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态系统视野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个新的政策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生态系统论文,视野论文,框架论文,集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12-0079-08
当前,国际上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讨论正越来越多从“人类中心”途径转向“社会—生态”耦合分析途径(Coupled Society and Ecology Systems),并提出了共管、适应性治理等新的管理模式。从“社会—生态”耦合的角度看,中国自2003年以来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取得巨大经济成效的同时,在提高生态、治理和社会绩效方面仍存在一些局限性。本文拟从“社会—生态”耦合分析理论的角度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新型森林资源治理框架,希冀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展为更有效的可持续森林资源治理提供新的视野。
一、“社会—生态”耦合分析:森林资源治理的新视角
“社会—生态”耦合分析作为近年来国际上的热门研究议题,聚合了社会—生态动力学、生态经济学、恢复力科学以及社会—生态系统制度分析等多元化的理论视角。这些新兴的对社会—生态系统关系的整合研究被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称为“持续性的科学”(Sustainability Science)。①它聚焦于自然与社会间的多元互动,以问题为导向,探寻这种互动的规律和演变方向,以期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治理手段和政策工具。
传统上,生态学家将自然作为一个“原始状态的环境”(pristine environment),作为研究对象,人只是其中的一个外在者;而社会学家则强调人类互动的重要性,却相对忽视这种互动的环境背景,或者将环境的影响作为持续不变的因素来加以考虑。②人口学家的兴趣点在于研究人类的出生、死亡、人口的迁徙,经济学家研究稀缺资源的变化以求取最大化经济的回报率。各学科的学者大多仅仅关注其本身的学科研究领域,而对日渐兴起的交叉学科领域的复杂系统问题则鲜少研究。尽管这样的研究对解决该领域的具体问题或学科本身的纵深发展不无裨益,但在面对因人与环境间的复杂互动所引起的生态难题时却显得无能为力。
对此,国外很多学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纷纷撰文指出,许多资源与环境方面的难题应该被看作是“复杂系统”问题③,“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分散和复杂的,已经超出了传统那些依靠科学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学科内容”。④由此,复杂系统思维逐渐成为理解和解释涉及社会科学与生物物理科学间多种因素的生态难题的一座桥梁,同时也为许多新兴的跨学科研究奠定了基础⑤,这进一步促使了“社会—生态”耦合分析研究途径、项目和机构的兴起,如哈佛大学的“持续性科学”项目、联合国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合作倡议(equator initiative)⑥等。
“社会—生态”耦合,是指人类行动和生态结构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且相互依赖的,形成了相互耦合、多维互动的社会—生态系统(Social-Ecological Systems,SES)。社会—生态系统是一种各个构成要素以多重、随机和非线性的方式进行耦合的复杂系统。这种耦合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1)组织耦合,指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互惠效果、反馈、非直接影响、紧急性、阈值效应和适应性等;(2)空间耦合,包括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跨越空间区域和边界的异质性耦合等;(3)时间耦合,包括社会系统对生态系统影响的大规模逐年增加、遗产效应、时间滞后效应等。⑦正因为这种往往超出人类知识范畴的复杂性,使得社会—生态系统的研究需要运用跨学科的知识和整合性的分析工具,以免走上“简化论者”(reductionist)的歧途——将复杂系统简化为单一要素的机械组合,以致不同的知识系统之间存在难以跨越的界限。
从森林资源治理的角度看,森林资源与人类文明的起源密不可分,古代人打造工具、建立房屋、夯筑城墙、制造车船的所用原料均大部分来自森林。然而,也正是人类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大肆破坏,使得森林(尤其是热带森林)正在加速消失,也由此引发了森林对人类的反击。例如,在森林消失的地区发生洪水、泥石流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在这个意义上,人类与森林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生态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治理问题。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森林资源治理就必须走出单纯的资源利用时代,探索如何使森林资源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各种制度措施。
“社会—生态”耦合分析作为探索人类与自然互动关系的产物,它明确告诉我们:一方面,森林资源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承担着土壤保持、净化水源和空气的功能,甚至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也具有独特作用;另一方面,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却又不能完全排斥社会系统的因素而单独考虑,因为人与森林之间已经形成了密切的联系,甚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合作与排斥)、社会流动、群体结构与数量等,都会对森林的状态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具体到中国2003年以来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经过数年的实践,已经在经济绩效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相关的问题也同样不可忽视,这包括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消解了农村社区集体、没有尊重地方传统知识、造成天然林和生态多样性的减损等。
