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有效治理的社会政治基础_政治论文

论我国有效治理的社会政治基础_政治论文

论中国实现有效治理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政治论文,心理论文,基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4)01-0154-06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的社会化生活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公共问题,一是由此形成的冲突与合作问题。这两个问题一直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和主题。在人类社会未出现利益分化和阶级分化以前,人类社会的政治问题主要集中于公共问题的解决——公共治理问题(governance)。在人类社会出现了利益分化和阶级分化以后,人类社会的政治问题主要围绕着阶级统治(government)的模式展开。近代以来,阶级统治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公共治理问题却越来越彰显,以致于在政治问题中,阶级统治似乎已被人们所忘却,人们处处所见的是公共治理问题。特别是在二战以后,无论是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还是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都可以看到公共治理的身影。这种公共治理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人类社会政治运行模式的转型,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这是一种从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实行统治为主导的政治模式转向各社会主体民主协商为主导的公共治理政治模式的过程。

公共治理从隐到显的变迁,不仅仅是公共治理行为量的增加,也不仅仅是治理活动范围的扩展,而是政治模式的改变。传统的作为统治附属行为的公共治理,更多地指向公共利益,或者说通过直接地为公共利益服务来间接地服务于阶级的政治统治。但是在治理方式上却与统治方式极其相近,表现出一种强制性的特征,即当这种公共治理主要运用行政的和宣传教化的手段对社会实施治理时,往往运用强制性的措施。而且,这是一种统治一体化条件下的治理,根据这些特征,我们把传统社会的公共治理行为及其模式称作“统治型治理”,简称“统治”。

近代社会的公共治理在许多领域中无疑也包含着强制性的行为,带有传统的统治性特征,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近代以来的公共治理越来越趋向于采用民主协商和参与等方式。这不仅使人类政治生活拥有了更多的公共性,淡化了服务于政治统治的终极目的,而且在自身的整个发展行程中,追求公共治理相对于政治统治的独立性,把传统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政治统治模式,转化为渗透到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相容性政治统治模式。马克斯·韦伯把这种政治模式称作为“官僚制”。其主要特点是:权力集中,层级分明;官员照章办事、循规而行;官员行为标准化、非人格化;运用相对固定的行政程序来实现既定目标。这种被谑为“由天才设计来让白痴操作的体制”像是一部受到严格控制的机器,公务员只是机器齿轮的齿,他们的工作分工细致,其行为必须依照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从这种政治模式在社会总体中的位置以及运行特征来看,它的基本特征是:(1)政府是政治生活的主体;(2)政府的行为无所不在;(3)政府的职能迅速分化为许多专门的领域;(4)政府机构膨胀的趋势不可遏制;(5)在担负公共职能时往往有着公共预算总额最大化倾向,造成高成本、低效率。我们把这一行政模式称作“全能型政治”模式。

也就是说,迄今为止,人类已经发明了两种政治模式,即“统治型政治”的模式和“全能型政治”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统治政治模式(Government)。在这两种模式中,政府是主体,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都处于客体或部分客体的、服从的、被支配、被统治的地位。

在现代公共生活中,传统统治政治模式已经失去了生命力,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历史陈迹。同时,与近代社会相伴生的全能型政治模式也开始面临新的冲击。在许多国家,全能型政治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各种弊端逐渐暴露了出来,诸如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政府机构膨胀问题、官僚主义问题、治理成本无限增长的问题、腐败问题等等不断受到诟病。起先,人们试图通过对全能型治理的调适和修补来解决这些问题,但当这些努力在一轮又一轮的反复中受挫之后,一场深刻而广泛的全球性行政改革浪潮掀起。在西方,这场行政改革运动被看作是一场“重塑政府”(Reinventing Government)、“再造公共部门”(Reengineering the Public Sector)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人们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场的失效,又看到了国家的失效。市场的失效指的是仅仅运用市场的手段无法达到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产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国家的失效与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1]因此,许多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纷纷提出用“治理”概念来代替“统治”的概念。用“治理政治模式”代替原来的“统治政治模式”。

