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要比私有企业高得多,对国有企业来说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黄速建、余菁(2006)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既有非经济目标的内容,也有经济目标的内容;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是要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的。刘玲(2007)指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有限度的责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应更多地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指出,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地位与作用,国有企业首先要履行政治责任,同时也要履行经济、道德、法律、环境资源和慈善责任等社会责任。陈萌(2007)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6个方面,即对企业职工的责任;对产品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对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着不同理解,但从本质上看都是相似的。

当前文献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国有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探讨,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要求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模式,需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开展这一方面的研究,显然对今后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变迁

1.国有企业办社会阶段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属于国有企业办社会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事实上企业一直都承担着大量具有社会责任性质的社会职能。我国企业的国有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为政府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不仅承担了其国有性质所决定的社会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大量与企业经济功能不相适应的社会职能。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行为的直接影响,对责任与职能的承担并没有独立的选择权。企业办社会是这一阶段的深刻写照,企业除了承担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责任之外,还额外承担了解决社会就业、职工子女教育、医疗及养老等社会职能;而事实上这些职能本来应该属于政府的职责范畴。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办社会,为稳定职工队伍、改善职工生活、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作出了贡献;但却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使得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职能和支付了高额社会成本。

2.社会职能与社会责任双重缺失阶段

应当承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我国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快速成长的同时,国有企业默默地承担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尽管这种付出并不是出于企业的本意,但国有企业毕竟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根本上说,自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20世纪末,我国国有企业总体上是处于社会职能与社会责任的双重缺失阶段。长期以来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严重错位使得国有企业深陷于举步维艰的泥潭,而1978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终于让国有企业看到了摆脱企业办社会的束缚的希望。1979年,在放权让利试点中,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1983年,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或称以税代利制度;1986年底,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进行了分离企业社会职能的试点改革。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显著增强了国有企业的盈利欲望,对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受政府放松了对国有企业的管制,以及非国有企业迅速成长而形成的巨大竞争压力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国有企业片面追逐利润而放弃社会职能与社会责任的结果。在我国的经济体制基本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目标也开始迷失,实现最大限度的盈利成为一些国有企业唯一的追求目标;许多国有企业纷纷把包袱甩给社会,希望企业盈利以外的责任都由社会来承担。刚刚摆脱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既不愿意承担那些长期以来都在承担的因为国有企业办社会而承担的社会职能,也没有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由企业国有性质所决定的社会责任的基本意识。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其根本目的在于分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和削减国有企业的社会成本;改革的最终结果却是在事实上使国有企业陷入了社会职能与社会责任双重缺失的境地。

3.社会责任意识建立与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责任思潮的兴起,迫使我国国有企业不得不直面其社会责任问题;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公众形象、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引起了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广泛关注。我们把21世纪初以来的这一阶段称之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和发展阶段。

国有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而放弃其基本的社会责任,是对国有企业基本性质和目标的背离。但这种背离显然已经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量国有企业一方面剥离了社会职能,同时又没有主动承担起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积聚了越来越多的不满。最近以来,国有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不断发生、劳动合同问题与劳资纠纷频繁出现、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险无法落实,国有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2005年8月以来在我国华南地区多次出现的“油荒”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的全面声讨与责难。为了重塑国有企业良好形象,推动国有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重视,国务院国资委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学术界也在开展理论研究的同时,向国有企业发出了要求其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强有力的呼吁。作为多方共同努力的结果,2006年3月10日,中国电网公司正式对外发布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据来自2007年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际研讨会”消息显示,截至2007年6月22日,中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共有34家,其中国有企业占了80%。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2007年5月24日举办了“增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专题研讨班;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08]1号)。表明政府、社会和国有企业自身已经越来越关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履行问题,并真正将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到了企业的日常工作范畴。

三、基于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

1.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致力于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从而为国有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决策依据和评判参考体系。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既是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也是提升国有企业软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国有企业对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重要意义的充分认知,以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履行,不仅有助于国有企业社会形象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开展,推进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优化与管理的规范化。