从社会—生态耦合分析的角度看,一项制度所要面对的不再是一个简单、线性和静态的系统,而是一个非线性的、动态的“复杂系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变迁改变了人与森林的关系,尤其是通过确切赋予农民“进入”森林的权利使之更好地改善生活。但是,林权制度改革只是一个出发点,更大的挑战在于从广阔的社会—生态系统视角入手,以生态恢复力、社会恢复力为基本目标,通过引入适应性治理等手段来改善整个森林治理体系,从而使人类与森林的关系更加和谐。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社会—生态系统的视角对这一重要制度变迁的意义进行准确、深入、全面的评价,从当代森林资源的经营理念和治理范式不断转变的高度上寻求其未来的政策走向。
二、社会—生态系统视野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根据社会—生态系统耦合分析理论,森林是生态系统之下的子系统,人类则是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人类行动通过组织、时间和空间等三个维度影响森林生态效果。据此,我们可以建立以下分析框架对中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分析。该框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能否推动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的良好互动,需要回答以下问题:(1)从制度的形成角度看,集体林权制度是否具有足够的多样性来回应人类子系统和森林子系统之间的复杂非线性关系?(2)从制度的时间变化角度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森林资源治理?(3)从制度的区域对象看,集体林权制度是否整合了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森林资源治理,使森林系统形成有机的整体?(4)从制度的生态效果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有效反映了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
图1 社会—生态系统视角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根据上述分析框架,我们可以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以下推论: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简化了社会—生态系统的复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类行动对森林干涉的间接效果。社会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以复杂、多样和非线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者说,社会对生态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然而,人们很容易忽视或简化这种复杂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人造产品——如电器、家具、塑料、飞机或机动车等——的生产和使用使人类与自然环境似乎分离开来,或者使人感到人类对自然系统的依赖性正在减少。⑧实际上,人类所使用的这些人造产品,其原材料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自然,只不过是人们往往缺乏直接的感知而已。可以说,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创造了人类可以与自然相对分离的局面,但是也使得针对自然系统的治理变得更为复杂。因为自然系统的变化表现并不直接,而是具有间接、延时效应。
可见,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中,成功的治理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各样的“非线性”效果和多样性目标。当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寄希望于通过产权上的改革来释放林业上的生产力,进而促进林农的增收,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生态健康、社会公正、可持续发展等当前或未来的多样性目标。从系统边界的角度看,集体林权制度为创造良好的治理系统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森林生物多样性的角度看,它又存在改变森林生态健康的威胁。在经济价值不断彰显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可能被不断淡化,甚至忽视。然而,根据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人类对森林系统的改造所产生的副作用,并不是以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的,而是多年后才显现出来。一旦这种副作用使森林系统的状态产生了严重的变化,它就有可能难以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中。可以说,集体林权制度将重点放在通过人类行动改造森林带来的直接效果(如经济效益)上,在回答以下问题上显得准备不足:(1)人类对森林系统影响的延时性,如过度商业化种植人工林的负面影响等;(2)假如森林系统出现变化,是否还有足够的恢复力回到原来状态?(3)是否能够对现时的森林系统变化保持足够的反应力,或者吸收来自实践中的各种反馈?
