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游:宋代总监表演的时空特征_提点刑狱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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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至仁宗前期告一段落,明道二年(1033)提点刑狱司建置的固定,可视作制度已臻于成熟的标志。至此,宋代高层政区管理机构在建置、职能和履职方式上的特色都已比较明朗:监察部门权力化,或说监察部门与权力部门合二为一,各路转运司(漕司)和提点刑狱司(宪司),既是管理部门,又是一路的主要监察机构,漕、宪二司由此称为“监司”;权力部门多元化,即各路的管理之职,由漕、宪二司共同负责;履职方式动态化,即制度要求监司在下辖州军不断巡行,日常管理和监察工作大部分以亲临现场的方式解决。神宗熙宁二年(1069),监司的行列中更增加了提举常平司(仓司)。这一新机构的出现,使相关的制度设计更为繁杂细致,不但没有抹去上述特色,反而使之更为凸显。

这些特色,实可谓交相为用,一种特色产生的不利因素,可由另一种特色来抵消。比如,监司集管理权与监察权于一身,易令其权力过度膨胀,然有几个机构互相牵制,监察、管理两种权力合并的风险便因机构分立而消解。① 又如,巡行本是监察机构的履职方式,而监司同时作为权力部门,在运动中完成行政职责,难免产生种种不便,但几个机构分担职责,却能分解工作量而使履职难度降低。

当然,并不是说多机构的并立,就会自然而然地导致相互分担工作量而减轻负担。机构的并立只是为这种分担提供了制度基础。中央政府厘定了很多细节性的条款进行引导和限制,以确保平行机构之间相互配合而非相互干扰,路一级丰富的行政资源之使用更为有序细致而非混乱浪费。除了多次调整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中央政府亦下极大的功夫,突出对监司在履职的时间和空间方面技术环节的强调,即规定它们巡行的周期,以及特定时期各监司的“分部”——在同一路内划分巡行区域。此类条款保证了宋代监司动态的履职方式得以长期延续。

这些细枝末节体现出来的技术问题,绝非不重要,但是它引起学界的关注,时间却不是太长。金圆先生1982年已提到宋代监司的巡行周期问题,但较为简略,说宋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察所辖地区一遍”。② 1992年,邱永明先生在其通代性著作中,提到宋代的“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并量地远近,每年按期遍巡各地,提点刑狱则两年巡察一遍……诸监司每岁须巡视的地方,限五月下旬起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③ 引述的宋代制度不少,但不同时期的制度若置于一处,显然互相矛盾。此后,朱瑞熙先生在论及监司出巡的诸多限制时,曾引述宋代不同时期关于出巡时间和地分问题的条款,④ 大大有助于提高我们对相关复杂制度的了解及其意义的认知。李昌宪先生从政区建置的角度,论述了“分部按举”与各监司分治不同州军的关系。⑤ 贾玉英先生提出应将不同时期“监司出巡时间的变化过程反映出来”。这种对动态研究的推重,值得肯定;不过,她的研究结果大体仍是“北宋时期,监司出巡的时间一般为两年或者一年”,而“南宋时,监司出巡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一巡”。⑥ 戴扬本先生在关于转运使的研究中,对于其巡历责任的阐述,涉及了周期、常见问题、惩罚措施等细节,是迄今为止关于单一监司巡历问题最深入的研究。⑦ 不过,由于研究对象与关注的时间段的限制,从最基本的情况——巡历的周期是否始终是一年或两年——到巡历所涉及的不同监司的合作,以及所牵涉的更广的制度层面的因素等问题,仍有待于在新的研究中提出和解答。比如,在巡历周期的转折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否牵涉到其他制度的改迁?在某些时间段,制度并未有明显的变化,朝廷却在不断重申同样的命令,是否反映出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了困境?以及,中央指令中屡次提及的“岁分上下半年巡按”⑧ 或者“互分州县”,⑨ 这个“分”字,如何体现了机构间的配合?技术细节变迁的缘由,实际上是各种政治制度发生关联的过程,其意义无疑是远超技术问题本身的,但当我们追问下去时,却发现已有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推进。

一、技术难题:巡历制度的确立过程

监司巡察下属政区,在宋代多称为“巡历”,或称“巡按”,亦有比拟汉代刺史之出巡,称之为“行部”者。Kracke Jr.将“监司”译为Circuit Intendants,即“巡游监察者”,⑩ 可称允当。因为几乎在监司甫建之后,就须不断巡历所部。

宋代最早建置的监司——转运使初置不久,(11) 已受命巡行所部。端拱二年(989)诏书言:“诸路转运使、副颇务因循,或端坐本司,或故留诸郡,深彰旷职,殊不尽心。自今并须不住巡案所部州、府、军、监。”(12)“端坐本司”或“故留诸郡”既为失职,则此前漕司巡历,已是其职,此后则更需加快巡行之速度。明道二年又命“逐路转运使、副今后并一年之内,遍巡辖下州军”。(13) 神宗时,又规定监司除所部州军,亦须遍巡各县,“巡历不遍者奏裁”。不过巡历诸县之制执行过于困难,维持了不到十年,元祐元年(1086)即予废除。(14) 此后朝廷多次下诏,立定期限,命监司遍巡所部州军。如元祐五年,臣僚言:“监司便文苟简,多不遍行所部。”诏:“转运、提刑司按部,二年一周。”(15) 类似记载甚众。对于触犯条款者,以峻法裁之:“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16) 为改善监司巡历时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又于各州设立“行司”,据《淳熙三山志》记载,“自端拱、明道之际,诏所属郡不辍巡按,故逐州皆有(转运)行司”。(17) 但这些惩劝措施效果有限。监司不遍巡所部的情况,累见于史。(18)

