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腐败的原因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腐败论文,干部人事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干部政策、法规,确立起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制度,这一制度很长一段时期内在我国的廉政建设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这一干部人事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屡屡出现不和谐的现象,干部人事腐败问题在我国的出现与蔓延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本已非常严峻,而干部人事腐败问题则无异于雪上加霜,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与关注。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上严肃指出:“一些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也自觉不自觉做了这种‘官本位’意识的俘虏,于是跑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出来了;弄虚作假,虚报浮奈,骗取荣誉和职位的现象出来了;明哲保身,不思进取,但求无过,一切为了保官的现象出来了;以权谋私的现象出来了。”[1]为此,他一再强调,干部人事腐败问题为害最烈,要坚决煞住这股歪风。因此,探求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以堵其源头已成为实际工作部门与理论界的共同当务之急。
一
干部人事腐败问题中最典型的当数“卖官鬻爵”。它本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封建时代“官场”上的一个常见的现象。而在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再生这一现象,一则说明了这一现象的顽固性,再则说明了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的复杂性。因此,探讨这一现象再生的原因,不能仅仅拘泥于社会制度,而应该从权力本身的特性、具体制度的缺陷、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等多方面去寻求答案。
(一)干部人事腐败问题同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利益属性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权力自产生以来就具有利益属性。这种利益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他性,即权力主体按照社会要求正常行使权力,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获得一定的利益;二是利己性,即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使其本人获得一定的物质上的与精神上的利益,尤其是非法的权力行使更可以为其带来巨大的非法的物质利益。正是这种利益属性,成了人们追求权力的最基本的动力。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获得权力,只有那些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有可能成为权力主体,也只有他们才有可能不断得到提拔,从而成为更高一级的权力主体。对于那些既无才能也无“财产”的人来说,财产欲是他们的基本欲望,权力对他们来说可望而不可及。而对于那些具备了一定物质条件的人来说,权力欲则可能成为其财产欲的自然延伸。因为权力欲的满足,完全可以使其财产欲得到更高程度的实现。花钱买官也就应运而生。可以说,只要权力具有这种利益属性,人事腐败就有存在的可能。我国在解放以后大大淡化了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事腐败现象的产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各级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是必然选择,否则只能导致更大程度的腐败。但这样做的结果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刺激了一部分人的权力欲,为干部人事腐败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动力源泉。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大量出现,因腐败而得到非法的物质利益使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更加明显。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干部人事腐败问题应运而生。
当然,并非存在权力的利益属性,就必然会有人事腐败问题的出现。事实上,古今中外无不强调权力的利益属性,但人事腐败并没有成为一种“通病”。如果有相应的、完备的法律与制度来约束权力的获得过程,这种腐败也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在我国,用于规范、约束权力获得过程的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偏差,正是这些缺陷导致了人事腐败问题的产生与蔓延。
(二)我国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存在不少弊端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在权力获得方式上,以任命制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掌握着人事任命权的领导干部在权力任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能获得他们的信任与认可,便有可能堂而皇之地获得权力。某些无德无才的人往往就会对这些领导干部施以“浑身解数”,而这些领导干部只要稍有松懈,便有可能堕入深渊。郑元盛(原江西省广丰县委书记)、王新康(原河南滑县县委书记)等人的人事腐败案,无不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其二,在人事任命权的行使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这种权力大多集中在党政一把手手中,尤其是党委书记手中。经党政一把手圈定的任命人员名单,其他领导成员往往难以发表反对意见。人事腐败案件中的主角大都是各地的党政一把手,原因也就在此。其三,在人事任命的程序上,既缺乏一定的规范,也不够公开。对于人事任命的程序,我国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与制度,但有些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如在人事任命过程中,要求对拟将任命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及系列考察,在做出最后决定时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察仅仅是人事干部去履行一下程序,有的甚至连这样的程序也可以省掉。在做出最后决定时,往往是党政一把手一锤定音。因此,卖官者在受到查处以后,不少人仍坚持认为他们并没有违反规定,而是正常地行使人事任命权。原河南省鹤壁市市长朱振江就是这样的一位代表人物,他在受到查处以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仍一再声称他“并没有违背程序”[2]。权力任命过程也缺乏公开性。任命对象的确立、考察,最终任命的决定,任命对象的具体情况等都缺乏透明度,人民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而导致了某些无德无才甚至劣迹斑斑的人竟能“飞黄腾达”的滑稽闹剧的出现。山西省汾西县原乡镇企业局局长孟永明曾因犯有贪污罪而受到查处,然而他在对原县委书记郑泽生等人大肆行贿以后,竟被任命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如果不是检察院的坚决抵制,贪污犯也许真正成为了反贪局的局长[3]。其四,在对掌握人事任命权的领导干部的制约与监督上,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我国,人事任命权是由党委来统一行使的,纪委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人事任命的决定权,但这种权力十分有限。党委的决定基本上就是最终决定,人大只能是履行一下任命的程序。这种人事任命权实际上集中在党政一把手手中,对他们的监督自然十分必要。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虽然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但事实上它仍是我国一切监督中最大的盲区,即使存在一些监督也大都是软弱无力的。
