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论文

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论文

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破解

付琪琪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6)

[摘 要] 近年来,网购以其独有的快捷性、新颖性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互联网技术和自媒体的进一步发展催生了一种新型电子商务——微商。微商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尤其是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反悔权可能造成一定侵害。此时,完善各种配套措施,从市场监管、救济制度、自身建设等方面破解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问题刻不容缓。

[关键词] 微商;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微商主要是指借助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发布产品图片、价格等信息宣传产品,然后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等方式付款达成交易的一种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微商是在传统电子商务成熟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与传统电子商务如淘宝、京东等购物模式相比,微商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首先,微商模式下的交易活动主要是在熟人或者朋友之间进行,可以称其是一种“熟人经济”;其次,微商模式下的交易活动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交易过程中,卖方提供产品信息,买方支付价款,然后卖方发货,最终促成交易,双方之间是单线交易,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最后,微商主体之间具有层级性,微商既可以通过销售产品而取得收益,又可以通过不断招收代理而取得收益。

一、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微商模式下的交易相对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消费者,笔者从不同权利方面探讨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一方面,微商仅仅通过在社交平台上提供相关产品的图片、视频以及效果对比图等来展示其产品信息,因此消费者仅依靠这些表面信息而进行消费,便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伪劣产品而带来的人身损害风险,如“毒面膜”事件就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另一方面,微商模式下是按照“消费者发出购买信息—消费者支付货款—微商发货”的路径进行的,而且消费者支付货款主要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直接支付给微商,微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这便容易产生微商收到货款后不发货的情形,此时消费者白白损失了金钱。微商甚至极易利用黑客技术入侵消费者的资金账户,从而窃取消费者的资金,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些真实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合格证明等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一切信息。微商交易通常是通过自己组织语言、拍摄图片、视频方式在朋友圈、公众号以及其他社交平台上发布广告,因此,有可能会对商品的性能、合格证明等作出虚假表示,甚至利用技术手段制作产品畅销的假象图片。除此之外,由于层层代理的存在,商品的销售价格甚至与商品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以上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基本信息陷入错误认知的局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其意味着微商和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相当的。首先,由于买卖合同具有很大的私密性,微商常常提前订立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合同,甚至出现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消费者无权对其进行修改;其次,由于通常采取消费者先支付货款、卖家再发货的方式,因此常常出现消费者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后微商不履行交货义务情形;再次,如果商品出现瑕疵需要退换货时,由于缺少第三人担保,退换货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微商手里,他们可能怠于履行或者不履行该义务。以上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传统网购的交易对象非常广泛,而且大部分都是陌生人;微商模式下交易对象则大部分是朋友或者熟人。微商最初通过向自己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上具有亲密关系的熟人发布产品信息广告,吸引他们购买自己的产品,后来随着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宣传力度越来越大,便不断扩展交易对象,通过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陌生人扫码添加好友或者获取关注,使不特定的陌生人变成“熟人”。我国传统文化中人情、面子因素较浓厚,因此,在微商和熟人之间因商品交易而发生合同或者侵权纠纷时,消费者即使有充足的证据来恢复自己被侵犯的权利,但大部分都基于彼此之间的“情面”而不采取相关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方面会导致消费者被侵犯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另一方面会助长微商交易活动的不规范,使其更加践踏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四)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因商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很小。首先,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微商可以通过将消费者拉黑、删除或者取消关注等方式躲避消费者索赔;其次,很多微商只是在社交软件上注册一个账号,并未采取实名制,身份很难确认,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需索赔时,很难找到真实确定的赔偿主体;再次,微商主体具有虚拟性,管辖法院的选择会消耗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是建立在真实合法的证据之上的,一旦消费者将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删除后,便丧失了胜诉的关键证据,消费者获得赔偿更是难上加难。

反悔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购物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且不需要说明退货的理由,这是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及网络购物中的风险而赋予消费者的一项特殊保护。然而反悔权主要是针对传统电子商务而言的,微商这一主体并未被法律明确纳入到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对象范围。而且,从以上论述可以得知消费者因购买瑕疵、缺陷商品时,退换货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非基于产品存在瑕疵、缺陷原因而退货、行使反悔权更是天方夜谭。因此,微商模式下消费者的反悔权更不易实现。

