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和风险性的权衡——国外大额支付系统的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衡论文,流动性论文,启示论文,最新进展论文,支付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支付系统是由资金转移规则、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机构和实现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手段共同组成,是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它是金融和银行体系的管道,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按支付规模,它通常分为大额支付系统LVPS(Large-Value Payment System)和小额支付系统。而按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分类,LVPS一般包括了全额实时结算系统RTGS(Real-Time Gross System)和延时净额结算系统DNS(Delayed Net System)两种类型。RTGS被定义为能够连续进行(即实时)资金转账指令的处理和最终结算的全额结算系统;DNS系统中,结算不是逐笔完成的,而是在日间的某一个或几个指定时间进行,最终在中央银行账户上将中央银行货币从净债务人账户转移到净债权人账户结算净额结算头寸。前者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但流动性较差,而后者有更好的流动性但易于遭受结算风险。在过去的20年中大额支付系统LVPS在平衡提供流动性和控制风险方面进步迅速。而设计政策对这些系统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方面原因是因为这些系统中交易额剧增,另一方面,“9·11”事件导致的结算失败引起人们进一步思考:支付系统究竟有多可靠?怎样给系统参与者提供流动性?怎样使中央银行免于遭受过度风险?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LVPS的变化及其原因、世界主要LVPS平衡流动性和风险的政策、各种LVPS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LVPS今后发展的趋势,为我国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制定平衡流动性和风险的政策提供建议。
一、LVPS的变化及其原因
在过去的20年中,全世界的大额支付系统(LVPS)在更好地控制风险方面变化很大,或许最直观的变化就是RTGS广泛地取代了DNS。从1985年起,许多G-10成员国开始采用RTGS,其中包括德国、日本、英国和法国。在美国,已经是DEF&的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wire(Federal Reserve Communication System)也在风险控制政策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剩余的少数净额系统也已开始降低潜在的结算风险。
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通过RTGS的交易额迅速增长,这导致产生结算失败的风险增大。例如,在美国Fedwire交易额从1989年GDP的50倍到2003年的超过62倍,2003年的交易额超过704万亿美元。这种增长导致大家日益关注一个大型机构的结算失败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而对支付系统的广泛使用也会导致一个结算失败或其他问题会破坏更广范围的经济。
2.赫斯塔特风险。它是指在典型的外汇交易中买卖两方交易两种不同的通货,其交割在生效日及各自的发行国进行。当存在时差时,两种通货在不同的时点进行交割,从而引起交割时滞。在完成各自的义务后,较晚收款的交易一方便易于遭受其对方的拖欠风险。
二、世界主要LVPS平衡流动性和风险的政策
虽然所有的LVPS都在控制结算风险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他们采取的方法并不相同。这些多样性的经验反映了这些系统的历史沿革和不同的金融基础结构。而评估他们孰优孰劣是困难的,因为或许每个系统都是适合某个国家特定需求的最佳设计。但是不论它们有何不同,有一点是一致的:每个系统都在流动性和风险控制之间进行平衡。
下面介绍两个主要的RTGS在这方面的情况。
1.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wire
Fedwire是美国国家级的支付系统,用于遍及全国12个储备区的1万多家成员银行之间的资金转账。它实时处理美国国内大额资金的划拨业务,逐笔清算资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联储进行了旨在控制存款机构使用美联储日间信贷的改革,由于Fedwire的使用者在支付额超过其账户余额时就要使用日间信贷,所以这些改革确实影响了结算风险。美联储理事会从1986年起限制了账户透支额,从1994年起对日间信贷收取少量费用。通常,在储备银行的大多数透支是非抵押的。
从1986年起美联储理事会对存款机构在储备银行的账户的日间透支设置了限额。这些限额通过限制特定存款机构产生的风险保护了美联储。大多数机构现在获得免于存档的限额,此时,限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存款机构的自我评估。而这些机构在设置限额的时候有很大的弹性,只要他们能够向美联储证明其内部风险管理程序允许他们安全地使用这个限额。通常是频繁使用日间信贷的机构设置自我评估限额,在一定程度上一些使用自我评估限额的机构可以验证一下他们的限额是否太受限制,此时储备银行可以授权一个额外的抵押日间透支。
为了获得日间信贷,Fedwire参与者必须满足一些保证其资本充足率的标准,这就保证了只有很安全的机构才能使用日间信贷。但是,一个机构所持有的资产会波动很大。这样,当一个支付系统参与者在美联储认识到它的资产条件恶化之前就获得了非抵押信贷时,会产生一个小的风险。但是,由于美联储拥有银行监管职权,能够获得在其系统中开设账户的所有机构的资产健康信息,所以上述风险会被部分减轻。事实上,对大多数机构来说,限额很少起作用。美联储理事会回顾了2000年的情况:大约97%的存款机构使用了不到一半的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平均的日间峰值透支。然而,有少数的健康机构确实发现他们受透支限额的限制,从而导致部分支付延迟。
从1994年起美联储理事会开始收取少量费用,利率是24个基点(年利率),1995年调整为36个基点。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支付系统参与者对信贷的使用。而事实证明它确实起作用了,一年后平均日间透支就降低了40%。
