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破产与职工再就业_国企论文

论国有企业破产与职工再就业_国企论文

论国有企业破产及职工的再就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职工论文,企业破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不抵债到一定程度,且时间延续到一定时日的企业,由自己宣布或由债权人提出而破产,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经常发生的一种正常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也应是一种自然的事情。因为企业即为产生利润并以此为生存基础的单位,不能靠自身努力维系下去,破产自在情理之中,应视为天经地义。但我国的《破产法》自1988年11月1 日正式实施以来,至1993年底,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仅1417件,而近年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现实却是:明亏、暗亏、盈利的企业大约各占三分之一,与之形成强烈反差。这就明破产还存在着来自各方面的阻力。

我国已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着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些长期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的破产将不可避免。此痛苦的承受亦不可能被躲过。这里的关键是要妥善处理企业破产后出现的问题,尤其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 破产的障碍来自何方

首先应当承认,“国有企业不能破产”这种认识上的偏颇曾经是企业破产的最大障碍。传统的观点认为:国有企业为国家所有,国家不会让其破产,因为它与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但是自《破产法》1986年12月颁布以来,特别是1992年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这种认识逐渐在改变,至少在理论上,企业破产被接受了。这也是与政企分开的企业改革进程相一致的。

近几年间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争论也构成了破产认识上的障碍因素。如按照“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必须使公有制特别是国有企业,不但在各个领域而且要在数量上占绝对的优势”的观点,在其它经济成份长足进步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数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即本该破产的也不能破产,或者大部分不能破产。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但是主体地位是分层次的。对容易形成垄断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和部门,国有企业必须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这是有关全体人民福利的重大问题;在一般的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则不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而应允许非国有经济充分进入,让国有经济在竞争中去发展壮大自己。

可以肯定:破产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其中小企业又占多数。对大型企业和相当部分的中等企业而言,它们的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质量较好,竞争优势明显,并且得到国家的重点支持,不大可能会破产。只要这些企业能够顺利经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便不会动摇。仅以国有大型企业来说,尽管其数量仅占全部企业的4%左右,但其资产、 产值和上缴利税等却是举足轻重的。如全国500家最大的工业企业, 其资产就占全国工业总资产的37%,实现销售收入占全部的46%,实现利润占63%。所以“抓大放小”的搞活国有企业的策略是正确的。而所谓“放小”其中就包括允许其破产。

认识上的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我们又曾经面临操作上的阻力。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地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实际上是企业破产与否的决定者。其成为破产的障碍,是因为:地方财政仍能从亏损企业那里收到其上缴的流转税,如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尽管这些税收收入最后还要以补贴的形式返回亏损企业,但只要企业不破产,就会有产值,而产值和财政收入往往成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两项主要指标。另外,地方政府也担心破产会影响一方的稳定。

2.专业银行。目前,国有企业自有资本金严重短缺,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0—80%,经营资金主要为来自专业银行的贷款。如果企业破产,银行将是主要的债权人即剩余财产的索取人。但是,现实情况是,银行由于担心企业破产后,就会永远失去索取贷款的权力和可能,所以宁可让亏损企业采用“还息不还本”的办法,而不愿让其破产,更不愿上诉主动宣布其破产。因为采取“还息不还本”的办法,一方面维持了贷款的规模;另一方面,其利息收入名义上也是不断增加的。这就可以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甚至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银行还要继续贷款给亏损企业。

3.企业职工。亏损企业的职工担心破产后,他们的再就业以及生活能否有保障。也有的担心自己国有企业职工的地位能否再获得。因为多年来,就就业岗位而言,人们已形成个体不如私营、私营不如集体、集体不如国营(国有)的观念,尽管其获得收益多寡的顺序往往是相反的。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在劳保、医疗、各种补贴等待遇上,是其它企业无法比拟的。失掉了国有职工的身分,便意味着失掉了这一切,在感情上自然难以接受。

二 破产障碍因素的克服

然而,以上的障碍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入,已经发生了某些根本性的改变。

1.税制改革等对地方政府影响。1994年税制改革中,对流转税的改革是,将其核心税种增值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75%为中央固定收入,25%为地方固定收入,并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地方政府通过对流转税的先征后退来维持亏损企业生存的路子已不可能再继续走下去了。

现在我们又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即从粗放型向集约经营型转变。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中,效益将是比产值更重要的指标。而产值作为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指标的重要性也将下降。

2.商业化改革对专业银行的影响。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是我国银行体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必然结果。《商业银行法》业已经全国人大通过。它意味着,现有的专业银行,将来虽仍为国有银行,要服从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的需要,但从本质上就,它们是市场经济中的一般企业,须自负盈亏。

