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需要的客体与矛盾的产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客体论文,产物论文,矛盾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稳定学认为,社会运行状态——稳定与不稳定是社会人群之间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的结果。认为“追求不断扩大的利益是社会理性人(具有正常思维能力和正常行为能力的社会人)生存和生活的需要”,〔1〕而“这种需要促使人们为不同的利益目标而奋斗”,〔2〕这样,“社会人群之间必然要发生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3〕
那么,什么是利益?利益及其流动与社会人群之间利益矛盾有何关系?为回答此问题,笔者对利益及其存在形式作了如下分析。
论及利益,古今中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曾对其进行过不同表述,如“利,所得而喜也。”〔4 〕“利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客体对象。”〔5 〕“利益正是人们为满足客观引起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集中的、持续时间较长的意向。这种意向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上就是不断地,努力地,顽强地,有时甚至是热情地追求这种需要的满足”〔6〕“所谓利益, 就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形式。”〔7 〕利益“就是在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人们实现其经济需要与非经济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8〕归纳分析中外学者在利益问题上的种种观点,笔者认为,利益主要有两个特点:1.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客观存在; 2.利益是通过社会关系产生的,可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客观存在。 在利益定义上,笔者既不同意把利益看成是单纯的需要客体,也不同意把利益等同于社会关系,更不同意把利益简单归结于经济关系。笔者认为,利益有狭义利益和广义利益之分,狭义利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广义利益是指通过社会关系实现的人们需要的各种客观存在的总和,它包括三部分:一是有形利益,主要指物质利益。有形利益(物质利益)是人类维持和提高生存质量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利益,它以资源、商品、货币、生存硬件环境或条件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追求日益丰富的有形利益是人类生存的经济性和主要目的,拥有较多的有形利益也是人们获取其他利益的基础条件和保证;二是无形利益,它是指与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有关的利益,它与人的各种心理需要密切相关,它以爱戴、尊敬、地位、名望、荣誉、自我实现,以及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是人类一种较高级的,但又十分复杂的需要。具有获得无形利益的愿望和拥有追求无形利益的意识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特征,不断丰富无形利益也是人类生存或生活的重要目的;三是中介利益,它是一种在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以及在各种需要客体之间起中介、媒介作用的利益。中介利益具有转化利益形式的功能,它对利益的变化和运动具有推动、引导、促进作用。中介利益常以政治、权利、民主、自由、制度、管理方式、法律规范等形式表现出来。中介利益的缺乏会使人们获取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发生困难,甚至使人们无法获得相关利益。因此它经常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被认为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在某种条件下可转化为中介利益,判断一种事物是否属于中介利益,主要看它是否正在发挥着中介利益作用。
利益是相对于人们的需要而产生的客观存在,与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联系,利益事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利益事物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客观存在。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是判断利益存在与否的先决条件,一事物如果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将被人们判定为无价值的事物,那么,它就难以形成利益,人们也就不会对它产生欲望和要求,因而也就不能产生需要。(2 )利益事物是独立于人的思想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某一事物一旦被确认为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如海洋资源、极地资源、太空资源,无论它现在是否正在满足人们的需要,也无论人们是否感觉到它的存在或是否追求它,它都客观存在着。(3)利益事物是受人的价值评价制约的客观存在。 作为一种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事物,其存在的价值有大小之分,而利益事物价值的大小,并不完全取决于利益事物本身能够满足人们某种客观需要的程度,它还与人们对它的价值评价有着密切关系。当某一利益事物被人们所追逐,特别是被争夺时,它的价值评价会很高,被认为是具有较大价值的利益事物。当人们远离它、对它不感兴趣时,它的价值评价会很低,被认为是价值较小或无价值的利益事物。因此,我们说利益是相对于人的需要而存在的客观存在。
然而,人们都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无不带有社会关系的痕迹。所以,人们要获取一定的可满足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的利益事物,必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通过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人们可以超越一定的时空限制描绘自己的利益蓝图,但却不能超越既定的社会关系获得相关利益。这里,首先必须明确利益事物本身与利益存在的具体形式是两个概念。笔者认为,利益事物本身不能说明或表示一定的社会关系,如土地、商品、政治、权力等利益事物,其本身并没有社会关系意义。能够说明或表示一定社会关系的是利益存在的具体形式,如美国的私人土地、中国的国有资产、东方政治、西方人权等。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利益事物,都是以具体的利益形式存在的,去掉其具体形式,该事物便成了抽象意义的利益。如把“美国的私人土地”、“中国的国有资产”的具体形式去掉,单纯地讲“土地”和“资产”,就不能说明它们到底表示哪种社会关系。通常我们所讲的利益,其实指的是利益的具体存在形式。