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裁量权行使中的“自主解决”若干问题_法律论文

重大事项裁量权行使中的“自主解决”若干问题_法律论文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自主性决议”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决定权论文,决议论文,几个问题论文,重大事项论文,自主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什么是自主性决议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意志,依法对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国家权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一府两院”发议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和批准的事项,简称为批准性决议,具有同意、认定、批准的性质,比如各地人大常委关于决算的决议、关于同意预算变更的决议等,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做出一定数量的这样的决议;第二种形式,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发议,由常委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经过法定程序做出决议和决定,可称之为自主性决议(决定)。

自主性决议的特点是:(1)自主选题。即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社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相关途径确定议题,更多地体现了常委会自身的关注视角。(2)针对性较强。比之批准性决议,往往针对某一时期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而且很可能是政府顾及不到或者重视不够的问题。(3)操作性比较强。因为由专委会发议也好、5人联名提出也好,都有较为充分的酝酿、调研、协调、论证时间,从“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都可以做得比较充分,这样做出的决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当前做出“自主性决议”不够到位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上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相比尚比较薄弱。其表现的重要方面是:批准性决议多、自主性决议少;部分已做出的自主性决议实施效果不太理想。

原因分析:

1.受传统的思维模式影响。当前,社会有关方面包括部分人大机关的同志对决定权的性质、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够到位,认为决定重大事项是党委的事、执行是政府的事,人大常委会居中搞好监督就行了。即或做出决定决议,也适宜做出程序性、号召式、“锦上添花”式的决议,否则难免有“越位”之嫌。这种认识是造成批准性决议多、自主性决议少的主要原因。

2.重大事项的界定问题。尽管宪法和法律确定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但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按照什么标准确定重大事项,规定比较原则。比如,宪法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和环境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常委会要做出自主性决议,必须将上述原则规定具体化,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要按照“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的原则出发,结合实际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界定。有的同志认为,决议一经做出就有了法定效力,需要格外慎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没有形成惯例的,还是再等一等。这样做的结果,把思路局限到如何界定上,找不到法律规定与地方实际的结合点,从而难以迈出实质性步伐。

3.机制问题。一是没有从制度上对自主性决议给以确认和规范。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自主提出、论证、调研、讨论、做出决议的机制。二是调研、论证机制不够健全。重大事项涉及一个地区长远性、根本性的大事,需要进行多方调研、论证,必要时还需要付诸公民讨论,需要付出很多环节的劳动。但从实践看,调研论证方面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还不够到位,影响了决定的权威性。三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近年来,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区域特征发生变化,给重大事项的确定也带来了新的课题,加之对行使决定权宪法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尤其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但有些地方制度建设比较滞后。

三、加强做出自主性决议的主动性

1.提高认识,主动介入。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做出自主性决议是行使法定职权的一种特定形式,不存在越权的问题,也不会影响党委的领导。作为人大常委会要善于围绕党委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围绕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做出决议决定,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地方党委也要坚定不移地支持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探索和加强有益的决定权行使的有效形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职权法定原则出发,从体现党的主张出发,增强主动意识,多做些深入的调研工作,做出有影响力的决议和决定。

2.选好题目,准确定位。自主性决议的产生,选题一定要准。一是把握依照法律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决定权行使的范围,确定的重大事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二是要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善于从区域特殊性出发,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省有省情、市有市情,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完全一致的重大事项。要解放思想,灵活把握“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的内涵,从实际出发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要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法律的实施、当地改革开放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当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重加强社会建设这一领域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食品安全、劳动保障、医疗、社会管理等民生工程,确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并保证实施,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三是要把握好议题产生的途径。自主性决议议题的产生通常是来源于人大代表建议、专委会调研、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人民群众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等六个途径。根据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好的做法,笔者认为重点应从代表建议和专委会的调研中产生为好。理由是:一些代表建议、包括专委会的专项调研,既兼顾了长远又反映了现实热点,并且具备了形成议案的一些基础,而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论证时间短形不成议案,有的调研还没有成型,这样的题目可以由专委会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充实必要内容,由专委会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后做出相应的决议。

3.完善机制、规范运作。一是要形成向党委汇报、请示的机制。自主性决议的题目涉及地区的长远大计,常委会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决定权,重要题目要向党委汇报和请示,取得党委同意后实施。二是要建立与“一府两院”的会商、协调机制。从自主性决议选择的议题来看,大都是需要政府实施的,有的要花费相当的财力物力,要加强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三是强化调研、论证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调研的深入扎实,决定了决议的质量。调研中要多联系代表,多听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广泛深入实际,倾听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同时,还要听取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做实每个环节的工作。特别要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四是加强制度建设,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保障。制度要与时俱进,注重与监督法等法律的衔接,吸收实践成果,为实践提供指导。

4.加强督办,保证效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自主性决议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层级要高于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作为人大常委会要像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那样,加强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情况的监督。要综合采取听取实施决议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如果忽视了督办这个关键环节,既或是决议本身有操作性,其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标签:;  ;  ;  

重大事项裁量权行使中的“自主解决”若干问题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