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官”与秦汉财政_财政制度论文

“郡官”与秦汉财政_财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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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文献,“县官”一词的内涵,可以汉武帝一朝为界,分为两个时期:

从秦昭王到汉武帝,“县官”一词皆与财物有关,即在财物收支时及之。从财物收入来看,关涉“县官”者有四。一是罚没的财物归到“县官”名下。如《史记·李斯列传》:“群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令鞠治之。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十公主矺死于杜,财物入于县官,相连坐者不可胜数。”二是“县官”经营盐铁。如《史记·平准书》:“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三是“县官”负责铸钱。如《汉书·食货志》:“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四是卖官鬻爵的收入也进了“县官”的口袋。如《汉书·食货志》:“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从财物支出对象来看,关涉“县官”者有五。一是皇帝赏赐,从“县官”支出。如《史记·平准书》:“大将军将六将军仍再出击胡,得首虏万九千级。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虏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二是买马的经费由“县官”支付。如《史记·平准书》:“车骑马乏绝,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又《史记·汲郑列传》:“匈奴浑邪王率众来降,汉发车二万乘。县官无钱,从民贳马。”三是用“县官”之钱赈济流民。如《史记·酷吏列传》:“山东水旱,贫民流徙,皆仰给县官,县官空虚。”四是用“县官”之钱救济投降之人。如《史记·平准书》:“胡降者皆衣食县官。”五是用“县官”之钱资助移民。如《汉书·食货志》:“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

总之,从秦昭王到汉武帝,“县官”有特定的内涵,既不是指皇帝,也不是指朝廷,更不是县令或县中官吏的别称。

《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应劭注:“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颜师古注:“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国家财政与国君财政分离,乃西周之制;除国君外,诸侯、卿大夫也都有自己的财政收入。秦少府的收入除山海池泽之税外,还有人口税。

汉制,诸侯王国与列侯侯国各有自己的财政收入,“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诸侯王国连城数十,“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颇食邑其中”。这样,大司农管辖的国家财政收入就大量减少。

元狩三年(前120),御史大夫张汤提出把煮盐收归官府经营,以垄断这一财源。武帝诏准。盐铁税收划归国家财政,是税制的一个重大变化。如前所述,国家财政与国君财政分离,乃西周分封制下的财政制度。秦废分封,行郡县,在行政制度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在财政上,却沿袭分封制下的财政制度。武帝把传统的“山海池泽之税”划归国家财政,是财政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县官”所涉及的财物收支,基本上属于少府管辖范围。盐铢税收属于“山林川泽之税”,元狩三年(前120)以前,盐铁税收归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皆属少府。”元鼎二年(前115),武帝设置水衡都尉,将少府管辖的铸钱等事务转到其名下。《史记·平准书》:“及杨可告缗钱,上林财物众,乃令水衡主上林。”由此来看,罚没的财物也应归入皇帝财政系统。

汉初,“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少府的税收大量增加。而汉初诸帝,励行节约,如:“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文帝所节省的财物,属于少府掌管的皇帝财政。到汉武帝即位时,皇帝财政也积累了大量财物。武帝凭藉父祖积累的财力,“外事四夷”,“内兴功利”,所费不赀。到元朔二年(前127),国库已捉襟见肘。元朔五年(前124),大司农奏报:“臧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在这种情况下,武帝只好动用少府财物,以补贴国家财政。

“县官”为少府财政,还可以举出几条具体的例证。《史记·绛侯周勃世家》:“条侯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循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予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事连汙条侯。”司马贞《索隐》:“工官即尚方之工,所作物属尚方,故云工官尚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尚方属于少府。又《史记·平准书》:“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时在元狩三年。《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皆属少府。”元鼎二年(前115)置水衡都尉,铸钱之事划归水衡都尉管理。元鼎二年以前,铸钱归少府属下的技巧、钟官、辨铜三官负责。陈直先生考证,技巧负责刻范;钟官,职司鼓铸;辨铜,负责原料。汉武帝“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这里的“县官”显然即指少府。

少府掌管的皇帝财政何以名为“县官”?唐人司马贞注《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说:“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实际上,县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文献通考·职官十七》:“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楚是最早设县的诸侯国之一。《左传·宣公十二年》提到楚国“九县”,杜预注:“楚灭九国以为县。”据杨宽考证,楚国灭亡边境小国而改置之县可考者有七个,利用边境小国旧都改置之县六个,利用楚国边境别都改置之县四个。县直属于君主,长官由君主直接派遣;县之税收,归入君主名下。及至战国,列国诸侯多设县,并逐渐形成以郡辖县的郡县制。郡县制是地方集权中央的基础。最初县之税收归君主,“县官”遂成为君主财政的代名词。从“县官”与皇帝财政的关系推测,置县之目的,最初主要是征税。

汉武帝以后,“县官”的内涵开始发生变化,逐渐成为皇帝的代名词。《汉书·霍光传》:“禹为大司马,称病。禹故长史任宣候问,禹曰:‘我何病?县官非我家将军不得至是。今将军坟墓未干,尽外我家,反任许、史,夺我印绶,令人不省死。”这里的“县官”指汉宣帝。《汉书·京房传》:“中书令石显、尚书令五鹿君相与合同,巧佞之人也,事县官十余年。”这里的“县官”指汉哀帝。《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军中常有齐巫鼓舞祠城阳景王,以求福助。巫狂言景王大怒,曰:‘当为县官,何故为贼?’”这里的“县官”指皇帝,谓赤眉应西进长安,夺取政权,建立自己的皇朝。

朝廷是君主接受朝见和处理政务的地方,也指以君主为首的中央政府。因此,“县官”也成为朝廷的代名词。《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辛未,令曰:‘自顷已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家室怨旷,百姓流离,而仁者岂乐之哉?不得已也。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廩,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这里的“县官”不是指汉献帝,而是指朝廷。同样的称谓也见于魏晋以后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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