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性与非个人性:功利主义的正义批判与评析论文

个人性与非个人性:功利主义的正义批判与评析论文

个人性与非个人性:功利主义的正义批判与评析

柯 彪

(四川轻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摘 要: 功利主义试图将个人性的快乐利己主义与非个人性的普遍利他主义整合起来,并将其原则设定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批评者认为,普遍利他主义的非个人性无视个人自由与权利主张,最大化幸福的结果论则忽视了满足的总量在个人之间的公平分配。虽然功利主义的非个人性与个人自由权利可以相容,但是功利主义对于分配正义缺乏敏感性,建立在个人消极自由基础上的效用无法为正义提供充足的信息基础。

关键词: 功利主义;正义;个人性;非个人性

正义是指个人和社会制度的理想状态,或者使这两者尽量接近理想化状态。作为人类社会的永恒价值目标,正义场域中始终伴随着个人与社会整体、个人权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和张力。“自古以来的价值哲学研究,虽然研究者众多且出发点各不相同,但存在着两种基本不同的取向,即整体取向和个人取向。前者以整体为本位看待和研究价值,后者则相反”[1]。功利主义试图将个人的快乐利己主义与非个人的普遍利他主义整合起来,将其最终目标设定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个人和社会制度层面招致了无视个人权利和忽视分配正义的批判。功利主义的非个人性与个人自由权利能否相容,建立在消极自由基础上的效用能否为正义提供充足的信息基础,这是我们考察功利主义能否正义的重中之重。

一、功利主义的个人性与非个人性

西方自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伊始,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体主义的,中世纪神权政治时期整体主义价值观继续得以巩固,天启理性之于个人的道德规训就是克己利他,道德和政治伦理无不强调非个人性的整体价值观。近现代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降直至启蒙运动,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的呼声日趋高涨,倡导个人自由、人格尊严和世俗生活享受的个人价值 观得以确立。功利主义主张一切知识都要诉诸人的日常生活经验,道德和政治伦理的论证也不例外,由此出发试图整合个人价值与社会整体价值的冲突对立。功利主义哲学始自边沁,经密尔丰富,至西季威克完善,贯穿的主线是快乐利己主义的个人性与普遍利他主义的非个人性的调和折衷,不变的是对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坚守和承诺。

1.功利主义的个人性

伦理学利己主义存在两种理论形式,即个体的伦理利己主义(individual ethical egoism)以及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universal ethical egoism)。[2]前者是排斥利他的唯我论的自私利己主义,后者认为每个人应该选择最大限度促进自我利益的行为,但是并不必然排斥利他。功利主义对完全自私的个体伦理利己主义持批判态度,承认非排他性的利己主义对个体行为产生主导性影响的事实,并且认为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与最大幸福原则可以相容。

边沁认为感觉经验是包括道德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来源和基础,将伦理道德建立在人类经验习俗所认同的人的趋乐避苦本性和自我利益追求的基础之上。边沁承认趋乐避苦的快乐利己主义是人性的主导性倾向,“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类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3]58。在经济领域,边沁是自由市场的支持者,赞同亚当·斯密关于自由市场的辩护,“人民是判断其自身利益的最佳人选。如果人民能够自由地为他们自己决定去生产什么,去缔结怎样的契约,以及去购买什么,那么事情在总体上就能达到最好的状态。更概括地说,立法者不应干涉个人的自由选择”[4]20。在立法领域立法者应当考虑的是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即使人们不是完全排他的利己主义者,立法者也应该假设人们总会依照自身利益来行动,这样就不会太令人失望。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虽然道德的根本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个人相比共同体而言是更为根本和真实的利益主体,社会“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是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3]59

密尔哲学采取非常强的经验主义形式,所有知识都要建立在经验归纳和联想主义基础之上,伦理上的道德对错须由观察和经验来判定。密尔认为,任何合意值得欲求的东西其唯一证据就是人们真的想要得到它,“功利”或“幸福”是人类行为的指导准则,“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尽可能多地享有快乐,而其他一切值得欲求的事物(无论我们是从我们自己的善出发还是从他人的善出发),则都与这个终极目的有关,并且是为了这个终极目的”[5]12。虽然功利主义旨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并不排斥和否认个人利益和幸福,不仅如此,前者还以后者作为构成基础,密尔指出:“如果以为功利主义的思想模式意味着,人们应当关注于如世界或社会整体这样宽泛的一般对象,那是对功利主义思想模式的一种误解。大多数善的行为都不是为了世界利益,而是为了世界福利由之而构成的个人利益;在这些场合,最有道德的人也只需考虑有关的个人,只有一事除外,即必须确保自己不会为了有关个人的利益损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或合法期望。”[5]18密尔显然意识到个人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难免存在矛盾和冲突,试图在个人幸福的自由追求与社会基于整体利益施于个人的干涉权力之间寻求原则指导,用伤害原则来界定行为自由原则,个人行为当且仅当对他人利益有害时才须向社会负责交代,并应当承受社会或法律惩罚。密尔把个人自由的论证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人的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对于人类一切福祉所依赖的精神福祉非常必要,而个性自由即将个人意见付诸实践的自由,更是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的主要条件,“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5]66

