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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所有制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其一定的结构和形式是一定的经济体制的基础或核心部分,它从根本上规定了人们的利益关系,从而形成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动力结构,决定了社会经济效率所可能达到的限度。因此,所有制问题至关重要。而过去那种一统天下的国有制和准国有的集体所有制正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或核心,是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效率的内在原因。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所有制改革至关重要。
事实上,中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就是所有制结构和形式的改革,而这种调整和改革也正是过去20年改革所取得的最具实质性的成就,是促成空前的经济增长与繁荣的最重要的原因。由农民冒死分田开始的农村改革,改的就是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三级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和形式,如果没有这种改革,就不会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同样,城市改革也是从所有制问题开始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迈出的极为重要的一步,它打破了传统国有制和准国有制一统天下的僵硬局面,启动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这种重大调整,非国有的多种经济成分不断发展壮大,市场因素、市场关系日益生长发育,中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强劲动力和活力。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又直接改变了传统国有企业的生存环境,以其强大的竞争压力推动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为此提供了若干重要的条件,尤其是在实践的创新过程中,使社会主义公有制获得了国有形式以外的多种新的实现形式。回顾20年改革进程不难看出,改革的实质性进展,正是集中表现在所有制结构与形式的变革上。没有这种变革,中国经济就不可能有持续至今的20年繁荣。
然而,尽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最为注重所有制问题,尽管改革实践、改革成果也显著表明了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性,但在改革进程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一种颇具影响力的意见却认为,改革不能涉及所有制,特别是过去那种公有制形式不能变更,否则就是搞私有化。或许是由于所谓“私有化”指控在我国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严重性,有人便主张改革不必涉及所有制,认为所有制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其它一些问题,诸如竞争环境、企业的内部管理、领导班子等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两种意见的影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长时期中似乎一直存在着回避所有制问题的倾向。人们往往企图绕开所有制改革来创造奇迹,找到一种什么奇招妙术,在保持国有制规模、国有企业数量基本不变的同时,实现政企分开,搞活国有企业。一招不灵,再出一招,招招不灵,于是形成“共识”:国有企业改革难度太大。的确,迄今为止似乎再没有哪个方面的经济改革象国企改革这样口号多变、招数迭出,而又长期未获根本突破的了。事实说明,国企改革试图绕开所有制问题是没有出路的。
如果说在改革的早期阶段,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核心的所有制改革,主要表现为在原来的所有制形式之外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话,那么,当改革已处在攻坚阶段时,旧体制中的所有制形式本身就不能不成为改革的重点了。现在,党的十五大在深刻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肯定并吸收理论探索成果的基础上,已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为攻坚阶段的所有制改革扫清了思想障碍,开辟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我们应当据此来充分认识所有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根本方向,再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回避这个问题了。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众多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个人及其组织——企业,形成市场的主体,这是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所谓独立的经济利益,其核心即是独立的财产权利。而市场关系无非就是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或产权关系,换言之,一切市场交易实质上都是产权的交易。我们知道,市场机制能够实现富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然而,只是在人们的独立经济利益、独立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只是在由此形成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中,才会有市场关系本身的作用方式即市场机制。这就是说,市场机制决不是可以离开其自身基础和关系而被任意“引入”的。所以,要建立市场经济,由市场来引导资源配置,就必须首先确立它的基础条件,充分承认经济活动主体的独立利益和财产权利,并为此提供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保证。
进一步说,由于市场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来配置资源的,因此不仅一切产品要进入市场,而且一切生产要素也必须作为可交易的东西进入市场。而生产要素要成为可交易的东西,首先就要明确它是谁的,谁有权拿它来交易。如果这个权不清楚,要素就不可交易。要素不可交易,市场就无法配置资源。因此,对生产要素有明确产权的市场主体的存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首要前提。
