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初期,苏联支持中国政府捍卫南海主权_南沙群岛论文

冷战初期,苏联支持中国政府捍卫南海主权_南沙群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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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联通过国际条约对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予以明确承认

二战结束前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等国际条约的明确承认。1943年11月22~26日,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以及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关于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美国总统罗斯福建议公开宣布:“应当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来攫夺和侵占的太平洋一切岛屿,应当把日本从中国窃据的一切领土如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华民国。辽东半岛及大连、旅顺两港必须包括在内。”①蒋介石担心在日本归还中国领土时,苏联会乘机“赤化中国”和吞并部分领土。为消除蒋介石的顾虑,罗斯福表示将争取斯大林赞同他的提议,并讨论苏联在远东的领土目标②。

三国领导人会晤结束后,美国总统助理哈里·劳埃德·霍普金斯根据三国达成的一致意见,草拟了开罗会议宣言,但是当时并未公开发表。在会议闭幕后发表的公报中,只向全世界公布了一些已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款:三大盟国进行这场战争是为了制止并惩罚日本的侵略。三国并不想为自己谋求利益,也无意于扩张领土。三国的目的是: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来在太平洋地区夺取或占领的所有岛屿应予剥夺;日本从中国人手里窃取的领土,诸如满洲、福摩萨(台湾)和佩斯卡多尔列岛(澎湖列岛),应归还中华民国。此外,还应将日本从其凭借武力和贪婪所取得的其他领土上驱逐出去③。就会谈内容本身而言,这“是有利于中国和亚洲殖民地人民的”④。

罗斯福和丘吉尔于1943年11月27日赴德黑兰,同前来参加德黑兰会议的斯大林会晤,并听取他的意见。同时,罗斯福将自己同蒋介石的谈话告诉了斯大林⑤。11月30日,丘吉尔问询斯大林对《开罗宣言》中有关日本归还其侵占领土内容的意见。斯大林回答称,他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⑥。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正式发表《开罗宣言》,重申中、美、英三国前述会议公告内容,郑重宣布:“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41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⑦宣言保证把“日本侵占的所有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并规定各签字国必须战斗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宣言上签字时指出:“这些原则很简单,又基本,其中包括归还偷盗的财产给当然的主人。”⑧《开罗宣言》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澎湖列岛和南海诸岛等是中国领土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性文件,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略台湾、澎湖列岛和南海诸岛等领土的非法性,为战后中国恢复对台湾、南海诸岛等领土的主权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国民政府特别满意《开罗宣言》中有关领土问题的决议⑨。

但是后来的越南政府却混淆视听,认为《开罗宣言》列举了日本应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未提及西沙、南沙群岛。越南外交部1974年2月14日发布的白皮书说:“在开罗会议上虽然蒋介石元帅是对帕拉塞尔群岛(西沙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群岛)有要求的唯一国家,但他没有提及在最后宣言中包括这些岛屿在内(该宣言说明,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国)。”⑩越南政府的观点是对南海诸岛历史的一种误解或无知。众所周知,二战前日本一直视西沙、南沙群岛为中国领土,1938年7月6日,日本对于法国于同年7月3日占领中国西沙群岛一事发表声明:“1900年及1921年英、法两国声明中,业经宣布西沙群岛系属海南行政区之一部,故目前安南(越南古称——编者注)或法国对西沙群岛之要求诚属不公。”(11)占领西沙、南沙群岛是日本侵略中国领土阴谋的一部分,1939年日本占领南沙群岛后,就把南沙群岛连同西沙、东沙、中沙等群岛命名为“新南群岛”,划归台湾省管辖。所以战后将台湾归还中国,也就自然而然地表示要将南海诸岛一并归还中国。另外,因日本侵占中国领土较多,没有必要在《开罗宣言》中一一列出,就以“等”字来包括那些被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其中就包括了南海诸岛。由此不难理解,《宣言》中提及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当然包括南海诸岛(12)。

开罗会议后,随着德国和日本在东、西方战场上节节败退,为加速战争进程,1945年7月17日,美、英、中三国的首脑及外长在柏林近郊波茨坦召开会议。会议期间,三国首脑讨论了结束对日作战的条件以及有关对日本战后处置的方针,并通过了由美国代表起草、英国赞同并邀请中国参加的《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13)。该公告再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4)8月8日,苏联政府对日宣战并发表声明,签署了《波茨坦公告》。杜鲁门后来回忆说,苏联代表莫洛托夫曾向美驻苏大使哈里曼申述对日作战的理由:“苏联考虑从8月9日起对日本处于作战状态,他强调说虽然苏联政府有一个时期考虑这一行动只能在8月中下旬,但苏联政府现在严格地履行了其于战败德国的三个月以后参加太平洋战争的诺言。”(15)苏联政府的态度和立场,是有利于当时中国政府恢复南海诸岛主权的。