西季威克批判完全自私的利己主义,倡导一种开明的自利(enlightened self-interest),将快乐利己主义的合理性论证主要建立在自明的审慎原则、人格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和个人分立性(separateness of persons)的基础之上。西季威克的审慎原则,其内涵大致包括:人们应当无偏袒地关心他们有意识的生命的各个部分;今后与现在应得到同样多的关心;仅仅时间上的先后并不是某一时刻的意识比另一时刻的意识更为关心的理由;当前的小善并不优于将来的大善,概括起来讲就是“每个人应当追求他自己的整体善或最大善”[6]67-68。利己主义批判者否认人格同一性,强调持续存在的“我”只是虚构,人不可能追求自己的整体善和最大幸福,西季威克认为自我具有人格同一性,“就算自我是完全一致的现象体系,就算持续存在的‘我’不是事实而只是一个虚构,如同休谟及其追随者们所认为的那样,那么为什么组成自我的那些感觉系列之一部分更应当关心它的另一部分,而不是更为关心另一个感觉系列呢?”[7]418-419西季威克肯定人格同一性赋予个体“我”以独特性和重要性,为开明自利的可能性保留了空间和可能,人际之间的界限和区别构成快乐利己主义的合理性基础,个人分立性是人格同一性的必然逻辑。个人分立性体现出人际差异和个体生命的重要性,因为“否认一个人与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区别是真实的、根本的,否认‘我’最终关心的是我作为一个个体在某种非常重要的意义上的存在的质,将是违反常识的。如果确实如此,我就看不出何以能证明,在为个人确立合理行为的终极目的时,这种区别并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7]498

功利主义非个人性批判可能会受到功利主义自身阵营的回应和反驳,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这种可能性反驳及其有效性。面对功利主义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不敏感性指责,现代功利主义者回应称功利主义自身存在着反驳资源。假设多数商品都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性,新增加商品只会给最不富裕的人带来最大的效用体验,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要求,我们在分配财富时就应该优先考虑救济最贫穷的人,直到这个人的边际效用小于下一个最穷的人的边际效用为止,下一个最穷的人接着成为救济对象,将这个接力过程持续下去,最终达到每个人的边际效用大致相当,由此得出结论称功利主义是趋于平等分配的。然而,考查上述推论据以成立的约束条件即商品边际效用递减时,就会发现它并不具备普遍性特征。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Samuel Fleischacker)认为,商品边际效用递减的假设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更别说上述推论必须预设所有商品能够被彻底个人化,而且每种商品的个人化分配要不受其他商品的影响,尤其是要求幸福或者效用必须和物品有很好的相关度,“所有这些假设都是让人怀疑的,这就是为什么分配正义的当代推动者常常更愿意把他们的主张建立在道德哲学上、而不是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原因”[18]147。功利主义对于公平分配缺乏敏感性,究其根源在于非个人性的幸福最大化原则,很难赋予个人以重要性,因为快乐和痛苦的效用体验只是临时性的情感体验,个人仅仅是不同情感时刻的综合体而已。因此,“如果幸福是一堆快乐的、没有痛苦的时刻的集合,我们想想在社会中把幸福最大化意味着什么呢?那样的话,谁有快乐,谁没有痛苦有什么要紧呢?我们能够弄清楚这个有快乐、没有痛苦的人是谁吗?如果个人意识不过是个人感受到的痛苦或者快乐,我们还有信心辨认出个人意识吗?”[1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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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利主义的非个人性

如果说功利主义个人性是建立在利己主义对个人行为产生主导性影响的心理学事实之上,那么功利主义非个人性所强调的无私利他的普遍幸福欲求则是建立在伦理学原则之上。作为心理学事实,每个人的所作所为确实且必然是为了使他的幸福达到最大程度,而作为伦理学原则,每个人的行动应该追求普遍幸福的最大化。[8]功利主义立足于伦理学调节人际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选择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在超越其个人性的基础上确认非个人性的终极目标。

