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有制制度变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所有制的制度变迁回顾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走过了一条消灭私有制、公有经济一统天下,到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允许非公经济发展、多种所有制共存,再到今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曲折道路。回顾我们所有制的制度变迁过程有利于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我们所有制的制度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
全国解放后到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之前,我国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之后,由于指导思想上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追求越大越好、越公越好、越纯越好,从而建立了单一的公有制。经过3年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1957年),个体和私营经济消灭殆尽,国有、集体经济一统天下。这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几乎没有任何结构性的变迁。到1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即国有经济)占80.8%,集体所有制占19.2%;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全民所有制占90.5%,集体所有制占9.4%,个体所有制仅占0.1%。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变型。转轨的过程可分为两个相互分离的板块。板块之一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内的改革和转轨(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集体企业改革)。板块之二是,在既有体制外新生了各种各样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种形态(包括新型集体经济、新型国有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商经济等)。两个板块齐头并进,形成了国有制、个体私营、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
3.当前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已经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迅速崛起。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仅有十几万个体工商户,1978年中国还没有一家私营企业。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最新资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的年增长率达到9.5%,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增长速度则在20%以上;1995年以来,民营经济税收增长率连续8年在40%以上;到2003年底,私营企业的户数达到300万户、从业人员4088万人,比1989年增长了32.3倍和24倍;民营企业人均资本从1989年到2002年间增加了14倍。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稳步提高,根据全国工商联提供的最新资料,2002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2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中,人均销售收入94.4万元,人均创利3.6万元,企业总资产回报率达到7%,销售回报率5%,净资产回报率18%,资产负债率55%,这些指标均远远好于全社会的平均情况;民营经济对我国的出口也作出重大贡献,在2003年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中,广义民营经济的出口比重占全部出口的68.5%,增长率超过48%。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涌入。从1979年7月1日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起,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FDI)已有26个年头了。中国FDI的第一个高潮是在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1980年代中期开始不断上升。当时基数较小,导致增速较快。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后,随着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形成了FDI的第二个高潮。1991年利用外资是44亿元,到1992年是112亿元,1993年是275亿元,1994年是338亿元。随着中国经济的软着陆,FDI的增速开始放缓,到1997年达到453亿元。1998和1999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FDI一度降到404亿元,2001年入世后,FDI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2005年1月末,商务部国际经贸研究院发布《2005年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显示,中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总量在2004年已经达到606亿美元,累计利用外资已经超过了5600亿美元。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功能,上个世纪80年代以成本驱动型外资为主,主要是为了缓解资本和外汇短缺这两个缺口,培育市场经济因素,启动“干中学”过程;19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后,随着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它们带来了新技术、新理念和新市场,市场驱动型外资增长很快;21世纪之初,随着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运营管理网络、综合物流体系以及新兴服务业态大举进入,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全球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总的说来,在中国改革开放的20多年里,FDI对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多贡献。直接的影响有4个方面:第一,促进经济增长,第二,实现技术转移,第三,促进中国经济一体化进程,第四,促进了我国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一直是我国经济的主力军。据国资委2005年1月13日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透露,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过20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1998—200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从213.7亿元提高到4951.2亿元,增长了22.2倍;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从14.9万亿元增加到19.7万亿元,净资产从5.21万亿元增加到8.36万亿元。国资委旗下的企业所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168家.股本总额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的33.8%,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有53家,流通股本占香港股市全部上市公司流通股的18.1%。2004年1-11月,国资委所掌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企业销售收入为9.6万亿元,同比增长27.5%,实现利润6970亿元,同比增长43.7%,其中,拥有最优质资产的中央企业销售收入达到4.96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实现利润4456.5亿元,同比增长51.3%。在2004年9月公布的2004中国企业500强中,国资委就掌控了370家,占全部企业500强资产总值的96.96%、营业收入的87.32%和利润总额的84.09%。其中前18位巨型企业全归属国资委管辖。由上可见,当前我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已成为客观现实。但多种所有制并存并不意味着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混合。
4.并存的结果是走向混合
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力量的日益壮大,按照市场经济分工与协作的要求加强不同所有制在产权、资本和企业层面的合作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允许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融合和相互渗透,就会造成中国经济违背现代市场经济分工细密、紧密协作的规律,就会降低市场经济中固有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从各自为政到逐步融合,由多种形式所有制并存逐步演变成为多种所有制的混合是当前和今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增长的持久动力。
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相互融合,形成了错综复杂、异彩纷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前提,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必然结果。
5.当前我国的所有制的混合状况
考察不同所有制的混合程度要从企业的资本属性构成和不同形态的资本在各类企业中的分布情况来进行。
综上7类企业的资本属性构成和资本使用构成,可以看出,除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是较为典型的混合所有制外,均为本类属性资本在本类企业中占绝对优势,说明我国不同属性资本、不同属性企业之间的分立情况相当严重,说明我国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还有很大很大的空间(注:参见李正图《为混合所有制发展腾出空间》,《解放日报》2004年1月19日。)。
表1 资本属性构成单位:%
总资本 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资本和
港澳台资本
合计 100.054.411.318.48.1
7.8
国有企业 100.099.00.4 0.4 0.1
0.1
集体企业 100.05.4 82.311.70.4
0.2
私营企业 100.00.4 1.5 97.90.1
0.1
股份制企业100.053.612.831.61.0
1.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00.010.53.5 1.9 83.8 0.3
外商投资企业 100.09.5 2.3 1.4 1.8
85.0
其他企业 100.034.144.019.71.0
1.2
资料来源: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2001年。
表2资本使用构成单位:%
总资本
