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暂行办法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变动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3月5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出售、股份合作和破产等过程中,如何处置档案的具体做法。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以资产重组、优化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原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面对这一新问题,《暂行办法》给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为解决目前如何处置国有企业转制中的档案提出了行为准则,为我国档案事业全面走向法规化、正规化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据了解,目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大都未进行档案价值的评估。档案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被摈弃于资产评估之外。针对这种情况,《暂行办法》指出:“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暂行办法》为科学界定改革后企业档案资产的产权提供了依据。
《暂行办法》在第三章“档案的归属和流向”中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其中既对企业档案资产的产权管理、产权变更作了界定,又对档案资产的归属流向,档案全宗的构成及变更作了规定。
国有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的,兼并后形成的档案仍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兼并,兼并后形成的档案,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或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共有,兼并前后形成的档案分别建立全宗。
国有企业破产拍卖的,拍卖前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拍卖后形成的档案所有制性质与购买者资产的所有制性质一致。拍卖前后形成的档案分别建立全宗。
国有企业被承包、租赁的,因其国有的性质未变,所以形成的档案仍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后形成的档案,由过去单一的归国家所有变成混合型的所有制形式,进行股份制改组前后形成的档案应分别构成全宗。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合资合作前后的档案分别建立全宗。
《暂行办法》的颁布,确定了国有企业转制中档案处置的办法,解决了档案由谁管、怎样管的问题,必将对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把国有企业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畴。今年新出台的《暂行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形成政府部门、国资部门、档案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意义重大,利国利民。《暂行办法》的实施,便于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企业各种档案的完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