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任用标准上的偏差也是导致人事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尽管我国一再强调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过分注重了“才”的一面,而忽视了“德”的一面,过分注重了政绩,而忽视了思想政治素质,致命某些思想素质不高的人占据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领导岗位,尤其是掌握人事任命权的岗位。原河南省周口地区行署专员曾锦城曾被誉为“桥梁专家”,原河南省鹤壁市市长朱振江曾取得30多项科研成果和发明创造,他们都有较高的才能[4]。但他们明显不具备相应的思想素质,明显缺乏对腐败的自觉的抵制力,从而走上了卖官鬻爵的犯罪道路。
(三)人事腐败问题的产生与蔓延还同我国目前严重存在的官本位思想有密切的联系
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出:“官本位”意识在我国流传了几千年,至今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着很深的影响[5]。这种思想意识的负作用尤其是在对待权力问题上的消极影响是无法低估的。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一些人便将谋得一官半职当作其人生的最大奋斗目标,甚至不惜为此而以身试法。对于某些具有一定才能的领导干部来说,在官本位思想的驱使下,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也有可能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人事腐败问题在90年代以来的迅速蔓延也是官本位思想强化、扩散的结果。
显然,同其他种种腐败形式一样,人事腐败问题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我国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权力利益属性的强化无疑是它的最主要的、最直接的原因,要想有效地预防、打击这一腐败现象,就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
二
江泽民总书记一再强调,反腐败一定要抓住重点,抓出实效。对于人事腐败问题来说,它自然是一切腐败中的“重中之重”,将其列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对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由于这种腐败的种种特殊性,遏制、打击这种腐败相对而言要困难得多。所以,针对这种腐败形式,更多的应侧重于预防措施,尽量堵塞引起这种腐败产生的源头。结合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治理这种腐败的着眼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
治理干部人事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堵塞卖官的渠道,让有卖官企图的人无法卖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第一,要逐步改变以任命制为主的干部人事任命方式。对某些非常重要的领导岗位,应逐步变委任制为选举制。对某些需要较强专业知识的领导岗位,应逐步推行考试制或考核制,杜绝那些无德无才之人的非分之想。第二,在当前仍以任命制为主的情况下,要加强在干部人事任命问题上的集体决策,坚决杜绝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在干部人事任命上的民主集中制尤其要强调民主。第三,加强在干部人事任命过程中的公开程度。对于拟将任命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任命对象的考察情况,乃至任命的决策过程、决策的最终结果都应该加以公开,让人们来实施有效的监督。第四,加强对任命权的监督。包括对掌握任命权的领导干部、对其任命权的行使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党内的监督相结合。第五,加强对任命对象的民主测评工作,不让民主测评工作成为一种“摆设”。可以由多方去进行民主测评,也应对任命对象进行多方面的测评,还要注意民主测评的方式、时间、地点,要让参加民主测评的人能无所顾忌地畅所欲言,而且应该公开民主测评的结果。
(二)淡化权力的利益属性,强化权力责任
主要就是要淡化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适当强化权力的精神利益属性。淡化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也不是说就一定要减少领导干部的报酬收入,关键是要将领导干部的所有报酬收入公开化、明确化,使其收入水平与其承担的职责、付出的努力直接挂起钩来。消灭隐形收入,将所有的待遇货币化,既保证他们能维持一个正常的生活水平,同时也尽可能避免过高的收入。尤其要杜绝产生各种腐败的渠道,使领导干部在得到正当的报酬收入以后无法获得非法的物质利益,杜绝权力的非法物质利益属性的产生。要强化权力责任,即赋予领导干部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对于那些缺德少才的人来说,他们由于没有能力去履行权力职责,自然就难以对权力产生非分之想。也由于有了责任约束,领导干部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只能努力、勤奋地工作,人们就会将“当官”与“奉献”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将“当官”与“发财”、“享受”联系在一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制约人们的买官愿望。
(三)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任用干部
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由于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偏差。为此,可以将这一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建立起一个量化标准。无论是“德”或“才”都可以确立起一些具体的指标,从而便利于实际操作部门对干部进行科学的考察。同时,还要大力推行选拔干部失察追究制。如果掌握人事任命权的领导干部不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干部,造成用人上的失察,则要追究这些领导干部的责任。这样可以强化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的责任感,促使其慎重行事。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消除官本位影响
对官本位意识必须狠狠批判和坚决破除,因而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他们真正牢记党的宗旨,真正确立起人民群众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体、领导干部只是人民的公仆的思想观念,真正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
(五)要严惩人事腐败分子
无论对于卖官者,还是买官、骗官、跑官者,都要予以严惩。对人事腐败分子的惩处,我国在立法上没有作专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还存在着明显的轻判行为,不足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对人事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原则,无论是对卖官者,还是对买官、跑官、骗官者都要一视同仁地给予最严厉的刑事制裁,坚决打消后来者的侥幸心理。
总之,对干部人事腐败问题要加强综合治理,重在预防,但对已出现的问题也决不能心慈手软。重在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但也要加大打击其他各种腐败的力度,杜绝权力的非法利益属性的出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与教育。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及公务员制度都有利于预防干部人事腐败问题的出现,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这一问题是完全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