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按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贡献分配——与《究竟是按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贡献分配?》一文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所有权论文,贡献论文,一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4)09-0016-06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2期第161—165页转载了题为《究竟是按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贡献分配?》(以下简称《分配》)的文章,就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提出了许多“创新”的观点。笔者对其中的一些见解不敢苟同,试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几点看法,与原文作者商榷。
一、正确领会劳动价值论的实质和精髓
劳动价值论的实质不是指价值是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而是指,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是活劳动。就是说,价值实体是活劳动而不是劳动过程,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非劳动要素不能创造价值,它只是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理解这些基本观点的枢纽或精髓就在于正确掌握劳动二重性理论。可是,《分配》一文没有真正领会劳动二重性理论,混淆了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错误地认为非劳动要素既然参与了劳动过程,也就创造了价值。
1.不能混淆劳动和劳动过程
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理论,深刻地分析了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认为,二者虽然是同一生产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他说:“如果我们把价值形成过程和劳动过程比较一下,就会知道,构成劳动过程的是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在这里,运动只是从质的方面来考察,从它的特殊的方式和方法,从目的和内容方面来考察。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同一劳动过程只是表现出它的量的方面。所涉及的只是劳动操作所需要的时间,或者说,只是劳动力被有用地消耗的时间长度。”(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21.)在考察劳动过程时,所关注的是各具体劳动的特殊目的(如使棉花变成棉纱)、工人的特殊操作方式、生产资料的特殊性质、产品的特殊的使用价值等等,因而,由具体劳动构成的每一具体劳动过程是各不相同的。“棉花和纱锭充当纺纱劳动的生产资料,但是不能用它们制造线膛炮”,(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14.)而创造价值的劳动则是无差别的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支出,是一般的抽象人类劳动,“就纺纱工人的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劳动,是价值源泉来说,它却和炮膛工人的劳动毫无区别。”(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14.)可见,价值形成过程只是一般的无差别的劳动的支出,价值实体是抽象人类劳动,衡量价值的尺度只是劳动的量,而非劳动的具体性质和内容。至于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则是通过特定的劳动方法、内容,达到特定的目的——生产出特定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混同起来,更不能转换概念,把活劳动创造价值,价值的实体是劳动,说成劳动过程创造价值。当然,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又是有联系的。这是因为,劳动过程是创造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依托劳动过程创造合乎目的的使用价值,才能同时创造出价值,价值才有了载体。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是同一生产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但是,它们毕竟是在性质上存在差别的两个方面,在理论分析上就不应该将它们混淆起来,正如价值和使用价值虽然也是同一商品的不可分割的两个不同属性,但在理论上也不能混淆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正确领会劳动二重性理论,区别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就成为理解劳动价值论的枢纽所在。
《分配》文中多处将劳动和劳动过程混为一谈。它虽也提到劳动二重性理论,却说:“事实上,劳动是劳动主体——人与劳动客体——物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创造价值的过程,而且价值创造与使用价值创造也是内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过程。”“抽象劳动寓于具体劳动之中,价值寓于使用价值之中,价值的创造和使用价值的创造是形与神之间互相依赖和渗透的关系。”(第165页)这里可明显看出作者没搞清楚马克思关于劳动过程与价值形成过程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他们一番“形神渗透”和“统一”,就把价值创造和使用价值生产的区别都抹煞得一干二净,把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的劳动过程混同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并在这些错误前提下推论出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价值。
2.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
劳动过程的不同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上起着不同的作用。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价值通过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上,而活劳动则创造出新价值,它相当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对于生产要素在价值的形成和转移中的作用,马克思作了精辟的阐述。他说:“纺纱工人的劳动,就它的抽象的一般的属性来说,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把新价值加到棉花和纱锭的价值上;而就它的具体的特殊的有用的属性来说,作为纺纱的过程,把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从而把这些价值保存在产品中。”(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26-227.)又说,“把新价值加到劳动对象上和把旧价值保存在产品中,是工人在同一时间内达到的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虽然工人在同一时间内只劳动一次),因此很明显,这种结果的二重性只能用他的劳动本身的二重性来解释。在同一时间内,劳动就一种属性来说必然创造价值,就另一种属性来说必然保存或转移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25.)