边沁将功利原理作为道德与立法的根本原则,旨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同一,并将公众的总体利益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设定为功利原理的普遍原则。功利原理“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3]59。利益有关者仅为个人,功利就是个人幸福;利益有关者是共同体,功利就是共同体的幸福。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利的同一主要依靠利益的聚合原理、利益天然同一原理和利益人为同一原理(principle of the artificial identificationof interests)来实现。[9]私人伦理的标准由功利原理确立,促使个人为他人利益行动,其内在机理主要依靠人的仁慈和同情的社会动机以及名誉与和睦两个半社会动机,促使个人对邻人幸福产生关切之情,从而追求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同一,这就是利益的聚合原理。在政治经济学领域,边沁完全信赖始自亚当·斯密以来的利益天然同一原理,即通过劳动分工和市场自由交换机制,个人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也就自动实现了普遍利益的最大化。诚然,并非在所有领域和场合,利益的聚合原理和利益的天然同一原理总会奏效,倘若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利发生矛盾和冲突,如何保证个人利益依然按照功利原理行动呢?由此,边沁赋予立法者以重大责任和使命,提出唯有通过立法和政府的公共管理才能够确保社会个体行为始终为公众的普遍利益所指引,通过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确保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同一,这就是利益的人为同一原理。

功利主义既有个人性快乐利己主义的逻辑预设,更包含非个人性的个体行动或政府措施对于普遍最大幸福原则的终极理想。功利主义批判者立足于功利主义非个人性的核心特质并将其绝对化,指责这种非个人性的后果论极易导致个体行为者消极责任(negative responsibility)的产生,功利主义漠视个人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尊严,破坏构成生命个体存在和全部生活意义所在的同一性和完整性。功利主义的个人性批判,就是指这种基于绝对化的非个人性标准,指责其无视人的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尊严,继而破坏了个体的同一性和完整性。

关于语篇的定义,刘辰诞所作的定义为“语篇是指一段有意义、传达一个完整信息、逻辑连贯、具有一定交际目的和功能的语言单位”,这一解释从语言层面与功能层面给语篇作了完整的定义。而这一定义的核心所在,即为“信息完整、逻辑连贯”。此,根据此定义,语篇错误主要是指影响文章连贯,与文章信息完整的错误。例如:

西季威克认为伦理学最深刻的问题是实践理性二元论,也就是在功利主义的普遍幸福与合理利己主义的个人幸福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前者和后者都具有道德合理性彼此又都不具有绝对优越性,功利主义非个人性的道德基础在于自明的合理仁爱原则,而求助于宗教制裁则是超越经验世界整合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最终选择。实践理性二元论来源于两个清楚明确的道德信念:个体应该牺牲自己的幸福,如果增进他人幸福的增加量大过自己的损失量;除非这种牺牲在某些时候以某种方式能够获得补偿,否则牺牲个体自己的幸福就总是非理性的。[10]西季威克也认为个体幸福在道德上具有同等重要性,以此逻辑来论证功利主义非个人性的普遍幸福欲求,这就是所谓的合理仁爱原则,其内涵大致包括:从普遍的观点来看,任何一个人的善都不比另一个人的善更重要;作为合理性的存在物,我显然有义务追求普遍善——只要凭我努力就可以达到的话——而不仅仅是追求它的一个特殊部分;每个人都在道德上有义务把其他任何人的善看得与自己的善同等重要;我不应当为自己的小善而牺牲另一个人的大善。[6]67尽管如此,在个体道德实践领域,经验范围内无论是外在的法律制裁和社会舆论制裁,还是内在制裁之于人们执行道德义务的满足以及违背义务的痛苦,抑或是功利主义者所强调的由同情他人所引发的快乐和痛苦,都不足以保证功利主义普遍幸福的道德义务与快乐利己主义完全一致。西季威克认为伦理学为宗教预留着空间,实践理性二元论的解决最终需要求助于仁爱全能上帝的宗教制裁,因为“实践理性二元论表明了在世俗领域内个人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存在着内在冲突,为了实现两种利益的统一,不得不预设或期望神的存在和灵魂不朽,使个体在今生为了总体利益所付出的牺牲能够在来世得到补偿”[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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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功利主义在肯定心理学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强调了伦理学原则的非个人性的普遍幸福欲求。边沁认为功利原理就是要求个人行为或社会制度增加利益有关者的幸福;密尔同样强调构成功利主义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西季威克也肯定非个人性的道德合理性,但在非个人性与个人性之间坚持实践理性二元论,将矛盾化解寄希望于超越世俗领域的宗教制裁。