朝廷屡诏而监司不改,除了某些监司无心、无力举职之外,恐怕亦有制度上的原因,使之不得不然。

首先当然是职事丛杂,在紧迫的巡历期限内妥善处理完毕,较为不易。宋代监司确实承担了地方监察事务之绝大部分,其为监察官无疑,“监司”之称,亦由此而来。而另一方面,一路之行政事务,也全由数员监司及帅司分任。(19) 即便不将宋代监司定性为行政机构,说监司承担了一路大部分的行政职责,也是确然无疑的。

监司以行政上级的身份,对下属行使监察之职更有威慑,并且在具体行政事务中多有接触,更易了解下属的能力和品格。而以监察官员的巡察方式,亲临下属政区解决行政事务,也有相当大的好处,不仅有助于避免拖沓推诿,且简省了许多文书往复的繁杂手续,可促进行政的速度和效果。宋人分析说:“宪、漕诸司之势,必行于郡县……至诸司耳目之所不接,又巡按得以及之,故郡县于诸司财赋类不敢亏。”(20) 当然诸司之威势,尚不止于保证措置财赋之顺利。然而,两职合一加大了监司的工作量,且随着新增事务日渐庞杂,巡历期限的压力愈显沉重。如上所述,元祐元年罢仓司,少了一位分担者,巡历之责使漕、宪二司不堪重负。在特殊情况下,更是奔走不暇。比如建炎中(1127—1130)“军兴之际,调发紧急,百须应办,巡历不常,又非平日无事之比,难以指定岁终巡遍之限”。(21)

其次,所辖区域过大,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巡遍。与其他朝代相比,宋代高层政区面积虽然不算太大,但是,就一年巡遍所部的要求而言,这个面积还是太广。对于恪尽职守的监司来说,结果只能是疲于奔命。如绍兴二年(1132)张纲任江东提刑,“巡历所部,访民疾苦,未尝休息,迄冬奔驰道路,居鄱阳公廨止数十日而已”。(22)

再次,属州自然条件迥异,有些州僻处一隅,交通不便,南方、西南更有不少州军自然环境极为恶劣,外人前往甚至有性命之忧,监司自然惮于巡历。这一现象在广西尤多,徽宗时开广西左右江置黔南路,“地边蛮蜑,异时部使者惮于临按”。(23) 南宋嘉定五年(1212),又有臣僚言:“广右州郡多号瘴乡,司臬事者,惮于冲寒冒暑,深入烟岚。”(24) 而广西一路,又以海南为甚。绍兴中张维提点广西刑狱,“到部按行,周遍郡县,南薄瘴海,陈船欲渡,吏卒扣头更谏”,渡海之后,“所至边氓叹噭,以为百年未始见使者旌节”。(25) 事隔不久,乾道元年张仲钦为广西提刑,“以扁舟渡海,吏士扣头涕泣交谏”。(26) 嘉定中(1208—1224),崔与之提点广西刑狱,渡海而南,“朱崖隔在海外,异时未尝识使者威仪,公至,父老骇异”。(27) 通过这三位提刑巡历之时“吏卒”、“边氓”、“吏士”、“父老”的态度,其他监司不敢巡行海南的事实更为彰显。岂止海南,史载各路监司巡按不到之州军甚多,兹附部分例证于下表。

巡历环境恶劣、道路艰难之州军,监司需冒瘴毒,薄岭海,甚者有性命之虞。因此,在自然条件恶劣的路分,朝廷允许监司在气候较好的季节出巡,如川峡道阻多瘴,“使者行部,多不以春夏出”。(28) 广南路提点刑狱出巡,“若炎瘴之地,盛夏许移牒点检,至秋乃出巡”,“及大中祥符末,转运使、副亦听准例”。(29) 但即使所受限制较小,川峡、岭南的监司,也往往不肯依法遍巡,对于这些路分的监司,朝廷最后也只能放任。然而,如温、台州,只是离各监司置司处较远,又如辰、沅、靖州,如舌状附着在湖北路西南,是一路交通之死角,主要是因为偏僻而使监司疏于巡历,并不存在威胁到监司生命安全的自然因素。对于这一类州军,朝廷采取诸多措施,将它们纳入监司遍巡之范围。

对朝廷来说,最省心省力的方法,当然是不断下诏,令监司依法巡历,如上所述,整个宋代,此类诏书累累而下。其立法之细,甚至规定了监司巡历所至停留的时间:“自来条制,监司巡历所至,不得过三日,有事故不得过半月。”(30) 然而不管立法如何周到,监司的困难依然存在,按时完成巡历任务,总是不易。

这一现实,促使朝廷推出更为有效的措施——增加监司员数,调整路分区划。前者如天圣七年(1029)增置益、梓、广南东、广南西四路转运判官各一员,即为与转运使合作,以减轻其工作量。(31) 四路转运判官虽于两年后废罢,(32) 然于嘉祐五年(1060)又增置川峡、广南等11路转运判官时,仍是着力强调各路监司工作量之大、巡历之困难:“或转带山海,崎岖蛮夷,而皆一转运使领之处,则无与同力,设有缓急之警,调输之烦,机会一失,民受其弊,甚非豫虑先具之策也。”(33) 此说极好地证明了巡历困难与增加监司数的直接关系。

关于监司巡历艰难导致路分调整,其例也甚多。熙宁年间(1068—1077)由18路调整至23路,即与此有关。比如两浙路,正因温、台等州监司巡历不至,“州县事废弛,无人点检”,遂于熙宁七年分为两路,且令两路漕、宪、仓司分别于杭、润、越、温四州置司。(34) 河东、永兴军路“所部阔远”,虽未分路,乃于元丰元年(1078)“各增提举官一员”,以防独员阙事。(35) 元祐元年司马光建请废提举常平司,也考虑到“监司数少,路分阔远处,巡历及管勾不办”,这才促成了“每遍巡诸州外,更不遍巡诸县”之制的恢复。(36) 此亦可反证监司增加有助于巡历制度更为细密完善。