在“治理政治模式”中,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过程,与统治政治一样需要权威和权力,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但两者至少有两个基本的区别:首先,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区别就是,治理虽然也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志愿的合作,治理的主要特征“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分工;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进行再分配,而是国家只负责管理;不再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与私人部门合作”。[2]所以治理是一个比统治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是不能没有治理。其次,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治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

治理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内在地存在着许多局限,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合法的政治暴力,它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事实上,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上,它是对国家和市场的补充。用杰索普的话说,治理的要点在于:目标定于谈判和反思过程之中,要通过谈判和反思加以调整。就这个意义而言,治理的失败可以理解成由于有关各方对原定目标是否仍然有效发生争议而未能重新界定目标所致。既然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性,那末,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如何使治理更加有效等问题便自然而然摆到了政治家与政治学家的面前。“健全的治理”、“有效的治理”、“善治”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概括地说,有效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有效治理的本质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个人及其团体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管理过程,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及其最佳状态。有效的治理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的理想政治模式。

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无限政府、人治政府、专制政府和集权政府,都是传统统治政治的制度平台。与此相反,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市场政府和分权政府,构成了有效治理政治的要件,这些要件构成了有效治理的制度平台。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开始了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漫漫征程,但到目前为止,有效治理这一建设的目标远未完成,其原因在于中国政治的传统本身缺乏建立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文化心理期望和制度结构的基础。有效的治理离不开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协商、谈判、妥协与合作。纵观中国20世纪的政治冲突,没有一次能够产生出一种使中国人理性解决冲突的制度性结构的社会心理期望,亦即通过谈判、讨价还价,以及一系列无终止的妥协和相互调整去解决冲突,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强这种解决冲突的制度性结构与社会心理期望。[3](P136)要实现有效的治理,使有效治理成为现代中国理想的政治模式,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坚持协商主义、合作主义、妥协主义原则,建设实现有效治理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然后,在此社会政治心理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政治制度,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有效治理。

1.协商主义原则

基于参与公共治理(政治参与)的主体的形式与规模,对有效治理进行分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基于程序的价值偏好,可以将有效的治理分为竞争性参与、非竞争性参与和协商性参与。竞争性参与和协商性参与都以社会的多元分化为基础;相对来说,非竞争性参与则以可控的和低度的社会分化为基础。改革前以及改革前期的中国社会,分化程度较低,而且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所以,政治生活的整体运行是非竞争性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结构发生了多元分化,新的利益阶层、组织群体不断涌现,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矛盾也不断发生。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化使得非竞争性治理的社会基础和体制资源开始削弱,相反,支撑竞争性参与或协商性参与的社会基础与体制资源日益壮大。于是,中国有效治理的发展必然面临一个基本选择:在不得不告别非竞争性参与的条件下,是选择竞争性参与,还是选择协商性参与?这种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有效治理本身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架构。

中国的有效治理基于两大规定性展开:一是社会主义的规定性;二是人民民主的规定性。这两大规定性的制度基础分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另一方面,决定中国政治的经济基础也存在两大规定性:一是社会主义规定性;二是市场经济规定性。这两大规定性的制度基础分别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体系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有效治理实际上是在四大要素的共同决定下展开的: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体系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这四大要素辩证统一于中国政治展开过程中,共同作用于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在四大要素作用下,中国政治面临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及其所带来的新的政治发展要求,与既定体制应对社会发展和分化而必须增强调控权威与力量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的两个方面都有其充分的现实性和现实基础,对于有效的治理程序的价值偏好来说,前者倾向竞争,后者倾向效率。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偏好之间是不矛盾的,但是,在中国政治发展强调民主和效率的大趋势下,竞争性参与就不可能成为首选价值偏好。这样,未来中国的有效治理的价值偏好就很自然地会趋向协商主义。

作为有效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协商主义的确立与展开,不仅需要经济与社会基础,而且需要相应的文化与制度基础。现代中国的有效治理之所以可以朝着协商主义方向发展,除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规定性有关之外,还与中国社会政治的心理期望密切相关。