与一般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有其特殊性。国有企业除了应该主动承担和履行一般企业所应承担和履行的劳动者关爱、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一般性社会责任外,还应该承担和履行一般企业所不承担和履行的特定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国有本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的特殊内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社会义务和社会期望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义务,是国有企业必须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第二层次是社会期望或企业自愿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道德、慈善责任和促进和谐发展的责任。此外,国有企业还必须承担起引领我国工业化升级的历史使命,承担起我国民族精神塑造、创建我国自主品牌、引领我国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等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改革所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应该全面涵括前文所归纳的社会责任内容,尤其是必须包含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方面的责任内容;国有企业必须承担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义务。为推动国有企业实质性地全面履行其合理的、必要的社会责任,作为国有企业投资与监督主体的政府,应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制度化、规范化,并以政策要求或指导性文件的形式向国有企业明确提出需要承担和履行的社会责任内容,从而形成具体、规范、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来明确规范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虽然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在2007年12月29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但文件的规范对象仅仅局限于特大型的中央企业,对其他国有企业并没有提出履行社会责任的明确要求。而且从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社会责任内容看,八个方面的内容并没有完全涵括国有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①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应当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责任,即: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供应商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的责任、慈善责任和对政府的责任;但不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将有所不同。

考虑到国有企业规模的差异性,不可能要求所有国有企业都承担完全相同的社会责任;与中小型国有企业相比,大型与特大型国有企业显然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本文从社会责任承担能力的角度出发,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区分为两大类型,即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国有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是一种强制性责任;而延伸责任则属于一种指导性社会责任,由国有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来履行。基本责任是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自觉履行的社会责任,延伸责任的承担则只限于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以及那些有能力而且愿意承担延伸责任的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所整理归纳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具体内容(见表1),其中慈善责任作为一种社会期望被整体归类为延伸责任。

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只是完成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第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与条件建设,也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王忠孝(2006)探讨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途径问题,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责任履行环境的不健全,指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以及实施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些问题同样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只有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才能得到切实履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需要外部的监督与推动;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只有当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充分意识到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才会主动去消除企业内部所存在的社会责任履行障碍,从而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充分履行。显然,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主动承担起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责任。

表1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资料来源:根据本文内容整理。

2.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建设

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的建设,也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刘玲(2007)认为,国有企业之所以被指责为不履行社会责任,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对责任的自我认知与社会期望发生了冲突。我们认为,造成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国有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缺乏对履行社会责任重要意义的充分认知;②政府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和指导体系尚未形成,政府放松监督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基本处于失控状态;③在社会当中没有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增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提出一套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建设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建立起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二是必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评价体系。

国有企业改革除了完成对政企关系的改革之外,还必须为改革后国有企业的健康运营建立起规范约束机制,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的建设。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的基本要求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建立企业、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合理关系。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因在于其国有企业的根本性质。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和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应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证社会有序运转的需要出发,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和管理者的身份,建立起规范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各级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监护人以及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仲裁人,应当以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作为基本手段,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和方向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督;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及时地纠正或惩处国有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确保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在当前情形下,由于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成为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加强对国有企业承担与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还必须建立科学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评价体系的构建,主要依赖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制度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制度要求国有企业按照科学合理的准则加强对自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核算,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则要求国有企业定期对外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必须以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核算和监督一个国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做出的总贡献和总消耗情况,从而使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得到充分反映。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将迫使国有企业自觉关注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主动和恰当地履行其国有经济本质所决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可以为企业、政府、社会公众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从而使得政府与社会公众能够从外部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独立的评价与监督。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具体评价,应该按照前文中所提出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来进行。可以对照表1中所列举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各项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所披露的社会责任实际履行情况,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结果进行定量赋值评价,最终得出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总体评价结果。国务院国资委或国有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总体评价结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进行表彰或训诫,从而有效督促国有企业全面、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基于这一思路,国务院国资委应该将国有企业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工作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国有企业定期披露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即要求国有企业根据表1所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所列举的各项内容逐项披露报告期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工作及工作所取得的结果,以及核算和披露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发生的完全成本和实现的效益。

3.推进国有企业的公民化治理

明确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只能从外部来推动国有企业被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被动要求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层面,而应致力于建立起国有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显然,只有在国有企业的内部形成有效的推动力,国有企业才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改革与优化,是产生国有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内部推动力的重要源泉。我们认为,推进国有企业的公民化治理能够建立起国有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

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一个企业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必须全面考虑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包括企业的雇员、客户、供应商、所处社区和自然环境。近年来,许多国际机构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称为企业公民化,并且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或提出了一些建议。1999年的《全球协议》提出了九项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有效禁止童工,杜绝任何在用工和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等。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企业治理和道德价值;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二是对人的责任;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四是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即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产品和服务。美国《Business Ethics》杂志从2000年开始评选“最佳企业公民100强”,其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基于企业对股东、员工、客户、社区、公司治理、对少数族裔及女性的包容性、环境、人权这八大利益相关者群体提供服务的定量评估。②加拿大《Corporate Knights》杂志评选“最佳企业公民50强”使用的标准则包括公司治理、环境、与海外利益相关者关系/人权(包括与原居民关系)、产品安全与商业惯例、社区关系、员工关系/包容性、财务绩效等七个方面。