那么,抽象劳动是怎样通过“把新价值加到劳动对象上”而创造新价值,具体劳动又是怎样通过“把旧价值保存在产品中”而创造出使用价值的呢?马克思指出:“工人保存被用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或者说,把它们作为价值组成部分转移到产品上去,并不是由于他们加进一般劳动,而是由于这种追加劳动的特殊的有用性质,由于它的特殊的生产形式。劳动作为这种有目的的生产活动,纺纱、织布、打铁,只要同生产资料接触,就使它们复活,赋予它们活力,使它们成为劳动过程的因素,并且同它们结合为产品。”“如果这个工人改行当木匠,……,他通过自己的劳动加进价值,并不是由于他的劳动是纺纱劳动或木匠劳动,而是由于他的劳动是一般的抽象的社会劳动;他加进一定的价值量,并不是因为他的劳动具有特殊的有用的内容,而是因为他的劳动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因此,纺纱工人的劳动,就它的抽象的一般的属性来说,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把新价值加到棉花和纱锭的价值上;而就它的具体的特殊的有用的属性来说,作为纺纱的过程,把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从而把这些价值保存在产品中。由此就产生了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所得出的结果的二重性。”(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26-227.)就是说,生产资料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被“结合为产品”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劳动者通过抽象劳动“加进新价值”,创造出新价值。
以上分析说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共同参加的劳动过程中分别起不同的作用。生产资料通过具体劳动将自身原有价值——物化的过去劳动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去,在此过程中,劳动对象通过劳动工具的作用,也同时被改造成为新的使用价值。劳动者则通过自身的活劳动,不仅创造出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而且能带来价值的增殖,即剩余价值。只是因为,“工人不保存旧价值,就不能加进新劳动,也就不能创造新价值,因为他总是必须在一定的有用的形式上加进劳动;而他不把产品变为新产品的生产资料,从而把它们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他就不能在有用的形式上加进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33.)所以才不仅需要能创造价值的劳动力,而且还需要生产资料。可见,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不同,作用迥异。很重要的一点是:非劳动因素不能创造价值,能创造价值的是劳动力的活劳动。
反观《分配》一文,许多论述显然违背了马克思关于非劳动因素不能创造价值,能创造价值的是劳动力的活劳动的要旨。如该文写道:“同样是物与人相结合的生产劳动,从马克思的价值观出发,就只能看到人的劳动的作用,而排除了物的价值创造作用。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斗争理论。”“因此,承认非劳动要素价值创造作用,并不违背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而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具体观点。”这些观点把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看成是“同样”的,居然把劳动价值论说成是为了阶级斗争的需要看偏了的片面观点,否定它的客观的科学意义。这种观点与其说是“发展”,不如说是阉割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髓,重新塞进了马克思批判过的糟粕,完全与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正是由于把劳动等同于劳动过程,把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劳动过程创造使用价值歪曲为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分配》一文才把“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解为按各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分配,把“劳动价值论”说成是“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反对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理论吗
《分配》一文自称“发展”实为歪曲了劳动价值论,硬说各种生产要素都共同创造价值,将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解为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分配,然后提出两个观点:“按劳分配的现实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最终理论依据是按贡献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以承认其价值创造作用为基础的按贡献分配,而不是按所有权分配。”这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
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也各有不同的决定规律。劳动价值论反映了价值创造的规律,价值分配则要遵循生产、流通与分配的相互关系的规律,归根到底要取决于这些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任何一个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社会,劳动者都只能以不同的方式归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支配,创造出来的产品,都不能全部归劳动者所有,都不存在“谁创造价值谁就拥有价值”。所以,劳动价值论从来就不是分配的理论依据,分配的理论依据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按所有权分配的规律。马克思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剖析了资本家是如何根据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工人创造的产品。在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资本家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购买劳动力,支付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获得在一定时期支配、使用劳动力的权利。经过生产过程,雇佣劳动者创造出新的产品,其价值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由于这些产品(连同它的价值)是资本家消费其所购物品后带来的,当然全部归资本家所得。马克思深刻而明白地指出:“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像出租一天的任何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商品由它的买者使用;劳动力的所有者提供他的劳动,实际上只是提供他已卖出的使用价值。从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场时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把劳动本身当作活的酵母,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的要素。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像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10.)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过程一结束,产品就不属于雇佣工人了,他除了拿回先前垫支给资本家使用的劳动力的价值之外,什么东西也得不到。他还能按照自己创造的价值参与分配吗?如果将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延迟支付这一影响人们视线的因素排除开,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的买卖和使用关系,而不是分配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起作用的只是所有权,而不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正是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改变了以往独立劳动者占有自己劳动产品的规律,使资本家能够无偿地占有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40.)“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44.)这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权的必然要求。