(五)对消费者反悔权的侵害

男人去了,很久没回来。她担心他出事,一家一家找,没人见过他,也没人认识他。有一户人家门口,确实有石头,不是陨石,是打谷用的石磙。

微商环境最大的特点就是交易的私密性、隐蔽性,其不同于淘宝有专门的第三方平台对市场准入、交易活动的开展以及售后服务进行监督,微商活动全程基本没有任何监督。微商从做广告宣传到买卖双方进行交涉,再到买家付款、卖家发货,整个过程都是与消费者之间的活动,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更没有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而且,社交软件仅是提供交流的工具,对彼此之间交流的内容以及方式均不实施监管,不履行相关监管责任。此外,由于活动环境的私密性,外界更难以对微商进行监管,从而为不法交易者对消费者权利的践踏提供了空间和契机。

二、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市场准入门槛极低

微商虽也采取与传统电子商务(如淘宝)相同的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但是二者仍有本质区别。淘宝作为平台提供者,其对入驻该平台的商家进行审核,并且入驻商家必须进行实名注册来确定其主体真实身份以及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种情况其实是为商家进行网上销售设置了市场准入门槛。淘宝一方面是平台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更是交易活动的监督者,消费者能够在比较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消费。微商模式和淘宝明显不同,其不需要履行复杂的手续,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上注册一个账号即可开展各种活动,而且注册账号甚至不需要实名制,这就使得从事微商活动几乎没有市场准入门槛,社会各个阶层只要熟悉智能手机的人或组织,均可以从事微商活动。因此,微商活动的主体比较混杂,难以排除传销以及其他不法分子的进入。

消费者要加强自身的警惕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购买商品进行消费时,一定要对微商作深入的认知和调查,在可靠的基础上再进行交易,千万不能因为价格低而随意进行交易。此外,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做好证据留存工作,通过截图或者保留交易记录等方式保存双方之间的交易信息以及微商的相关信息,为之后可能进行的维权提供证据支撑。同时消费者要加强维权意识,不能因为人情或者“面子”而放弃自己的权利,放纵微商的不规范、不合法交易行为,影响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

(二)交易过程缺乏监管

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认知、意愿以及其实施中面临障碍的调查研究 …………… 罗雅双等(21):2894

(三)交易对象具有特殊性

例如:枣1275-2井沉没度小于300 m,产气量大于2 m3/h,憋套压生产前所测的压力是0 MPa,动液面是1326 m,沉没度是253 m,产量3.68 t,憋套生产后,套压稳定在0.12 MPa,动液面1241 m,沉没度是261 m,产量上升至4.14 t。这说明套压在0.12 MPa时比套压在0时更合理。从示功图看出泵况变好(图5)。

三、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破解

我国对传统电子商务的规制主要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微商这种新型电子商务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规制,导致微商的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等问题越来越突出。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该法将微商这一新型电子商务也纳入了规制范畴。

(一)加强对微商交易活动的监管

公路桥梁养护作为一项兼具科学性与严谨性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首先,有关部门在公路桥梁工作人员的招聘方面要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工作人员的道路养护技术水平与职业素养的提升方面,在对员工进行招聘后还要定期对公路桥梁养护的工作人员进行道路养护标准化流程的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与技术水平;其次,有关企业还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素养的培训,通过宣传力度的加强来使员工意识到公路桥梁养护的重要性,以此为基础增强自身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进而深度挖掘员工公路桥梁养护的工作潜力[6]。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前两类主要是针对淘宝、天猫、京东等传统电子商务,最后一类则主要针对微商等新型电子商务。第九条明确了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消除了微商处于“灰色地带”的尴尬境地。法律对微商身份的承认,一方面,增加了人们对微商的信任度,大大减少了销售的阻力;另一方面,微商作为经营者要受到法律的监管,使其经营活动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但是由于微商交易环境的封闭性,因而在具体交易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利时相关责任的承担。虽然《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过错的,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主要是针对淘宝、天猫等传统电子商务,对于微商活动的社交平台并不包含在内。因此,可以进一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微商活动的社交平台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促使社交平台对微商活动实施一定的监管,并且规定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向社交平台请求获取原始数据的方式取得证据,此时社交平台负有证据提供义务。