《波茨坦公告》是《开罗宣言》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和延伸。各国政府首脑重申必须把这场战争进行到底,日军欲继续抵抗,必将全部毁灭,重申台湾、南海诸岛等必须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实际是对日本发出的最后通牒。在《波茨坦公告》发表20天后,日本即宣布无条件投降,并于1945年9月2日签署了《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接受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和大不列颠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参加的《公告》条款”(16),无条件投降。这样,《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组成了国际法律链条,台湾、南海诸岛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且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

上述国际条约都由国民政府参与制定并签署,具备了完全的法律效力,其对南海诸岛属于中国领土的确认也得到了国民政府的认定以及包括美、苏、英、法等同盟国的承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丧失援引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理由之权利”明确规定:“一国于知悉事实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得再援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或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二条所规定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甲)该国业经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施行;或(乙)根据该国行为必须视为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生效或施行。”(17)《开罗宣言》发表后从来就为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而言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这是任何人也推翻不了的(18)。

二、苏联在旧金山和会上对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有力支持

虽然《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日本投降后要将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但由于受战后冷战格局的影响,南海诸岛归属问题变得不甚明朗。1950年10月26日,即中国志愿军入朝参战后不久,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向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马立克递交了美国关于对日和约七原则的备忘录。备忘录中关于领土问题部分声称:“接受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联、中国及美国将来所作关于台湾、澎湖群岛、南库页岛(即萨哈林岛——引注)与千岛群岛的地位的决定。”又说:“如果在条约生效后一年以内不能获得解决时,则由联合国大会决定之。在中国的特殊权益将予废除。”(19)马立克于11月20日回复杜勒斯的一份提问式备忘录要求美国方面予以解释:“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的问题已由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予以解决了,为何还要把上述问题重新提交美、英、苏、中重新决定?”(20)12月4日,时任中国外交部长的周恩来就美国和苏联的上述两项备忘录发表了题为《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全面地阐述了对日媾和问题的观点和立场,其与苏联政府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声明指出,关于台湾和澎湖列岛的归属、关于萨哈林岛南部与千岛群岛的归属已经分别由《开罗宣言》和《雅尔塔协定》予以解决,“完全没有重新讨论的理由”(21)。

12月28日,美国对苏联11月20日的备忘录作了答复。关于领土问题,美国说:“1943年的开罗宣言已经声明把‘满洲、台湾与澎湖列岛归还中国’。这个宣言也像雅尔塔与波茨坦等其他战时宣言一样,美国政府认为应该考虑各种有关因素的任何最后和约决定。美国不能接受显然由苏联政府所提出的意见,即未出席开罗会议的其他盟国的意见必须完全置之不顾。美国认为像开罗宣言这一类宣言,应该参照《联合国宪章》加以考虑,因为《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义务胜过其他任何的国际协定。”(22)但美国备忘录未说出《开罗宣言》关于“把满洲、台湾与澎湖列岛归还中国”的规定有何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之处,也未说出有任何其他盟国反对《开罗宣言》对台湾问题的规定。1951年3月30日,美国又向苏联提交了一份备忘录,关于领土问题作如下表述:日本放弃对朝鲜、台湾和澎湖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关于归还中国领土的规定,美国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即美国仅提日本放弃这些领土,但未提其归属问题。

为征求意见,苏联在拟定对美国备忘录的答复后,向中国作了有关内容的通报。5月6日,苏联驻华大使罗申向中国转交了斯大林致中国政府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密电,阐明了苏联参加旧金山会议的基本立场:“我们要求该条约草案中应明文确定中国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主权。”中国政府在复电中表示,“完全同意您对美国政府关于对日和约草案的答复”(23)。5月7日,苏联外交部副部长波格莫洛夫向美国驻苏联大使寇克递交了《苏联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和约必须由中、苏、美、英四国共同进行讨论并吸收其他国家参加;关于领土问题,草案仅仅说日本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而对于把台湾和澎湖群岛(列岛)交还中国却只字未提。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和约草案毫未改变从中国抢去的台湾和澎湖群岛(列岛)目前的地位,这是违反开罗宣言关于把这些岛屿归还中国的协议的”(24)。5月22日,周恩来向苏联驻中国大使罗申递交了关于支持苏联对日和约意见的照会。中苏两国主张应根据历次国际条约或协议,遵照合法程序筹备、草拟、订立对日和约(25)。