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
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 外商资本和
港澳台资本合计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100.0 100.0
国有企业 41.0 74.7
1.30.9 0.40.4
集体企业 9.2
0.966.6
5.8 0.50.2
私营企业 10.3 0.11.454.9 0.20.1
股份制企业20.9 20.6
23.7
36.1 2.62.6
港澳台投资企业9.1
1.82.80.9 94.3
0.3
外商投资企业 8.9
1.51.80.7 1.996.3
其他企业 0.6
0.42.40.7 0.10.1
资料来源: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2001年。
二、我国所有制制度变迁成因分析
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在我国所有制制度变迁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关于所有制的理论和认识逐步克服了过去僵化和教条式理解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所有制的制度变迁:
1.20多年来我国所有制的制度变迁上所取得的成就是与党中央和国务院在不同时期出台的关于所有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息息相关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关于所有制理论进行了不断的创新。这些创新大多数集中在党中央全会颁布的正式文件中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论断中。
1981年,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2年,十二大一方面强调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提出发展多种经济形式。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其中多种经济形式主要是指个体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在《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报告》中,开始提出“多种形式的所有制”。
1986年,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
1987年,十三大提出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92年,十四大进一步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994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
1997年,十五大则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强调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2001年,十六大把基本经济制度概括为“两个毫不动摇”。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等主张。
2005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的第七条提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上述党中央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所有制指导方针上的重大突破都分别在各个时期推动了我国所有制制度的变迁和演进。我国的所有制改革始终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并且与一次次解放思想和社会政治制度变迁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是这些思想解放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变迁推动着我国的所有制制度发生相应的变迁。
2.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关于所有制的理论和认识不断创新和突破,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所有制的制度变迁
1992年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针对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和国内不少人在改革开放问题上迈不开步子,不敢闯,以及理论界对改革开放性质的争论,指出:“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此,三个“有利于”成为人们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也成为判断所有制是否合理的标准。
十五大报告把“三个有利于”标准确定为判断所有制是否合理的最高标准和最后标准,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一论断指明了要从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克服传统理论的束缚,调整好所有制关系和所有制结构。这一标准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改革进程和理论研究成果的总结,也是自此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思想武器。这一标准对优化和调整现有国有经济结构、发展私营经济、大力引进外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指导意义。
3.社会主义产权理论上的突破和在社会主义产权改革上的探索推动我国现代产权制度体系的确立
现代产权制度体系由现代产权制度、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组成。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系统提出了关于现代产权制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3个方面的理论框架。
这3个方面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微观层面的经济制度的概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系统中的3个子系统,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依赖、共同促进、相互贯通、协同发展的关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的产权基础和法制基础,现代产权制度是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本前提;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需要规范、系统的现代产权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保障。
现代产权制度是制度的基础,混合所有制是制度的本体,股份制是制度的具体形式。现代产权制度的流转,所有制之间的混合,股份制的组建,需要一个共同的“平台”。这个“平台”就是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
(1)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一个最根本的制度性缺陷是国家作为单一的产权主体。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是要把这一格局改造成为全体公民都能够成为产权主体,使产权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同时也保护国外公民作为产权主体在中国范围内从事正当经营活动。
我国以前法律中规定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公有财产与私人财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导致混合所有制企业难以形成。
十六大报告《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对各类合法产权的保护。所有这些都必将推动和促进我国各类产权主体及其产权的优化重组,各类资产的优化重组,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各类混合所有制的应运而生和加快发展。
(2)股份制: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公有制的资本(作为公有产权)和其他所有制的资本(如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作为私有产权),在资本层面上,都是资本;在产权层面上,都是产权,只有所有者和产权主体性质上的差别,没有经济、经营、资本、产权上的差别。因此,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原则。如果法律制度能够保证各类资本受到共同的产权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就能够消除不同性质的资本和产权融合的法律限制和障碍。不同性质的资本和产权,根据资本所有者和产权主体的意愿,可以存在于一个经济组织形式(如企业)中,也可以存在于另一个经济组织形式中。因此,只要公有制的资本和产权在市场经济中运营,就难免与其他资本和产权在同一个经济组织形式(如企业)中融合;只要公有制的资本和产权与其他资本和产权在同一个经济组织形式(如企业)中融合,就产生了混合所有制;而股份制正是这种融合的最好的经济组织形式,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和企业经营形式,混合所有制是股份制的产权组合、资本组合形式。因此,承认和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承认和大力发展股份制,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由于我国的公有制在我国当前及未来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而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3)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是上述完整制度体系的运作“平台”
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是产权和资本自由流动、自由组合、自由分解、自由合作、自由协调的渠道、枢纽和平台。正是通过这两个“平台”,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才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应运而生。因此,大力建设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和重要内容。