二、两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批判

功利主义作为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伦理基础,已然渗透到现代以来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作为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功利主义立场“在政治上和伦理上,他们都与传统、教条主义以及特权阶级战斗来捍卫理性。在政治上,他们持有革命性的思想,用一种公正的理性检验来评判现存的社会制度是否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用,并且在认为这些社会制度通不过该检验时,毫不犹豫地用清晰和不易引起误解的语言表达出来”[11]。尽管如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功利主义受到持续的批判与反驳,其矛头直指功利主义个人性与非个人性之间的矛盾和张力,集中表现为个人性批判与非个人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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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功利主义强调的是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完整统一,个人自由权利和非个人性的社会公共利益仅是满足个人利益需求的不同方面。长期以来功利主义受到误解和抨击,批评者将其非个人性的幸福最大化原则等同于功利主义全部,完全忽视了非个人性得以推论和建构的个人性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在自由主义阵营内部,自罗尔斯以来的正义理论包括各种权利至上论主张,无不从个人权利角度批判功利主义的重要原因。在弗雷德里克·罗森(Frederick Rosen)看来,边沁将伊壁鸠鲁传统中功利与正义的关系转变为功利与自由的联系,密尔的《论自由》则彻底实现了功利主义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正义的任务不再是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规制和引导其他美德,而是成为自由得以兴旺、幸福得以实现的规则体系”[19]2。边沁主要在《为高利贷辩护》中用自由与效用的关联来证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强调立法家长制并不具备关涉个人利益的知识和洞见。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社会对于个体成员施用权力以反其意志且不失为正当,唯一目的是防止其危害他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20]。不难看出,功利主义对于个人自由权利有着先在的肯定和承诺,避免伤害原则既是国家和社会干预个人自由的边界,也是功利主义非个人性(社会公共利益)作用影响个人性(个人利益)的底线。个人利益主张存在着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就利益主体性而言,个人自由权利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法定主体性资格,而就利益实现的社会性途径而言,社会公共利益则是个人利益实现的路径选择和行为指向,就个人利益实现而言,功利主义体现出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完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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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同样强调功利主义所肯定的非个人性的普遍幸福欲求,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幸福”建立在“个体幸福具有平等价值”的基础之上,认为行为者个体应该以公正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pr)的态度在个人性自利与非个人性利他之间作出评判与抉择。密尔继承了边沁的名句“人人均有一席之地,无人当被顾及更多(Each to count for one, and none for more than one)”,个体幸福与他人幸福具有平等价值,从而推导出最大幸福原则的合理性。密尔强调,“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而这一点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公平地予以承认的。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5]17。接下来问题便是,为什么个体应该会去促进公众幸福呢?或者说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人性约束力从何而来呢?功利主义具备其他道德体系所具有的义务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外在或内在于个体自身。外在约束力根源于个体同胞和上帝,希望得到恩宠(奖励)而不是不痛快(惩罚),同情挚爱同胞和敬畏上帝构成其心理机制,“因此外在的奖励和惩罚,无论是肉体的还是道义的,也不论是来自上帝还是来自我们的同胞,其全部力量,再加上人类天性能够容许的为上帝和同胞所做的一切无私奉献,便能够推动功利主义道德的实施,其推动的强度与功利主义道德得到承认的程度相一致;所以教育和大众教养的手段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这个目的,这股推动力量就越强大”[5]27-28。功利主义道德的最终约束力来自于个体内在的良心情感,这种情感的实际存在复杂且略显神秘,能够在个体经验中激发出道德义务感,“无论如何,义务观念的约束力在于有一团感情,要做出违反道德标准的事情,必须先冲破这团感情,如果我们未冲破这团感情就违反了道德标准,那么很可能在后来不得不面对悔恨”[5]28

功利主义强调非个人性的后果主义。功利主义坚持善优先于正当的后果论主张,强调依据行为的效用(utility)来评价行为的道德正当性,行为者与行为本身只是实现快乐、利益和幸福或者避免痛苦、损害和不幸的手段,“后果论的中心思想是,只有那种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是事态(state of affairs);任何其他事物具有价值,这是因为它导致了某些具有内在价值的事态”[12]80-81。功利主义后果论强调行为后果的非个人性,批判者称其为功利主义的积聚性冷漠(agglomerative indifference),其基本特征有三:功利主义仅仅关心实现最大化价值的事态;事态总价值与行为者个人无关;无视行为者偏好和欲望的满足并赋予行为者严格的不偏不倚的道德义务。[13]这种积聚性冷漠施加于个体的道德义务,要求行为者对事态总价值负责,而不是忠实于自身需求和权益满足,这就导致行为者消极责任的产生,“假如我知道如果我做X,O1将会产生,如果我不做X,O2将会产生,而且O2比O1更坏,那么,如果我自愿不做X,我就对O2负责”[12]105。这种做X的强烈道德约束,终将无可避免地产生非正义和苛求性的道德义务,必然威胁到个人行为选择的自由权利甚至生命尊严,破坏人格的同一性和完整性,这是功利主义饱受批判的关键所在。

