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关系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组织失灵_国企论文

不完全契约关系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组织失灵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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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1)05-0021-07

国有企业在经过20年的改革历程之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断被揭示出来。一个突出的事 实是,只要企业还能维持下去,企业经营状态或发展前景似乎与任何人都没有直接的切身利 害关系;即使维持不下去,甚至面临停业或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决策者或相关的权力 人或权力部门都不必负任何责任。

本文把国有企业的这种机能僵化或弱化归结为企业的组织失效,本文的任务是从企业的契 约关系出发来考察国有企业组织失效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的组织失效

组织失效包括组织目标功能失效和组织调控功能失效。组织目标功能失效会导致组织调控 功能失效。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改革过程中,企业组织目标功能和调控功能 的有效程度极大地影响其经营和发展。

(一)组织失效概念及表现

组织失效(organizational failure)表现为组织无法有效地履行其主要功能。企业如果不 能按照利润中心原则和市场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能做到权利义务的对等,侵害他人利益, 或自身利益受到侵害,都是不能正常履行其经济功能的表现。组织失效的严重情况表现为组 织衰退(organizational decline)。根据《工商管理大百科全书》第590页的解释,组织衰 退起源于增长不再是组织持续的动力。通俗地说,组织衰退是组织功能、组织规模和组织生 存 能力的停滞或衰退。企业组织衰退首先是因为企业不把利润或经营的经济性成果作为努力的 方向。企业组织衰退常常表现为利润减少,继而出现亏损、企业净资产减少、竞争能力下降 ,资产负债率达到较高的程度,以至于出现偿债能力恶化,企业不得不进行股权重组或转让 来 寻找减少损失的途径,延长组织的寿命。企业组织衰退严重时走向破产。组织衰退可以被认 为是需求恶化、资源恶化和绩效恶化的产物。

近年来,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市场竞争力下降,大量中小型国有企业停产歇业 。中国目前有上千万由于企业倒闭或停产造成的城市失业人员,这些人员的大多数是国有企 业的“下岗”职工。据统计,1997年,国有企业下岗人数达到1200万人,1997年后还有增加 。[1]自改革以来,国有工业企业资金利税逐年下降。据国务院发展中心调查,1997年以前 ,明亏国有企业占国有企业总数的45%,潜亏企业占30%。亏损企业亏损总额占盈利总额的比 例,1985年为4.2%,1995年占43.9%,1996年1月至4月和1997年1月至3月甚至超过100%,即 整个国有企业出现净亏损。[1]这里面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组织的失效。

我们可以把组织失效划分为组织目标功能失效和组织调控功能失效。

(二)组织目标功能失效

组织目标功能的失效表现在组织不能实现其章程所规定的目标,并且不以这种目标的实现 为其运行的基本动力。比如企业把建学校、修宿舍等社会职能作为其主要目标,学校把参加 校 际运动会的金牌总数作为其主要目标,都是组织目标功能的失效。不能完成一定时期的组织 目标并不一定意味着组织目标功能的失效,比如医院的治愈率偏低、企业出现亏损、乐团排 不出好节目,都可能是偶然性的因素所造成的,或者是因为目标本身定得过高所造成的。 但如果医院长期经常性地出现医疗事故、企业连续数年出现亏损、乐团的演奏一直处于业余 水平,则有可能是目标功能失效的结果。特别是这些状况出现以后,得不到纠正,没有人负 责,或者没有纠正这些偏差的制度规定,则可以确认该组织是失效的。

影响组织目标功能的因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内部,二是组织外部。

从组织内部来看,组织目标功能失效的直接原因是组织成员的个人目标与组织目的不一致 。假定人是理性的选择者,当每个成员都通过实现组织目标取得个人目标时,所有人都会努 力选择自己的最佳行为方式,促成组织目标的实现。如果组织中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力量占 优势,在没有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实现组织目标功能或接近组织目标的可能性就较大。当组 织成员中占主导地位的个人目标偏离组织目标时,实现组织目标的可能性就小,其中起关键 作用的是组织的决策者和管理者。组织的决策者与管理者控制着组织的方向,掌握着组织 成员的行为,同时拥有最多的独占性信息来影响组织其他成员的判断。所以当组织的决策者 或 管理者的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不一致时,组织目标功能失效的概率非常大。

