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与前景(注:1998年3月,应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洪毅教授的邀请,作者主持了欧成伟先生的学术演讲)_法律论文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与前景(注:1998年3月,应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洪毅教授的邀请,作者主持了欧成伟先生的学术演讲)_法律论文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与前景——(注:本文是作者于1998年3月应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弘毅教授的邀请,主持“欧成威先生纪念讲座”的学术讲演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讲演稿论文,中国论文,学法论文,法制论文,学院院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的进程已经并且将继续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导引着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是在这一进程中,中国的法律生活世界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历史性变化。这种变化可以用一个命题来概括,即:法制现代化。实际上,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因此,在本文中,我将首先对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加以概览式的回顾,然后着力分析1978年以来中国法律发展所呈现的革命性的变化,并且在这一基础上探讨走向新世纪的中国法制建设将要面临的时代挑战。

三次历史巨变与三大法律革命

20世纪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纵观这一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曾经发生过三次历史性巨变,即:1911年的辛亥革命,1949年人民大革命的胜利,以及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尽管这些历史巨变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趋势,法制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些历史演进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并且衍生出前后相继、逐次提升的三场法律革命。

在这里,法律革命指的是什么?按照哈罗德·J·伯尔曼的理解,首先,革命这个词不仅用于指新法制借以产生的最初暴力条件,而且也指法制得以确立所需要的整个时期。其次,一个全方位的革命,不仅涉及到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视野,新的法律结构,以及新的一套普遍价值和信仰。再次,革命的法律方面,就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结构,确立了一种新的法律正义标准及其运作机制,从而给新的社会生活系统提供有效的规范与制度支持。第四,每次革命都可以这样看待:与其说它造成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每次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地产生一种新法律,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主要目标。

下面我就来扼要地分析这三次历史巨变以及由此产生的三大法律革命的性质与特点。

20世纪的中国社会以1911年的辛亥革命为标志,揭开了民国时代的序幕。旧的社会统治类型被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具有西方色彩的政治架构。政治革命推动了法律的转型和发展。在此之前,曾经发生过清末的法制改革运动,兼采西法,悉心考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这场运动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晚清皇朝统治,并且持续十年之久最终走向失败。而辛亥革命所创造的法律发展模式则具有革命性意义。它要实现从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秩序向近代民主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转变。因此,它的主要特点是:规定中华民国是共和国,并且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以责任内阁制为特点的中华民国政治体制;按照西方民主自由的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及营生自由的原则;确立了以司法独立、辩论、公开审判等为主要内容的近代司法体制,等等。然而,新的政治法律秩序虽然已经建立,但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因此,刚刚获得的进步的法制建设成果,很快被军阀政治所摧损。其后的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仿效大陆法系传统,在国家与社会本位原则的指导下,创设了“六法全书”体系,但这一体系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化色彩比较浓厚,突出强调对“法统”的维持,因之这一体系的价值基础是大可怀疑的。

1949年人民大革命的胜利,揭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崭新篇章,产生了20世纪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这场法律革命实际上是要推动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秩序向新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更替。在建国开初的几年里,经过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斗争,一个稳定而统一的社会及法律秩序建立起来了。这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创设了十分有利的社会条件。并且,以1954年宪法为核心的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的确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在后来的历史岁月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遇到了挫折。

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当代中国法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这是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场划时代的革命。这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本质性意义,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理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邓小平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他特别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成为当代中国法律革命的一个基本目标。很显然,这是中华法律文明成长历程中的一场深刻的革命。这场法律革命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它要求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第二,它建立了一种现代型的法律秩序,一个以宪法为主导、公法与私法相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区别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架构正在形成;第三,它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价值体系的确证,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第四,这也是一个包涵了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强调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第五,它也意味着在“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下,在统一的中国,香港、澳门回归后,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逐步形成一国多法的整合性的法律架构。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特征