确实,对日间信贷收取少量费用导致了一些支付的延迟,从而降低了支付系统的效率。但是这种政策有利于提高系统参与者更好地管理自己支付的积极性。现在有证据表明,不同机构之间已经开始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发送彼此的支付,这样会降低长时间透支的可能性,从而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加拿大大额汇划系统LVTS(Large Value Transfer System)
LVTS提供了另外一种方法来平衡流动性和风险。虽然该系统在1999年2月4日开始运行以来是一个实时净额结算系统,但是它在两个重要的方面跟RTGS类似:第一,它担保系统中接受的所有支付结算的确定性;第二,它允许系统参与者通过系统实时地获得所有资金。但是,它实现这些功能所采取的方式跟标准的RTGS有些不太一样。
在LVTS中,支付的传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模式1是一种完全抵押的“违约者支付”机制(自行承担风险),与RTGS采用的方法类似:参与者自行确定其多边净借方限额,并对此限额完全抵押担保,因此即使一个或多个参与者违约,系统也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来结算该模式的支付。模式2则采用“幸存者支付”的抵押机制(共同承担风险),每个参与者都给每个其他参与者设定了双边净贷方限额,从而控制了它愿意为其他每个参与者承担的风险限额。同时每个参与者还需要为该模式支付提供抵押,抵押限额是该参与者为每个对手提供的最大授信限额的一定比例(称为“系统范围百分比”),被称为最大附加结算债务。参与者可以在全天范围内随时调整其设定的双边净贷方限额。虽然这种调整有可能增加所需要的抵押,但不管调整与否,在营业日内将不增加所需要的抵押。
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机构为模式2提供的抵押首先被征用,其余短缺部分由幸存者根据给予违约方的双边贷方限额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由于分配给幸存者的最大限额就是他们的最大结算债务,因此他们所需承担的风险就在限额范围内。同时,对于模式2,每个参与者都有一个多边净借方限额,等于该参与者被授予的所有双边贷方限额之和乘以系统百分比;双边和多边限额的结合以及抵押担保共同确保,系统可以处理持有最大净借方头寸的参与者无力偿债的情况。
最后,有加拿大银行对结算提供担保。但是根据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只有在极罕见的情况下才能用到这种担保。极罕见的情况是指,在一个交易日内不止一家直接参与者违约,违约者在模式2中持有净借方头寸,而且没有足够抵押完成结算。
模式2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抵押品以及增强系统的流动性。因此,该模式对抵押品的需求远少于模式1,也少于其他RTGS和TARGET。实际上,在LVTS中绝大多数支付都采用模式2。据估算,在2003年的前5个月中,使用模式2的支付占所有支付的98%。
三、各种LVPS存在差异的原因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TARGET更像一个标准的LVPS,因此大多数LVPS都与它类似,那么为什么Fedwire和LVTS会如此不一样?
1.Fedwire的特殊性。
在过去的20年中美联储的日间信贷政策影响了Fedwire的参与者,但Fedwire与其他RTGS不同的是,美联储不要求对日间信贷提供抵押,而是收取少量费用并设置限额。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的成本更低。
最近美联储研究是否强制为日间信贷提供全额和部分抵押,但答案是否定的。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一些美联储的日间信用暴露能够有效地被抵押担保。美联储持有系统参与者为获得折扣窗口而提供的抵押品。这些抵押可以在某一机构产生日间信贷结算失败时用来补偿。而90%的系统参与者都有充足的抵押来补偿他们的透支。第二,这样的政策会使那些没有足够资产作为抵押来补偿日间信贷的机构成本变得很高。美联储试图估计假如机构被要求为日间信贷提供抵押时的潜在成本,他们比较了支付系统参与者可以用作抵押的资产和满足日间信贷需要的抵押。当要求抵押时,几乎没有一个美联储账户持有者拥有足够的合格资产。然而,一些没有足够资产的机构就是那些发生最大日间信贷的机构。要求完全或部分抵押的政策会强迫他们明显减少日间信贷或持有更多的资产用作抵押。美联储当然也估计到这样的政策会为自己显著地降低或可能消除信用风险。但是,到那时从降低信用风险获得的好处并不能明显地超过要求完全或部分抵押带来的坏处。
2.LVTS的特殊性。
LVTS和标准的RTGS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了模式2的支付,这种支付要求较少的抵押,从而流动性较好,但更容易遭受结算风险。而加拿大选择这种模式的部分原因是它只有14个支付系统参与者,这样对所有参与者建立和监视双边信用限额就很容易。而这在参与者很多的情况下是很困难的。今后,由于系统规模较小,加拿大可以比一般的RTGS更好地取得流动性和风险的平衡。
四、LVPS今后发展的趋势
支付系统的发展就是为了在变化的环境中更好地取得流动性和风险的平衡。这其中技术是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的进步可以产生一些结合DNS和RTGS优点的新系统。并且,运算速度更快的计算机可以使支付系统更好地执行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运用更复杂的算法在支付列表中快速寻找到大致可以相互对冲的支付从而实现无延迟的轧差。
对于DNS来说,它的目标是像“实时”系统那样提供更快捷的支付。该系统的参与者在发送支付信息时不用担心去保护他们的日间信贷,某种算法能够发现在一组支付信息中可以相互对冲的支付。如果找到这样的支付,就进行结算。当存在大量支付时,这种设计会明显减少支付信息发出和结算之间的延迟,使其迅速结算。另外,在系统保证流动性优点的同时,解退风险也明显降低了。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新的纽约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系统。
对于RTGS,可以设计相应的排队机制来降低对流动性的需求。虽然所有支付都是基于全额的,但是如果设计可以搜寻能够相互对冲的支付的算法,就能显著降低对日间信贷的需求,如最近在德国开始使用的RTGSplus系统。而现有的排队分为集中式排队和内部排队,前者是指队列保存在系统的中央处理器内,后者指单个银行保存在自己的内部系统。而排队管理可以由中心进行(集中式管理),也可以由各银行独立进行(分散式管理)。
