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_科技论文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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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扶植和发展高科技产业方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总体而言,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据统计测算,1980-1994年间,我国科技进步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贡献为33%,而发达国家目前达50%-70%。(注:文中*数据引自《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国家计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文载于④中)可见,在我国进一步发展高科技产业,依靠科技进步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还需多方努力。

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存的复合税制体系,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就有关具体税收政策而言,仍有不符合我国现阶段产业政策要求的,特别是与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增值税方面:(一)“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予扣除,这不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其原因是:①重复征税,即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折旧费)所含的进项税金,其结果是造成出口产品价格将包含某些税收成分,不能实现充分退税,直接影响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②高新技术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甚至可达60%以上,加上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不属于抵扣范围的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购入所占比重很大,对增值额课税使高新技术产品的税负较一般产品为高。③高科技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对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予抵扣,不利于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

(二)现行增值税并非全面征收,未实行增值税行业的相关费用开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此外,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排除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之外。这些无疑加重了开发利用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1994年以前,我国曾对新产品给予一定时期减免照顾。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除部分农药、化肥产品外,一律不再给予减免税照顾,对新产品的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也于1996年取消。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但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尽完善,表现在:

(一)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科研成果的优惠,而忽视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环节的优惠。科技成果的产生有赖于大量的科技投入,企业的科技投入表现为研究与开发(R&D)经费的投入。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大多针对科研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优惠,属于事后鼓励;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活动及其项目,即忽视了事前扶持。税收优惠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

(二)现行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科技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所不同,新税制改革后各地采取了不同的财政返还政策,与税收前的情况在实质上并无改变。又如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科技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仅规定了优惠政策的起始,而没有规定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企业在取得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后,因改变经营方向或其他原因不再属于国家政策扶植范围时,对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给予惩处等,均无明确规定。如此“无限期”的优惠待遇可能会形成保护落后,限制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此外,目前对区内外企业在税收上区别对待的做法,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假注册”,引起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浪费,违背了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初衷。

(三)优惠方式单调。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而事实上,国外已普遍采用的对R&D经费投资准以费用列支、技术开发基金、加速折旧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已证实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四)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不够,缺乏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这些优惠享受者大多为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至于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则难以从中受益。发展经济学家A·P瑟尔瓦尔曾说过,促进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本国的人力资本投资。劳动者的教育、技能的改善不仅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条件。更是引进更先进的生产技术的先决条件。人力资本投资的投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个人,政府人力资本投资表现为教育经费开支。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强,税源广,相对而言教育经费开支也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基较为匮乏,短期内教育经费不可能迅猛增长,因此税收促进人力资本投资应以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为主。广大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中,通过个人所得税给予科技人员的减免优惠,促进个人多接受教育、培训,增加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科技人员有关科技收入(如技术援助费、版权费)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究工薪收入的所得税给予较高的起征点或减免额。

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于缺乏对科技人员的减免优惠,不利于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不利于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深化增值税税制改革。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构成了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加之当前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使得所得税的调控力度、优惠作用均十分有限。基于这一点,深化增值税税制改革以配合所得税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无疑显得尤为重要。

增值税应由“生产型”逐步过渡到“消费型”,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并最终实行全面征收。作为过渡措施,可先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比照免税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对于如前所述技术含量高、增值率达6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考虑实行13%的低税率,以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

(二)科技税收优惠方式,要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式减免有机结合的优惠机制。税基式减免优惠强调事前优惠,即只要企业实施了技术开发与研究活动,就成为了税收优惠的对象;而税额式减免优惠则偏重于利益的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研制与开发先进技术本身是有风险的,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并不公平。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以税额式减免为辅的优惠方式,就会使企业感到真正从税收上受益来自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而诱导和鼓励企业对技术进步的投入,进而塑造企业的技术进步主体地位。

科技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具体措施可以考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国科技发展现状,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以便监督管理;实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对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但技术、产品、成果不再属于高新技术的,恢复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追还所给予的优惠,甚至视同骗税行为给予严惩。

统一开发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各地的财政返还措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三)扩大对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的优惠范围。1996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中开始对企业技术开发利用实施鼓励措施。从其优惠内容看,实际上是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比例在税前扣除,但仅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税所得额,建议取消“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应税所得额为限”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R&D费用,超过上一年10%的企业,均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相应的,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时,可往后结转5年。

(四)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和加速折旧制度。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样政府也为企业分担了一部分投资和生产经营的风险,因而可降低企业开发利用先进技术的风险,鼓励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另外,根据产业政策目标需要,对企业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自己研究开发用的设备、建筑(不含土地),实行加速折旧。并考虑在正常折旧外,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扣除;为鼓励使用国产先进设备,可对相应使用企业加大优惠力度。

(五)在个人所得税中给予科技工作者更多优惠。我们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保证科技工作者通过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得到更多优惠。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智力成果带来的收益。应考虑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减征或免征,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科技工作者收益偏少问题,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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