从全球角度看,不同民族或国度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和民族传统。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样的特点。况且,一定社会、地区和国度的法律发展,总有自身特定的价值系统。这些特定的价值系统,随着文化的传播与相互影响,又会形成反映某些国度共同生活条件的法律发展类型。在激剧变化的现代化运动中,若干不同的法律发展类型往往演进成为具有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变革道路的法制现代化模式。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人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所展开的一场法制变革运动。它总有体现本民族本国度生活条件的法律精神以及作为这一精神载体的法律制度。因此,探寻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乃是近现代中国的百年之梦。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变革过程中,从中国国情的具体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发展道路,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和模式。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外来的法律发展经验和模式进行具体的辨析,我们才能把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地位和世界性意义。毫无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制转型过程中,对于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应当加以继承与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与世界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甚或某种危机。但是,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实间条件下所发生的一场法制创新运动,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从而与其他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模式迥然相异。

从法律与社会的关联角度来分析,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品格主要体现在:

第一,从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传统背景来看:不同民族和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不同的历史起点,往往极大地影响着这些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格局。在西欧,法制现代化发轫于有着兴盛的都市的封建或专制国家;在东欧,它们则来自于高度独裁而低等城市化的国家与社会;在日本,法制现代化过程起源于一个略具独特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而在中国,它则是在一个人类历史上最悠久的帝制,即一种基于特殊类型的“文士——官僚”制度崩溃后形成的。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古老的中华法系的逐渐式微乃至解体,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在法律生活中,人治主义影响根深蒂固。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制不够完备,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中国法律转型的历史起点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转型过程的复杂性和法律发展的基本面貌,决定了这场法律革命的长期性和艰苦性,不可能企望现代化的法制在一个早上醒来就已经建成,而必须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持之以恒地推进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第二,从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来看: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中国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因而是一个漫长的法制变革过程。这个过程从发展序列上看,体现了阶段性与连续性的辩证统一;从法律发展类型上看,则意味着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历史性、创造性的更替。而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存在着一个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往往会出现二元结构的现象,亦即人治型法律秩序与法治型法律秩序的二元并存。这种二元结构的法律秩序状态不应当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而应当通过法制改革来促进人治向法治的尽快转化,避免或减少二元法律秩序结构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

第三,从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来看: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一项时代使命。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之点,就在于将现代民主政治牢固地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之,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人民民主,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体现了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要求,也反映了世界法制变革的一般趋势,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这个目标包涵着以下两个要义:一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二是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的进步。

第四,从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来看:推动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当代中国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来自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建立现代民主政治,二者共同汇合成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法制现代化是这一主旋律的强劲回响。其中,经济条件是我们理解这一进程的一条主线。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创设一个法理型的现代法律秩序系统。现代市场经济在当代中国的充分发展,必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开辟广阔的前景。

面向新世纪的法理学思考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是很不平常的,特别是在21世纪正在迅速向人类走来的时候。回顾一个世纪中国法制变革的进程,展望21世纪中国法律发展将要面临的挑战,我认为以下若干问题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

其一,如何看待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冲击?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在这一剧烈的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并且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因此,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无疑是引起中国法制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但是,现代化并不等同于西方化。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西方化”所表明的只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西方特征,这一词语是建立在和那些首先实行现代化的国家的模式之联系上的,但这些模式决非只同西方国家有关系,同时并非所有西方国家都已经高度现代化了。再者,西方社会发展虽然是现代化的或科技化的,但西方模式却含有非科技性的因素,如宗教、文艺等。因此,现代化不必等于西方化。实际上中国法制的变革并非完全是由于西方冲击的产物。促成中国法制变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并不是唯一的终极的原因,甚至不是主要的原因。中国法律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革命性进程,乃是内部因素与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它有其固有的特殊轨迹,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西方的冲击不过是这个综合动力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尽管它是很重要的力量,但它终究要通过内部的复杂变量发生作用。正是中国社会内部因素和条件的综合作用,形成了中国法制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