其次,个人自由权利可以回应非正义反对与苛求性反对。非正义反对和苛求性反对建立在个人消极责任的基础上,而个人消极责任则是用最大化幸福原则的非个人性取代个人性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非正义反对和苛求性反对是对个人性自由权利的排斥与否定。批判者称功利主义非个人性允许并要求我们对他人做出非正义行为,或者牺牲我们自身利益且不失为正当,只要能够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这里预设着“他人”或“我们自身”的权益甚至生命安全,都无法对抗非个人性的绝对标准。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密尔探讨的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和限度”,法律所能施加于个人的完全强制性义务是避免伤害他人,除此之外的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则属于个人自由选择范畴。完全强制性义务赋予他人相应的法律权利,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则不会产生任何权利,因为没有人拥有道德权利要求我们必须慷慨或仁慈。我们对他人做出非正义行为,属于明显故意地伤害他人,而我们牺牲自身利益造福他人绝非是出自他人的权利要求,非正义行为当属法律禁止之列,苛求性行为充其量只能是出于仁爱。尽管非正义行为眼前或许能够增加幸福总量,但长期看来则为得不偿失,整体而言并不符合幸福最大化原则,正如密尔所说:“有些事情,虽然在特定的场合会产生有益的后果,但却是人们出于道德的考虑禁止做的。的确,就这类禁忌而言,一个聪明的行为者就应该自觉地意识到,被道德禁止的这类行为,如果大家都去做,就会对大家都造成损害;所以人类都有戒除这类行为的义务。”[5]19至于苛求性的自我牺牲行为,密尔称功利主义并不反对自我牺牲,其唯一赞成的牺牲是有利于他人幸福的牺牲,值得注意这里的“不反对”和“赞成”绝不等于要求和必须,最多只能是出自仁慈的美德。从功利主义出发得不出非正义行为和苛求性行为的必然推论,毋宁说这是批判者的构思和臆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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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个人性批判

功利主义既是一种个人道德理论,又是一种公共选择理论。(1) 参考阿玛蒂亚·森和伯纳德·威廉姆斯编写的《超越功利主义》一书的导言。详见[印]阿玛蒂亚·森,[英]伯纳德·威廉姆斯:《超越功利主义》,梁捷,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功利主义的非个人性强调行为或制度应当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对个体行为或政府公共政策选择提出了伦理和政治要求。如果说功利主义的个人性批判,主要聚焦于最大幸福的后果论主张所导致的对个人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尊严的忽视,那么功利主义的非个人性批判,就是指最大幸福原则使得公共政策选择仅仅关注社会效用总量的最大化,对于效用分配是否公平则完全缺乏敏感性。

罗尔斯不仅依据正当优先于善的主张,从个人自由权利优先性角度抨击功利主义最大限度增加社会满足净余额的利益权衡,而且依据分配正义来指责功利主义幸福最大化原则,称其无视满足的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在罗尔斯看来,其一,目的论主张善优先于正当,正当就是实现善的最大化,“更确切地说,这样一些制度和行为是正当的,它们是能产生最大善的可选择对象,或至少能像其他可行的制度和行为一样产生同样大的善”;其二,在功利主义目的论这里,善就是快乐、福利和欲望的满足,“个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满足他自己的欲望体系,同样,社会的原则也是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的福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包括它的所有成员的欲望的总的欲望体系”;其三,功利主义“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就像它除了间接的之外,不怎么关心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一样”;最终,把个人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通过不偏不倚观察者的同情认同(sympathetic identification),将社会所有人合成一个人,“功利主义并不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14]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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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罗尔斯从分配正义视角批判功利主义缺乏敏感性之外,当代功利主义非个人性批判者中最有名的当属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森指出作为最具影响力的正义理论之一,功利主义正义公式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后果主义、福利主义和总量排序。后果主义主张必须依据结果来评价行为或规则,而且“它比仅仅要求对后果有敏感性走得更远,因为它不承认除了后果以外的任何其他东西最终起作用”。福利主义要求每项选择必须依据该项选择产生的效用来衡量,“它把事物状态的赋值限制在每种状态各自的效用上(不直接关注诸如权利、责任等等的实现或违反)”。总量排序“要求把不同人的效用直接加总得到总量,而不注意这个总量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就是说,要使效用总量最大化而不计效用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在森看来,尽管功利主义正义理论有其长处,诸如其后果敏感性和关切人的福利等都极具吸引力,但是功利主义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它不仅忽略权利、自由等其他非效用因素,即便就效用和福利测度本身而言,由于易受个人的心理调节和适应性态度而改变,很难体现出社会最底层人的长期被剥夺和受损害状态,尤为突出的缺陷是功利主义总量式框架对于分配的漠视,“功利主义的效用计算方法一般忽略幸福分配中的不平等(只有总量是重要的——不管分配是如何不平等)”[17]50-52

总的看来,功利主义肯定非排他性的快乐利己和幸福感受对个人行为的主导性影响。边沁认为个人趋乐避苦的利益追求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前者较后者更为根本和真实;密尔认为多数情况下个人行为只需考虑构成世界福利基础的有关个人利益,前提是务必遵循避免伤害的自由原则;西季威克也倡导个人开明自利对最大善的追求,尤其强调其人格同一性和个人分立性的论证基础。

总的来说,功利主义招致个人批判和非个人性批判,都是由其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矛盾张力所致,尤其是批评者赋予非个人性之于个人性以绝对的道德优越性。如果说非个人性批判在某种意义上切中要害的话,那么个人性批判则由于其片面化误解而有失偏颇。

三、功利主义批判评析

功利主义将正义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并试图调和个体功利与社会功利之间的矛盾张力。功利主义个人性强调个人幸福功利最大化,非个人性则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前者与后者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批评者将功利主义的个人性与非个人性割裂对立开来,把非个人性的幸福最大化原则加以绝对化,对功利主义进行个人性批判和非个人性批判,称其漠视个人自由权利并且对分配正义缺乏敏感性。功利主义非个人性与个人自由权利可以相容吗?功利主义能否为正义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呢?