2.“高间断性”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森林资源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目前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规则安排对森林资源的使用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林业政策的“高间断性”则是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林业政策在长时间内都进入了一种很不稳定的“高间断性”状态,而平衡的阶段则较短。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林业产权的不稳定具体体现在每3—5年就有一次大的政策变动。改革开放初期(1980—1983),林业实行了“三定”(即稳定山权和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一举措改变了林业产权的各种特征,如综合性、期限、收益权大小、安全程度、可转让程度、排他程度等。1985年,全国集体林区实行木材市场开放;1987年,又改为独家经营;1993年,又重新开放。这些政策上的反复,影响了产权中收益权的大小。20世纪90年代,全国又进行了森林分类经营和拍卖荒山荒地,林产品的市场交易逐渐蓬勃发展起来。但是,1998年中国南方特别是长江流域及北方的嫩江松花江流域出现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灾,也由此引起了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过度消耗和因此造成的生态退化的高度重视。因此,1998年后,部分地区又实施了天然林禁伐政策,天保工程也随后在四川等地方率先启动,并很快推广到其他地区。
综观林业经济改革多年的实践,不难发现,历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民集体和个人山林产权的支配与控制,以及导致的各种产权冲突是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的根源。⑨在林权变迁的过程中,多数属强制性变迁,林业政策长官意志较浓厚,没有充分尊重林农的利益和需求,没有充分考虑林业产权的特殊性,林权政策的出台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措施,没有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群体的产权关系,使得产权变更出现了反反复复,林业资源遭受巨大的破坏。
3.生产导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不同森林子系统的有机关联,使得森林资源治理呈现破碎化状态。在当代,森林资源治理已逐渐从单纯的木材生产收获时代,进入到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兼顾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系统经营为主的时代。尤其是,人们逐渐意识到,森林资源不仅是单纯的生态问题,还是社会、经济与伦理问题;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的不仅仅是木材,还有众多的有形或无形生态服务功能。这些观念的转变,促使林业研究和实务经营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森林经营不再是“育林学”(silviculture)而是“育生学”(eco-culture),它要求森林资源治理应是实现多个目标的管理和经营过程,既能持续不断的提供林产品和服务,又不造成未来森林价值和生产力的降低,也不给自然和社会环境造成影响。而在中国,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一味重视经济增长的发展导向,森林资源治理还是非常传统的林业经营思想。例如,《森林法》中将森林按照用途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这是典型的按照森林对人类的使用价值而言划分的。在森林的经营管理中对按此分类的森林进行区别对待。这种按用途划分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森林的生态价值,如果把生态价值极高的天然林划为用材林,必将对天然林造成巨大的破坏。中国曾将长江上游的天然林错误地划为用材林,导致天然林被大量砍伐而引起长江水灾,就是一个巨大的教训。
这种以“生产”和“收获”为指导思想的森林资源管理模式直接后果有:(1)过于注重森林的经济效益,对森林作为一个生态系统与其他资源系统的相互联系性缺乏足够的重视;(2)将林业自身孤立起来,林业的各种行政活动没有同整个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导致在林业建设上孤军作战,收效甚微。例如,目前所有的林业工程建设专案中,都是孤立地就工程项目建设而建设,没有同当地的其他工程项目(如脱贫致富工程、人口计划控制工程、水利工程、农田建设工程、农村经济发展工程、交通工程、文化建设工程)结合起来,致使林业工程建设施工难度很大,工程质量低,水分多,林业专案工程腐败现象普遍存在。⑩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充分地反映森林的生态服务和环境价值,森林的生态效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在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的今天,森林资源的非直接价值,如“碳截存”(carbon sequestration)、流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育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11)理论上,如果市场能够反映生产的边际成本和消费的边际收益,市场就会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如果价格不能反映全部的成本和收益,所谓的“看不见的手”就可能不起作用,资源就可能被无效率地使用,进而导致福利的损失。(12)
在森林资源管理中,有多种原因会导致市场价值不能反映环境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与收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外部性”问题。当存在正的外部性时,由于行为主体承担种树的全部成本而不能享有种树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因而存在激励不足问题,表现在人们没有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当存在负的外部性时,由于行为主体享有砍树的全部收益却只承担部分成本,因而存在激励过度问题,表现在对森林的乱砍滥伐。(13)
