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国家终身学习政策与实践分析_经合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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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3)09-0072-76

一、OECD及OECD国家的终身学习理念

1965年,UNESCO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在巴黎讨论并通过了当时的UNESCO成人教育局长法国人保罗·郎格朗的终身教育提案,认为把人的一生分为接受教育的前半生和工作的后半生是不科学的,教育应该是人的一生持续不断的过程,于是提出终身教育这个概念。1972年,UNESCO发表了著名的报告《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该报告强调两个观念: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提出要以终身教育为指导,向学习化社会进军。这一报告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终身教育政策提供了指导思想。1996年,UNESCO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展望了21世纪人类发展对教育的需要,提出构建学习化社会的必要性。该报告建议确立终身学习的四大支柱:“学会认知(Learning to know)”,“学会做事(Learning to do)”,“学会合作(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学会生存(Learning to be)”,教育应该围绕这四种学习加以安排。终身学习的概念及理论从提出一直发展到90年代,已经成为国际化的教育思潮,并且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广泛接受,成为国家教育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战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积极地倡导终身学习。1996年,OECD国家教育部长会议重新定义了终身学习这一概念,认为终身学习应该包括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过程,既包括正规教育(formal education),也包括非正规教育(non-formal education)和非正式学习(informal Learning)。(根据UNESCO1999年的教育类词的国际标准分类,正规教育指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给儿童和青年的全日制教育;非正规教育指正规教育以外的由教育机构或其他组织为所有年龄阶段的人提供的教育活动;非正式学习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之外的所有有意识的教育活动,如在家里的个人自学活动,或工厂车间的团体学习活动。)本文采用OECD出版的《教育政策分析2001》中的概念界定,文中所出现的非正规教育将既包括非正规教育,也包括非正式学习。OECD关于终身学习的框架结构拓宽了终身学习的涵义,重点强调发生在生命全程中的所有学习活动,旨在提高所有参加终身学习的个人的知识和能力。OECD在《教育政策分析1998》和《教育政策分析2001》中认为,90年代末OECD的终身学习理念与70年代的终身教育概念相比较已经有了很大拓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调学习是所有人的权利 终身学习把人的一生看成是接受教育的一生或者学习的一生,打破了年龄的界限,认为任何人在任何年龄阶段都应该根据个人与社会的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学习不只是青年人的事情,而应该是所有人的事情。

2、更加系统化的学习视野 没有一种教育形式能够比终身学习更加系统化。这种系统性表现为它不再只局限于生命的某个具体阶段(如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而是横跨人一生的所有正规、非正规的教育;各级各类的教育活动紧密相联,相互之间有合适的横向联系和纵向衔接,使各级各类教育成为统一的整体。这样的系统教育不仅使不同的学习者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活动,而且在此基础上有深入学习的可能。各类教育资源也不再是一个个分离的实体,教育与培训的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3、以学习者为中心 以学习者为中心,满足学习者的多样化的学习需要成为终生学习的核心内容。这标志着终生学习的政策制定从程序化公式化的定位转移到以适应学习者需要为依据,也就是把重心从以前单纯地提供学习转移到满足不同需要,更具有服务性。

4、开发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终身学习资源系统将被组织成为一个所有现有社会资源的联合体,它包括学校、学院、企业、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1]要充分挖掘全社会各个机构的全体公民有利资源,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终身学习是一项要求全社会参与的集体事业。

5、多方面的教育目标 教育目标的制定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个人发展需要和公民权利等因素紧密相联,随着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教育目标的制定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在人的一生中,个人的受教育目标也会随着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并产生新的教育目标与教育需要。因此终生学习的教育目标在这些可变因素中实现一种平衡。[2]

不同的OECD国家教育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对终身学习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1、OECD的终身学习理念已经在各个OECD国家扎根,除了匈牙利,没有国家把成人教育与终身学习等同起来。OECD国家形成两个共识:(1)终身学习可以帮助人们建立生活和工作的基本技能。(2)终身学习可以使人们在建立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得到更多就业与发展机会。在日本和欧洲的斯堪迪纳维亚半岛国家,广义的终身学习理念早已被大众接受;在其他国家,如捷克,也已经开始意识到需要重新构建学校体系,适应新经济发展趋势。

2、OECD的很多国家认为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驱使人们参加终身学习。因此芬兰、荷兰和英国制定了综合发展战略,使两者平衡发展;不同国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两个内驱力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如日本认为应该把重点放在个体思维发展,并因此享受更美好的生活,而奥地利、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把终身学习的重点放在技能训练,并因此提高就业能力和社会竞争能力。

3、终身学习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OECD有些国家将终身学习的发展重点放在正规学校教育阶段;而澳大利亚、奥地利和加拿大等国则更加强调中学后教育和成人培训项目。

二、OECD国家终身学习现状

1、OECD国家入学率

在OECD国家终身教育观念已经扎根,但是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在学校的学习时间有很多的差别,幼儿阶段、青少年阶段和成人阶段的入学率在国与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