组织外部的因素也常常使组织偏离目标。如政府在战争时期颁布法令将所有可生产军事用 品的企业全部变成军事或准军事机构。来自组织外部的影响因素包括政策、政治经济形式、 政府、捐赠或支助者和各种社会势力。组织对外部影响因素往往无法改变。

(三)组织调控功能失效

组织调控功能失效是指组织的运行对调控措施失去敏感性,亦即调控措施失效。可分为内 部调控失效和外部调控失效。外部调控失效是指组织对外部信息的反应不敏感,或者出现偏 离组织目标的反应。组织内部调控失效则表现为内部政策起不到激励或约束的作用,组织成 员 不听指挥,消极怠工,效率低下,作风涣散,士气低落等。内部调控失效也表现在内部监督 的缺乏,使偏离组织目标的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或者内部信息传递系统的中断,使组织成 员在个人判断上得不到足够的有效信息。

国有企业的外部调控功能失效不仅表现在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反应失去敏感性,而且表现 在对市场变化、对竞争压力和对企业运行的外部性失去敏感性。对国家法律、政策失去敏感 性是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深入下去的原因,而对市场、竞争压力和企业运行的外部性失去敏感 性 则是许多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原因。国有企业内部调控功能的失效主要表现为企业内部监督 机制的缺乏、企业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调控功能的失效是由企业目标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在企业目标功能失效的情况下, 企业调控功能失效可以为偏离企业目标的个人目标提供更多的实现机会。

二、企业治理结构失效

(一)法人治理结构

我们也可以把企业组织功能失效归结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技术性原因,如经营者个 人能力低下、灾难、市场萎缩或法律诉讼等;另一类是制度性原因,如决策机制不健全、激 励 机制缺损、企业指挥系统不灵、责任体系失效。我们假定国有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发生技 术性组织失效的概率相同,而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经营绩效低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就 应当从制度性原因着手寻找二者的差别了。企业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而,要研究国有企业的组织失效首先要研究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失效。

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亦称为“企业治理结构”或“法 人治理结构”。一般认为,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出资人、委托人、经营者、监督者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大英百科全书》,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是指决定和执行企业发展方向和过程的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其中的主要参与者是股东及 在首席执行官领导下的经营管理者和董事会。玛格丽特·布莱尔指出:“任何一个公司治理 制度内的关键问题都是如何力图使公司经理人员能够对其他的企业资源贡献者负有义不容辞 的责任,因为后者的投资正‘处于风险’中,尽管如此,这些资源的贡献者们仍给予经理人 员所需要的自由和资源的控制,去创造和捕捉投资机会以及面对竞争的挑战。”[2]当前, 中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而确立的。根据《公司法》,国有企 业的主要参与者是:股东,即政府部门或其行政性代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

(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失效的主要表现

1.股东利益得不到体现 林炎志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后认为,国有资本 的人格化是解决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根本出路。[3]其中隐含的当前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的非 人格化是符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的。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组织是由个人组成的,组织 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一切激励自然也是对人的激励。但在股东 是国家的情况下,找不到能够体现国家利益的个人利益,也找不到代表国家利益的个人行为 。因为根据经济人假设,每个个人都只代表他自身的利益,都谋求个人福利的最大化。人们 能做的是通过约束或激励将个人利益、个人行为与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但我们同样可以发 现,谋求个人福利最大化的经济人是不会愿意为国家的利益来设计这一套约束或激励制度的 。

2.董事会、董事长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混乱 由于政府同时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任命 ,使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不存在。政府的任命隐含了直接责任的关系 ,因此,总经理并不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成为一个虚设的机构。这种混乱的关系通过 政府直接向总经理下达指令而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由于董事长直接由政府任命,隐含着 与其个人行政级别相应的指挥权和控制权,因而,董事长在许多情况下代替了董事会的职责 ,违背了董事会的表决原则。在一些企业中,董事会成员超过半数是经营班子的成员。这也 进一步造成了决策集团与经营班子利益关系的混乱。

3.监事会、财务总监的职责虚无化 监事会出于个人的利益,对可以不负的责任一般采取 三箴其口的做法。在公司的决策会议上,则采用“廉价投票权”,只要大家同意,他们便没 有意见。迄今,监事会成员的工资多数由企业发放。尽管少数监事和所有的财务总监的工资 是由上级机关发放,但这些成员同时享受着企业的许多福利待遇,如用车、奖金、费用报销 、分房等。作为行使廉价投票权的回报,一些财务总监在任期结束后即谋求调入被监管的企 业。