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中央集权的制度设计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剥夺某些人进入资源的权利,但不能激励更多的人或机构投入资源管理和提供服务,也不能有效地刺激多数人的合作性节约行为的形成。同时,这种制度设计在森林资源经济价值提高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一种“政企合一”的体制结构,使公共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产生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诉求,从而使它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在私有化的情形中,资源消费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使管理者要面对众多的、无组织的个人,这就难以消除零散个人的独立行动所造成的外在性影响。根据这种理论视角,中国的林权制度改革还没有结合有效的经济工具,使森林资源的价值比较全面地反映出来。它既没有对公益林的保护带来较大的激励,也使商品林面临着快速退化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何调整自身的职能,改变以往直接干预的手段,充分利用各种市场手段来使森林资源的价值得到比较全面的发挥,将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扩展:一个新的政策框架
根据前面的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权利的改善使农民的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世界资源研究所在《世界资源2005:穷人的财富》中所提出的:“被赋予了确定自然资源权利的贫困农村家庭,在审慎的生态系统管理下,可显著增加他们来自自然的收入。”(14)但是,权利的改革只是森林资源治理变迁的“第一步”,从社会—生态系统的角度看,还有两个问题尚待解决:(1)如何使权利的改革真正使农村林农能力提升,通过可持续的森林资源管理来获得更好的生态服务收入,而不是依靠较低层次的木材砍伐?(2)如何使森林资源系统在人为干预不断扩大的今天,不发生严重的变异,丧失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而是成为一个具有恢复力的系统?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权利改革能带来的,更为关键的是森林资源治理系统的改革,尤其是改变以往自上而下、单向的治理体系,建立更加分权、更加民主的制度框架来适应现代森林资源治理变迁的需要。
沿着社会—生态耦合分析的路径,我们可以把森林资源治理分为三个层面:资源系统(如集体林)、治理系统(如集体林区政府或其他组织、林权改革的规则和规则的制定)和使用者系统(集体林区内以各种方式、出于不同目的使用森林资源的个人或利益相关者)。
图2 社会—生态系统视角下的森林资源治理框架
如图2所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扩展:(1)从治理系统的角度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该在改革的基础上,强化产权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贯性,重点在于建立能够随着组织规模、自然环境、社会系统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适应性治理系统,避免一刀切,寻找与当地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等相匹配的制度安排。这意味着,不仅是产权体系需要改革,森林资源的治理系统也需要改变以往自上而下、单一的模式,而是发挥服务、组织和引导的功能,形成一种弹性、分层和尊重地方知识的适应性治理模式。(2)从使用者系统的角度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重点培植中间的、民间的自组织治理系统,通过信任构建、社会学习和民主治理等手段,适当加强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和联合经营,将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更好地带进广阔的市场网络中,使林农从可持续的经营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自主治理模式。(3)从资源系统的角度看,必须确保治理系统和使用者系统的干扰不使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发生重大变异。森林资源管理不仅要承认各种自然干扰对于维持生态是必要的,还要防止系统崩溃,变成无法再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的状态。森林是一种资源而不只是环境,环境要保护,资源是要利用,根据“恢复力科学”的观点,森林资源的治理重点应该在使系统维持在特定的结构状态(configuration of states)中,使它能够持续地提供合适的生态产品和服务。换言之,自然资源管理的核心不该在于排除自然扰动、不该一味着重系统效益的极大化,而是要让系统更具有“恢复力”,不易崩溃。
根据社会—生态系统视野下的森林资源治理框架,为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在组织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耦合与互动,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展为可持续的森林资源治理,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治理系统:从产权改革到适应性治理