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和”。“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和”是政治的最高境界,是国泰民安的基本表征。“和”的内在精神就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尽管“和”没有明确承认主体间平等是前提,但是,它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现代中国的有效治理的基本精神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这种文化基础为协商主义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这种文化精神的最直接体现是“和平共处”。五十多年的当代中国政治实践,“和平共处”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和原则,不仅被用于中国的外交,形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战略;而且也用于中国国内的政治建设和制度设计。其具体成果有两项:一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二是“一国两制”的制度设计。正是基于这种政治文化精神,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基础上确立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对于现代中国的有效治理,我们今天强调的协商主义自然也包括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但是,协商主义不是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简单相加。因为,它不是协商领域的扩大,而是民主运作程序的价值偏好的选择。所以,协商主义在本质上超越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之间的机械分野,是作为整个社会有效治理的运行原则而存在的,不论政治协商还是社会协商,都按照协商主义的内在原则来确立和发展。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忽视或否定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在协商主义中的地位与作用。实际上,协商主义能够在中国得以全面展开,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是重要的政治支撑与制度支撑。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都包含着协商主义的基本精神与原则;而且不论作为一种制度,还是作为一种执政方略,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运作,都能在不同程度上达到协商主义所力图达成的政治效果。

协商主义是基于有效的治理运作程序的选择而形成的。有效的治理运作程序的选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的价值偏好的选择,二是程序的技术过程选择。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体现前者。这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构成协商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协商主义的基本原则下形成的有效治理的运作程序,与有效治理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架构一起,共同决定有效的治理的最终形态。在社会主义的政治架构下,协商主义基本原则不仅决定于现代中国有效治理的基本原理,而且决定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决定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方向。所以,协商主义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以共产党为核心主体。(2)以宪法为最高的权威。(3)以制度为基本的平台。(4)以共存为基本的前提。(5)以合作为基本的价值。(6)以发展为共同的目标。(7)以参与为基本的动力。(8)以监督为基本的保证。(9)以协商为基本的途径。(10)以妥协为基本的手段。

作为一种协调多元利益关系的手段,协商强调地位的相互尊重,信息的相互对称和利益的共存共赢。因而,这种手段能有效平衡利益关系,确立相互之间的沟通,从而达到协调、平衡与合作的政治效果。[4]

2.合作主义原则

一些研究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模式,可以用“政治行政化”来概括。根据香港的经验,政治行政化有两条途径,一是精英吸纳,即政府有意识地把社会中的精英或精英集团的政治力量吸收到政治决策机构与行政机构;二是决策咨询,即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广泛咨询公众意见,使政府对社会的意向有更敏锐的反应。这种“政治行政化”过程实际上是一种积极的“非政治化过程”。

改革时代的中国政府有意识地把社会精英纳入行政体系,主动地制定有利于精英的政策,越来越多地运用决策咨询,不断开辟民意渠道,不但与社会精英结成联盟,也对大众的呼声做出适当的回应。通过精英吸纳、政策倾斜、决策咨询,政府主动地满足精英的要求。如此,社会精英无需诉诸政治手段就可以实现自己的要求,同时也化解了改革开放带来的政治参与压力。政府通过自主的经济改革、自主的意识形态建设,并使之与传统的权威主义政治相适应,赢得了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政治稳定。但是,应当看到,这种“政治行政化”,日益壮大了社会精英阶层,但是一般大众和弱势群体则收回了以往的政治忠诚,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对政府和社会精英的对立情绪,于是,社会整合和政治整合问题由此产生。合作主义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制度框架。