大部分亏损企业,实际上是由于得到银行不断的资金支持,才得以维持的。如果银行只是国家的政策工具,则由于这种“公对公”的贷款无法收回而带给银行的损失,理当由国家负责,银行无须为此忧虑。而商业银行的利益是独立的,再要求它做这种亏本的借贷,是不适宜的。因为商业银行信奉的是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即是说银行作为亏损企业的“输血者”,将是行不通的。

尽管接照《破产法》,银行只是列为第三位的破产企业财产债权人,企业所欠其债务,在偿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以及交纳所欠税款后才予偿还。这样银行能收回的债权可能是很有限的。但是如果再等下去,企业经营情况不断恶化,所剩资产也不断流失,到那时,再由企业自己宣布破产,银行就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银行将对亏损企业的债权变为股权,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但其前提是该企业还能起死回生,否则这种股权就只能是形式上的。实际上,企业所欠贷款最后应由财政出资偿还,但财政运行状况一直不佳,今后相当长时间也不会有根本的好转,要求财政出资还债是不现实的。更进一步说,此乃体制和历史的原因所造成的,并不只是哪一方的责任,所以真正解决起来十分困难。再拖下去,银行也没什么益处可得。

因此,银行对企业的破产应持积极的态度。

3.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等对职工的影响。我国现已初步建立起劳动力市场体系,在安置职工重新就业,促进劳动力流动等方面,已显示出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工对破产的忧虑,增强了其对再就业的信心。

职工就业的观念也在改变。尽管他们仍然看重国有企业职工的身分,但此时,收入已被放到了最优先考虑的位置。近几年间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减少,其它企业职工人数不断增加,就说明了这一点。而且这种流动今后将会成为一种趋势。

事实上,破产企业的数量的逐年增多,如1989年为98家,1990年为32家(由于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较上年下降),1991年为117家、 1992年为428家,1993年为710家。

三 职工再就业的安置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企业破产的最大障碍,也是破产程序结束后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已离退休的职工,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曾作出贡献和牺牲。企业破产后,他们有权力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基层基本生活保障。在过去他们所创造的价值中,有一部分通过利润或税收等形式而归国家或社会所占有,现在他们有理由,国家也应该对其进行补偿。同时国家也有责任为其重新就业提供帮助。此乃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或成本。

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

1.资金来源。重新安置职工再就业,或为其提供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均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资金又从何而来呢?可选择的渠道有:

(1)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源归全体人民所有,在此时,其收入的部分,就可以具体量化的形式归这些职工所有。这种转移并不具有剥削的性质,同时国家是其执行者,因而是可行的。

(2)亏损企业补贴。由于亏损企业的破产, 原财政支出(我国亏损补贴是以冲减收入的形式列为财政收入,其实质为支出)中的一部分企业亏损补贴就可转为破产安置资金。

(3)税收收入。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 为职工失业保险所需开支提供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这是发达国家(除日本外)的普遍做法。在当前没有开征的情况下,可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替代的资金来源。

(4)压缩行政经费开支。 近几年行政机关所用办公用品档次越来越高,形成一股奢侈之风。压缩一部分,拿过来作为救济失业职工之用是完全可行的,也是合理的。在企业如此困难,职工处于失业状态的情势下,行政机关不应如此浪费。

当前,亟需的是启动资金。上述的国有资源收入、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和行政经费的转出,可以作为此项资金。待社会保险税正式开征后,以此税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

2.再就业的安排。首先应当允许破产企业的职工自由流出,自谋生路。对其他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就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因此,劳动市场的功能应是完备的,如网络覆盖应广泛、需求信息应流畅等。

劳动部门应履行其职能,组织失业职工进行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对接收破产企业职工的单位,给予资金鼓励等。

对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工商管理部门对其从业登记标准可从宽掌握,如降低对其自有资本金数量的要求;税务部门亦可对其实行税收的优惠等。

如果能较好地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破产就不会有太大的风险。我们应坚定信心,加大这一改革力度。如果继续拖延,就会给人造成一种假象,以为“年年难过年年过”,到那时就会怡误时机、积重难返,也会使得有关的配套改革不能尽快推进。所以,不是等到社会保障制度等条件完全具备以后,再去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而是先谨慎地分批对亏损企业实施破产,以此激励配套改革的深入。这样,才能盘活资产存量,建立起新的企业经营机制,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破产,势必将成为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推动器。

标签:;  ;  ;  ;  

论国有企业破产与职工再就业_国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