如此看来,谁劳动谁所得,这本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是有条件的,条件就在于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即只有当劳动者自己拥有生产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资料时,他才能独立地进行生产,才能成为劳动产品的主人。缺少这一前提条件,则无论在任何社会里,都不会是谁劳动谁所得。马克思多次以奴隶和农奴为例,说明在人身生产条件从属于物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的场合下,劳动者不可能拥有自己劳动的成果。他还对比了独立小生产者和雇佣工人,揭示了为什么前者能得到他劳动创造的全部产品而后者却不能的本质原因,指出在自耕农的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注: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09.)还说,独立小生产者“能够自己占有他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他的产品价值超过……平均价格的余额没有被第三者即老板占有,并不是靠他的劳动(就这方面来说,他同其他工人毫无区别),而是仅仅靠他占有生产资料。因此,仅仅由于他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他自己的剩余劳动才归他所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41.)因此,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笼统地说“谁劳动谁所有”是不能成立的。在私有制条件下,按所有权分配是一个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不管人们对它抱赞成或者反对的态度,它都必然贯彻和实现自身的要求。(吴宣恭2002年)
《分配》一文还认为:“按所有权分配其实是一种剥削理论,是受到马克思坚决批判的。”“马克思是站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立场上提出资本主义的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理论的,即马克思是反对资本主义按所有权分配的,……如果按所有权分配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那么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别人的劳动的剥削行为也变成马克思主义观了。”这又是犯了概念混乱的逻辑错误。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从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总结出来的共同规律。正如他所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刺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63.)从古希腊的奴隶制到资本主义制度,历史经历了几千年,尽管无数有正义感的人士谴责过这些不合理的制度,但由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这一规律仍然历久不变。至于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则是为了消灭资本主义按所有权分配关系的基础,而不能认为他反对按所有权分配的客观规律。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创始人,马克思始终强调,只要出现规律存在的条件或基础,规律就一定会发挥作用。这是任何人也反对不了、改变不了的。可改变的只能是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或基础而不能改变规律本身。实际上,正是从科学发现所有制决定生产、流通和分配关系这一规律出发(剩余价值理论是这个规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特定表现),马克思才把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种种不合理关系,包括分配关系的必要条件。对此,作者也模糊地似有觉察,写道:“当然有人认为,马克思不是反对资本主义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而是反对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这听起来有道理。但笔者认为,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就是马克思所反对的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别人劳动的剥削行为。”这话也是有毛病的。第一,作者仍然分不清马克思究竟是反对“按所有权分配”的规律或是反对“按所有权分配”的行为及其条件。第二,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不再分离,哪里还存在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别人劳动的条件呢?不仅如此,作者对分配方式由什么决定的错误认识,还在下面指出的问题中暴露出来。
三、分配方式不是由政权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不同要素所有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进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分配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通过决定经济基础的性质间接地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正如列宁所说,“资本家阶级究竟依靠什么对全体工人大众进行统治呢?它依靠的是,所有工厂、矿山、机器,劳动工具都掌握在资本家手里,归他们私人所有;它依靠的是,大量土地掌握在它们手里。”(注:列宁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80.)可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交换、分配关系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第一位的,起决定作用的,而上层建筑包括政治、国家、政权是第二位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决定了享有生产资料所有者利益的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保护他们的所有者地位和所有权及其利益,而不是相反地由政治、国家、政权这些第二位的东西决定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分配》一文的作者显然没搞清楚所有制与生产关系其他方面(包括分配关系)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如他谈到:“所有制只是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生产的全部内容。因此,所有权只是影响分配的主要因素之一,生产、国家行为等这些因素的作用甚至更重要。”“非社会主义社会有劳动价值论的价值生产理论,却没有按劳分配的合理分配机制,原因很简单,在那些社会,劳动阶级没有上升为统治阶级,他们的劳动价值论无法贯彻到分配领域,自然就无法表现为合理的按劳分配方式,而是被扭曲或异化为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因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占统治地位,他们就主导着对自己有利的分配方式。”当然,所有制不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不包括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但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交换、分配关系。国家政权对包括分配的经济关系虽然也能起一点影响,只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只能在基本经济制度的范围内,对经济关系进行部分的,甚至是细微的调节。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存在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关系,基础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不是由于劳动者不掌握政权。