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什么时候才能减少诉讼--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詹立义博士认为,中国应该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做五项法律准备_法律论文

中国加入WTO什么时候才能减少诉讼--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詹立义博士认为,中国应该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做五项法律准备_法律论文

入世何时才能少官司——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詹礼愿博士认为,我国应为入世做好五大法律准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法论文,五大论文,中国国际论文,官司论文,理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7月,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在入世谈判取得重大突破后公开表示,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初期会有不少官司要打,民众要有心理准备及承受能力。他阐述了此话的背景:长期以来,中国对遵守有关贸易规则意识不强,内地经济秩序比较乱。而国与国之间发生贸易冲突和贸易摩擦,是很平常的事,对此要有一个平常心。然而,入世的日程表却一再推近,今年9月初,中国入世已完成了所有法律文件,预计11月在有关权力机关正式批准后即可生效。如何才能尽量避免“入世官司”的出现?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詹礼愿博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上尚未做好五大准备:一是制定WTO文件正式官方汉译本,二是确定 WTO文件生效方式,三是经济法的补充和修改,四是解决中介机构的公信力问题,五是法院审判制度的变革。

制定WTO官方译本迫在眉睫

詹礼愿认为,WTO整套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套内容宏大、结构十分复杂的法律体系,我国一旦加入这个体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将受到规则的干预。按照法理,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以国际条约为准。一般而言,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因此,将WTO规则融入国内法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后正式公布一份WTO文件的官方汉译本。“我们目前面对的情形却是,国内只有少数专家出于研究需要自译了WTO规则文本,但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况且由于学识所限,翻译时难免有偏差。例如对世贸组织特有的贸易解决机构DSB的解释,国内就有几种版本。在连WTO规则内涵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入世,如何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反观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有官方语种的正式译本。”

詹礼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核WTO文件汉译本时,一定要有司法人员如法官、律师和法学专家参与。

WTO文件生效宜用立法变通

由于WTO法典十分庞大,其中有一些条款或规则很难由单独立法表述,因此,国内法院适用WTO规则应以间接适用为主,直接适用为辅,同时采取优先适用和对等适用原则。“一句话,适用WTO规则最好是立法变通。”

补充规范资本的法律

“为适应入世的经济立法准备,至少包括三大板块:一是补充立法,二是修改法规,三是立法形式的改革。”从北京反馈的信息显示:为促进资本流动,我国将加快出台企业兼并、关闭、清算条例,制定商事登记法、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商业秘密保护法。预计到2010年,我国将会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符合国情的经济法律体系。

以下的几个例子可以表现我国现行经济法面临的窘态:

——规范经济细胞公司的《公司法》只规定了依法设立的新公司应该怎样运做,但却对许多外国巨头的收购计划无能为力,因为这在法律上是个空白!对于外资是否可以收购国有企业,目前的实践也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

——依照法律,企业似乎无法正常关闭,《破产法》主要规范国有企业的破产,一般企业比照执行,如果一个股权多样的公司寻求破产,怎么办?遇到跨国公司破产案,如果该公司在国外的总部已经破产,在中国的分公司要不要清理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保护商业秘密,只有零星的间接的“规定”,却缺乏具体系统的法律。

詹礼愿认为,如果修订法律法规有一个基本步骤,第一步可能是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破产法》、《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步是修订外贸法,包括涉及投资、金融、证券、贸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部法律。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入世还使我国的立法形式面对空前挑战。詹礼愿认为,我国现行的“红头文件”,如果合理、成熟,就应上升为法律法规,否则入世后将难以实施。司法解释也需要成为法律原则性规定的补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存在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从某种意义上说,WTO正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限制。

建立中介机构公信力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独立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开放后的中国市场。”根据WTO规则,这些中介机构在贸易纠纷中会扮演类似仲裁者的角色,这更要求他们必须恪守公正。但是目前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资本市场最近连爆造假大案,已牵涉了不少评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法律更应有明确的表述。

但是,仅在处罚某会计师事务所时,职能部门就遇到了法律难题:《证券法》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究竟何为“负有责任的部分”,法律却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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