然则官员之增置不可能没有限制,路分划分更不能只考虑巡历之方便,同路各州之间“财谷通融移用”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行政区划而言,这两个因素显然是相悖的。欲求巡历方便,路分应当划小,(37) 反之,为使财赋通融之余地更大,则增大路分幅员较为有利。这一矛盾导致了宋代政区划分的特别现象:诸监司路分区划不相重合。因通融财赋之职在漕司,故漕司路较大;而宪司主职在于疏理滞狱,为便于快速巡历,及时决狱理囚,故路分较小。

不过,由事实来看,宋代诸监司路分之重合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尽管对于监司遍巡诸州之要求仍在不断强调,各监司路分却一直没有较大幅度的调整。这就要归功于宋代充分发挥“诸司并立”之利便的另一创造:监司分部巡按。

二、巡历的空间与时间:路内分部与周期

监司出巡既为常职,那么一旦一路有两员以上监司,就需要进行协调,以期诸监司的工作量能够平均分布于本路诸州。景德三年(1006),河北转运使、副未协调好巡行路线,“边臣患其数至,或两员俱到”,甚为不便,遂诏使、副二人“自今迭出巡行州军”。(38) 不过,当时只是令两人“互往”,使他们错开巡行的时间,空间上尚未有明确规定。分部巡历之先声,发轫于仁宗朝。天圣七年,置益、梓、广南路转运判官,明令判官与转运使“分部按巡”。(39) 四路转运判官简省之后,明道二年,仍命诸路转运使、副“自今出巡,须岁一遍所部”,(40) 取消分部之制。景祐元年(1034),诏令诸路提点刑狱司治所与转运使、副同在一州者,徙于他州。(41) 皇祐三年(1051),仁宗再次强调漕、宪司治所分离时云:“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廨宇同在一州,非所以分部按举也。”(42) 再次出现分部之说。然而“分部巡按”在仁宗时似乎尚未成为制度:

辛巳,降提点江南东路刑狱、都官员外郎张肃知睦州,同提点内殿承制、閤门祗候赵牧小处监押。先是,朝廷以京东、淮、浙、江、湖灾伤,令转运、提点刑狱分路巡察,而肃等稽违不行,乃奏准编敕,每遇出巡,仍须同行,又请挈家于分定州军。上曰:“始令分路巡按,盖急于抚恤疲赢,督视盗贼,而肃等乃欲挈家以自便。”故降之。(43)

此处反映的信息是:按常法,出巡之时应当“同行”,因为此前漕、宪二司即不得一处置司,故此“同行”,必是提点刑狱与同提点刑狱同行;此次分部(按语境,当是路内分部之意)较为彻底,不仅诸监司,而且同一监司之同事者——提刑与同提刑,亦须分部;此次令漕、宪司分部巡按,是因某些路分灾伤,急于抚恤,不一定是通制。故而分部巡按在仁宗时确已实行,但可能是时行时罢,这应当与仁宗时提点刑狱刚刚复置,且同提点刑狱与转运判官置罢不常有关。

监司分部巡按真正成为一项完善的制度,是在熙宁十年五月。自熙宁七年分两浙为两路,未半年又合,九年五月又分,至此复为一路。(44) 分之原因,上文已述及,为便于监司巡历;而合之原因,乃是“财赋不可分”。至熙宁十年,这一对矛盾得到了调和,因为“已责监司分定巡历诸州县岁遍故也”,该年五月,诏“诸路提举司岁终各具所分州县、巡历月日,限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前申中书点检”。(45) 从此,监司之“分部巡历”成为常制,保证了此后高层政区的相对稳定。

因各监司主职不同,每一监司在正常任期内巡遍本路所有州军是必要的。故分定巡历州军,并不意味着某一监司的巡历区域,只限于本路之一部,而需每年在各监司之间轮替所巡之州,每监司在任期内巡遍辖区全境。因路内分部之制的确立,监司巡历的周期发生了变化。

明确提到监司巡历周期的,是元祐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46) 元祐五年五月癸未,又重申“今后转运、提刑司巡所部州县,二年一周,仍岁按其半”。(47) 可以认为两岁为期之制在持续实行,但只能确定这是元祐年间的制度,即一路只有漕、宪两司时,各自的分划方式和巡历周期。而机构的增减,必定会对划区与周期产生影响。笔者以为,熙宁十年确立分部巡历制度之初,情况并非如此;由于仓司的加入,熙宁末各路当划为三部,漕、宪、仓每年各司一部,如此,则巡历周期当为三年。此说并无直接的记载,但有较为有力的间接证据。

首先,熙宁十年,与仓司参与分巡的同时,朝廷要求各监司将巡历工作深入到辖区各县,而在元祐元年罢仓司的同时,又相应撤销了巡县之令。由仓司的置、废与“遍巡各县”紧密联系可以反映:若非每司“巡遍”的周期由一年延长为三年,每年的分部范围缩小到三分之一,是很难做到“遍巡各县”的。

其次,可由哲宗亲政、重置仓司之后的制度,来回溯神宗熙、丰之制。元符二年(1099)下诏:“自今提举官虽与监司互分巡历,并须本司官二年遍所部州县。”(48) 这可以说明,提举官参与“互分巡历”,在元符二年已经实行有年,应当在绍圣元年(1094)仓司复置之初即已恢复,并且一直至元符二年下诏之时,提举官的巡历周期仍长于两年。按照机构数量推测,自然是以三年为周期。

元符二年之制,没有提到漕、宪二司的分部情况与巡历周期是否维持原状。但是二司与仓司的巡历周期,应当发生同步变化。到徽宗宣和四年(1122),制度再变,诏命“诸转运、提点刑狱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提举常平一年一遍”。(49)“仍二年”,说明以两年为周期是宣和四年以前的旧制,当即元符二年所改。而此诏也未提到转运使,但结合元祐五年“转运、提刑司按部,二年一周”的规定,(50) 以及此诏将转运与提刑并举,即可说明两者在元符二年后,都沿用元祐之制,以两年为周期。