传统计划经济正是由于从所有制结构与形式上排除了这样的基础、前提,因而才得以从根本上排除市场关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所以,能否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说到底,取决于所有制的改革,取决于能否通过这种改革,真正形成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在这里,明确认识下述三个问题,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在所有制方面的三大区别,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具有充分的开放性,而不是封闭的。它能够容纳任何一种有效率的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形式及其变动。因此我们既不能先验地、仅出于理论和意识形态上的某种原因而拒绝任何所有制关系或形式,也不应孤立、抽象地评判不同所有制关系或形式的优劣。例如,抽象地谈论是公有好,还是私有好并没有意义,二者孰优孰劣,要依具体的领域、范围、生产社会化程度而定,依它们在这些具体条件下的效率而定。归根结底,判断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十五大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论述实际已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是一种开放结构。
第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以及多种所有制形式,要由民众的自主实践来创造和选择。在不同地方、不同产业,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各种所有制的规模、比重如何,也只能是民众在实践中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能是以行政力量强制推行的结果。事实上,真正具有制度创新功能的,是民众的自主实践。市场经济正由于它是自主经济而非命令经济,才不仅在产品与技术上,而且在组织与制度上具有强盛的创新活力,自行创造出一系列富有效率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工具。因此,推进所有制改革的方式,同样应当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避免计划经济中习惯采用的命令、强制方式。
第三,与上述两点相联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所有制结构,从总体上看,其特征可概括为两点,一曰以公有制为主体;一曰以非国有制为主体。前者是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即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对此我们在最后一节再作论讨。这里先谈谈后一个特征。
就所有制的形式而言,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制,另一类是非国有制。在这两类形式的关系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特征应当表现为以非国有制为主体。这是因为,市场本身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有众多的市场主体亦即众多的所有者,才可能形成具有足够竞争的良好的市场。如果国有制企业在数量上占据了主体地位,那就意味着在社会经济的主体部分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市场关系,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首先,同属于一个所有者的国有企业之间不会发生真正的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充其量也只是模拟竞争,犹如一个人自己下棋。其次,国家或政府,从来不可能而且不应当象一般的市场主体那样,只具有利润最大化的单纯的经济目标,而总是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多重目标。国有企业既然是国有的,当然就要受政府多重目标的支配,因而不能且不应象一般的市场主体那样行动,否则既妨碍平等的市场竞争,又损害国家(政府)作为全社会代表的地位。所以,国有制的规模过大,乃至占主体地位,是与市场经济相矛盾的,是与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地位和职能相矛盾的。要搞市场经济,就需要形成非国有制企业在数量上占主体地位的基本格局。应当指出的是,在各种非国有制形式中,绝大多数都是公有制的不同形式,这是由现代社会化生产的规律所决定的,因而不必担心以非国有制为主体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
计划经济的典型特征是政府直接控制、全面干预企业(实际只是工厂或生产单位)的经济活动。为达此目的,最为方便有效的手段莫过于直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使一切企业成为国有企业和准国有企业。因此,普遍的国有制即国有企业的普遍存在构成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是保证国家对一切经济活动实行垄断控制的基本条件。在这种体制下,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垄断,国有企业不会遇到真正的企业经营问题。它只要完成指定的生产任务,其它任何经济问题都是国家计划的问题,任何困难都直接表现为国家的困难,尤其是财政的困难,而不会形成需要由企业自己承受的生存压力。
整个经济缺乏活力,效率低下这种“国家的困难”,最终逼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推进,一方面,政府在向企业放权让利以提供激励的同时亦卸除了对企业的部分责任,另一方面,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中不断发展起来的非国有经济亦逐步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的竞争压力,这两方面的因素使国有企业的生存条件和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粗放型增长方式造成的各种问题,如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严重的结构失调、工业布局的不合理等等,以及在结构变动过程中出现的某些产业部门的相对衰落、改革过程中某些过渡措施的负面影响,其后果已不再直接由国家承担(尽管归根到底总是通过国家由全体人民承担损失),而是首先集中表现为企业的困难,表现为国有企业的冗员、债务、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负担沉重,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资本不足,产品销售困难等等。于是,国有企业在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情况下,遇到了真正的企业经营问题,并因此而普遍陷入了生存困境。
迄今为止,为解国企之困而采取的多种措施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着眼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激励机制,以调动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这类措施从放权让利开始,经过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到提出“法人所有权”而发展到顶点。另一类属于政府的直接干预,从过去的以财政手段、货币手段给予资金救助,到政府支持、组织国企上市筹钱;从推行“百家试点”,组建控股公司,到目前方兴未艾的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兼并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实施,均属此类。还有一类则是通过出售、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在国有小企业中推行的非国有化措施。
这三类措施在不同程度上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其间的区别是,前两类措施旨在把现有国企搞活,使之成为富有效率的国有企业,第三类措施则是改变企业的国有制本身。长期以来,占主流地位的一直是前两类措施,然而它们未能带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突破。