对于集中式管理,目前大多数集中式排队都采用了FIFO(First In First Out,先进先出)原则:资金转账指令是按照发起行发送的顺序存放的;如果结算资金到位,排在队列上部的支付就会被释放和结算,只有在此时,队列中排在它后面的一笔支付才被考虑进行结算。但有些系统采用严格的FIFO规则的变种形式:例如,比利时ELLIPS(Electronic Large-valu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采用“迂回式FIFO”规则,在该规则下,系统尽力结算队列中的第一笔转账,但是,如果由于缺乏资金结算无法执行时,系统会尝试结算第二笔转账。但在实际的集中式排队安排中,系统都提供给资金转账附加上优先级编码的服务。此时,转账根据预先安排的优先级排放在队列中,并在每个优先级内根据FIFO规则对转账进行结算(在优先级别较高的队列中所有转账被结算后,下一个较低级别中的转账才能够被结算)。
五、对我国HVPS的启示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是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主要应用系统构成,在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两级节点上处理业务。HVPS于2005年开发完成并在全国推广应用,直接联结1500多家金融机构,涉及6万多个银行分支机构,并成功实现与中国外汇交易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等多个支付结算系统的联结。HVPS实行逐笔实时处理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为各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属于典型的RTGS系统。
目前,HVPS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安排包括排队、清算窗口、高额罚息贷款、债券质押融资(即自动质押回购REPO,Repur-chase Agreement)和禁止隔夜透支等机制。具体设计为:日间资金不足支付的指令进入排队处理,为防止隔夜透支,系统设置了清算窗口时间,用于头寸不足的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筹措资金,同时设置头寸预警功能,清算账户达到余额警戒线时,系统自动报警,在清算窗口关闭前,对仍不足支付的大额排队业务做退回处理,仍不能弥补日间透支和净额排队清算的可向中央银行申请高额罚息贷款,即伦巴第贷款。同时,系统还提供清算账户头寸状况的预警和预期头寸查询,根据管理的需求对清算账户实施必要的控制以及提供支付清算信息和异常支付监测等功能。另外,针对不同支付工具的特点,在城市处理中心设置发起行业务种类控制表,据此对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进行检查,拒绝无权发起的支付业务。同时针对清算账户行的信用状况核定其日间透支限额,对经常出现日终不能清算或信用较差的清算账户行,采取部分金额控制、借记控制等控制措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还可以提出如下的建议:
1.完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整合支付清算体系信息资源,通过对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各个组成系统(尤其是HVPS)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整合,了解各种在流动性和风险之间进行平衡的政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的效果,并像意大利等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支付系统一样,注重进行数据分析,为制定更好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流动性和风险的政策办法提供实证支持。同时,也可以像芬兰银行那样开发一个支付系统的模拟器BoF-PSS2(Bank of Finland-Payment System Simulator2)来进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和速度的分析和模拟。
2.逐步全面开启大额支付系统的自动质押回购和日间透支功能。鉴于我国支付系统监督及其规制建设有待完善,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必须稳步推进。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并根据我国债券市场的基础能力,采用自动质押回购方式提供融资便利,以利于中央银行规避信用风险;二是在健全审慎的透支融资机制的基础上,将允许日内透支的面扩大,对出现临时性头寸短缺的大多数支付系统参与者提供日间流动性支持,从而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支付系统效率。
3.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虽然现在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但是仍然很不完善。例如高额罚息贷款(伦巴第贷款)问题,有关办法规定: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并曾三令五申要求支付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认真执行,落实到位。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会计核算办法、罚息贷款计划及贷款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支付系统运行管理部门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此该办法应该进一步规定对高额罚息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比如,如果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其惩罚措施也就是收取罚息和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而没有进一步的管理规定。如果允许其继续参加支付系统,则应明确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对其实施的具体管理要求;如果要求其退出支付系统,应明确相应的退出机制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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