其二,如何理解传统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传统与现代化作为一对难解的纽结贯穿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之中。中国法制变革及其现代化是否意味着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的丢却?我们知道,法律传统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它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因此,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诚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系统。它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历史差异性是很明显的。这种差异性本身,构成了传统法律文化因素对当代中国法制变革过程影响的时代限度。但是,这样的法律价值系统,深刻地影响着生活在这一历史条件和地域空间范围内的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制约着他们的法律态度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铸造着具有特殊意味的民族的法律精神品格。在迅速走上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当代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影响今天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有待于人们去开掘的历史遗产。诸如,对现行法律的道德评价,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建立秩序的责任体系,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完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的历史借鉴。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传统在现代生活中的存留,实际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及其法律发展的客观需要。一个社会无论其发展变化是多么迅速,它总是无法摆脱与过去的纽带关系,也不可能与过去的历史完全断裂。这种纽带关系反映了社会对一定秩序状态的要求。法律传统的内在价值,就在于它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种要求。离开一定的法律传统,社会秩序的内在历史根基是不牢固的。因此,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如何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这确实是一个跨世纪的时代论题。

其三,如何认识法制变革进程中的政府功能?

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东方国家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东方社会法制转型历史过程中,国家与政府的行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其总体来说,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强有力的官僚体制和国家机器;二是根据变革目标的需要建立法律机构,编纂成文法典;三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起草过程。中国是一个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管理功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正确有效的调控干预,需要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经济社会与法律发展的时代重任。当代中国的改革把整个社会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在向新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运行过程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失范”现象,政府权威日见下降,法律及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效率偏低,国家及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能力日益减弱,社会不公正问题远未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这种状况若再继续发展下去,势必将严重地妨碍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妨碍良好有序的社会结构的确立,从而使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过程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当我们向新法制过渡,选择和建设新的国家功能模式时,一定要从自己国家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自己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特点以及自己民族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只有植根于自己国家的国情和能够应付各种挑战的国家功能模式,才是有生命力的。在中国,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诚然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制成长的现实需要。所以,拥有强有力的国家能力,乃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自觉意识。

其四,如何把握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之关系?

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进程。这一革命性的进程,深刻地改变了人类法律生活世界的面貌,推动着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因此,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时代趋势。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史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从地区范围内的法律共同性到跨地区的法律协调发展直到法律国际化的发展阶段。这一历史性的趋势所体现出来的乃是人类法律文明交融与创新的激动人心的法律场景,是法律变革进程从民族国家走向国际市场的时空超越。因而,这一时代走向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一方面,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普遍性认同和信仰,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法治理想与理性追求;另一方面,它也根源于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要求,根源于以信息革命为媒介和动力的社会发展的全球意识,根源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强劲趋势。因之,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充分体现了人类在由必然向自由飞跃的征途上法律文明成长的历史足迹。所以,在当代中国法制转型过程中,必须大胆借鉴和移植外域法律文化中的有价值成分。但是,应当看到,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弭。相反,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因此,法律发展的本土化决不因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而丧失自己存在的历史地位。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发展的本土化趋势愈益强劲。中国社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着法制现代化在中国的具体推进,不能不打上民族的印记。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显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最具有民族性和本土化特质的法律,也最具有全球性和国际化。

结语

21世纪正在快速地向我们的世界走来。约翰·奈斯比特在《亚洲大趋势》一书中说过这样一番话:亚洲巨变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发展进程。不论对亚洲还是全球而言,它正一天天逼近。当我们迈向下一世纪之时,亚洲的现代化进程必将更新这个世界。而在其中,中国的发展经历更是一个奇迹。是的,在即将迈向另一个千年世纪的时候,我们大家都在深深地关切着我们的国家社会变革的进程,关切着伴随社会转型而展开的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趋势,也关切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所出现的机遇和面临的挑战。诚然,在这一跨世纪的变革进程中,我们还会遇到许多困惑、矛盾和挑战;但是,我们坚信,当代中国法制变革进程充满着光明的前景,一个具有浓郁中国色彩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必将展现在世界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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