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蒙古族论文,明代论文,社会地位论文,妇女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69(2008)02-0057-03
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土默特部的发展历程中,以其勤劳智慧的双手为本民族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她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较高的地位,她们和男子一道共同创造了蒙古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本文试从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等几方面进行阐述。
(一)在政治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一些蒙古族贵族妇女甚至可以参政议政,她们与男子共同缔造了蒙古社会的政治文明。
1、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尤其是上层妇女,利用其特殊地位在政治上参政议政,有时甚至起到了决定作用,其中著名的人物有三娘子和大成比妓。
1368年蒙古贵族被迫放弃君临全国的统治地位退回北方后,经济上立即陷入困顿,为了摆脱经济生活上的困境,蒙古军队开始了对明朝边境的一次次侵扰。明蒙之间开始了长达两百年的对峙局面。蒙汉人民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各族人民都希望结束战争,和平相处。这一良好愿望的实现,明代土默特部首领阿勒坦汗之妻三娘子起了不可小视的作用。她协助阿勒坦汗与明朝签订了象征和平的“封贡协议”,结束了明蒙间长达两百年的对峙局面,开创了明蒙间六十余年的和平友好局面。明代瞿九思在其《万历武功录·三娘子列传》中,第一句话就说:“始,封事成,实出三娘子意。”[1](P200)三娘子……“佐俺答主贡事,诸部皆受其约束。”[2](《郑洛传》)到第二代顺义王黄台吉时,权力完全掌握在三娘子手中,她严守贡市协议,但有违反协议者,一概严惩不怠。到第三代顺义王时,三娘子的权势已达到鼎盛,她“聪慧善谋,兵权在手,上佐虏王,下抚诸部,令无不行,禁无不止。”[3 ](卷450)而到了第四代顺义王时,三娘子几乎就成了和平的象征。由此可见,三娘子在当时土默特部的政治舞台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蒙古土默特部另一位在政治上有过重要影响的女性是大成比妓。她是阿勒坦汗爱孙把汉那吉的妻子,明万历十一年(1583),掌管着土默特最富庶的板升地区,兵马势力非常强大的把汉那吉坠马身亡,大成比妓接替把汉那吉掌管板升地区的兵马。之后,大成比妓先嫁扯力克,很快改嫁不他失礼(三娘子与阿勒坦汗之子),并生子素囊黄台吉。1598年不他失礼病故,大成比妓与素囊黄台吉共同执掌土默特东西哨部落,势力更加强盛。1607年,第三代顺义王扯力克去世,素囊与扯力克之孙卜石兔争夺顺义王位,导致土默特部内乱达五年之久,大成比妓劝阻素囊停止争夺,使卜石兔得以承袭顺义王之位。由于大成比妓长期致力于明蒙之间的和平友好,1614年,明朝政府敕封她为“忠义夫人”[4](P91)。可见大成比妓在当时土默特部的政治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2、土默特部普通蒙古族妇女在政治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她们跟随男子出兵打仗,并且像男子一样善于骑射,“出师不以贵贱,多带妻孥而行,自云用以管理行李、衣物、钱物之类。”妇女承担了军队的后勤工作,是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不仅如此,他们还驰骋沙场,勇敢善战,与男子并驾齐驱。明人有诗云:红妆一对阴山下,乱点酡酥醉朔野。塞外争传娘子军,边头不牧乌纱马。赞颂了蒙古女性娴于戎事、领兵征战的飒爽英姿。[5](P42)
总之,由于古代蒙古社会逐水草而居的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凸现了女性的社会贡献和价值,使蒙古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关系较弱,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她们的社会政治地位较高,因此,她们在政治生活中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同时还由于她们机智勇敢、申明大义、远见卓识、运筹帷幄,有忧国忧民的政治责任感,因而在政治生活中,蒙古族妇女巾帼不让须眉,在政治舞台上能够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与男子一道为土默特蒙古的政治文明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二)在经济生活中,蒙古族妇女承担着繁重的劳动,为土默特蒙古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经济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她们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财产继承权。
1、土默特蒙古族妇女在牧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游牧经济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大于农业经济,社会分工也比农业经济简单。这种状况,要求妇女不可能只做辅助性的生产,必须同男子一样,共同从事繁重的生产活动,她们所承受的劳动及强度,与男子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古代蒙古社会,畜牧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畜牧业生产有其独特之处,它有许多环节,除执鞭放牧外,还包括打更、接羔、保育、剪毛制毡、挤奶、走场移牧等许多劳动。男子主要从事放牧,剩下的劳动多由妇女承担。由于游牧劳动具有连续性,使男子没有更多时间去兼营他业,于是,畜牧业生产中的许多繁重劳动都落到妇女肩上,除参加一般放牧外,还要转移营地,接羔保育,挤奶剪羊,加工畜产品等。所以,若就牧业生产的全过程而言,蒙古族妇女的作用并不次于男子。从生产到生活,她们以辛勤的劳动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