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一天,雇佣劳动者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只能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工资,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则无偿占有和共同瓜分剩余价值。资产阶级国家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必然维护剥削和瓜分剩余价值的关系。奇怪的是,《分配》还说:“能否贯彻实行按劳分配,取决于政治上劳动阶级是否掌握国家政权,经济上是否排除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分配的干扰。”试问,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阶级已经掌握了国家政权,能在私人资本主义企业里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吗?显然不行。否则,岂不是侵犯了这些企业的所有权和合法的非劳动收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违反宪法规定?其实,劳动产品归资本家所有并不取决于资产阶级是否掌握国家政权,而是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只是在公有制内部实行,非公有制企业就不实行按劳分配。对这些不同分配方式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政权的性质。
四、按要素分配不能替代按劳分配
《分配》的作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人人劳动为前提,以承认要素价值创造作用为基础的,补偿性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是按贡献分配,是否一定还需要按所有权分配呢?前者着眼于要素贡献,后者着眼于要素所有权,如果两者能够统一起来,后者以前者为基础,那么按要素分配和按所有权分配就是一回事了。”“只要有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不再需要什么按劳分配了。”看来,他们不仅曲解了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而且混淆了以不同所有制为基础的分配方式,为只在私有制社会实行的“按要素分配”戴上社会主义的桂冠。为此,有必要探讨一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及其存在的根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生产力发展情况相适应,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并存必然决定多种分配制度并存。在纯粹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在私有制经济中实行按要素分配;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在多种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反映了人们的不同经济关系,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分配制度。
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劳动产品的共同主人,没有谁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剥削别人的剩余劳动和产品。人们之间剩下的差别只体现在劳动上面,在分配生活消费品时,只能以劳动为尺度,根据各人提供劳动的质和量的不同,从共同所有的产品中分配到应得的份额。而且,在公有制条件下,随着剥削者和剥削行为的消失,劳动者的收入不仅仅局限于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不但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最终都将返还到劳动者身上,劳动者直接分配所得也将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添上过去被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定部分。可见,按劳分配无论在产生的依据、分配尺度、分配内容、分配水平及分配所体现的人们的生产关系等方面,都体现出劳动者的主人公地位,及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吴宣恭2003)它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这一前提下才能实行的分配制度,与按要素分配,即资本得利润或利息、土地得地租或租金、劳动得工资的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在私有制条件下(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有经济中),只能实行按要素分配,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对要素的所有权,按各自拥有的要素份额参与分配社会新创造出的价值。它的实质是按产权分配,而不是因为各种要素都能创造价值。马克思关于产权与分配的关系的理论揭示了按要素分配的依据。他认为,在私有制的社会里,生产要素归不同的主体所有,由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具有各种排他性的功能。要进行生产,就要承认要素的所有权,以付出一定回报为条件,得到要素所有者的同意,才能使用归他们所有的各种要素。因此,产业资本家必须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订立契约,并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让渡给他们作为代价。排他护权,垄断得利,转让分享,就是所有权的一些重要功能。这无论对人力要素或者物质要素的所有者都是一样的。因而,在生产要素归属于不同所有者的条件下,必然产生按要素分配的关系。(吴宣恭2002)马克思以地租为例说明这种关系:“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业等等)。”(注: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53.)
那么,如何正确地理解按要素贡献分配呢?首先,生产要素的贡献不是指生产要素创造价值,按贡献分配不能理解为按照它们所创造的价值分配。因为,物质生产要素不能创造价值,无法了解它们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工资只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劳动者并没得到他们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其次,按要素分配也不是按要素创造的使用价值分配。因为,使用价值是互不相同的,无法衡量和比较,不能作为分配的尺度。分配的对象只能是价值,不能拿使用价值来直接分配。即使想按要素在使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来分配,也必须先搞清楚使用价值的价值,但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同使用价值的量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再者,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不是分配给要素,而是分配给要素所有者的。许多要素所有者,如利息、地租、股息等的获得者,并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是处在价值和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之外的。要素所有者之所以能够参与分配,是靠他们对要素的所有权。
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只能理解为,它们的所有者提供了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亦即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条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为了动员各种要素投入劳动过程,更有效配置资源,必须使要素所有者根据这些贡献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对劳动者来说,他们的价值就在于把自己的劳动力交给企业支配和使用,按贡献分配就是按劳动力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可见,按要素贡献分配与按劳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不能将它们混同在一起。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在产生的条件和反映的本质关系上存在根本区别,不能将按劳分配统一或归入于按要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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