在合作主义的框架下,社会成员按照社会分工组成功能性团体,社会精英有精英团体,弱势群体有弱势群体自己的团体。这些功能性团体与政府机构共同制定公共政策,作为对决策参与的回报,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妥协、协助的途径,通过公共政策反映本团体的社会政治利益,同时主动约束自己的成员,遵守协议,不折不扣地贯彻公共政策,最终达成社会的和谐,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有效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有效治理的社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合作主义可以分为国家合作主义和社会合作主义。国家合作主义始终与寡头统治联系在一起,其特征是:有限的自由民主和政治参与,统治精英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相对不发达的工业经济。在实行国家合作主义的国家里,因政府特许而得以存在的利益组织或利益集团发挥着政府和经济生产者之间的媒介作用,而政府则通过这些组织或集团限制或控制生产者团体的独立活动。国家合作主义可以加强劳动纪律和管理,同时使相对低效和落后的工业利益集团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国际竞争的损害。社会合作主义是议会、政党和选举等正式民主制度并存的一种政治过程和制度。它的基础是职能代表制,即代表社会经济利益的组织和团体被政府允许在商讨政府政策过程中拥有特殊的权利。这些特殊权利,使代表社会经济利益的组织和团体拥有实现其社会经济利益的可能,这种商讨过程独立于正式的民主程序之外。作为对政府给予这种特殊权利的回报,这些利益组织和团体则必须保证其成员服从该组织或团体与政府共同制定的政策条款,从而实现社会的政治整合和有效治理。

为什么现代中国的有效治理要选择合作主义体制,其根源在于,中国已经是一个高度分化的多样化社会;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存在;中国已经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具有高度垄断性的职能社会结构;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已经为行政机构与社团的联系建立了制度基础;对于中国这样的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千差万别、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水平高度不平衡以及语言、文化、宗教和民族构成相当复杂的国家来说,多元主义体制显然不是有效的社会政治整合的方式。[5]

3.妥协主义原则

妥协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基本的现象。美国学者J.V.史密斯曾论证到:在纯粹的思辨性的个人领域,妥协没有存在的必要;在很小的并且个人可随意离开的团体里,对妥协的需求也不大,因为在这样的团体里冲突不多;但是,随着人的行动范围的增大,他的不妥协的自主性在减少。最后,在其规则是针对所有人的政治生活中,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通过某一方面的让与换得另一方面的索取(give—and—take)。他甚至还提出一条规则:“社会中需要的妥协的数量直接依行动的范围而变化。”史密斯的上述论述是颇有道理的。随着人们的活动范围的增大,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在增加,为了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维护人们不得不在其中生活的社会的共同利益,人们必须在一定的规范、秩序、机制范围内通过谈判、协商或基于某种默契而互相让步、妥协。在远离公共生活的纯粹私人领域,个人也许无须妥协,然而不幸的是,人只能是政治动物、社会动物。人是先天的政治动物,需要公共生活,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人必然生活在政治中,生活在社会中,人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人的生活中离不开妥协。“只有死人不需要妥协”,也正是这个道理。