但是,美国在答复苏联《苏联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时,断然否定了苏联的意见和要求。7月6日,美国向苏联递交了附有美英两国关于对日和约的共同草案的备忘录。该草案中首次出现了有关日本占领的南海诸岛的处理条款,“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26)。这一表述也是最后和约的文本表述。南威岛(Spratly Island,中文译名斯普拉特利岛),是南沙群岛西南部最重要的岛屿。此后,在中译本中,都是用“南威岛”指代南沙群岛。随后,苏联、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对日和约的声明等都陆续提到南海诸岛归属问题。

为回应美国,苏共中央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参加旧金山和会,8月中旬苏联政府准备和约草案。其中涉及领土问题的主要内容有:日本的主权将及于本州、九州、四国、北海道等岛屿以及1941年12月7日前属于日本的其他岛屿;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满洲、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全部主权。鉴于和会不大可能讨论苏联的和约草案,斯大林在阅读送审的和约草案时,指示苏联外交部最好对将要提交和会审议的美英和约草案提出修正。这种修正“应能推翻美英的草案,揭露它作为和约草案是站不住脚的”(27)。中国支持苏联的这一决定。8月15日,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在声明中指出,不论从草案的准备程序上或是内容上都彰明昭著地破坏了重要国际协定。“草案又故意规定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而亦不提归还主权问题。实际上,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此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28)这是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首次公开、正式表明对南沙、西沙群岛主权问题的立场。

在旧金山会议召开之初,苏联代表团提出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属于未能出席会议的中国,并主张将这些岛屿交给中国管理。9月5日,旧金山会议一开始,葛罗米柯首先发言,针对美、英制订的《对日和约草案定本》进行了强烈的批驳,要求归还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葛罗米柯说,这个草案完全破坏了中国收回其不可分割的领土——台湾、澎湖列岛、西沙群岛以及其他岛屿——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岛屿是日本帝国主义者从中国割去的……这些领土的命运应该是十分清楚的,他们必须归还中国人民——这些领土原来的主人(29)。据此,他代表苏联政府提出和约修改意见:“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满洲、台湾(福摩萨)及附近的一切岛屿、澎湖列岛(佩斯卡多尔群岛)、东沙群岛(普拉塔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巴拉塞尔群岛、阿穆非特里群岛和玛克斯费尔德沙洲)以及南沙群岛(包括南威岛在内)的完全主权,并放弃对本条所属各领土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日本的主权应及于由本州、九州、四国、北海道诸岛以及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火山群岛、冲之鸟岛、南鸟岛、对马岛及除第二条所载之领土及岛屿以外其他直至1941年12月7日为止为日本之一部分的各岛屿所组成的领土。”(30)

出于冷战目的,美英等国决计扶植日本作为遏制中国与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远东阵地,不仅拒绝为抗日战争作出巨大贡献的中国政府的正当参会要求,而且对于苏联提出的修改和约正确意见以不符合会议议程为由,阻止了对苏联提议的讨论。美英等国拒绝了《开罗宣言》关于归还中国领土的有关规定,“它仅提起‘日本放弃对朝鲜、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上的根据与要求’,而不肯定放弃后的归属问题”(31)。苏联媒体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人在这些岛屿的主权问题上不作定论是想从中取利的。”(32)美英等国还处心积虑地避免使中国政府从和约中得到好处,和约第25条规定:“本条约所称盟国应为曾与日本作战之国家,或任何以前构成第23条中所指的国家的领土一部分之国家,假如各该有关国家系已签署及批准本条约者。除第21条之规定外,本条约对于非本条所指盟国之任何国家,不给予任何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本条约之任何规定也不得有利于非本条所指盟国而废弃或损害日本之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33)《人民日报》对此深刻指出:“依此,中国虽与日本作战,不在这个和约签字,便不是它所称的‘盟国’;不是‘盟国’,对战败国日本便不能过问,即没有‘任何权利、法律基础或利益’”(34)这就将中国政府拒之门外,而将主动权留给日本。

9月8日,当48个国家在对日和约上签字时,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宣布拒签。随后,葛罗米柯举行记者招待会,严厉谴责和约是美、日之间的一宗单独的交易。葛罗米柯再次指出:“至于领土问题,更是普遍都知道,美英对日和约草案严重地侵犯了中国对于台湾(福摩萨)、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和其他岛屿的权利,这些岛屿历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只是由于日本侵略的结果才从中国割去的。所有这些都是蔑视这一事实的,即这个草案的起草人——美英两国政府已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上承认了中国对这些领土的无可争辩的权利,并且承担了保证这一权利之运用的义务。”(35)他认为,这项和约不可能成为远东真正和平进程的基础。