若仅漕、宪二司分部巡历,因“二岁一周”之说,其分区和轮替的方式较易推得:某年将一路分为两区,漕臣巡历甲区,宪臣巡历乙区,次年则互相调换。当然也不排除两年的周期完成之后,因形势的需要改变分区方式的可能。总的说来,对于本年度所分之州军,漕、宪臣巡历之周期为一年;而对于本路所有州军而言,任一监司巡历之周期为两年。但这只是就建置已比较成熟的漕、宪二司而言,若是仓司也参与分部,则较为复杂。

元符二年的诏令较难理解:既称“互分”,那么应当是漕、宪、仓司将一路分为三部,每年各掌一部。但这样一来,诸司都不可能在两年之内巡遍本路诸州。较符合逻辑的解释是:每司每年分巡州军,约为本路州军总数的一半,因此,在任一时间截面,三个机构的分区,相互之间有所重叠。或许因为这种地域界分不太明晰,故而在宣和四年又作调整,漕、宪二司互分巡历,而仓司则不再分部,每年须遍巡一路州军,至此则分部的状态复显规整。至于一路如有两员漕臣或两员宪臣,同职之间是否进一步细分,则无可考矣。

不过,由于制度上规定的监司三年之任期,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故而巡历周期也相应产生了问题:若某监司未满任而调离,其巡历任务是自动取消还是由谁来承接?就此,有正式的规定:“诸监司岁以所部州县量地里远近,更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一遍,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书省(原注:巡未遍而移罢者,至次年岁首新官未到,即见任官春季巡毕)。”(51) 若前任于年中离开而后任在次年正月尚未就任,则由后任于次年春补行巡历之职。而此条款的潜台词是:若前、后任正常交接,没有职位空缺时期,巡历任务就自然接续。

南宋监司巡历之责不断加重。南宋前期的相关法令屡次强调“本年已分巡历处”、“分定巡历是何州县”等说法,且提到提举司与转运、提刑司一同参与分部。(52) 此制应当近似于熙、丰间以及绍圣至元符之间的制度,即每司以三年为周期,巡遍本路。但是南宋又有规定,监司一年需两次出巡。南宋前期的绍兴二十六年,即有诸监司分上、下半年出巡之规定。(53) 次年又令州军分“上、下半年”开具“监司出巡将带人数,并批支过口券数目,及有无应副过须索物件,供申户部点检”。(54) 三个机构分部,虽然各自巡历的境域只及一路三分之一,然而一岁再巡,对于原本岁分一路之半的漕、宪二司而言,比北宋末“每岁巡历所部,并一出周遍”之状况,(55) 耗费在巡历路上的时间反而增加。

更有甚者,孝宗后期开始,巡历任务持续加重。大约在孝宗乾道末、淳熙(1174—1189)之间,分上、下半年出巡的制度未变,但是上、下半年需各巡本路一半之境,即一路只分两部,巡遍本路的周期缩短为一年。淳熙九年朱熹任浙西提举常平,所辖共绍兴府及明、台、温、婺、衢、处七个府、州之地。朱熹于正月四日自治所绍兴府起行,十三日入婺州界,(56) 同月下旬至衢州界,二月回司,行程及于三府、州大部分属县。(57) 同年七月十六日,又自绍兴府出发,二十一日入台州界,(58) 八月二十二日进入处州,此次巡历及于处州缙云县而止,朱熹因力辞现任职务而中止了巡历。(59) 若除去前路不远的温州,两浙东路所辖,只有明州是他未曾到过的。经一岁再巡,即便是中途辞职,朱熹当年也几乎巡遍了本路。

40年之后的嘉定十五年,针对州军最多的广西路,朝廷定制,提刑司“分上、下半年,就郁林州与静江府两处置司”。(60) 郁林州在广西路较南处,静江府在北,这一举措,显然是与当时分一路为两部、以一年为巡历周期的制度相配合,正为促使宪司一年之内巡遍本路。以一年为周期,相当于回到了熙宁十年分部以前的情况,那么,为何又没有像北宋前期一样取消分部呢?笔者以为,仍是因为一路监司员数甚多,为免于数员监司齐赴一地,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故尽量设法使各监司在巡历空间上分散。

即使分部的方式出现变化,周期缩短为一年,分上、下半年出巡却没有改变,即《庆元条法事类》所载,监司“每岁春、秋检行下所属”。(61) 但是,嘉定间却出现四季出巡的提法:

嘉定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申儆中外,俾膺监司之任者,每岁各季轮流巡按管下州县,稽察官吏,疏列臧否,访求民瘼,具以实闻,虽穷荒僻左之地,尤当博采情伪……”从之。(62)

既谓“申儆”,必是先前已有各季轮巡之规定。而嘉定之前所修的《庆元条法事类》,也提到“诸州县禁囚,监司每季亲虑”,(63) 则南宋中期,监司又改为分四季出巡,极大地增加了巡历负担。只是,夏、冬两季巡历,原其始末,其性质本与春、秋出巡有异,且是经过一个发展阶段,才与后者合为一体,形成四季出巡之制。

监司夏季出巡制度,被称为“盛暑虑囚”,始见于乾道九年:“诸监司每岁被旨分诣所部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64) 至开禧二年,又新定岁终理囚之制,“诸路监司岁十一月按部理囚,如五月之制。”(65) 与夏巡相对应,时限也同样接近两个月,为十一月下旬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不过,夏冬两次巡历,目的比较单一,主要是为履行刑狱之职,故而《庆元条法事类》强调,“监司每季”出巡,是为了“亲虑”囚犯,此其与春、秋出巡的区别之一。在分部的方式上,也有不同,夏、冬巡历,其分部遵循“各随置司去处地理远近”,(66) 也就是就近原则,不存在每年分部、互换巡区的必要。故而,巡历负担虽又大增,但巡历的周期,倒没有因为新的巡历任务之加入而再次缩短。