三、国有企业契约关系的失效

(一)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本质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组织替代市场的产物,同时也是一系列具有法律性质的契约关系的 总和。契约的有效性在于契约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取决于企业边界的明 确性(包括动态的确定性)。詹森和麦克林认为: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本 质,企业完全是一种法律假设,是一组个人契约关系的连结。[4]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一个重 要特征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前提。

林毅夫、蔡昉和李周概括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3个属性:(1)在两权分离的情 况下,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通常是不一致的。由于所有者与企业经理人员不同的利益 取向,因而理论上存在着经营者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 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天然地会产生所有者和经营者激励不相容的问题。(2)在现 实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经营者拥有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各 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由于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很大的 成本,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激励不相容有可能成为经营者侵犯所有者 权益的现实表现。(3)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结果所负的责任也是不对等的。这种不 对称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加大,使得经营者有可能为个人的利益而采取风险过度的行为。[5] 此外,同样的原因也有可能使经营者采取掠夺性的资产转移行为,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

(二)国有企业契约失效

所谓契约失效可描述为:由于契约的不合理性、不完全性或签约当事人背景的非独立性等 原因,或者因为契约执行交易费用过高,使得企业的决策机制、责任机制、监控机制和激励 机制不能有效运行,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绩效低于契约正常履行可能达到的绩效,或者使企业 资源的分配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根据现代契约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不完全契约 几乎是普遍存在的。这是因为签约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个人有限理性存在的结果。由于外部环 境复杂,不确定因素多,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契约的条款因此 也不可能是完全的。此时需要设计一种机制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 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所带来的问题。[6]这种机制,即企业的治理结构。如果没有一套 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也会导致契约的失效。

在非市场机制起作用的企业,经理产生的过程是委任或选举。中国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长 期由委派产生。非市场化的经理产生过程的最大问题来自于经理人员能力资格的合格性问题 。被委派者是否真有能力实现所有者的期望目标,在其具体实施之前是无法证实的。即便是 通过对经理人员的多方面的操行进行过事先的考核,但因为非市场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 性,是一种非竞争性行为的结果,由此委派的经理人员可能并不是最优的选择。从理论上说 ,市场化行为是在无限对象中进行优选,而委派则是在有限对象中进行优选。

在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契约失效表现为以下5个方面。

1.多层委托与多重委托 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关系和政企不分的现状,存在二级 代理或多级代理关系具有其必然性。政府本身是一级代理,但这种代理是非人格化的代理。 经理阶层是对政府所有权的再代理。[7]黄邦根和周泽炯认为多级关系造成国有企业委托 代理成本过高。[7]其中,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有资产,政府是一级代理人。而政府通过委 派董事,形成企业的所有权代理。所有权代理人作为委托人又将企业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经营 者。多重代理关系及其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共同造成了过高的代理成本。多重代 理是指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政府实际上并不只是向委托经理人进行委托,而且向其他的当 事人进行委托。委托是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授权和激励使被委托人的利益与出资人的 利益一致起来,并通过实现出资人利益而达到个人利益的实现。其中,在出资人制度下,董 事会是代表出资人利益的,因而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由董事会向经理人进行委托,经理人 向董事会负责。但在国有企业,因为董事会成员亦存在着与出资人利益不一致的利益,政府 必须首先对董事会进行委托;有委托即应当有监管,为了达到对董事会的监督,必须委托监 事会。为了防止总经理权利过于集中的危险,政府对所有的副职都进行委托。政府委托最直 接的方式是任命。任命即授权,授权即委托。政府在授权的同时开始实施监管。根据委托代 理理论,代理人在契约关系中是受激励者。追求个人利益是他们的直接动因。但代理人又是 风险中性的选择者,他们往往在可控制或可预期的安全风险范围内作出选择。国有企业代理 人在没有来自契约的市场化激励的情况下有三种激励措施:一是行政性目标的激励,二是职 务消费与个人待遇的提高,三是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的企业腐败行为。其中第一种是受到鼓 励的,第二种是被默认的,第三种则是没有控制的。这三种情况并存使企业腐败分子可能同 时是受到政府表彰和不断晋级的政府宠儿。