2、蒙古族妇女在手工业生产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蒙古妇女除了放牧以外,还要“缝衣、造酒、鞣皮、挤乳、捆驼帐房、收拾行李”,手足并用,十分辛苦。[6](P229)明人肖大亨描写蒙古族妇女们集体制毡的情景,“积其毛(羊毛)若干,则合邻家之妇,聚而为毡,彼此交作,不数日而毡必成。”[7](P247)她们所从事的手工业,是蒙古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生产部门。这些产品,不但是主要的生活资料,许多还同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例如毡、革、鞍、车等。
3、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经济生活的地位,还表现在她们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享有财产的继承权。
她们的财产,一般来源于陪嫁物和遗产继承。蒙古社会有个习惯,即无论贫富,女子的双亲和养育者既有接受聘金的权利,也有给子女陪嫁的义务,而且陪嫁物往往很多。北元时,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发展,陪嫁有了严格的等级区别,陪嫁要依女子的社会地位而异,并被明确写入法典中。不论贫富,所有的嫁奁中都有一定的牲畜,这是古代蒙古人最主要的财产,也是牧民重要的生产资料。陪嫁的牲畜不断生长繁殖,连同仔畜、皮毛、奶肉等都成为妇女的个人财产。出嫁妇女有权支配它们。若改嫁,一般情况下可以带走。女子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如女子已聘人而未嫁者,遭父母殁,亦得分其家产以归,若已嫁之女,不过微有所得耳。”[7](P239)不管怎样,这些继承来的财产,也属于妇女的个人财产,妇女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土默特蒙古贵族妇女的财产继承更是可观。如大成比妓,她在丈夫把汉那吉死后,继承了土默特最富庶的板升地区的兵马,那是一笔多么可观的财富,因而大成比妓的地位更加重要,后来,她与她的儿子共同执掌土默特东西哨部落,在经济上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由于陪嫁和财产继承,使蒙古族妇女有自己的一份财产,因而在经济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
(三)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1、家庭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在家庭中得到相应的反映。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的家庭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保障。《阿勒坦汗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妇女与儿童等方面的规定,凸现出当时蒙古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首先是保护孕妇及胎儿的规定,“致孕妇流产者,按怀胎月数,每月罚九畜。”其次是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如:“丈夫以锋利木石器打妻子者,罚牲畜三九;鞭抽、拳打脚踢者,罚牲畜一九”;“丈夫揪妻子发辫者,罚五畜;撕乱衣服者,罚五畜;诱拐姑娘者,罚牲畜九九,并受杖责;父母哄骗女儿出嫁者,罚牲畜九九。女儿逃回家,元罪。”等等。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勾引少女为奸者,罚牲畜九九,杖一。”[8](P255)不但罚畜最重,而且还施以人身责罚。从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明代土默特部的蒙古族妇女的地位是很高的。
明人萧大亨记载:“人言虏多受制于妇”,并解释说,“非其妇性独悍,夫亦有所狭耳,凡衣服冠履一切巨细之事,皆出其手,夫自持弓涉猎外,一无所事事也。平时司牝鸡之晨,怒则肆狮子之吼,功多而骄,劳多则放,势固然也。”[7](P245)明人的记载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当时蒙古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有较高的地位。
2、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婚姻生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北虏风俗》载:“夷中嫁娶,惟以两性相欢,男女年相若者,遂而配合。”蒙古族女子的婚事一般由父母作主,但也照顾女儿的心愿。又说:“若妇不悦,则夫随其欲嫁,夫亦忍,不敢言也。”[7](P237)当然这种特权只限于贵族之女。但是也能够说明蒙古族贵族妇女的婚姻较汉族妇女要自由一些。普通牧民家庭中,男女双方感情不和,也可分手,各自另找新欢。若出自男方之意要离开,男方就通知女方家,将妻子送回娘家;若出自女方之意,则女方将聘礼的一部分归还男家。离婚时,女子可以带走娘家的陪嫁物。另外,不改嫁的寡妇,可以继承家业和主持家政。按照古代蒙古社会的习惯,丈夫死后,家业继承人未及成年,由寡妇继承家业,成为家长,即使继承人已经成年,也不让出家长的地位,直到她死去为止。这种情况下,妻子在家中主持家政,管理财物,比一般家庭中妇女的地位还要高些。如大成比妓,其夫把汉那吉死时,其子尚未成年,她继承了亡夫的家业,成为家长,统治着富庶的板升地区,后来大成比妓又嫁给了三娘子的儿子不他失礼为妻。不他失礼死时,其子也未成年,大成比妓又成了不他失礼家的家长,发号施令。据史料记载,她直到死前还保持着两个家长的地位。
总而言之,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在蒙古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她们是家庭生活的核心力量,她们是社会生产中的中流砥柱。今天,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蒙古族妇女依然用她们的智慧和汗水为我们的社会做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