要之,宋代监司巡历制度,不仅经历过一年、两年为周期的时代,也曾有三年一遍之时。宋初至神宗熙宁十年之前,是一年巡遍之制发展成熟的时期。此后至哲宗元祐元年,又自哲宗绍圣元年至元符二年,即是以三年为周期的时代,合计仅14年。元祐中及元符二年之后,行两年巡遍之制。元符至徽宗宣和四年,则仓司需一年巡遍,而漕、宪二司则仍以两年为期。至南宋,则大约以孝宗淳熙为界,此前行三年巡遍之制,此后周期则缩短为一年。但同样是一年,南宋中后期之制度要求监司一年两巡甚至四巡,较之北宋前期,大大增加了监司的工作强度。北宋监司因分部、巡历周期延长而得到缓解的压力,在南宋又步步趋强了。

当然,巡历是以一年、两年还是三年为周期,并非随意为之,而探究这一问题的终极目标,也不应止于时限。巡历周期的背后,是事务的增加、机构的变动、部门之间的协调,而最终是为了促使各机构尽量迅速而有效地执行行政与监察任务。

监司巡历周期,在不同时期有一至三年的区别,但经由分部制度,多少能减轻奔波之苦。即使如南宋时监司巡历任务极重,但因有分工的存在,毕竟缓解了压力。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每一州军无时无刻不在监司的监视之下,属部需要监司“躬亲措置”之事,亦能及时解决。不仅可在最短的周期内处理“稽察官吏,疏列臧否,访求民瘼”等监司日常之职,而且一旦地方有大事,“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依本年已分巡历处”,(67) 存在可以凭借的制度,保证监司对地方事务的反应速度,可以认为,分部巡历是对宋代路一级政区“诸司并立”特点的最好利用。虽然监司巡历不遍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在南宋,这应当缘于巡历任务的重新增重,但更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机构本身的惰性,导致包括分部在内的各种举措,无法解决一切问题,这也是任何制度无法摆脱的命运。但对于巡历制度的细化和完善,毕竟有助于让它维持近三百年而不辍。

三、临时分部:为处理紧急事项而作的空间分划

春、秋常规巡历采用定期分部并轮替的方式,而夏、冬虑囚则采用就近分部原则,反映了宋政府对于监司分部巡历制度的灵活运用。然而宋廷发挥此制之便利,不限于这些常规的监司职责,还希望它能在一些临时职事或突发事项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当此之时,监司亲临属州必然能加快决策和执行的速度,加强贯彻的力度,而诸监司之间适当的分部,又使各人的注意力集中于少数几州,不至于头绪过多。只是,为临时事务所作的分部,其方式不尽相同,或循常规分部方式,或重作分部。在朝廷所颁下巡历诏敕之中,对于临时分部方式的表述也会有微妙的差别。简单说来,就是“分定”与“依分定”。

“依分定”,是指依照当年已定的常规分部。如崇宁四年(1105),朝廷听从两浙路提举常平徐确之言,对于苏、秀二州已重开的“吴松古江”,令“监司依分定岁巡,亲往检察”。(68) 对于此类虽属临时事务但不甚紧急者,最常用的分部方式,就依照当年已划定的常规分部。《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依本年已分巡历处。”(69) 即就此类事务而言。

但在另一种情况下,会提出“分定州县”,意指监司之间需临时商榷分划方式。建炎四年,因浙江、福建土豪联合枪杖手扰民,诏“逐路提点刑狱与提举茶盐官斟量紧慢,分定州县巡按,督责措置”。(70) 绍兴六年,高宗决心整治地方“受纳之弊”,诏“委诸路常平、茶盐、提刑、转运官,分定州县,躬亲体究”。次年明堂敕,又重提此事:“州县受纳作弊,昨降指挥,令诸路监司分定州县体究,并不恪意奉行”,(71) 而此类重作分部,最常见的应是在救灾赈济的过程中。

前引北宋皇祐四年漕宪分定州军巡察,盖因赈恤灾伤之故。赈务从急,自不宜按照无事之时预定的分部方式与巡历计划从容轮巡;更因灾伤不一定遍及全路,监司也不需每州皆至。而受灾之地,灾情却有轻重之别,巡历所至,也应有先后之分。故而,监司因救灾赈恤出巡,一般都需临时分部。如元祐元年,“开封府、诸路灾伤,转运、提点刑狱官并据本路灾伤州县分定,亲诣检校”。(72) 元符元年规定:诸路“蝗蝻滋生稍多去处,即监司分定地分巡检,往来督责官吏,寅夜并手打扑尽静(净),仍躬亲视闻,奏讫,方得归司”。(73) 因各次灾情的不同地理分布,监司之间自然有随宜分部的需要。熙宁七年大量流民进入京师及京西路,朝廷恐致饿殍,“遂诏京西路监司官,分定州军速检计,随处当兴大小工役”,以工代赈。(74) 此亦与直接的赈济方式无异,需监司尽可能有序、高效地发挥作用,故而要尽快确定临时的分部。

在南宋嘉定八年救济江南东路大灾的过程中,一路监司分部监管的原因、分部方式、工作过程和效果,得到极好的体现。该年,“江东九郡,大旱者七,加以飞蝗”;余下的饶州“近来旱处亦多”,飞蝗入境;信州亦将有池鱼之殃。转运副使真德秀请命于朝廷,建议帅、监司“各以附近州县分任其责”,措置提督。其关于分部方式的建议是:“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75) 朝廷大致采纳其策,而进一步细分,将建康府责帅司管辖,而漕司负责太平州与广德军。时帅臣、漕臣治建康府,提刑司治饶州,提举司治池州。如此分部,很明显遵循了就近原则(诸司分部见下图)。漕臣亲至广德,全功而返。恰逢帅臣殁,由总领摄事,漕臣又助总领完成建康府赈济事务。(76) 提举李道传更是“穷冬行风雪中,虽深村穷谷必至,赖以全活者甚众”。(77) 正是就近分部之方法,使监司以直接与中央联系之便利,调度属州财谷之权,得以专力于二三州之境,使赈恤事务取得最大成效。因为停留治所以外之州不止3天或半月,可能已经超出“巡历”的范围,但可以算是分部巡历制度之延伸。