实际上,国有企业的困难是计划经济及其核心基础——普遍的国有制的重重弊端在经济运行方式市场化的过程中、在企业层面上的集中表现,突出地反映了普遍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市场经济当然不是不要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不同于它在计划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国企改革不能仅仅着眼于国有企业自身的解困,而必须服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总体目标,必须根据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全局上调整国有企业的存在范围和数量规模,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在重组中,正如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所认为的那样,国有经济一般而言应退出竞争行业,就是说,在这些行业,国有企业改革的正途是推行非国有化,是改企业的国有制本身,而不是企图通过什么高明的办法来造就能完全成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
在这个问题上,简略回顾价格改革的过程当是富有教益的。人们很早就普遍认识到旧体制下“计划价格”的问题,对此,最初的改革思路是努力寻找一种恰当的方法和标准,使国家能够据此制定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实现“价格符合价值”的目标,因而对采用什么样的利润率,如是“资金利润率”还是“工资利润率”,抑或是“成本利润率”来确定生产价格,进而确定“合理”的价格体系,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争论和设计。虽然也有放开价格的主张,但其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那些“拾遗补缺”的小商品上。而国家控制、制定一切“重要”的特别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的价格,则被视为天经地义,问题仅在于国家如何正确定价。在这种思路下,价格改革难有突破,各种关于计划定价方法、标准的方案和争论并无结果,是理所当然的。最终,是市场化改革的实践和市场价格理论使人们超越了这种思路,转而认识到问题的症结正在于计划价格制度本身,改革的目标应是建立市场价格制度,而不是在保持国家定价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去寻找合理的价格体系。这种主张一度也曾被批评为“照搬西方”、“脱离实际”,或“难度太大”、“不具有可操作性”等等,然而结果怎样呢?不正是按照这个方向才最终成功地推开了价格改革吗?反过来说,不正是由于未能及时、坚决地转到这个方向上来,因而错失了价格改革的最好时机,以致付出了更多的代价吗?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上,我们似乎又在经历同样的过程。上述前两类措施所体现的改革思路与早期价格改革的思路如出一辙。的确,国家掌握企业和国家控制价格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排斥市场的作用。而且,普遍国有制的必要性直接来自国家对产品和要素价格的全面控制。人们在寻找理想的国家定价模式的过程中最终认识到,合理的计划价格应建立在国家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制订并及时调整。而这样一来,人们终于发现了这种改革思路本身的矛盾: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直接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而要绕一个弯,由计划部门花费巨大成本来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呢?现在,我们在国企改革思路上也不难发现这个矛盾。普遍的国有制本来就是为了排除市场的作用,既然已认识到国有企业只有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才可能有活力和效率,那么,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良好作用的竞争领域,为什么要固守企业的国有性质,同时又煞费苦心地要它象非国有企业(即“真正的市场主体”)那样行动呢?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还需要国有企业,正是由于唯有它可以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因而可以在市场机制难以有效配置资源的特殊领域——确因生产和技术上的特点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部门以及某些公共物品的生产上发挥特殊优势。此外,在竞争领域,在私人物品的生产上,既然一般市场主体能够在价格机制引导下达到富有效率的生产和资源配置,那么,举办国有企业的必要性从原则上说就不存在了。因此,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这样的标准实行分工,各自在最适宜的领域发挥优势,才能从总体上保证社会经济效率。由此可见,离开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一般地提“国有企业要成为市场主体”是不恰当的,它实际否定了国有企业的特殊优势。结果,一方面,壅塞于竞争领域的大量国企由于其固有特性总是难以做到“不找市长找市场”,另一方面,在某些特殊领域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却在市场化的名义下放胆追逐垄断利润。这些问题无不徒增转轨时期的矛盾与混乱。
因此,真正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总体目标,根据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下决心在一般竞争行业推行非国有化,使国有经济撤出这些行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除此之外,国企改革没有什么奇招妙术。我们应当首先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任务,而不能把它曲解为单纯在由行政力量推行企业兼并的基础上搞大公司、大集团。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有制改革遇到的一个重大障碍是传统意识形态对公有制的不当理解。在原苏联模式及其理论体系的长期影响下,人们往往简单化地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或认为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态。因而尽管实践一再表明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性,但无论是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还是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组织形式,所有制结构与形式的调整、改革每前进一步,都受到传统意识形态的阻滞和干扰,动辄被指为“私有化”。这个问题不解决,改革的攻坚任务就难以顺利完成,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根据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发展,来正确理解私有制的性质,进而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考察了私有制的两种性质,一种是小生产的私有制,另一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于小生产条件下的私有制,是劳动者的私有制,是劳动者个人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本人同时是所有者,因而劳动表现为自主劳动。