1.功利主义非个人性与个人自由权利可以相容

笔者认为,功利主义非个人性与个人自由权利可以相容。功利主义强调的是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统一,个人自由权利和非个人性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满足个人利益需求的不同方面;个人自由权利可以回应非正义反对与苛求性反对;个人自由权利是对个人“完整性”的确认和保护。

1.个人性批判

针对功利主义善优先于正当的后果论主张,罗尔斯提出了正当优先于善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批评指出,功利主义把最大限度增加社会所有成员福利满足的净余额定义为正当,原则上不排除一些人的较大收益可以补偿一些人的较小损失,甚至通过剥夺少数人的自由以满足多数人的较大利益。然而,“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总量之增加的欲求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把前者如果不是看得绝对重要的话,也是看得更为优先的......在一个正义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4]22。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强调事态后果的非个人性,无视个人自由权利并对行为主体施加了福利最大化的道德义务,功利主义反对者对此提出了非正义反对和苛求性反对,“反对者指责功利主义会要求你对其他人做一些你不应当做的事情,并且会禁止你对自己做一些你应当被允许做的事情”[4]121。功利主义容许我们对他人做出非正义行为,或者要求我们作出自我牺牲,只要能够增加幸福的总量,即使这样做会明显逾越道德禁律,诸如拿基督徒来喂狮子增加数千观众的快乐、将全部收入捐献给慈善组织使受益人产生更多的幸福等例子,对此功利主义并不认为存在所谓的“道德困境”。更有甚者,功利主义将所有道德善做快乐的还原主义解释,否认其具有不可通约的货币价值,在权衡利益得失时不仅失去权利尊重,甚至将人的生命和痛苦进行定价,引发人们的道德愤怒和非正义反对。对此,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举出“肺癌的益处”和“老年人的折扣”等实例来说明,依照功利主义通用货币价值计算,吸烟会给捷克政府带来“积极效果”,即烟草税的财政收入和烟民早死而节省的医疗养老费用,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依据老年人生命比年轻人生命带来更少的功利,将生命的价格变量依据年龄进行调节,“功利主义批评者们用这些情形来证明,得失分析具有误导性,并且给人类生命定价的这一行为,在道德上是愚蠢的”[15]。威廉姆斯也批评功利主义带给行为者消极责任所产生的过度道德义务,称其会破坏个人同一性所赋予的道德完整性(integrity),即由人们自我认同的计划和承诺所组成的赋予人们生活意义和存在理由的根本性东西,“在一个特定情境中,如果某个体的特殊欲望、情感等根本的个人计划和功利主义的要求发生了冲突,而功利主义要求这个人放弃自己的根本计划,在威廉姆斯看来,就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侵害了对于个人来说具有根本价值和意义的个人计划,进而侵害了个人的完整性”[16]

最后,个人自由权利是对个人“完整性”的确认和保护。功利主义完整性批判不能成立,个人自由权利是对个人“完整性”的确认和保护。完整性与个体独立性紧密相关,非正义反对与苛求性反对都批判功利主义漠视个人权利,以社会整体利益对个人计划和信念即完整性造成侵犯。这里的完整性被认为是由个人自我认同的计划和承诺所形成的个人生活的全部、统一或存在方式,批评者指责个人完整性受到功利主义非个人性的侵犯,其前提预设是个人完整性本应独立于社会而不受其影响,这种原子化的个人主义假定的确令人费解。虽然功利主义非个人性建立在个人性基础之上,但绝不是说个人性可以独立于非个人性不受其制约,根本上说这仍是由个人权益实现要求的主观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矛盾所决定的,除非批评者赋予个人完整性以绝对优越性,否则这种绝对化的个人主义必将受到摒弃,因为“个人是在一系列受规则支配的与他人的关系中发现自己的目标和欲望的。个人通过这一系列关系发现他自己,依据这种关系来识别他自己,这种关系也部分地为他指明了目标。因而个人要做出自己的选择;他能以种种方式评价他自己的欲望。但他的本性,包括他的欲望,不是先于社会的”[21]。既然功利主义个人性与非个人性都具有合理性,且彼此都不具备绝对优越性,个人完整性就必须是能够与非个人性相容的“完整性”,而能够对这种“完整性”进行确认和保护的只能是个人的自由权利、生命尊严和安全。由个人自由权利确认和保护的个人“完整性”的生活图景,就是“任何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人)都只有在例外时,才有能力大规模地增加幸福,换言之,才有能力成为一个公众的施主;唯有在这样的时刻,才能要求他考虑公众的功利;而在任何其他的情况下,他必须加以考虑的只是私人的功利,只是少数几个人的利益或幸福”[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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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利主义无法为正义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