也正因如此,我们能给予利益以许多社会关系的解释和描述;其次,按笔者对利益的理解,利益只能归结为社会关系,即利益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但却不能把利益归结为经济关系,更不能说所有的利益都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因为用经济关系无法解释广义利益范畴内许多利益存在的意义,如荣誉、声望、生活方式、习俗、宗教信仰等。而人们生存的非经济目的却现实存在着,因此,用经济关系这一内涵较小的概念解释内涵丰富的利益问题是不合适的。社会关系是一个涵盖面比经济关系广得多的概念,它包容了利益主体之间所有纵向和横向关系,〔9 〕因而它可以解释任何一种利益的存在和变化问题;再次,社会关系制约着利益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并制约着利益主体的相关行为。社会关系造就了相应的利益地位存在差别的利益主体,这使得相关利益主体一开始便处于矛盾之中,为了维护既定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管理者——政府通常采取维持一种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方法,制约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进而约束相关利益主体行为,使他们在矛盾中不致于产生冲击社会秩序的行为。所以,处于一定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受既定社会关系制约的(同时,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促进作用,实际上这种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为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动力);最后,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矛盾经常外化为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之间矛盾的现象,也是受社会关系制约的。因为:(1 )带有倾向性和倾斜性的利益分配关系一开始就造就了地位有差别的利益主体,这样,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矛盾和斗争将不可避免,在这种矛盾和斗争中,相关利益主体自然会对利益短缺产生恐惧,于是,相关利益主体争夺利益事物便成了一种经常性的现象,这种现象给人的感觉是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受社会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制约的上述矛盾越激烈,人们越感到利益事物的匮乏。(2 )某些扩展速度缓慢和相对固定的使人们真实感到缺乏的利益,也是受社会关系制约的。如,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民主、自由、参政议政等政治利益的扩展速度是比较缓慢的,在某一时期内,它们相对人们的需要而言,可能是非常短缺的(政治发展滞后于人们的需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显然这种短缺是受当时社会关系制约而产生的。又如,在既定社会的一段时间内,社会组织机构的领导权和领导者地位是相对固定的,是不可分享和分割的(分享和分割即意味着该利益的解体或消失),这一利益显然也是受当时社会关系制约的。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在利益决定问题上,应确立社会关系的主体地位。
既然说利益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又为什么说它是矛盾的产物?这是笔者从社会关系入手,分析利益生产的具体动力时得出的结论。其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总体上看,利益归根结底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产物,是人类同自然作斗争的结果;二是从利益具体形式的形成过程看,利益是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利益斗争的结果。这一点似乎有些牵强,因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看到和感觉到的利益,都是由社会利益分配方式具体规定的,与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斗争似乎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社会分配方式只不过是确定人们的利益占有和利益分配地位的形式,它只决定利益的最终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却不能为利益的产生提供动力源泉。笔者认为,可为利益形成提供动力源泉的是来自于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一种具体的可左右利益存在和流动的社会关系。这可从以下三方面得到证明:
(1)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为利益产生提供了动力。 笔者认为,在利益来源问题上,我们不能笼统地讲利益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因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即包括相对固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产品分配关系、法律关系、文化关系等,也包括经常处于变动中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政治地位关系、经济地位关系、上下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而相对静止或不变的事物,按动力学的观点看是不会产生动力作用的,因此可以肯定利益产生的动力源不在既定的某些社会关系之中,而在于变动中的某些社会关系之中。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观点,可以肯定利益产生的动力源在于社会关系中某一处于动态的矛盾关系。那么,这一矛盾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一矛盾就是社会人群〔10〕之间的利益占有和分配矛盾。简言之,就是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因为只有在利益矛盾中,人们才能体会或感觉到某种利益存在的必要性,从而产生强烈的追求这一利益的欲望;也只有在利益矛盾和斗争之中,人们才能明白改变或维持某一利益分配关系对自身生存有多么重要,从而产生打破或维持该利益分配关系的要求。正是这些欲望和要求,构成了利益产生和变化的动力。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人类社会现存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利益,都是矛盾的产物,其中绝大多数是社会人群之间利益矛盾的产物。