嘉定八年江南东路监、帅司分部赈灾示意图

说明:据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6册《宋辽金时期》“两浙路江南东路”图(北京: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24—25页)改绘。

赈济与盛夏虑囚一样,是甚为急迫之务,故而同样采用治所就近原则。真德秀说:“部内九郡,监司所当通察。至于措置提督,则当各以附近州县分任其责。”(78) 应当是南宋通行的做法。而如何“就近”,也就是说哪些州、府离某监司治所较近,一旦有紧急事务,划入该监司临时分部的可能性较大,这在朝廷、在一路各监司之间,当有清晰的认识。真德秀所列举的具体分部之法,显然相当合理,应体现了监司之间多年合作的经验。然而,事务波及的地域范围不会是固定的,并且本路监司是否满员、帅司是否参与分部,这些因素也影响分部方式,因此,就特定的事务,往往还需作出特别的调整。

宋之分部,不禁令人联想到明清高层政区之派出机构——道。宋代的高层行政组织每年或半年,甚至每季分部按察,同样有“分巡”或“分守”之实,而且上司本人亲临属部,自然较上司之派出机构更有权威,解决实事之效果固当过之,更何况可以少去一层半虚不实、并逐渐由虚入实的行政机构。宋代“诸司并立”之状态,看似行政效率低下,且是宋代冗官之一例,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央政府设计的监、帅司的工作方式,却在保证行政工作精确性的前提下,弥补了“诸司并立”结构本身存在的处理行政事务的速度缓慢的缺陷。

四、结语

地方常设监察官员,每岁有例行之巡察,且有固定的分区,这种制度并非宋代首创,西汉之刺史部为其先例。但汉刺史制度与宋监司巡历制度,仍有若干不同之处。

最大的区别,是汉代刺史与宋代监司的性质不同。汉代绝大部分时间,刺史为纯粹的监察机构,刺史介入行政虽不乏其例,但这种做法常会引起朝野争议。两汉之间刺史侵郡守行政权之势积重难返,中央政府数度被迫改刺史为州牧,(79) 监察机构转而为行政机构。然而发生这种转变之后,其巡察之职是否得到延续,史无明文。笔者以为,前两次改为州牧之后,原来刺史担负的巡察之职,应仍得以延续。汉哀帝时(前6—前1年),鲍宣“迁豫州牧,岁余,丞相司直郭钦奏宣……所察过诏条,行部乘传去法驾,驾一马,舍宿乡亭,为众所非”。(80) 后汉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郭伋为并州牧,“始至行部到西河美稷”。(81) 显然,无论是前汉末还是后汉初,行部仍是当时州牧之工作方式。但后汉中平五年(188)作为刺史制度的关键转折点,也终结了每岁行部之制。州牧俨然为一部之行政首长,军政诸务集于一身,行部之事,当不再是每年必须履行的职责。后世更不闻有刺史行部之制度。可见,刺史行部制度之长期实行,实与刺史作为监察官之身份切合,当其最终转变为行政官之后,则巡察之事即不再举。

宋制则不同。宋代监司合行政监察为一。权力部门竟然完全承担了监察之职,并且以巡历的方式把监察之职贯彻到极细致深入的地步,这是此前历代无法企及的——须知汉刺史介入行政,正是令汉廷大为踌躇、甚至无可破解的难题。何以宋能将前代讳行的权力合一之制持续施行两百年以上?正如本文一开始所说,当归功于“诸司并立”之制了。

其次,汉之刺史行部时间有限。“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岁尽,诣京都奏事。”(82) 既要“岁尽诣京都”,则行部至迟到十二月,那么,刺史一年行部至多5个月。而宋代的监司,从太宗朝起,即需“不住巡按所部”,若遵从制度之规定,须奔波不停才算称职。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在外几个月才算合格,但坐镇治所的时间长了,便被视为“端坐本司”,是不作为的表现,甚至在某个属州停留过久,“故留诸郡”,也属违法。(83) 因法律给予的时间是:若只是监察,不得超过3日;若另有行政事务,最长15日。(84) 总之,想尽办法让监司运动起来。对于地方监察机构动态的履职方式的追求,宋远过于汉。

宋代监司并不能完全按照诏条,处于持续的活动状态。其中自然有个人年龄和健康状况,以及惰性等在起作用,但监司在监察之外同时也承担行政职能,这应当是巡历不及时的关键原因。既要处理行政事务,监司在地方停留的时间,毕竟比单纯的监察官要长,故而宋代路的面积虽然普遍小于汉代的刺史部,但宋监司耗费时间在汉刺史两倍以上,也往往无法巡历周遍。这个问题促使宋政府发展出一套更为复杂的巡历制度。制度设计层面的区别,是宋制有异于汉制的第三方面。路内分部制度,即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

在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难以分开,地方监察官总有变为行政官员的趋势,监察区也总是落地生根,演化为高层政区,如此结果,显然违背中央政府建置监察机构的初衷,却又无法避免。汉之部、唐之道、明之巡抚,都没有脱离这种演化轨迹。而宋代的制度却体现了另一种思维:如果高层政区内部权力,非由单独的机构或个人独占,那么它对中央集权就不存在强大威胁,又何必避免行政、监察权力之合一?故而,宋采用了另一种解决方式,即一开始就将两种职能合为一体,然而两者皆由几个机构分担。(85) 制度看似繁复了,但却摆脱了汉式监察制度的死症。仅从这一点来看,我们或许就可以对“专从政治制度上看来,(宋)也是最没有建树的一环”之说,(86) 作出回应。