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大力培育产权市场,通过产权交易所实现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公开、公正、透明交易,从而创造了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经济发展环境,必将大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必将大大促进我国企业的做大做强,而做大做强的企业理应实现了产权多元化,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资本市场发展也作出了部署,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该文件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资本市场的建设、完善和发达,资本、产权、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就会日益频繁,与之相应,混合所有制企业就会越来越多,混合所有制经济就会日益壮大。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完善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建国50多年以来,我国所有制制度变迁的实践,既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经历了不少失败的教训。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总结,可以归纳出我国所有制制度变迁的规律。根据这种规律可以指导我国国民经济中今后的所有制制度变迁的实践和理论上的创新。过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当代中国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使我们树立了如下坚定的信念: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1.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
一个国家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国情。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最大的国情就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社会主义,二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我们应该根据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具体状况,实行多种所有制。
根据以上对我国国情的基本判断,党的十五大着重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报告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概括为,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打破了“纯粹公有制”和“纯粹私有制”的束缚,找到了现代公有资本的实现形式,也找到了现代私有资本的实现形式,既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出路,也是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出路,更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因此,只有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才能实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目标,才能更好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
2.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促进我国垄断行业的改革
国有资本是发展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最主要力量。目前我国的国有资本已经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中,因此,当前和今后我国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主要任务集中于这两个领域。
我国的垄断行业绝大多数被国有资本控制,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银行、邮电、城市基础设施、烟草、盐业等行业。这些行业中的垄断不仅是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而是在自然垄断基础上又由于行政性垄断加以大大强化的行业垄断。在这些垄断行业中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一统天下,而且资金实力雄厚,非公资本和非公企业根本就难以插足。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从而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的政策限制,这将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准入的政策限制方面产生很强的推动力。这也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的突破点,大大拓宽了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参股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选择空间。
3.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目前,国有工业企业大约占用了工业资本的2/3、银行工业贷款的70%,但只创造了工业总产值的1/2。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后劲。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的重要途径。
当前把国有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造和重组。国资委监管的179家中央企业大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只有9家。
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是打破“纯粹公有制”形式,以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为重点,鼓励民间资本与外商资本、港澳台资本参与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实现国有大企业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以股份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发挥国有资本吸纳社会资本,也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减少各种行政干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还有利于增强国有资本的渗透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4.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带动我国民营经济的加快发展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积累,我国民间资本相当充裕。创造渠道使之转化为直接投资,参与到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中来,可以缓解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单一、一股独大的格局,加大混合所有制中民间资本的比重。
然而,当前我国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业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等近30个产业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民营经济的“限进”情况。以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为例,目前国有经济可以进入80多个行业,外资可以进入60多个行业,国内的非公有资本却只能进入40多个行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限进”情况才开始逐步改变。
打破对民间资本的行业限制,既是大力发展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必然要求。民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加大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民营经济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
5.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我国扩大引进外资创造了更多的投资空间
通过引进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使之参股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为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腾出进入的空间,从而扩大对外开放,增加引进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的数量,提高引进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的质量,同样会加大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也是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
6.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推动政府机构的进一步改革重要力量
传统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是产权模糊。一是国有资产存在着各部委、各地区间的事实上的分割,国有企业有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分;二是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领导人具有无限的权力。可一旦决策严重失误,却几乎找不到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常常以一句“付了学费”了事。
出现以上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体制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根源是政府的行政职能和国有企业所有者职能不分,模糊不清。在国有企业这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局面下,很难把国有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既要求继续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要求加快政府机构的进一步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政府明确界定自己的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边界。正是基于以上所述客观情况的考虑,十六届三中全会的“50条”中有7条从7个方面对政府转变职能作了较全面的论述。其中的第16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也是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迫切要求。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要求政府减少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干预,让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与其他企业、其他资本一道,在共同的法制框架、市场经济框架、产权框架下自由组合、自由分解、自由合作、自由协调,以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双赢、共赢。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定位和职能,不越位、不缺位。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对经济的管理是在法律框架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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