(2)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 是利益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既然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是利益产生和变化的动力,那么可以断言,只要存在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的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就必然要发生变化。这里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既定利益分配方式约束利益分配的情况下,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是如何促使利益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发生变化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看到和感觉到的利益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都是由社会利益分配方式决定的,只有当这一分配方式发生变化时,利益的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才会发生相应变化。那么,社会利益分配方式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仍然是社会人群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斗争。因为能否获得或保持相关利益,决定着一个人群的生存质量和命运,所以,当某一利益成为决定其生存和命运至关重要的利益时,他们对该利益的追求将格外强劲。这样,相关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将变得格外激烈,如果社会管理者——政府此时不能化解这种矛盾和斗争,那么相关社会人群之间就可能爆发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出现将导致相关人群行为紊乱,从而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对此,任何国家的社会管理者——政府是不会坐视这一情况发生而不加以管理的,而管理的方法不外乎“速冻”和“化解”两种,〔11〕“速冻”是解决矛盾的暂时性办法,不会根除相关社会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化解”才是解决矛盾的最终和根本方法,而“化解”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调整利益分配方式,二是改变利益分配方式。而无论那一种“化解”方法,都会使利益的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发生相应变化。如果政府的“化解”努力失败,社会相关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得不到解决,则矛盾就会激化,矛盾激化所产生的力量将打破原有的利益分配方式,并为新利益分配方式的诞生开辟道路。随着旧利益分配方式的破裂和新利益分配方式的诞生,利益的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必然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说利益存在形式和流动方式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也在于社会人群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利益斗争。
(3 )社会利益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人群之间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的结果决定的。能否获得相关利益,决定着一个社会人群或个人的生存质量;拥有相关利益的多少,决定着一个社会人群或个人的生存前途和命运。在利益事物相对短缺的社会里(其实,相对人的需要而言,社会利益事物始终是处于短缺状态的,更何况诸如权利、民主、自由、社会地位等利益事物是相对固定的,不能象有些物质利益事物那样可进行无限扩展或扩大),社会人群之间在许多利益的分配上都存在着矛盾。在利益分配方式没有确立之前,每个社会人群都企望以自己的利益分配模式主宰利益的分配,都希望社会各部分利益能够按照自己设想的方式流动,以便使本人群能够获得最大利益。同时,几乎所有的社会人群都担心(有的则是恐惧)利益按照别人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因为那样,自己的利益目标就很难实现。甚或无法实现,正是受这种利益得失的愿望和担心(恐惧)的强烈驱使,相关社会人群必然要为争取确立有利于本人群利益的分配方式而奋力抗争。因而,在任何一级的利益分配方式未确立之前,相关社会人群之间,必然会产生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此时,相关人群为夺得利益分配权(一种最为重要的利益),可能不惜使用各种手段或借用各种力量,这也正是相关社会人群时而出现不规则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人们从起初争夺剩余产品到后来争夺财富、权利、地位等利益,都是在相关人群之间进行的。社会利益分配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不过是利益斗争的胜利者按照自己的逻辑或法则制定的为本阶级或本人群利益服务的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利益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人群之间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的结果决定的(现代社会的这一结果虽然参入了多种决定成分,但仍然是相关社会人群之间利益矛盾和斗争的结果决定的)。
注释:
〔1〕〔2〕〔3 〕见拙作《社会稳定学论要》《延边大学学报》(科社版)1996年4期第55—59页。
〔4〕《墨子·经说上》。
〔5〕苏宏章:《利益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1 页。
〔6〕[捷]奥塔·希克:《经济—利益—政治》, 转引自他的《第三条道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代工业社会》, 人民出版社出版1982年,第31—32页。
〔7〕王伟光:《论利益范畴》,《北京社会科学》1997年1 期第64—68页。
〔8〕张江河:《论利益与政治之基本关系》,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4期83—89页。
〔9〕参见王伟光:《论利益范畴》,《北京社会科学》1997年1期第64—68页。
〔10〕此处笔者用“社会人群”而不用“社会群体”的原因:1.认为社会群体涵盖的利益主体成份太复杂。其中有些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不足以推动利益的产生和变化,如初级群体中的亲朋之间、邻里之间、 工友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利益生产和变化上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2.关于“社会群体”,学术界争论颇多, 使用这一概念会引来不必要的疑问和争论。为此笔者选择了“社会人群”这一可心领神会的模糊概念。如果必用社会群体概念不可,那么笔者同意使用洪大用先生的“广义社会群体”概念(见郑抗生主编的《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第189页)。
〔11〕参见拙作《社会稳定学论要》,《延边大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第55—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