注释:

① 关于一路各机构分权而导致中央政府控制力增加的论述,参见余蔚:《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8—130页。

② 金圆:《宋代监司监察地方官吏摭谈》,《上海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第91页。其后,在《宋代监司制度述论》一文中,他再次简单提到“巡历地区时间、次数、内容皆有规定”。(《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第74页)

③ 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23—324页。在其新著《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中增入了较多内容,但大体同于金圆先生所述,即“一年或两年内巡遍所辖地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27页)

④ 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24页。

⑤ 李昌宪:《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宋西夏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2页。

⑥ 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16页;《中国监察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9页。

⑦ 戴扬本:《北宋转运使考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4—147页。

⑧ 《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辑稿》)职官45之27、28,乾道五年(1169)九月四日诏:“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依条巡按。”(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404页下、3405页上)又绍兴二十六年二月二日诏:“诸路监司仰依法分上、下半年出巡。”(《辑稿》)职官45之20,第3401页上)

⑨ 《辑稿》职官45之1,元祐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诏,第3391页下。

⑩ E.A.Kracke.Jr.,Translation of Sung Civil Service Titles,Paris:Ecole Pratique des Hautes Etudes,1957,p.11.

(11) 宋代转运使在诸道普遍设置,在乾德四年(966),参见郑世刚:《北宋的转运使》,邓广铭、郦家驹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982年年会编刊),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24页。其初置之时,职责限于财政事务,大约在开宝九年(976),始承担监察之职,不负后来“监司”之名矣,其标志为《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7“开宝九年十一月庚午”所载太祖的一道诏令,令诸转运使“察举部内知州、通判、监临物务京朝官等,以三科第其能否”。(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85页)

(12) 《辑稿》食货49之6、7,第5636页下、5637页上。

(13) 《辑稿》食货49之12、13,第5639页下、5640页上。

(14) 《长编》卷282,熙宁十年五月戊午,第6903页;卷368,元祐元年闰二月丙申,第8877页。

(15) 《辑稿》职官45之1,第:3391页下。

(16) 《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监司巡历·职制敕》,北京:燕京大学图书馆,1948年刻本,该卷第5页下。此当是南宋中期之制。前此后此,惩处手段当不尽相同,真宗大中祥符中(1008—1016),江南东路转运使刘炤“弛职不按部”,“罢黜之”。(《宋史》卷303《赵湘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040页)然不遍巡甚至不巡,法当受惩,这是确然无疑的。太宗端拱二年诏,诸道转运使、副若“无事端坐,委知州以下密具闻奏”。(《辑稿》食货49之7,第5637页上)北宋末政和七年(1117)诏,诸路监司巡历往往不遍,“令互察弹奏”。(《辑稿》刑法5之31,第6685页上)若被指在巡历一项上旷职,监司在政场之前途必受影响,此当无疑。

(17) 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7,《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7845页下。《长编》卷496元符元年(1098)三月癸酉条也提到雷州有“监司行衙”。(第11807页)

(18) 如绍兴二十一年,高宗谓辅臣:“闻近时监司多是端坐,不出巡历。”(《辑稿》职官43之30,第3288页下)乾道五年,中书门下省言:“诸路监司近来多不诣所部州县巡按。”(《辑稿》职官45之27,第3404页下)理宗时,“每岁冬夏,诏提刑行郡决囚,提刑惮行,悉委悴贰”。(《宋史》卷200《刑法志二》,第4996页)

(19) 朱瑞熙先生提出:“宋朝每路都设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仓司等彼此平行的官署……随着上述各官署的设置,路逐渐具有半地方监察区、半行政区的性质。路的各个长官实际上行使一级行政单位的职权。”(《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第515页)

(20) 《辑稿》职官41之65、66,开禧元年(1205)十一月三十日臣僚奏,第3199页上、下。

(21) 《辑稿》职官45之15、16,建炎三年二月十八日知平江府汤东野言,第3398页下、3399页上。

(22) 洪箴:《张公(纲)行状》(作于乾道四年),张纲:《华阳集》卷40“附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31册,第245页下。

(23) 李纲:《梁溪集》卷168《宋故左中奉大夫直秘阁张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26册,第759页上。

(24) 《辑稿》刑法5之47,第6693页上。

(25)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93《左司张公墓志铭》,四部丛刊本,该卷第15页。

(26) 张孝祥:《于湖居士文集》卷14《棠阴阁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135页。

(27) 李昴英:《文溪集》卷11《崔清献公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1册,第184页下。

(28) 沈辽:《云巢编》卷9《张司勋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17册,第618页下。

(29) 《长编》卷66,景德四年九月丙子,第1488页。

(30) 胡寅:《斐然集》卷11《论湖南漕不归司札子》,容肇祖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35页;又,《辑稿》职官45之25,乾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文:“监司巡历州县,依条不得过三日。”(第3403页下)

(31) 《长编》卷108,天圣七年六月壬辰,第2515页。

(32) 《长编》卷110,天圣九年十月壬寅,第2568页。

(33) 《辑稿》食货49之16,第5641页下。

(34) 《长编》卷252,熙宁七年四月壬辰,第6175页。

(35) 《辑稿》职官43之4,第3275页下。

(36) 《长编》卷368,元祐元年闰二月丙申,第8877页。

(37) 如天禧四年分江南为东、西路,也是为“以便按巡”之故。(《长编》卷95,天禧四年四月庚寅,第2188页)