近年来,随着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压力的加大以及其他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林业管理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如下的变化:“从管制森林,到管理森林,最后是支持别人管理森林。”林业管理机构应更多地集中在政策制定和监督职能上,将林业生产、经营等委托给企业、协会等自治机构,并将管理职责向地方移交和下放。(15)森林生态系统的治理,不应是由政府全面控制的治理,而应认识到森林治理必须要与各行各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经营与共享成果。政府、林业社区、私营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国际和区域组织等,应该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尤其是政府在提供法律和政策框架的前提下,尽量将微观性的操作事务向其他利益相关的组织转移,支持或者赋予其他组织来管理资源或履行监管职能。从这个角度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要充分利用多元化的组织类型来解决问题,不能单一依赖于政府组织本身,而必须尊重多重行动者的利益诉求,建立多层次的治理体系(如表1所示)。这意味着森林资源的治理有必要依赖于多样性的制度——正式的、非正式的,尤其是要尊重地方自治传统内的制度知识。只有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才能适应复杂变化的社会生态系统,使森林系统更具有弹性和恢复力。
同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设计与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不同机构和政策主体的功能,明确角色与分工,通过不断的协商、对话等民主治理手段推进制度变革。尤其是,林业管理机构有必要弱化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观念,尽量从自己管理到促使其他人管理,更多地依赖各种各样的机构来改善森林资源的治理,自身只集中于宏观政策、法律等功能框架内。林业管理机构应从规制性走向服务性,重点发挥在信息提供、技术和市场支持、冲突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功能。中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分山”上,还没有涉及更深层次的森林治理体系变迁上来。如果没有后者的支持,前者的成效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使用者系统:能力建构和自主治理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利维坦”会导致搭便车和投机主义,“私有化”则可能带来规模性丧失和生态性方面的危险。因此,笔者认为,赋予权利是林农能力建构的前提条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目前改革主要集中在通过产权改变使林农的分配利益增加,但对于其他配套的权利建设以及能否有效支配这些权利以改善自身福利境况的能力则较少涉及。实际上,林农的能力建设在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应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主要包括技术能力、社会合作能力、商业能力、参与能力等。
因此,应该在集体林权改革的基础上推动林农的再组织化,使林改成为一种社会选择的过程。可以通过试点选择和分期推进的方式,逐渐推动森林资源的自主治理,使社区真正成为管理主体。首先可以在培养林农专业化组织上着手,加强林农的再组织化程度,解决分散化农民在技术和经营上的问题;进而可以根据地方经验、传统知识培育自主治理系统。为了辅助社区林业的发展,我们应该鼓励地方社区根据当地传统知识和文化制度采用不同的产权形式,鼓励一切有利于林业发展的改革实验。例如,一些地方坚持的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验,甚至一些基于习俗而形成的神林、鬼林和神山,都不应当轻易否定。(16)
同时,必须给予基层社会充分的自治权力,防止森林资源被不当权力、精英群体扭曲利用或造成生态灾难。当前,在中国基层民主法治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由于产权体系的松动,已经出现了一些企业勾结政府不正当侵占森林资源,造成生态危机的例子。实际上,在快速的经济增长过程中,农民(包括林农)最容易成为环境的牺牲者。例如,造纸业砍伐大量原始森林,将大量的废水倾入江河,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基层社区的自治权力,使他们有权选择所居住环境的被“干扰”力度。具有充分的自治权力是防止森林资源被非法破坏的关键因素。赋予基层社会自治权力,建立基层民主治理体系,维护信息的公开性和竞争的公平性,不仅对基层的森林资源使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更好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防止过度掠夺造成的生态危机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最后,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间支持组织。促进民间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将林业行政体系中涉及具体经营事务的机构(如造林科、技术推广中心、林科所、产权交易、森林资产评估、木材检量等)抽离出来,使之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林业技术服务的中介性机构。林业行政体系不再专职于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而是集中于国有林的管理。对于集体林,应该尽量成立自主治理的协会,国家只从生态系统监督等角度进行管理,不应涉及具体的经营和生产业务,而是从木材生产为主走向生态建设为主,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生态系统:恢复力建设