功利主义把正义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用后果主义的效用来评判行为或制度的正当性。功利主义的效用基础无法进行人际比较,也不能够进行总量排序,无法评价社会制度正义与否;虽然功利主义对于分配正义缺乏敏感性,但是功利主义的后果敏感性在公共政策选择中不失为一种引导,尽管这种指引既不唯一也非必然;个人性自由权利与功利主义主义的非个人性可以相容,但是这种消极自由是作为非效用因素对个人幸福或社会效用的间接贡献而获得证明的。功利主义无法为正义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

首先,功利主义的效用基础无法进行人际比较,也不能够进行总量排序,无法评价社会制度正义与否。功利主义正义的信息基础是功利或效用,用个人效用最大化和社会效用最大化来表征个人行为或社会制度安排尽量接近理想化状态。效用就是指幸福快乐或愿望的实现,这种心理测度容易被人们因长期遭受剥夺而产生的适应性行为或心理调节所扭曲,因而不能可靠地反映其受剥夺或受损害状态。尤为重要的是,心理测度的效用或幸福无法进行人际比较;即便用人们的选择或偏好来间接地进行人际效用比较,相同的选择也不能够确保相同的效用,因为“相同的选择行为和需求函数的假定(其实,那是一个不现实的假定),不能提供任何理由来得出相同的效用函数”;比较实际收入或比较效用的商品基础,即使人们拥有完全相同的商品组合,人的多样性也会使不同的人在生活质量上具有不同的机会。功利主义不能够进行效用的人际比较,而社会状况的正义与否至少需要某种程度的人际比较。由于不可能进行效用的人际比较,社会效用的加总排序也随之归于失败,功利主义判断制度正义与否恰好需要这种效用的总量排序。无法进行人际效用比较连同效用总量排序的不可能,使得功利主义正义充满局限性。[17]57-58

其次,功利主义对于分配正义缺乏敏感性,虽然功利主义的后果敏感性对公共政策选择不失为一种引导,但这种指引既不唯一也非必然。在政策法律层面,边沁主要关注的是立法者要将快乐和痛苦作为工具,“利用这些工具去塑造规导和迫使社会成员实现幸福最大化的法律和政策”。不难发现,“立法者的艰难任务就是决定何种普遍性的法律和政策可以提高所有相关者的幸福,这个任务是不能简单地算计和加总快乐就可以实现的。反之,他或她必须探求为大多数人所共享的第二原则,并根据它们增进人类的幸福加以证成”[19]264-265。也就是说,立法者只需证明某些手段比其他手段能够产生更大幸福就够了,而无需考虑最大化幸福原则。边沁功利原则的次要原则主要包括与民法相关的四项原则,即安全、生存、丰裕和平等,在促进更多数人的更多幸福方面,只要一种手段明显比其他手段更符合功利这四项原则,就足以证明该种手段的正当性,也就是功利最大化的次优选择。虽然不能够通过快乐加总排序来充分评价政策和法律的正当性,但是功利主义法律政策旨在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尽可能地将幸福和快乐扩展至最大多数人的这种后果敏感性是毋庸置疑的,这种后果敏感性对于公共政策选择而言,不失为一种价值引导。道理很明显,难道我们不应该将快乐幸福赋予更多的人而是较少的人,抑或是我们赞同将痛苦和不幸施予更多的人吗?但是,我们绝不认同功利主义是唯一且必然可以在公共政策层面的规范性导引,这种观点据认为“功利主义可以在公共事务中作为规范性导引,而且,甚至可以说,功利主义是唯一可以作为公共政策规范性导引的道德哲学”[22]。姑且不论功利主义这种理性计算和效用最大化是否可能,有时候正是由于我们采取了限于通用货币形式的理性计算和利益权衡,反而得出了前文所述的诸如“肺癌的益处”和“老年人的折扣”这样引起人们道德愤怒的结论。