中国外交部随后发表声明,拒绝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36)。莫斯科各报刊5月20日都在显著版面登载该声明(37),以示支持。美国总统杜鲁门1952年4月28日在华盛顿宣布:对日和约自该日起正式生效。中国新华社发表评论指出:“在领土问题上,美制和约妄图抹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台湾、澎湖列岛、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和苏联对于千岛群岛与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岛屿的领土主权。又如在赔偿问题上,美制和约完全无视曾遭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荼毒的各国的正当权利,并规定了不利于日本劳动人民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等对日作战的主要国家,在美国的排斥下,完全没有参加这一‘和约’的准备和拟制,并且拒绝签署与批准这个‘和约’。美制和约对这些国家是丝毫没有约束力的。”(38)

三、苏联对中国维护南海权益的支持

苏联政府不仅在国际场合上对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予以承认,而且对中国政府捍卫海疆的正义行动予以支持。1956年6月17日,《消息报》发表其驻北京特派记者安德里亚诺夫的一篇文章,肯定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抨击菲律宾和越南对南沙群岛的侵犯企图。文章说:“许多世纪以来,中国对于南中国海(中国采用南海作官方名称,但近代有人从英语‘South China Sea’翻译为‘南中国海’后世界上多数地区都沿用这一名称——编者注)中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四个群岛就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中国的史籍和有关的外交文件都证实中国对于这些领土的合法主权。应该指出,中国对于南沙群岛的主权曾经多次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并且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异议。”然而菲律宾不顾历史事实,在1946年和1950年两次发表对南沙群岛的挑衅性声明,声称其对南沙群岛有其利益存在。越南也说南沙群岛“一向是越南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岛屿有着越南文的名称。《消息报》的文章还指出,菲律宾和越南的做法显然是企图把公开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说成是“国际争端”,并且想招引其他国家来插手这个争端。美国合众社的报道也证明了这一企图,美国将要卷入这个“国际争端”,这是注定要失败的(39)。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该声明确定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法为测量领海宽度的方法,并且说明了领海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40)。9月9日,苏联驻中国临时代办安东诺夫把苏联政府给中国政府的照会交给了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照会表示“完全支持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决定”,“苏联有关的机构已经得到指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规定的十二海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界线”(41)。9月11日朝鲜、9月12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9月25日罗马尼亚等国纷纷发表声明或电文,支持中国的领海声明(42)。

苏联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海洋法会议上对领海宽度问题提出过建议。当时苏联建议每个国家确定本国领海宽度时要符合已经形成的实际情况,即照例是从3海里~12海里。这是因为考虑到历史、地理条件、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以及国际航海的利益。苏联的建议曾受到各社会主义国家和埃及、叙利亚、缅甸、印度、尼泊尔等国的支持。苏联学者尼古拉耶夫在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的文章中指出:中国领海声明完全合法,完全符合中国的经济和国防利益,它并没有妨害其他任何国家的利益。无疑,中国政府关于中国领海的声明一定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这一声明获得了苏联公众的充分了解。中国领海声明中所指出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规定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这一决定完全符合已经形成的国际法的实际情况。文章最后说,中国领海声明关于在基线以内的水域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内的岛屿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以及关于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等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各国的实际情况(43)。

20世纪50年代,苏联官方出版的有关地图和书籍一直承认、表明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政府。1954年苏联内务部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8年苏联总参谋部军事地形处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8年苏联内务部测绘局出版的《世界地图集》等都明确将南海诸岛标注为中国领土。1959年奥夫迪延科主编的《中国经济地理概论》一书说:“中国南海海岸位于海南岛地区的东部。该沿海地区散布着700个以上的大小岛屿,其中最大的岛是海南岛和几个群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44)地图是国际上确认归属的一种证据,无论是苏联官方出版的地图集或权威性的著作,都清楚地标注东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岛归属中国,从而承认这些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世纪50年代,美国出于冷战需要,在法国、英国、日本以及菲律宾、越南等国的“配合”下构筑了太平洋岛链,力图通过掌控东亚大陆的“边缘地带”,对中国、苏联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战略遏制,这不能不对中国东南海域安全构成压力。此时,无论在朝鲜战场还是在国际外交场合,中苏两国都紧密配合。俄罗斯学者Л.施罗科拉德文指出:“战后最初几年的历史进程本身使两个大国相互迎合。两个国家似乎坐在同一条船上,面对共同敌人而站在同一条战壕里。两国间的合作对其中任何一方都具有生死相关的真正的战略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正因为如此,中苏之间、中国人民和苏联人民之间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就存在一种特别的友好和紧密协作的精神。”(45)中国政府虽然外部环境困难重重,但是依然能在捍卫南海主权斗争中采取主动行动。尤其在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上,苏联采取了尊重历史事实的立场,支持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这对于中国捍卫南海诸岛主权的外交斗争是一种有力的支持。

