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创造价值不能作为形成分配制度的基础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劳动创造价值不能作为形成分配制度的基础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不能把劳动创造价值作为分配制度形成的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能把论文,创造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28(2001)07-0034-03

近年来,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与教学中存在着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形成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此,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教学中应作出正确的解释,否则会产生理论上的混乱。

一、劳动创造价值说明的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本源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要解决的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本源问题,和在特定社会制度下形成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是两个问题。劳动创造价值说明了商品价值决定的纷繁复杂现象的本质是劳动。无论社会制度发生怎样的变化、经济水平有怎样的不同,参与商品价值形成的要素怎样之多,惟有劳动才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本源。这一观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论证:

第一,从劳动创造价值原理在《资本论》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来看,马克思《资本论》理论体系的构建运用了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在理论逻辑结构中再现了现实的经济运动,在对各种具体因素所制约的理论问题的分析中逐步靠近了现实。劳动创造价值作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内容,是《资本论》理论体系中最抽象的、最本质的部分。然而,这个最抽象、最本质的东西,却是建立在对大量的、最为具体的、纷繁复杂的资本主义经济现象进行研究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把各种直观表象还原为它的内在本质,把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揭示,从商品的使用价值还原为交换价值,然后再进一步还原为价值,把引起价值变动的供求因素、技术因素等还原为它的最本质的东西——劳动;马克思撇开供求、技术进步引起价值变动等现象形态,专注于研究决定价值的最本质的东西、最简单的规定性——劳动;马克思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把在研究中所发现的最本质的东西用经济范畴表述出来,商品、价值、劳动就是反映劳动决定价值的最基本的经济范畴。

第二,从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与现实的结合来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由理论思维层次走入具体层次,完成了这一结合。劳动创造价值是对“混沌的表象”研究的结果,是各种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直观东西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的结果,但是这一研究结果在构建理论体系中却又是理论前提。在《资本论》三卷的理论结构中,马克思在对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基本内容作出论述的基础上展开了他的思维行程,从抽象的规定在与现实的因素的结合中逐步走向了“具体”,在把劳动创造价值这个最抽象、最本质的东西和供求因素结合起来的思维中形成了生产价格理论。由劳动价值论到生产价格理论,不仅仅是最抽象的、最本质的理论在思维行程中的一种展开和延伸,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商品按价值交换先于按生产价格交换,商品按价值交换所要求的发展程度比按生产价格交换所要求的发展程序低得多,按生产价格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是资本主义达到一定的发展高度。历史的发展所要求的商品按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并不改变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的本源,只不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决定价值通过更为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

当然,马克思提出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目的,并不只是说明劳动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本源,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从劳动创造价值在《资本论》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从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与供求因素结合的思维行程中认识这一点,那么,也就根本理解不了马克思提出劳动创造价值的真正意义。把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与分配制度形成的原因混为一谈的观点,正是犯了这一根本性的错误。

二、分配制度的形成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形式决定的

特定社会条件下分配制度的形成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没有直接关系,却和这个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直接有关。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包括人们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形式如何,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运动,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按照自身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拥有的权利形成一定的分配关系。因此,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形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与之相适应。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是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并非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事实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下,在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都是不变的,但分配制度却会随着社会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不会因为商品价值是否是劳动创造的,而形成或改变一个社会的分配制度。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具体实现,是通过既实行按劳分配方式同时又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来实现的。确实,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原则,是对劳动产品经过必要扣除之后,对个人消费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的依据是以劳动为尺度,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按生产要素分配则是适用于全社会的,即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可以实行的分配方式,是对各生产要素的收入份额进行统一分配。它的依据是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后的产出。那么,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归根到底还是和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形式直接相关的。我国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呈现多样性,不仅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而且有居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并且公有制经济也存在着多样化的实现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与居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结合已得到表现,有中外合资的结合形式、有公有制经济参与的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结合和相互渗透,必然要求从分配制度上得到体现,占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与居于非主体地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并存也就是必然的。

提出占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与居于非主体地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必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须适应于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及其形式,也说明了这一分配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进行经济建设,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通过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问题。不能认为是否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是否承认劳动创造价值有关,也不能认为只有坚持按劳分配并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才是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更不能认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了价值的分配,就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功能。劳动创造价值与分配制度确实是属于不同领域的两个问题。

三、把劳动创造价值作为分配制度形成的依据必然引起理论混乱

综上所述,劳动创造价值说明的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本源问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认为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决定分配制度的形成及其形式的观点是错误的,容易导致理论上的混乱。

第一,从扩大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范围上造成理论混乱。毋庸置疑,社会物质财富的形成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离开任何一项,社会物质财富都是难以形成的。但是,在形成社会物质财富的各种生产要素中,决定商品价值的最本质的东西是劳动,其他生产要素只是影响商品价值变动的因素。就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而言,这个“劳动”是活劳动,不是物化劳动,也不包括物化劳动。物化劳动只不过是物化为价值的劳动,与活劳动存在着重要的区别。马克思说:“唯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是现在的劳动;前者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因而还只处于它物化的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33页)在生产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而物化劳动则起着把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到商品价值中的作用。如果把劳动创造价值看作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看作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理论依据,那么势必会通过认为活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物化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误导人们把“劳动”的范围由活劳动扩大到物化劳动上,从现阶段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中去界定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范围,从而把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引入歧途。

第二,从混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上造成理论混乱。劳动创造价值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商品价值的创造问题,后者是对已生产出的价值量进行分配的问题。劳动创造价值讲的是商品价值由谁创造的问题,讲的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本源问题。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一个重大的贡献就是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这一区分深刻说明了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了多少的价值量是两回事。有鉴于此,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的价值量怎么进行分配就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了。如果把劳动创造价值看作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看作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理论依据,那么势必会通过认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因为参与了价值分配而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作用,误导人们从获取报酬的价值分配方面去推导决定价值的因素,或者论证资本、技术、生产要素等和劳动一样都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这同样也会把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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