正是由于这一性质,所以小生产的私有制“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语),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机器大工业的出现,这种私有制被历史地消灭了,代之而起的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它是少数非劳动者的私有制,是靠普遍剥夺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建立起来的,是必须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的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对小生产私有制的否定,是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发展中的“第一个否定”。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由于其固有矛盾,因而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必然走向自我否定,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所代替。这是“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的否定”。它重新确立了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是恢复小生产的私有制,因为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否定的,是那种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的私有制,它的实质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恢复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使劳动者重新成为有产者,从而恢复劳动的自主性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劳动者的联合才能成为真正的自由的联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当然也可以采取国有制的形式,但它并不等同于国有制,更不能认为只有国有制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态。实际上,作为一种古老的所有制形式,国有制可以存在于多种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国有制本身并不能说明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相反,它的性质要由它存在于其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来说明。计划经济中普遍的国有制决非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而是原苏联模式,是在工业化、经济市场化和生产社会化程度十分低下的阶段上,为了迅速建立国防工业和重工业基础而采用的一种特殊手段。它可以在短期内有速效,却不能适应长期的经济发展,因为它对“全民”资产的行政垄断和条块分割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不能适应生产社会化和财产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因而不能保证公有制的效率。所以,尽管我们可以认为普遍的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无论如何必须看到,它只是其不成熟、不完备的一种初始形式,是在特殊条件下为了特殊目标而采取的一种形式。
作为社会化生产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优越性在于通过财产的社会化来不断为生产的社会化开辟道路,因此公有制关系及其形式一定会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发展,不能凝固在某一种形式上,否则就将丧失其生命力。同时,在劳动者重新获得并自主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由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各不相同这一点所决定,劳动者必然会按不同范围、不同规模来实现其自由联合,从而必然会形成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因此,对计划经济下的公有制形式进行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获得自主的财产所有权,进而根据生产社会化的不同程度自主地选择其联合方式和相应的财产组织方式,完全是公有制本身的发展要求,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及其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完善的显著表现。怎么能把它当成“私有化”来横加指责呢?
私有化者,使成为私有制之谓也。我们已经知道,私有制有两种性质,因此如果把上述改革过程批评为搞私有化,那么我们要问,照批评者看来,它是要“化”为哪一种私有制?若是指资本主义私有制,则这种批评根本不能成立,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普遍剥夺劳动者的所有权、必须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的私有制,而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来改革传统的国有制,恰恰是要使劳动者直接获得所有权,普遍成为有产者,并在这一基础上实现自主联合,这明明是公有制的本质要求,明明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根本对立的,何以竟被混同于私有化呢?不支持、不欢迎这种重大的历史进步,反而总是担心、反对劳动者获得自主的财产权利,这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或许,批评者是说所有制改革将“化”向小生产的私有制?然而,一方面,这种私有制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不必担忧。另一方面,如果在某些领域,小生产的方式本身仍然存在,那么,相应地采取小生产的私有制就是必要的、合理的,同样不应当反对。
由此便不难看出,一再牵制、阻滞我国所有制改革进程的“私有化”责难实际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应当坚决地排除这种干扰。应当看到,市场经济是真正社会化的经济,它不仅要求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的社会化,而且也不断创造出实现这种社会化的有效的组织工具和组织技术。因此,如果真想发展、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我们就必须摆脱原苏联模式及其教条的束缚,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借助于市场经济所提供的组织工具及技术,来改革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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