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网络视角下青少年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以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朝阳区论文,之家论文,北京市论文,为例论文,中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80(2015)05-0045-06 DOI: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15.05.007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达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70%以上的犯罪主体是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说,青少年犯罪已然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之一。但同时“青少年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较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几率高。未成年罪犯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将其与社会隔绝进行教育改造,不仅难以使未成年罪犯形成完整的、健康的人格,而且在刑满释放后的较长时间里无法融入社会。”[1]此外,“以社区矫正代替司法矫正,既避免青少年与其监护人和亲朋的隔离,符合了青少年再社会化的需求,又减轻监禁给青少年带来的身心伤害,满足了人性化的需要,从而实现对青少年的人格重塑,进而从根本上控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2]这样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理想方式之一。 一、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呼唤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政策网络的出场 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的平台上,通过全面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通过各种形式来管理、教育和改造符合条件的各种犯罪分子。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外来事物,从制度移植到适应本土环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发轫于2002年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和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等三个基层社区正式开启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现实实践规模来看,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了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全国91%的地(市、自治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 政策网络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回应了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社会公共问题复杂化、资源和权力相互依赖性、全球公民社会结社运动等多种复杂社会情境。按照罗茨的看法,政策网络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治理模式,具有一些自身特有的特征:一是行动主体的相互依赖性;二是网络成员交换资源和协商利益的持续互动;三是互动按照“游戏规则”进行,并能产生信任;四是国家干预之外的社会实质性自治,政策网络具有自主性且能进行自我治理[3]。政策网络对于整合社会信息和资源应对复杂社会问题、推动公民规范化和制度化政治参与、减少信息和交易成本以及协调各方主体利益、实现互利共赢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4]。 当前社区治理日益呈现出“去中心化”的趋势,传统社区治理模式日益加剧的不可治理性迫切要求转型和升级,一种吸纳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及公民等社会利益主体,调和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并促使其采取联合行动的全新治理模式——政策网络治理逐渐成为传统社区治理模式的替代品。“社区的政策网络既能描述社区主体间的关系方式和实现形式,也能成为社区治理问题的分析框架、问题解决的路径及工具,为预测社区治理的良好结果或产出提供了科学理性的分析基础。”[5]社区矫正作为当前社区治理层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样也离不开政策网络的大力支持,二者具有天然的内在契合性。与传统的青少年监禁行刑和劳动教养政策相比,社区矫正政策更加突出和强调“政府、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合作”[6],是中国场域和背景下走向“治理”的典型案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非政府组织(NGO)、志愿者和被矫正对象等众多行动主体共同构成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政策网络。 二、“阳光中途之家”政策的试点与政策网络的初步形成 “中途之家”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六世纪欧洲宗教组织为一些服刑期满而又无家可归的人提供的临时的过渡性的住所。中国大陆第一家“阳光中途之家”于2007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成立之初意在探索破解“两类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回归难、接纳难、安置难、就业难等瓶颈问题,维护首都和谐稳定以及创新社会管理。截至2011年6月份,北京市各区县“阳光中途之家”总建筑面积达到15000多平方米,先后对“两类人员”共开展教育服务12200人次,通过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和技能培训,促进了“两类人员”就业,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能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人员的就业率达到100%[7]。通过梳理和分析北京市各区县“阳光中途之家”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我们可以大体上勾勒出整个青少年社区矫正政策网络形成的基本路径和演化轨迹。 (一)政策网络中的互动关系分析 完整意义上的政策网络至少应该包括行动者(网络中的人、事、物)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关系的联结和性质)两大要素[8]。现实问题的复杂性、资源的稀缺性、信息的不对称和智力的不完备性使得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依赖度增强,建立在持续互动关系基础上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催生了政策网络的形成。在政策网络中,各行动者由于所掌握的资源和先天禀赋的差异使得它们出现了权力和地位的不对等,而在政策网络中处于不同的位置。 1.行动者的资源依赖关系。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组织最关心的核心议题,任何组织都没有足够的资源达到自给自足,组织必须通过与外界环境交换来获得生存所必需的资源[9]。每个组织所掌握的资源数量、类型和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以及它们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资源的能力的显著差异,使得政策网络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资源依赖呈现出一种“强依赖”[10]和“非均衡性依赖”(亦叫做“非对称性依赖”)[11]的格局。在“阳光中途之家”成立初期,我们很清楚地发现了行动者之间具有很强的资源依赖关系,并且这种依赖关系很不对等。“阳光中途之家”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家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主办的“社区矫正管理培训中心”,成立之初就带有很强的官方色彩。政府部门由于掌握了最初议程和行动的主导权,因而处于强势地位,对于其他社会组织依赖主要源自社区矫正工作特殊职业技能和职业化发展的需要,故这种依赖是有限的和有选择性的。相反,其他社会主体则对于政府部门表现出了全面而强烈的依赖感。 2.行动者在政策网络中的位置。分析和梳理政策网络中各主体的位置对于我们理解政策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政策网络的形成、演化和变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网络结构中行动者的位置是区分政策共同体和议题网络的重要因素”[8],我们可以根据行动者与决策中心的距离远近将其划分为政策共同体和议题网络。在选取北京市朝阳区作为“阳光中途之家”政策最初试点过程中,我们看到由国家司法部、团中央、北京市司法局、朝阳区政府以及朝阳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卫生局、劳动局等政府机构组成的政策共同体对于该项目的论证和试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为“阳光中途之家”的立项、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和支持[12]。此外,由一些国内外刑事、社会学、新闻传媒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组成的议题网络对于加速该项目论证的成功和试点发挥了推动作用。 3.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阳光中途之家”成立之初,以国家司法部、团中央、朝阳区政府、朝阳区司法局等在内的政策共同体发挥了核心的功能,它们一起主导了核心议题(如图1所示),即“阳光中途之家”成立的必要性。而处于外围由专家学者、社会专业组织和新闻媒体组成的松散的议题网络主要发挥了辅助功能。其中专家学者主要是利用专业的理论知识论证该项目的可行性,起到权威裁判者的角色。社会专业组织则主要是游说政府部门展现自身的专业,希望借此加入该项目之中。新闻媒体界则主要是利用自身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最新信息,起到了义务宣传员的角色。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由专家学者、社会专业组织和新闻媒体组成的外围议题网络可以参与到“阳光中途之家”项目的论证和讨论之中,但这主要还是处于后期阶段和非核心问题方面。政府部门与这些主体在互动的过程中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基本上项目论证会的组织、参会人员的选择和会议后续报道的内容等都由政府部门按照自身的需要决定,其他主体主要处于配合和辅助的地位,呈现出显著的“中心—边缘”结构。政策网络视角下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研究&以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之家”为例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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