2.“新三会”与“老三会”并存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企业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人 和监事会,即所谓的“新三会”。按国有企业传统的管理体制,企业还存在着党委会、职工 代表大会和工会,即所谓的“老三会”。在公司制改造以后,“老三会”的职能除工会外, 大部分由“新三会”取代。但“老三会”尽管在日常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在近年被逐渐淡化 ,但从制度上并没有取消,而且还在行使其职权。两套决策监管体系的并存必然导致企业责 任体系的混乱。

3.员工的非雇员化 员工本应是国有企业的雇员,但我们将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理解为单个 的职工也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主人不仅可能不是企业的好员工,而且可能是企业资产非法 化占有的分享者。原因很简单,“主人不受约束”。改革开放开始后,许多企业都同时存在 着两种职工,一种是所谓的正式工,另一种是合同工或者临时工。在绝大多数企业,两种职 工的待遇都存在着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正式工是“主人”,合同工不是“主人”。经常发 生的现象是临时工承担的工作和工作的繁重程度是正式工的数倍,但待遇只是“正式工”的 一半或更少。有些单位甚至出现正式工拿工资,由雇来的临时工或合同工做事的情况。从这 些事例中可以看出企业“主人”的优越性。

4.企业干部行政化 国有企业干部的个人目标政治化或官僚化是企业目标功能失效的首要 内部原因。在政府决定企业干部的情况下,企业干部的个人目标是设法取得政府官员的好感 ,这种目标显然会与企业目标存在偏差。如果政府不能使企业干部通过其经营业绩达到其个 人目标,而是以行政标准衡量或考核企业干部,以行政晋级来激励企业干部,甚至存在非制 度性的考核标准,企业干部必然会以政府官员的准则来对个人行为方式作出选择,甚至可能 采用非制度性的办法达到个人目标。

5.政府的双重职能与有限能力 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益的是各级政府。政府在治理结构中 存 在着5个方面的原因使其无法真正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1)政府行为是政府官员行为的 集合,而政府官员的利益和行为选择可能与国家的利益不一致;(2)政府同时扮演着股东与 行 政管理者的身份,也就是既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又是市场经济的运动员。政企不分的现象说 明,当前政府的这两种角色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况;(3)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政府 缺乏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责任心的了解)和有限理性, 使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核定存在着巨大的交易成本;(4)政府官员不是国家利益的权益主 体,因而不可能真正负责地解决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5)企业官员为维 护其不受控制的权力可能会对利益核定设置障碍,进一步增加利益核定的难度。

四、契约失效的成本分析

企业的契约失效必然导致成本增加,而且往往以隐形损失的情况出现。严格地说,这是一 种制度成本。从机制设计的角度,对制度成本的控制比财务成本的控制更重要。

1.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损失 剩余索取权即指企业利润,因此,剩余索取权的损失主要表现 为企业利润的损失,包括企业利润低于行业平均利润、利润减少、亏损和业务机会的损失。 企业利润损失的原因是契约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与激励机制。没有监管机制,则使权力得 以被滥用;没有激励机制,则无法调动企业经理人员努力经营企业。计划经济的指标增长模 式意味着:(1)缺乏按经理人的业绩评定其经营能力的声望模型,无法实现经理人激励;(2) 年年增长的计划指标会造成激励中的棘轮效应,削弱激励效果。

2.企业准租的损失 企业准租是指企业最优经营情况下的利润与次优经营利润之间的差额 。这种差额的主要成因是企业投资失败、经营管理成本过高、非公开化项目决定中的隐性资 产流失、个人职务消费等。也就是,企业准租被代理人占有或浪费。但真正造成企业准租形 成的原因是缺乏对企业准租的核定和对造成准租损失的原因的监管。没有准租核定,就不知 道企业应该盈利多少,应该亏损多少。企业出现亏损,实际上就存在企业资产的流失。不知 道企业的合理利润目标,就无法知道企业利润损失或资产损失的真实水平。对造成准租的原 因缺乏监管和控制,就客观上为企业盈利机会的损失和企业资产的流失留下一个开放性的通 道。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事实上是对企业准租的争夺。

3.企业组织机能的损失 由于缺乏有效的目标实现功能和调控功能,企业陷于组织机构的 缺损状态。组织机构的缺损主要表现为企业无法形成一个具有真正连贯性的发展战略,企业 组织成为一个围绕着非利润目标运行的机构,效率低下,企业文化衰落。

收稿日期:20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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