一方面,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人的理性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总是追求在既定条件下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如果这种自私的本性和无止境的欲望得不到个人以及国家与社会的控制,人们之间对利益的争夺很容易造成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像狼与狼一样”的情况,社会很可能倒退到“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这不仅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更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状态之中。理性的人当然不希望上述结果的出现,于是人们各自对自己的要求做出约束、让步,社会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健康发展下去。另一方面,在对特定问题的看法上,不同个人、团体基于不同立场、背景,往往有着不同的但在一定意义上合理的认识、主张。这种伦理上的复杂性、多面性在社会生活中是常见的、难以避免的。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人们的看法是如此广泛、分散,以致要在所有的伦理以及宗教和哲学的事情上达成持续一致的看法是不可能的,“人们关于世界的许多不同构想能从不同的立场上合理地产生。多样性是从我们有限的权力与各自的观察角度自然而然产生的,假定我们所有的差异仅只是根源于无知、刚愎自用或由贫乏而产生的竞争中的其他因素是不真实的。一些具有根本意义的事物上的深刻的不可避免的差异必须被看作是人类生活的永久状态”。[6](P542)由此可见,由于存在着争论问题在伦理上的复杂性,为维护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必须实行政治妥协。除此之外,由于事实或后果的不确定性,人们保持合作关系的需要,资源的贫乏以及人们对特定问题必须采取行动、而有关各方在如何行动上又有着重大分歧而导致的妥协,也应该是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内在的正常的现象,对社会健康运行是有利的。因此,妥协是政治生活中必需的一种公共理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因而也必然是一个冲突频度大为增加的社会。在现实中我们也经常看到,有些时候,一种原本普通的利益冲突往往迅速激化,并很快把许多无关的、复杂的因素牵扯进来,使得局面变得具有高度危险性、爆炸性,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造成剧烈的震荡乃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调控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创造条件,将社会冲突尽可能地置于理性的基础上并保持在理性的范围内。这里讲的理性首先是一种相对理性。如果对立双方都认为自己是真理的化身,都坚持认为自己的目标、原则、要求是绝对合理的和公正的,他们必然会认为对方的一切都是不合理的,是应该全部抛弃的,这样他们往往会不惜任何代价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要求,可以想象其结果只能使矛盾更加尖锐而不可调和。只有在认识上既承认对方的要求中有合理的、应该满足的成分,又承认自己的要求中也有不合理的或可以让步的成分,双方各自的要求才都能得到部分满足,冲突才可以缓和。其次,这里所讲的理性也指冲突双方应以理性的技巧、方法来协调彼此的矛盾要求。既然彼此的要求全部满足是不可能的,双方就应该以谈判协商、讨价还价、互谅互让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也就是说双方应该学会妥协。事实上,从当代世界许多重大、复杂社会冲突的解决来看,冲突双方妥协的技巧往往是决定能否解决冲突以及解决的满意程度的重要因素。两败俱伤、玉石俱焚是一种非理性的冲突解决方式,理性的解决方式只能是通过妥协而互谅互让。由此可见,坚持妥协主义,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7](P126-151)

具体而言,妥协主义与有效治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密切关系:

(1)就其实质而言,妥协主义意味着对参与有效治理的各方特别是少数一方权利的尊重,妥协的达成也依赖于各方积极参与、平等协商与同意,因此,就其实质价值来看,妥协与各方的同意这一有效治理的核心理念相一致。同时,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妥协实现有效治理,这也与有效治理最大限度地摒弃政治统治的理念相一致。

(2)有效的治理意味着社会各方利益表达与利益追求的权利得到实现,而社会各方之间利益的差异性及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的有限性又决定了特定个人、团体利益满足的有限性,这些都强化了现代国家实现有效治理过程中冲突的普遍性。很显然,在治理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公开的社会冲突与政治冲突,但冲突的激烈程度却相对较低。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代民主社会特别是成熟的民主社会,公民已培养起一种妥协精神,能够并希望在既有制度规范内通过妥协谈判与互谅互让解决分歧。否则,大量涌现的无处不在的冲突与拒绝妥协的斗争精神足以摧毁任何一个民主政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妥协主义原则,现代国家就不可能有有效治理。

(3)妥协主义原则以渐进的、稳健的方式推进着现代国家有效治理的制度化水平的提高。妥协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平等竞争和协商的过程,客观上要求遵循、创设一定的政治运作规则,否则没有规则约束的竞争只能是一场混战。这样,妥协主义原则必然为巩固和完善现有民主制度和规范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在新的条件下创设新的制度和规范。

通过妥协,现代社会获得了自由主体得以和平共处的基础,形成了社会实现有效治理的公共价值和基本共识。现代社会的公共性,最为典型地体现在通货的形式上,通货的存在使得市场竞争的核心转变为价格竞争,市场交换就是可以价格化的产权交换,正如市场可以看做市场主体竞取“货币选票”的机制一样,民主政治被看做政治家竞取“选票货币”的社会机制。在现代社会不断分化和多元化的情况下,共识的达成显得越来越困难,这就越发需要人类改进和创新已有的各种制度安排,以便通过促成多元主体之间的有效妥协,来实现社会的和平、稳定、安宁和秩序。

此文得到谢庆奎、林尚立等先生的指导与帮助,在此深表谢意。

收稿日期:200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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