1998-2000年OECD国家幼儿教育要求仍处于未满足状态:在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冰岛和新西兰,几乎所有的三岁儿童都入幼儿园,但在捷克和英国,只有50%的三岁儿童入幼儿园,而在加拿大、爱尔兰、荷兰和瑞士,3岁儿童的入学率只有5%甚至更低。(注:以上数据仅包括正规的幼儿教育,如果把所有的正规非正规的幼儿教育都加上,数据可能会有增加。比如英国,如果把正规和非正规的幼儿教育机构的幼儿教育都算在内,就会有86%的3岁儿童接受幼儿教育,而不是50%.)某些国家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农村儿童和一些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得不到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尽管大多数的国家不要求儿童在6岁以前入学,但是除了澳大利亚和韩国以外,所有OECD国家的5岁儿童绝大多数能够进入学校。

大多数OECD国家只要求儿童15-16岁以前在学校学习,现在能够国家的绝大多数学生都可读到高中毕业,在一些国家,近90%的人在将近20岁时还在读书,并且有较高比例的学生继续接受第三级教育。青少年阶段是入学率最高的阶段,入学的高峰时在20岁。

大约2/3的成年人不参加有组织的学习活动。为了使成人受教育机会,特别是工厂里的教育机会更好地实现平等,OECD建议终身学习政策不仅要把重点放在培训课程上,而且应该放在工厂或企业的一般的组织机构中,学习活动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工作之外的附加物,而应该是工厂或企业正常运转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建立学习型企业,并把企业职员的终身学习情况作为衡量企业的标准之一,以此鼓励终身学习,提高职业水平,并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

2、OECD国家的终身学习政策与实践

OECD国家不断地重新定义各自的终身学习的概念,有的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其他的OECD国家也陆续出版了绿皮书或白皮书、各类教育委员会和官方的关于终身学习的报告,在这些出版物中提出了他们对于终身学习战略与政策的思考与计划。下表1详细列举了这方面的资料。

三、OECD国家终身学习基本特点

虽然不同的OECD国家对终身学习的理解还存在差异,采取的终身学习政策也不尽相同,但终身学习有着共同的发展趋势:

1、终身学习法律化和制度化

很多的OECD国家都把终身学习视为政府的职责,列入经济、社会和教育规划。如韩国总统教育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提出构建新教育体系的教育改革,确认了制定国家教育政策框架的重要性,并由该委员会管理协调全国的终身学习。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于1997年制定发展终身学习的国家战略,提出了实现终身学习的行动计划。1981年,日本的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了“关于终身教育”的咨询报告,开始把终身教育作为改革整个教育体系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80年代中期,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在其提交的四个咨询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目标、任务和途径。

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不是一个自发的自然的过程,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与规范。在终身教育观念没有完全普及和广泛接受,社会和个人还没有主动自觉地提供教育机会和接受教育的愿望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会和个人在终身学习方面的规范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OECD国家从战略发展的高度,通过立法确立终身学习的地位、目标和途径,制定了一系列具有统筹和指导作用的广泛适用的终身学习法律法规。法国1971年就颁布了《职业继续教育组织法》,1984年颁布了《职业继续教育法》。1999年韩国国会通过了《终身教育法》,把终身教育定义为“除学校教育以外,有组织的教育活动”,确立了“全体国民均享有终身教育的权利,以个人自觉、自愿为基础,对于已经完成学业者应给予其相应的社会待遇”等原则(更多资料,请见表1.)。

表1.

资料来源:1.Country Approaches to Lifelong Learning,Education Policy Analysis 2001,by Centre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nnovation,2002,Paris,P12-17.2.Lifelong Learning:Definitions and Objections in Key Country Documents,Education Policy Analysis 1998,by Centre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nnovation,1999,Paris,P11-13.

2、学习形式开放化和多样化

OECD认为,除了正规教育,任何其它形式的学习和培训都应该最大限度地被发现并承认,以促进这些学习活动的发展,推动终身学习者的继续教育,带给他们更多的工作机会。很多国家都采取积极措施使学习机会更加开放化和多样化,以方便学习者就学。比如在北欧的挪威和瑞典,很多半工半读制度、远程学习、“三明治”课程等学习方式都积极发展起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们的终身学习热情。美国社区学院的灵活性是十分著名的,这些社区学院的弹性学制、多样化的课程设置、灵活的授课方式,都在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3、学习手段信息化与综合化

OECD国家充分认识到了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在发展终身学习上的巨大潜力,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数字技术为人们的学习开辟了新的渠道,提供了一个空前巨大的超越时空和低于界限的“虚拟学校”。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加大硬件投入和建设力度,积极开发各种学习软件,实施学习设施的智能化和网络化。在美国,大部分中小学已经实现校内联网,每个教室都能上网。日本政府近年来加大力度进行新教育媒体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先后发展了学校设施的网络化,综合化和多媒体化,实施了“学校设施智能化推进项目”和“多媒体大学实验项目”等。

4、终身学习社会化

终身学习是极其庞大的体系,需要全社会参与合作和全社会高度系统的协调才能实现,这就要求社会所有相关部门和组织之间建立密切的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大多数OECD国家在发展终身教育时,走主体社会化的道路,调动社会力量办学,既有国家中央集权管理的学校,也有地方性州、省办学校,既有工厂、企业自主办学,也有私人办学等等;在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同时,又通过国家行政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干预,统筹协调,相互融通;很多OECD国家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了学习费用的分担办法,如爱尔兰、加拿大等提供免费或者收费的学习机会,要求雇主承担部分在职员工的部分学习费用或者建立在职者的带薪教育休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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