(二)提高微商市场准入门槛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针对特殊情况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相较于之前从事微商经营基本零门槛现象,这一规定为微商从事销售活动设置了门槛,进一步明确了其主体身份,使得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消费者有明确的要求承担责任、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对象。但是该条文仍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该条只是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并不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名制,尤其是对于微商而言,其更加容易使用微信名等非真实姓名从事交易活动,这样对双方交易主体的确认、交易活动的开展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活动仍存在不利。因此,可以对微商采取实名制登记,进一步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其次,应该规定物流服务者的市场准入门槛。如今,物流服务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除了平台自建的物流体系外,还有独立的提供物流的服务者,而微商大多是利用后者,这已经成为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常态。因此,《电子商务法》中应将提供物流的服务者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再次,该条只是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从事微商活动的行为后果并没有作出规定,导致该条文的震慑作用得不到发挥。因此,应该明确规定对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便开展交易活动的主体的处罚措施。

(三)加强微商自身建设

微商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培养信用意识。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难以在市场经济中长存,势必会被优胜劣汰。因此,微商决不能只顾眼前微不足道的利益而放弃长远利益,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绝不触碰法律的底线,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自己赢来更多的潜在客户,一步步走向强大。

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对施工单位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施工单位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意识,要意识到科学管理是提高经济利润的一项合理方式。施工单位在具体施工期间,应当对科学的管理方式进行应用,这一方面可以使工程的施工效率得到提升,另一方面要减少各种资源浪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可以使施工人员的潜能得到激发,让工作人员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程施工管理中,从而使管理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降低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施工单位是给排水工程建设的主体,在实际施工期间,要通过合理的科技手段,使工程施工管理水平能够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使工程的施工质量可以得到提高。

(四)完善救济机制

救济机制的完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参与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电商卖家,所售产品为单件化妆品和套装化妆品,其中套装化妆品为两件单件化妆品的组合,且均包国内邮费;线上买家。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程序法规定的处理纠纷时遵循的一般原则。但是鉴于微商模式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大打折扣,其掌握的信息仅限于微商提供的商品图片或者视频,对商品的具体信息、微商的相关信息以及微商的信用信息等均可能一无所知。在这种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证据则有失公平,使消费者维权非常困难。因此,可以在微商模式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处于强势地位的微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微商模式下消费者直接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付款,微商收到货款后再向消费者发货,这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收到缺陷、瑕疵商品后,微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退换货或者赔偿义务,造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因此可以借鉴淘宝、天猫、京东等传统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先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收到货并检查后觉得满意再确认收货,货款从第三方转移给微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会给微商施加一定的压力,减少缺陷、瑕疵等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3.实行多元化解纷方式

普通诉讼程序需要消耗较大的时间成本和财物成本,微商模式下的交易一般标的额较小,消费者采用普通诉讼程序可能会得不偿失,此时可以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要求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节省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成本。此外,基于微商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可以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的调解或仲裁制度,如通过在线或者远程解决纠纷方式,加强双方的沟通,促进争议的解决。

四、结语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是在市场经济以及传统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我们要用辩证的态度分析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一方面,微商模式增加了就业,缓解了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微商模式的不规范运行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影响了良好市场秩序的维护。随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完善,微商势必会出现更加繁荣的局面,越来越多的个体会从事微商活动。只要加强相关立法,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完善消费者救济机制,微商势必会越来越成熟、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易玲.网络购物维度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16,(6).

[2]王思源.论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当代法学,2017,(1).

[3]刘人瑞.论我国微商发展的问题及法律监管[D].湖南大学,2016.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in the Wechat Business Model :Problems and Solutions

FU Qi-qi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arbin 150036,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the on-line shopping has been greatly welcomed by consumers for its unique character of convenience and novelty.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We-media gave birth to a new type of e-business——Wechat business. This business model,though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has many problems,especially the possible infringement for the consumer’s right of safety,right to know,right of fare trade,right of claiming,right of rescission. It is suggested to complete various related systems and solve the problems from the aspects of market supervision,relief system,and self-construction.

Key words :Wechat business;consumer’s right;E-business;the third party platform

[中图分类号] D912.294

[文献标识码] 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9.07.016

[收稿日期] 2018-11-14

[作者简介] 付琪琪(1996-),女,河南武陟人,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文章编号] 1004— 5856( 2019) 07— 0065— 04

责任编辑:孙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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