注释:

①[美]达莱克:《罗斯福与美国对外政策》(1932-1945)(下册),伊伟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10页。

②同上。

③[美]威廉·哈代·麦克尼尔:《美国、英国和俄国:它们的合作和冲突》(1941-1946年),叶佐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

④洪育沂:《开罗会议与开罗宣言》,载《外国历史大事集》(现代部分第2分册),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538页。

⑤[美]舍伍德:《罗斯福与霍普金斯——二次大战时期白宫实录》(下册),福建师范大学外语系编译室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3页。

⑥FRUS,1943,Vol.4,p.566.

⑦吴士存主编:《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页。

⑧周忠海等:《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页。

⑨《蒋委员长战时通信选(1937-1945)》(第2卷),纽约1946年版,第781页。引自李华:《蒋介石与开罗会议》,载《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2期。

⑩戴可来、童力编:《越南关于西南沙群岛主权归属问题文件资料汇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页。

(11)参见《南华早报》1938年7月7日。

(12)郭渊:《日本对南海诸岛的侵略及其后果(1901-1945)》,载《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1年第2期。

(13)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世界知识出版社1950年版,第198~199页。

(14)吴士存主编:《南海问题文献汇编》,第369页。

(15)《杜鲁门回忆录》(第一卷),李石译,三联书店1974年版,第364页。

(16)《日本无条件投降书》(1945年9月2日),载张篷舟主编:《中日关系五十年大事记(1932-1982)》(1942-1945)(第三卷),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422页。

(17)白桂梅、李红云编:《国际法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18)刘文宗:《〈开罗宣言〉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不可动摇的国际法基础——驳所谓“〈开罗宣言〉无效”论》,载《人民日报》2003年11月29日。

(19)FRUS,1950,v.6,Washington,1976,p.1296-1297.

(20)《苏联政府关于对日和约问题致美国的备忘录》(1950年11月20日),参见《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59页。

(21)《周恩来外长关于对日和约的声明》(1950年12月4日),参见《对日和约问题史料》,第69页。

(22)《附一:美国政府答复苏联政府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备忘录》,参见《对日和约问题史料》,第65页。

(23)《罗申转毛泽东关于对日和约问题致斯大林电》(1951年5月7日),参见俄联邦总统档案馆,全宗45,目录1,案卷338,第77页。

(24)《苏联政府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1951年5月7日),参见《对日和约问题史料》,第75页。

(25)社论:《支持苏联对日和约建议》,载《人民日报》1951年5月26日。

(26)大公报出版委员会编:《反对单独对日媾和》,上海大公报1951年版,第123页。

(27)张盛发:《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苏共同抵制美国主导的对日媾和》,《世界历史》2001年第1期,第9页。

(28)周恩来:《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载《人民日报》1951年8月16日。

(29)《葛罗米柯九月五日在旧金山会议上演说全文》,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9日。

(30)同上。

(31)《荒谬绝伦的美国对日和约草案》,载《人民日报》1951年4月22日。

(32)《〈消息报〉刊文抨击菲律宾和南越对南沙群岛的侵犯企图》,参见《新华社新闻稿》(1956年6月份),第2204期。

(33)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50-1952),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46页。

(34)《荒谬绝伦的美国对日和约草案》。

(35)《葛罗米柯九月八日在旧金山记者招待会上的谈话》,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11日。

(36)周恩来:《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19日。

(37)《周外长斥责非法对日和约的声明莫斯科各报以显著地位刊载》,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22日。

(38)《新华社:“悍然侵犯中苏印缅等国的神圣权利,美国宣布非法的对日‘和约’生效,日本变为美国‘合法的’殖民地和军事基地”》,载《人民日报》1952年4月29日。

(39)《〈消息报〉刊文抨击菲律宾和南越对南沙群岛的侵犯企图》。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载《人民日报》1958年9月5日。

(41)《苏联政府照会我国政府完全尊重我国关于领海的决定》,载《人民日报》1958年9月11日。

(42)林金枝、吴凤斌著:《祖国的南疆——南海诸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8~109页。

(43)《中国宣布领海宽度合理合法各国舆论支持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载《人民日报》1958年9月7日。

(44)林金枝:《外国确认中国拥有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的论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2期。

(45)[俄]Л.施罗科拉德文:《冷战及苏中关系的若干问题》,李世骏译,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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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初期,苏联支持中国政府捍卫南海主权_南沙群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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