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的价格管制问题探讨_价格歧视论文

加入WTO后的价格管制问题探讨_价格歧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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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世”后价格监督检查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对政府直接管理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我国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现状。目前,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放开,并由市场形成,只是在垄断经营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和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由政府直接管理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中,有一类具有保护生产者性质的政府管理价格,主要有农产品中的粮食收购价格,工业品中的小轿车出厂价格,还有电信价格等,这与世贸组织的原则不相适应。出于对生产者保护等目的,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远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入世”以后,这些商品在价格上不具有竞争优势。世贸组织原则也不允许进口商品必须按照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格出售。所以,对这类商品和劳务“入世”后的问题,应该改善现在的保护措施,变价格保护为其他形式的保护。对这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监督检查,将转变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检查。

另一类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实施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些行业或者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或者对人民生活至关重要。这类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电力、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自来水供应、燃气供应、部分药品等。对这些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而,是否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改革,是我们国内的事情,无需因加入世贸组织而改变我国的价格政策。外贸、外商进入这些领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与国内经营者一样要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国外资本进入这些领域已有先例。比如,合资电厂、合资自来水厂、合资公交公司等,他们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执行政府管理的价格。但是在合资时就有特殊约定,如对合资电厂制定较高的上网电价,或对国外资本制定较高的资本回报率。这种特殊的约定产生于价格改革过程中,因为当时这些价格还不能调整到合理的水平,而又确实需要引进外资以扩大供给规模。一旦我国国内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外商是愿意进入这些具有稳定市场、稳定收益的领域的。进入这些领域的外资、外商,将与国内经营者享有同样的权利,负有同样的义务。

2.“入世”后的影响。“入世”后对我国国内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会产生重大冲击。但有些领域冲击还是比较大的。保护生产者利益的价格面临威胁。第一,粮食到2004年限额内的关税将降至14.5%,进口限额将达到2180万吨,进口限额占国内生产总量的比重不大,但占商品量的比重超过10%。除小麦绝大部分进口配额由国有部门掌握外,玉米、大米等将有相当大的限额由私有企业经营。所以,保护农民利益的保护价、保护经营者利益的顺价销售价格,将面临新的考验。第二,按照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原油进口关税将由1.9美元/吨降低到零,成品油的进口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7.3%降低到2年后的6%,进口配额等非关税措施将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同时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合营公司进行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即在3年后放开成品油零售经营,取消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或企业形式限制,5年后放开原油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所以,我国的成品油的价格秩序也将受到冲击。另外,我国的汽车、通讯等行业的价格秩序也将受到一定的冲击。

3.“入世”后面临的新情况。“入世”后,还将有一批商品和服务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但是,国家对价格的直接管理政策将发生变化,因而价格监督检查也将面临一些新情况:

(1)相应调整政府管制价格的范围。由于成品油的经营将放开,相应地也要取消成品油的政府指导价格,实行市场价格。粮食收购环节的保护价,除小麦外,其他品种也将由于私营业主的进入而放开经营。汽车和汽车配件,也将因关税的降低和国外商品的涌入,相应地放开价格。

(2)开展对来自国外商品价格保护的检查。价格保护是与世贸组织原则不一致的。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都要承诺取消价格保护。但实际上是需要检查监督的。我们在原来的一些政府定价领域,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取消了我们自己的保护政策,但难以保证进入我国的外商都按其国家的承诺行事。所以,监督检查进入我国市场的商品,特别是农产品是否有价格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3)对政府部门乱收费的治理将面临世贸组织原则的要求和其他成员国监督的压力。“入世”后,对政府部门乱收费、治理不到位的状况,要面临违反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面临十分挑剔、苛刻的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监督和压力。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目前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我国已颁布了《价格法》。该法对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界定,共有8项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自《价格法》实施以来,这些不正当价格行为仍然屡有发生。不仅是国内企业,国外企业、外资企业也屡屡在我国市场上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了我国市场秩序。

还有一些国际上的著名零售商,包括经过我国批准或未经批准、已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这些企业把一些新的营销理念、管理经验带入我国,同时,也把一些不良行为带入我国。他们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企图通过倾销占领市场;有的还因采取不正当行为,被我国同行告上法庭。“入世”后,将有更多的外商进入我国市场,在促进我国市场发育的同时,很可能出现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我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2.“入世”后应关注的几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我国政府已经承诺,完全放开工业品的贸易和配销权,外商可以进入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维修、运输等领域,也就是说,在几乎所有的商品、服务的生产、流通交换领域,外资、外商都将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我国市场,它们将在我国市场内与我国的经营者享有同样的权利,负有同样的义务,其价格行为,也将完全进入我国的价格监督检查领域。

外资、外商大量涌入后,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可能会更加突出:

(1)操纵价格的垄断行为。一个市场上由几家企业联合起来,通过协商产量、分割市场、操纵价格的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在近几年我国市场上多次出现,甚至是公开地、大张旗鼓地进行,与我国的《价格法》是不相容的。我国市场的这种混乱状况,很容易被涌入的外资、外商所利用。还有一种垄断价格的行为尚没有引起我们的注意,即纵向垄断价格行为,生产厂家限制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价格或批发企业限制零售企业的价格。这是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但在现有的法律中并未认定。

