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资本市场五大焦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大论文,年中论文,国资论文,焦点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焦点一:直接融资比重是否会提高?2003年以来,直接融资比重的下降已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甚至被写入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当中。按照一般规律,计划经济的转型过程,实质上就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与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二者之间相对比例关系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直接融资相对发展速度越高则说明经济市场化的进度越快。实体经济中的经营、创新或破产风险是否能通过足够比例的直接融资分散化以避免银行不良资产长期积累,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预见,2004年管理层将致力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来实现;另一方面,则有赖于恢复并发展股市的筹资功能,而后者是涉及到股市发展的系统工程。从现有趋势看,2004年公司债券市场必将得到较大的发展,从此角度考虑,直接融资的比重可能会有所上升。有
专家预计,10年内,我国直接融资比例可望达企业总融资的30%。
焦点二:多层次市场体系棋落何处?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当前要重点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并根据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情况,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从建立中小企业板入手,逐步积累经验,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增加融资渠道。
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包括主板、创业板、场外交易体系和原始的股权市场四个层面在内的资本市场体系。目前,深圳市场何时恢复发行新股最为市场关注。各种渠道的信息表明,深交所在停发新股3年之后,极有可能以打包发行小盘股的方式恢复新股发行。
业界人士认为,深交所恢复中小企业板发行是和几个经济问题糅合在一起的。一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迅速,但一直存在融资难现象,需要资本市场介入,丰富融资渠道和产品。二是风险投资的发展问题。我国风险投资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异常迅速,截至2002年,全国已经有超过300家创投企业,已知资本量的创业投资机构共有200家,管理总计约1065亿美元的资本,其中可用于投资大陆地区的资本量约为104亿美元。但由于创业板迟迟不见身影,创业投资增速已趋下降,2003年二季度我国创业投资大幅下挫,最大的21家创投机构投资总量为1.33亿美元,较第一季度的2.4亿美元下降了45%。造成这一现象的最大原因就是缺乏投资的退出渠道。目前的资本市场急需创造相应的条件。三是资本产品的价格发现问题。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资本产品品种少,企业价值主要通过A、B股来实现,受股权结构影响,企业真实价值往往难以得到体现,但又没有可以参照的价值体系,或者说缺少可以比较的价格。如果中小企业板设立,该板企业的规模、市场风险、监管要求将不同于主板,有利于收益风险比不同的资本产品间的价格发现。
焦点三:全流通何时试点?全流通大讨论已经破题,市场对全流通的预期也已从利空转变为利多。虽然暂时还无法准确预测解决全流通问题的具体时间表,但该问题解决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已得到了越来越多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的认同。因此可以预见,市场参与各方将逐渐强化“全流通的市场预期”,这无疑将对沪深股市的市场定价机制产生非常深远而又显著的影响,同时也将成为影响2004年行情运行趋势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专家透露,监管部门今后发展证券市场的总体思路,要从重融资、轻流通的粗放型数量扩张战略,转向融资与流通良性互动、倚重质量和效率的基本发展战略。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内,积极稳妥解决妨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市场基本制度建设扫清障碍。对于暂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但对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有全局意义的措施,或争取早日修改法律和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进行改革试点。
而出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采取分散决策原则,在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监管者只规定全流通必须遵守的前提和规则,不做具体方案的价值判断。具体方案由各公司在保证流通股股
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的基本前提下自行设计的方案已得到一定认可。
有理由相信,只要各方协调恰当,全流通试点2004年有可能推出,从而对证券市场长远发展产生有利影响。
焦点四:投资者保护有无新举措?来
自有关方面的信息显示,投资者保护可望在2004年得到进一步推动。监管部门将着手建立对投资者提供直接保护的基本制度,完善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专家认为,投资者保护制度、尤其是自我保护法律机制的建立是证券立法走向成熟的重要表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主要为间接性保护,对于投资者直接保护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框架和提供具体的制度安排。
投资者直接保护制度要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不设置前置程序;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赔偿制度;明确将诚信义务作为发起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市场活动主体的主要义务,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赔偿基金,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此外,还将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焦点五:证券公司能否走出困境?券商能否走出困境?证券公司的明天在哪里?答案似乎很简单,只有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才会找到明天。
尽管这将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照此发展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总体思路已经明晰,即: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风险问题、坚决隔离机构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基础上,在所有制、资金、经营范围和业务领域、人才、技术等各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真正具备现代金融企业水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竞争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