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市场交易中掌握主动权,这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禁令救济权是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重要权利,因此规范禁令救济权,防止救济权滥用是我国法律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禁令救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1.前言
由于专利权利在技术发展和企业权益有着重要的地位,专利权利人更加注重权益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专利法》仍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有许多地方需要厘清,有许多法律制度需要完善。近些年,中国,欧美各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了多起专利权案件,包括,华为诉中兴案,苹果诉三星案,欧盟的三星案,及中国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做出行政处罚事件。这些案件使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成为热点。虽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被国际标准组织要求,向第三方作出的基于FRAND原则的许可承诺,但是也很难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权的滥用做出有效的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专利市场占有优势地位,往往会通过运用禁令救济权打压第三方,这起到排除竞争对手的反竞争作用,其垄断行为不利于市场的扩张和技术的进步。我国亟须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法律制度。
2.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的基本概念
2.1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某一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制定是一个技术筛选的过程,由于替代技术的存在,之前可有可无的专利一旦被纳入标准,就成了标准必要专利。如果标准中的专利技术是有效、可执行的,实施该标准就必定侵犯其中的专利技术。判断标准必要专利是否可替代有两个标准:技术上的不可替代和商业上的不可替代。很多学者采用技术上不可替代性。
2.2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及其滥用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经常使用禁令救济使自身不受继续侵害。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禁令”一词,但是《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核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需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包括:1.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及其体现出的真实意愿;2.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所负担的有关禁令救济的承诺;3.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所提出的许可条件;4.申请禁令救济对许可谈判、相关市场及下游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这说明我国已经明确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获得禁令救济的肯定性条件,虽然这只是发改委作出的指南,但其中的考量因素将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虽然专利权人享有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合理使用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和排他权利,这是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权利人在某一领域的多种专利技术,其很有可能利用自身优势控制该领域的市场。如果权利人在高额的垄断利润驱使下,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禁令禁止标准使用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以排除竞争者,或限制竞争,这就是必要标准专利禁令的滥用。
3.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合理性
3.1《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解决主要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处理思路,即主要依托于《专利法》、《民法》和《合同法》来规制。然而,依据这些法律来规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专利法》作为维护专利制度正常运作的专门法律,其条款多集中于构建专利保护制度,主要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于专利纠纷的处理以及专利垄断问题规定较少,因此难以满足标准必要专利规制的迫切需要。若权利人滥用支配地位,被许可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29条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在我国滥用表现主要集中的许可环节,技术合同无效主张现实意义不大。《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往往是各国实现竞争政策的工具。
3.2调节专利权人私权利与公共权益
专利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专属权,这是一种独占和排他的权利。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具有技术上的不可替代性,许多潜在的标准使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涉及公共权益,如果权利人滥用禁令救济禁止使用,则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使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4.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实施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受本法的规制。规定本身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我国《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与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并不相同。《反垄断法》第 17 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从事特定滥用行为。知识产权所有人不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支配地位,这主要集中在拒绝许可、搭售、歧视性定价、掠夺性定价以及过高定价。知识产权的判定标准具有特殊性,如何在特殊性和共性之间找个平衡是很重要的问题。
5.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即使专利权人被国际标准组织要求,在其专利技术被纳入某个标准时做出FRAND承诺,权利人依然可以针对侵害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寻求禁令救济。我认为可以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之诉中,引入反垄断法。这样可以避免专利权人利用禁令之诉“劫持”被许可人,并限制专利权利人获得禁令救济的条件。潜在被许可人在禁令之诉中,被许可人应该有提出 FRAND合同抗辩的权利。这可以使被许可人有在面临禁令时有对抗专利权人的权利,从而阻止禁令的颁发,并且要求专利权人做出 FRAND 许可。
确定合理限度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要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合理地予以规制。既要避免专利权受到侵害,又要充分发挥专利技术对社会创新发展的贡献作用。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情形,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进行合理地、必要地规制。
6.结语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合理运用禁令救济可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专利人独占和排他权。但是权利人滥用禁令救济,向第三方索要高额许可费是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反垄断法并不是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的唯一手段,但反垄断法为限制禁令救济滥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途径。虽然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并不健全。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很复杂,加之我国《专利法》和《反垄断法》起步较晚,完善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反垄断法规制,我们需要借鉴美国FRAND原则下许可费的认定,和欧盟的禁令救济的限制则的标准。
参考文献
[1]王晓晔.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6).
[2]吴成剑.张晓.论标准专利的禁令救济.中国专利与商标(香港),2013(2).
[3]张雪红.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政策之改革.电子知识产权[J],2013(12).
作者简介:高骊佳(1992年5月—),女,河南省驻马店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高骊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5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标签:禁令论文; 标准论文; 专利论文; 三星论文; 专利权人论文; 反垄断法论文; 规制论文; 《知识-力量》2018年5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