(38) 《长编》卷63,景德三年七月乙丑,第1413页。

(39) 《长编》卷108,天圣七年六月壬辰,第2515页。

(40) 《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丁酉,第2646页。

(41) 《长编》卷114,景祐元年五月庚午,第2676页。

(42) 《长编》卷171,皇祐三年十一月乙丑,第4117页。

(43) 《长编》卷172,皇祐四年二月辛巳,第4132页。

(44) 《长编》卷252,熙宁七年四月壬辰,第6175页;卷275,熙宁九年五月丙寅,第6725、6726页。

(45) 《长编》卷282,熙宁十年五月戊午,第6903页。然而早在熙宁七年,臣僚已有相关建请,并获朝廷允准:“检正中书户房公事张谔言:‘准朝旨,权提点诸路监司所申巡历状,乞监司官岁分州县互巡,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具已巡历上中书。经一年不巡者,委中书点检官申举。’从之。”(《长编》卷254,熙宁七年六月庚午,第6206页)不知何以至十年方正式下诏。

(46) 《辑稿》职官45之1,第3391页下。

(47) 《长编》卷442,元祐五年五月癸未,第10638页。

(48) 《长编》卷510,元符二年五月辛亥,第12136页。

(49) 《辑稿》职官45之14,第3398页上。

(50) 《辑稿》职官45之1,第3391页下。

(51) 《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监司巡历·职制令》,该卷第7页上。与宣和四年诏书相比可发现两者内容大约相同,只是数处详略不同,知《庆元条法事类》所载乃是宣和之制。然关于交接事宜既已有合理的处置方式,前后当不会有较大变化。

(52) 《辑稿》职官45之30:“(乾道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详定一司敕令所状‘……一,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具本年已分巡历处(有妨碍处,听互牒前去)……’”(第3406页上)《庆元条法事类》卷5《职制·考课·考课格》:“监司考较事件,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依下项……一,分定巡历是何州县,自甚月日起离至某处,至何月日还本司,有无分巡不遍去处,如有,开具缘由。”(该卷第25页下、26页下)同书卷7《职制·监司巡历·职制令》:“诸监司每岁分定(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又说:“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依本年已分巡历处。”(该卷第6页下、7页上)

(53) 《辑稿》职官45之20,第3401页上。

(54) 《辑稿》职官45之21,第3401页下。又于乾道五年九月四日再次下诏重申,见《辑稿》职官45之27、28,第3404页下、3405页上。

(55) 《辑稿》职官45之15,第3398页下。此为建炎三年二月十八日知平江府汤东野引述“宣和二年御笔”。

(56)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16《奏巡历合奏闻陈乞事件状》,该卷第27、28页。

(57)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16《奏巡历婺衢救荒事件状》,该卷第30页。

(58)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17《奏巡历沿路灾伤事理状》,该卷第23、24页。

(59)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19《又乞罢黜状》,该卷第19页。监司巡历州县,停留不得过三日,朱熹为查究、弹劾前知台州唐仲友,在台州及其属县宁海两地,竟停留逾月,为此不得不于奏状中多作解释。

(60) 《宋史》卷167《职官志七》,嘉定十五年臣僚言,第3968页。

(61) 《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监司巡历·考课令》,该卷第9页下。

(62) 《辑稿》职官45之41,第3411页下。

(63) 《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监司巡历·职制令》,该卷第7页下。

(64) 《辑稿》职官45之30,第3406页上。

(65) 《宋史》卷38《宁宗纪二》,开禧二年三月丁酉条,第740页。

(66) 《辑稿》刑法5之46、47,第6692页下、6693页上。

(67) 《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监司巡历·职制令》,该卷第7页上;《辑稿》职官45之30,乾道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详定一司敕令所状,第3406页上。

(68) 《辑稿》方域17之12,第7602页下。

(69) 《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监司巡历·职制令》,该卷第7页上。

(70) 《辑稿》兵1之16,第6761页下。

(71) 《辑稿》食货9之3、4,第4963页上、下。

(72) 《辑稿》食货1之4,第4803页下。

(73) 《辑稿》瑞异3之42,转引《续宋会要》,第2125页上。

(74) 《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乙丑,第6139页。

(75) 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6《对越甲稿·奏乞分州措置荒政等事》,四部丛刊本,该卷第22页。

(76)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8《西山真文忠公行状》,四部丛刊本,该卷第10—11页。

(77) 《宋史》卷436《李道传传》,第12946页。

(78) 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6《对越甲稿·奏乞分州措置荒政等事》,该卷第21页。

(79) 第一次是西汉末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改刺史为州牧,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复为刺史。(《汉书》卷10《成帝纪》,绥和元年十二月,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29页;同书卷11《哀帝纪》,建平二年四月,第339页)第二次是新莽天凤元年“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汉书》卷99中《王莽传中》,第4136页)此次置牧,直至东汉初建武十八年方改回刺史。(司马彪:《续汉志》卷4《百官志五》,收入《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17页)最后,在后汉灵帝中平五年(188),“是岁,改刺史,新置牧”。此出于刘焉之议也:“时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刘)焉以为刺史威轻,……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后汉书》卷8《孝灵帝纪》,中平五年,第357页;卷75《刘焉传》,第2431页)故两汉改州牧为刺史,共3次。

(80) 《汉书》卷72《鲍宣传》,第3086页。

(81) 《后汉书》卷31《郭伋传》,第1093页。

(82) 《续汉志》卷28《百官志五》,《后汉书》,第3617页。

(83) 《辑稿》食货49之7,第5637页上。

(84) 胡寅:《斐然集》卷11《论湖南漕不归司札子》,第235页。

(85) 金圆先生曾对汉刺史与宋监司的地位进行过比较:“由漕、宪、仓三司共同负责监察地方官吏,这就使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权比较分散,不似汉刺史权力专一,在一定条件下,就容易转化成地方势力……而宋监司避免了这个弊病。”(《宋代监司监察地方官吏摭谈》,《上海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第92页)

(86)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2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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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游:宋代总监表演的时空特征_提点刑狱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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