B组患者的获卵率高于A组和C组患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A、B两组患者的成熟卵率、受精率、卵裂率、优胚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C组患者的成熟卵率、受精率、卵裂率、优胚率低于A组及B组患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最后,个人性自由权利与功利主义的非个人性可以相容,但是这种消极自由是作为非效用因素对个人幸福或社会效用的间接贡献而获得证明的。在边沁看来,自由总体而言是一种免于强制的消极观念,公民自由就是生命财产免于他人和国家干预的安全。密尔用避免伤害原则来界定自由,自由意味着受到不伤害他人的约束以及避免他人伤害的安全,毕竟对于每个人和社会而言,安全利益乃是至关重要的利益。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功利主义的个人性自由权利与功利主义的非个人性可以相容,但有两点需要明确的是:(1)功利主义个人性的自由乃是一种消极自由观念;(2)个人自由的重要性是作为非效用因素对于个人幸福或社会效用的间接贡献而获得证明的。消极自由即免受强制的自由,虽然这种自由与完全强制性义务紧密相关,即不得伤害代议制政府下他人同等的公民自由,但是消极自由与个人生活质量和社会机会则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便长期受到社会剥夺和损害的人也享有同等的消极自由,我们不会否认流浪汉身上存在着同等的消极自由。功利主义个人性自由不仅是消极自由,而且这种消极自由并非直接的效用因素,其工具性价值需要通过对于个人幸福或社会效用的间接贡献而获得证明,功利原则的核心价值是快乐、幸福或效用而非个人自由本身。功利主义的效用因素无法为正义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而作为非效用因素的消极自由本身只是正义的必要条件,同样无法据此评判社会制度正义与否。阿玛蒂亚·森指出,在评判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过程中,效用和基本物品都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如何评价个人的总体优势尤其重要”,我们必须聚焦于人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s)组合的实质自由,功能性活动就是一个人认为值得做或实现的事情或状态,“可行能力视角指出了能力不平等在社会不平等的评估中的核心作用……这种方法所关注的信息,可以深刻地影响对于社会及社会制度的评价,而这正是可行能力方法的主要贡献”[23]

DRGs付费方式在国际上运用已有30余年,实践证明这种支付方式确实能有效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增长,经过多年来的不断修正和完善,如今成为很多发达国家现行医疗保险预付款制度的基础。当然,DRGs付费方式也有它的不足之处,包括:疾病分类、诊断标准难以准确确定,医疗结构在诊断过程中有意对病人的诊断向赔偿高的病种靠,减少必要的贵重检查和治疗导致医疗服务质量的下降等。

四、结语

正义作为表征个人和社会制度理想状态的道德和政治观念,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结构性特征。功利主义试图将个人性的快乐利己主义与非个人性的普遍利他主义整合起来,实现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调和折衷,在本体论意义上认为个人较之社会是更为根本和真实的存在,价值导向上则更加强调非个人性的幸福最大化,或者在个人性与非个人性之间倡导实践理性二元论。批评者过多强调和解读了功利主义的非个人性,全然忽视其个人性的基础性特征,功利主义因而招致了个人性批判和非个人性批判,而对于批判的回应和反思表明,尽管功利主义正义存在局限和不足,但并非可以全盘否定。

作为试图调和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将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的正当性评判建立在个人幸福感受性的基础之上,这就使其至少具备三个方面的正义敏感性:(1)从人的幸福感受性而非神性和上帝启示出发来评判个人行为与社会制度的正当性,人学正义观取代神学正义观是历史的进步;(2)避免伤害原则所界定的消极自由作为正义的必要条件,为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干预确立了原则界限;(3)从避免伤害的角度来看,幸福最大化的次优选择毕竟为个人行为和公共政策选择提供了某种权衡和依据。尽管如此,功利主义正义观自身存在着无可避免的局限性,效用的主观感受性使得人际效用无法比较,无法进行社会效用总量排序,无法对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的正当性作出功利主义所承诺的幸福最大化论证;功利主义对于分配正义缺乏敏感性,尽管可以利用功利主义的后果敏感性做出幸福最大化的次优选择,但是这种选择不仅偏离了最大化幸福原则,而且可能触发人们的道德愤怒;功利主义的工具性消极自由无法为衡量社会制度正义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森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视角值得我们探究和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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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viduality and Non -Individuality :Justice Criticism and Analysis of Utilitarianism

KE Biao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Zigong 643000, Sichuan, China)

Abstract :Utilitarianism attempts to integrate individual happiness egoism with non-individual universal altruism, and set its principles a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majority. Utilitarian critics argue that the impersonality of universal altruism ignores individual freedom and claims, while the consequentialism of maximizing happiness ignores the fair distribution of the total amount of satisfaction among individuals. Although the non-individuality of utilitarianism is compatible with the right of individual freedom, utilitarianism is insensitive to distributive justice. Utility based on individual negative freedom can’t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for justice.

Key words :utilitarianism; justice; individuality; non- individuality

中图分类号: B82-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6133(2019)04-0024-09

[收稿日期] 2019-05-12

[基金项目]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代际正义——科学发展的政治哲学研究”(项目编号:14BZZ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柯 彪(1974-),男,河南信阳人,四川轻化工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责任编辑 何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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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性与非个人性:功利主义的正义批判与评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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