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货币化分房对福利性分房的取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福利论文,货币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其关键就是福利性分房转变为货币化分房。国家从199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现就以货币化分房取代福利性实物分房这一热门话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
我们知道,衣、食、住、行、用是人们最普遍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中,住房消费是普通居民最大的消费。住房消费可来自自己修造、自由购买、适价租赁、统一分配。住房消费资金应来源于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住房消费主要来源于工资,含货币工资和实物工资。从发达国家看,就业者不论是购房还是租房,住房消费略占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
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采用多就业、低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货币工资没有包括住房消费部份。从安居乐业的角度出发,在农村,“耕者有其田”,国家给农民分给土地;在城镇,“居者有其屋”,公家给职工分给住房。也就是说,职工的住房,是由财政拨款或企业出钱建设公有住房,按职工的工龄、职位、人口等,将公有住房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职工。这种实物分房,基本上是一种实物工资;这种实物工资只是发给职工住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职工在单位分房后,每月只交极小量的租金,这种租金只相当于几包烟钱,甚至不够房屋的维修费。职工虽然没有得到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工资,却长期享受了国家和企业的住房福利。这种传统的分房制度,就是我国的福利分房制度。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怎么一回事?
货币化分房,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在发给职工的货币工资中,包括住房消费部分。即对职工住房的分配,不分给住房实物,只发给住房货币,让职工用应得的住房货币加上个人储蓄,根据市场原则,以成本价购买或租用公用住房。
对普通职工而言,购买某一成套住房的全部产权,就要支付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高额房价。而工薪职工购买住房的能力需要多年的积累,不是过去的多年积累,就是今后多年的积累。过去的多年积累,就是由国家或企业一次性补给住房补贴。今后的多年积累就是由国家或企业逐月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这实质上是一种货币工资形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其主要形式就是发放住房补贴。这种由工龄补贴、职务职称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组成的住房补贴转为职工的购房补贴。
根据山东房改经验,实行职工住房补贴的作法就是: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根据工龄、级别、职称及任职年限计算,给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买公房时转为购房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一般为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此项补贴是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并执行有关公积金的政策,专项存储,作为职工购房、建房、租房的资金来源。今后,购买新房的资金将由个人积蓄、政府补贴、单位公积金及银行贷款共同组成。这就是货币化分房。
三、货币化分房与福利性分房的比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福利性分房,使大多数城镇职工有房住并无忧虑,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镇职工的极大关怀。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种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它反映在:
1、福利分房,职工等、靠、要的心理越来越严重。我国每年含退休人员在内的职工队伍在增大,职工家庭人口在增加,职工对住房消费的欲望在增大。在满足这些欲望,平衡这些“等、靠、要”心理,国家财政负担不了,企业经济承受不起。
2、福利分房苦乐不均。就单个职工而言,年轻时添人进口以至儿女长大成人,分不到房或分住小房,而孩子立业分家后的老年时期住房却太宽裕。就一个单位而言,大量青年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工作骨干,由于工龄不够,分不到房或分住小房,而一些工龄长的非业务工作骨干却分住宽房。甚至有极少数人,或利用职权,或擅长投机专营,或横行霸道,超分房或占几套房,而那些忠厚老实的业务骨干却没有分到房,或住小房。由此可见,在某些领域,根本没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在福利分房上,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3、福利分房不利于劳动力和人口的合理流动。因为职工在原单位分有住房,而到新单位难分住房,就不愿流动,这不利于劳动力的优化配置。
4、福利分房使国有企业包袱沉重。不少企业动用生产资金建房,从而缩减了再生产的能力,有的企业造成亏损,不仅亏自己,而且亏财政,甚至破产亏银行,亏他人(企业)。
5、福利分房中断了住房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环节,造成社会商品住房生产与消费的脱节,形成许多空置住房。
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政府转换职能,减轻政府建设、分配、管理住房的负担。
2、有利于实现按劳分配为主的个人收人分配政策,使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骨干和调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增强了购房、租房能力。
3、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
4、在机构精简、企业产权重组的过程中,解除了分流、下岗、跳槽、再就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和人口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5、通过对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或收成本租金,有利于住宅商品化、住宅产业化的发展,从而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热点和新的消费点。
以上从二者的利弊分析中,可以看到:用货币化分房取代福利性分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配套需要,是受绝大多数城镇职工欢迎和拥护的。
四、用住房货币化取代福利分房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1、企业公有住房商品化,对于那些不景气的企业、面临破产的企业,大量的下岗职工按成本价购买或租赁公房有较大困难,企业也无钱发给住房补贴。因此实行住房货币化难度较大。解决的办法是:租金逐步提高,对有重大贡献者和特殊困难者实行减、免、缓;买旧房时,也可以房屋作抵押分期付款。
2、新房只售不租,但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职工收入低,负担重,应得的住房补贴也少,买不起。解决的办法是允许机关干部和公务员在购买住房后的10-20年内分期付款,即用以后的住房补贴来抵付。
3、工薪职工为了买旧房、买新房,普遍背上了私人债务,不少人在短时间缺乏偿还能力,会不同程度发生债务纠纷。解决的办法是依照民法有关条款,多作调解工作。
4、在一家购买一套公有住房时,双职工的住房补贴没有享受够,有意见。解决的办法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双职工的住房补贴应该各算各,由各自所在单位计发,通过银行转为向出售公房单位收取的购房补贴。这才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5、少数职工用不正当手段以优惠价超标准、超套数购房。对这种骗购行为,群众意见特大。解决的办法:建议对那些经群众举报、立案侦察属实的骗购人,执行新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罪没收该财产,并处以徒刑。
6、在取消福利分房后,发给新的住房补贴,以公积金形式管理,有利于建设新公房。但从社会化的角度讲,操作中将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和麻烦。作为一种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思想,我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对1998年7月1日以后在职职工通过发行专用的、防伪的、在一定区域使用、定期使用的住房券(一种特殊货币),直接理入在职职工工资。让在职职工从家庭内部、朋友之间以及社会融通,在数量上、时间上自由调剂,将住房券、现金储蓄、货款组成住房最佳购买力,直接购买或租赁商品房。从而让住房的最终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以向市场购买或租赁方式参与住房建设上来。政府如果把住房补贴用住房券的现实货币直接发给职工比用公积金的空转形式归集使用,更体现了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实质,更能促进人民居住水平的不断提高,更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以至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持速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