(2)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排斥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少数有实力的巨头才能采取的行为。近年,在竞争的压力下,竞争性产业的商品价格出现了普遍回落,一些行业的商品价格下降幅度很大,致使一些行业和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一些行业或企业据此认为,行业内或其竞争对手存在低价倾销。但是,按照《价格法》认定低价倾销的内容,至今尚没有充分资料,能够证明国内任何一家企业确实存在低价倾销行为。《价格法》对低价倾销的认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二是以低于成本的低价倾销为手段,三是产生了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然而,近几年来,所谓的反低价倾销却紧锣密鼓。这其中,有的是对低价倾销存在误解,有些则是商家的噱头,还有一些则是浑水摸鱼,以反倾销之名、行操纵价格之实。近几年来,欧盟市场、美国市场都曾经以反倾销为借口,排斥我国的各类商品。

(3)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当前,价格欺诈行为比较普遍,其主要表现:一是虚假明码标价行为,即经营者明码标价所标示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有虚假成分;二是虚假降价或虚假折扣行为,如有的商家虚构商品较高的原价,然后以拆迁、转业、换季、清仓等理由“降价甩卖”,通过虚假的高折扣打出“处理价”、“最低价”、“跳楼价”诱骗消费者购买;三是隐瞒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关重要信息,如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只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面积和价格,而对售房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采取“黑箱”操作,不予公布。

(4)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以一种不正当的差别价格提供商品或者劳务。在《价格法》中,首次使用了价格歧视的概念,并明确: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是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价格歧视的不同对象,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同业竞争者的价格歧视,另一类是针对购买者的价格歧视,包括直接以低价格供应一些经营者,还包括通过佣金津贴、提供服务和设施,以实际的低价格向一些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价格歧视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是广泛存在的,特别是针对购买者的价格歧视更为普遍。美国微软公司销售到我国的98视窗等商品价格,远高于其国内市场价格,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入世”后,必须适应新的情况,强化同这些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斗争。在反垄断、反倾销、反欺诈、反歧视中,其核心是反垄断。垄断是操纵市场、低价倾销、欺诈、歧视的前提。

二、价格监督检查的“入世”对策

面对“入世”的挑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做好准备。

(一)做好法律法规方面的准备

1.加紧制定并颁布《反垄断法》。价格垄断与企业的其他垄断行为和方式,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企业垄断行为的约束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以全面、有效地防止企业的垄断行为,同时为监督检查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完善反补贴、反倾销规则。对在低价倾销认定方面与国家颁布的法律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存在差距的部门规章,应尽快组织力量加以清理和修正,避免因此妨碍价格行政执法,消除企业滥用反倾销手段的法规依据,减少与外资、外商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3.制定反不正当价格歧视规则,及早出台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二)完善价格行政执法体制

1.实行行政执法体制垂直管理。提出这一方案是由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第一,价格行政执法的对象之一是政府有关部门,有些政府部门权力很大,影响也很大,对这些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乱收费进行查处,会受到来自当地行政领导等各个方面的干扰,难度非常大;第二,价格行政执法的另一个主要对象是地方企业,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牵动地方利益,也会遇到各种阻力,尤其是对一些大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常常会遇到各方“说情”甚至领导“批评”的干扰;第三,价格行政执法面对的是跨区域或全国性市场,对跨地区的企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到的抵制和干扰更大。这三方面的工作特点表明,价格行政执法受到干扰和工作难度,比只对企业行为监督管理的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大得多。因此,在干部任免、经费拨给和技术设施配备等方面,实行由中央到省、地市、县的垂直管理,对完善和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利,对地区间协同执法、严格执法、违法必纠、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十分必要。

2.组建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倾销调查中心。“入世”后,反价格垄断和低价倾销的工作量将增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将成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这方面工作的难点是:取证难、查清情况难、定性难。因此,应该相应加强调查环节的工作,以保护行政执法证据确凿,认定准确。为此,建议在国家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组建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倾销调查中心,专门负责对具有全国性的此类违法价格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及时总结经验,攻克难点,指导全国的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倾销调查工作,维护“入世”后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建立调查中心。

3.完善价格举报制度,组建价格举报中心。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是获取违法价格行为线索的重要来源。面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入世”的挑战,要按照强化机构、充实人员、相对独立、强化职能、保证经费的原则,完善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制度;要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举报中心,配备政治素质好、监督检查业务熟、责任心强的执法人员,热情、严肃、认真地依法处理每一件举报。要通过这一与社会联系的窗口,在广大群众和生产经营者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使价格监督检查“耳聪目明”,更加有力地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

4.提高价格执法队伍素质。

(三)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方式

1.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办事。要把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作为执法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并对是否按照程序办案进行监督,定期进行严格的检查,以确保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有效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要建立典型错案案例通报制度。

2.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要由“惩戒性”为主向“排除性”为主转变,具体做法是,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者采取较轻的处罚,以惩戒为目的;对再次违法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保护对违法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量;对屡次处罚后再犯者和违法情节严重、手段和态度恶劣者,不能采取一般的教育惩戒性处罚,而应实施“排除法”处罚,即通过各种有效的法律和经济处罚措施,坚决将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分子,排除到市场运行之外。

3.强化价格行政执法手段。目前,价格行政执法手段比较落后,大多数地方仍然是依靠手写笔记或简易的计算器运算获取办案所需的资料和信息,难以适应“入世”后信息量增加的要求,影响执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在“入世”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包括网络通讯设备。

4.建立价格执法监督审查制度。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健全对执法的监督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案卷审核、考评;要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重大案件的处罚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错案进行追查和纠正。

5.改善价格执法环境。实践证明,价格执法环境对执法的效果影响很大。从目前的执法环境看,有一些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加以改善:一是各级党政领导要支持依法行政。二是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三是要在社会上广泛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四是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执行和落实《会计法》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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