在社会责任与企业治理模式的关系上,已经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观点。刘连煜(200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道德性的抽象概念,要具体落实,只能落实到企业或公司治理环节中,公司内部治理模式的设计必须以股东财产权为中心加以架构。”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需要改革传统的以股东为本位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让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而且要求营造与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公司运作外部市场环境。”也就是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体现企业公民意识的重要保障就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治理模式。与企业公民相对应的是企业的公民化治理。我们认为,基于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公民化治理模式。与一般性企业相比较,承担着更多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更需要走在推进公民化治理的前列。完整的国有企业公民化治理模式的概念应该包括企业的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以及国有企业所在地居民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企业。根据这一理念,国有企业必须彻底变革其传统的单纯由股东来进行治理的模式。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深化及其成效的实现归根结底是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新构建问题。从历史沿革看,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经历了一个从“行政性企业治理”到“经济性公司治理”的渐进转型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相对较为完善的今天,国有企业治理开始更多地采用规范的股权治理模式;但无论是股权分散治理模式,还是股权集中治理模式,这些传统的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事实上已经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匹配,一些新的企业治理模式纷纷被提出和采用,包括劳动控制型治理模式、共同决定型治理模式、经理协调型治理模式、社会责任治理模式、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和组织公民化治理模式。在这些治理模式理论中,基于利益相关关系的组织公民化治理模式可能更为适合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从理论角度看,国有企业公民化治理的核心,就是要求国有企业不仅要对企业的投资者负责,同时还必须对与企业相关的劳动者、消费者和供应商负责,对企业所在社区的居民负责。国有企业不仅要关心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同时还需要关注外部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国有企业应该在有效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要求的前提下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优化。但在国有企业建立公民化治理模式的过程中,企图把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都纳入到治理体系中的设想并不可行。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将股东和企业员工纳入到治理权的分配范畴,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则交给有关治理机构来代理;在具体运作上,可以由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以及独立审计机构来代理行使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图1是一个完整的国有企业公民化治理结构图,充分体现了所有相关利益者共同治理的要求。

在图1所示的国有企业公民化治理结构中,股东和职工不再像传统企业治理模式一样处于劳资关系的对立的两端,而是作为企业的共同治理者参与企业治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得到了拓展,有权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独立地选举职工董事,并通过职工董事来行使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董事会将由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包括股东董事、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这一组成方式使得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充分体现了股东、职工与外部相关利益者共同进行治理的原则。监事会的成员应该包含有企业职工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与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工作.确保国有企业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的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此外,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也是确保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独立外部审计机构既可以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运营状况进行独立的审计,也可以站在外部相关利益者的立场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估。

图1 国有企业公民化治理结构

注:监事会成员增加职工监事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监事;董事会成员包括股东董事、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资料来源:根据本文内容绘制。

四、结论

本文基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力的这一认知,对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必须从三个方面努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

(1)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建立起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包括社会义务和社会期望两个层次,并被区分为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两大类型。本文从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的角度出发,构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分别指出了国有企业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环境与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所在社区、慈善事业和政府的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自觉履行上述八个方面的基本责任,并且积极主动的去承担延伸责任。

(2)必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从外部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建设,一方面需要建立起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评价体系。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政府必须努力去推动这两方面的工作。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评价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为基础,并借助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来实现。因此,推动和规范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3)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模式改革。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实质就是选择与重构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也是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工作。基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本文提出了在国有企业内部推行组织公民化治理的观点,并初步构建了国有企业公民化治理结构。为实现相关利益者的共同治理,提出了设立职工董事和外部监事的设想。同时拓展了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赋予其一定的治理权;其他外部相关利益者的治理权则通过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来行使。

本文虽然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但由于受到研究方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研究结论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研究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基于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个案研究。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

注释:

①国务院国资委2007年底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把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归结为八个方面,分别是: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②《Business Ethics》评选“最佳企业公民100强”的最初评价标准只包括股东、员工、客户和社区四个方面,到2005年又增加了公司治理、对少数族裔及女性的包容性、环境、人权等四个方面,使其评价指标达到了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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