生态恢复力是指生态系统能消化、吸收各种干扰的水平,以使系统不转变到另一状态中。这种干扰可能是来自自然的,如雷雨;也可能是人为的,如过度砍伐、污染或气候变化等。为了加强生态恢复力,我们需要改变传统只注重木材生产经济功能的观念,从更广阔的社会—生态系统角度来考虑森林资源治理。这方面的措施包括:(1)保护生物多样性。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回应各种干扰的基础。生物多样性具有多种生态功能(如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径流、防风固沙和调节小气候等),是保证森林生态系统恢复力的来源。(2)接受生态变化性和模块性。指生态系统能够接受并适应各种变化性,而不是试图控制或减少这种变化,即应该接受适度自然灾害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冲击,而不是一味防止。例如,一片森林如果从未发生偶尔的火灾并不是好事,它可能导致抵抗火灾的物种的丧失,并使森林更容易受到火灾的侵犯。这是因为,如果林床过于堆积枯枝落叶层,一旦发生火灾,立木燃烧反而更危险。模块性指社会生态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不是过度地关联的——这会导致系统对外来冲击更加敏感和脆弱——而是各自保持或创造一定的独立性和模块性。(17)接受生态变化性和模块性意味着人类应当接受自然对生态系统的一定程度干扰,尽量将重点放在如何促使生态恢复到原来状态上,而不是试图控制外在的冲击。(3)实施生态系统经营。当前世界各国森林资源治理的一个重要转变就是,从传统的基于产业发展的治理走向基于生态系统的经营,将森林资源所有的产品和服务看作一个整体,然后将这个生态系统的可能产出最优化。治理体系不再把最大化产品产出、净现值作为追求的目标,而是将森林经营管理看作科学和社会因素的混合体,将注意力集中在投入和过程上,如土壤、生物多样性、生态持续发展过程中。(4)利用市场更好地反映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传统上,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往往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被认为应该通过政府手段来反映,实际上,通过灵活设计的市场机制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同样可以很好地反映森林的多样性生态服务价值。从需求方面看,创建森林绿色产品认证是促使森林可持续管理从管控手段向市场激励措施转变的重要方法。从供给方面看,通过给予森林所有者适当的支付以鼓励提供森林环境服务是有利于森林保护的一种途径,且已受到了高度关注。
注释:
①W.C.Clark and N.M.Dickson,"Sustainability Science:The Emerging Research Program",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Vol.100,2003,pp.8059-8061.
②Jianguo Liu et al.,"Complexity of Coupled Human and Natural Systems",Science,Vol.317,2007,pp.1513-1516.
③S.A.Levin,Fragile Dominion:Complexity and the Commons,Reading,MA:Perseus Books,1999.
④S.Jasanoff,et al.,"Conversations with the Community:AAAS at the Millennium",Science Vol.278,1997,pp.2066-2067.
⑤R.Costanza et al.,"Modeling Complex Ecological Economic Systems:Towards an Evolutionary Dynamic Understanding of People and Nature",BioScience,Vol.43,1993,pp.545-555.
⑥http://www.equatorinitiative.org/index.php.
⑦Liu,Jianguo et al,"Coupled Human and Natural Systems",Ambio 36(8),2007:639-648.
⑧Liu,Jianguo et al,"Coupled Human and Natural Systems",Ambio 36(8),2007:639-648.
⑨张敏新、张红霄、刘金龙:《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动因研究——兼论南方集体林产权制度内在机理》,载《林业经济》,2008(5)。
⑩张国庆:《从森林法看环保法规》,载《二十一世纪》,2005(2)。
(11)Daily,G.,Nature's Services:Societal Dependence on Natural Ecosystem,Washington,DC:Island Press,1997.
(12)Baumol,W.,& Oates,W.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Policy,New York,USA:Cambridege University,1997.
(13)http://www.minge.gov.cn/txt/2008-10/17/content_2525570.htm.
(14)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World Resources 2008:Roots of Resilience-Growing the Wealth of the Poor,Washington,DC:WRI,2008.
(15)ftp://ftp.fao.org/docrep/fao/011/i0350c/i0350c00.pdf.
(16)在人类与森林长期互动的过程中,已经有不少有利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非正式惯例、习俗存在。例如,少数民族对保护森林的重要性早已有了认识,瑶族谚语云;“万树千棕,一世不穷”;佤族谚语亦说:“毁了山,破坏了地方”。尽管这些“地方知识”多少还有一些迷信的思想,但是它总体上代表了人们对于自然认识的一种智慧结晶。现代的林业治理系统,必须充分尊重这些地方知识。
(17)如同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果社会生态中各个组成部分关联性过高,一个很小的初始能量就可能产生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必要使各个部分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模块性,避免遭到连锁的破坏。如某区域涵养的水源是由多块不同区域的森林相互支持的,仅仅某一片森林的退化不至于造成该水源环境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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