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麦加商道状况与伊斯兰教兴起诸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麦加论文,伊斯兰教论文,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伊斯兰教何以产生、以及它与产生地麦加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这不仅涉及到对宗教得以产生的一般性理论问题的认识,而且涉及到对伊斯兰教产生的独特方式的理解。从现有的情况看,这些仍是阿拉伯中世纪史研究中争论不休、悬而未决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伊斯兰教产生前阿拉伯社会缺乏有文字记载的史料,仅存一些关于早期社会状况的传说和诗歌片段。伊斯兰教产生后的各种文献较多的记载了对外征战、《古兰经》注释、圣训、穆圣传等内容,对有关阿拉伯社会状况特别是土地、税收制度等方面则很少涉及。因此,尚无法对这些问题给予一个清晰而准确的阐述。尽管如此,依据有限的材料,仍然可以进行一定的探讨,尤其是就这一领域里许多学术观点所存在的问题作必要的修正。本文将围绕诸如麦加商道的情势和贸易状况、麦加贸易与伊斯兰教产生的关系、以及伊斯兰教产生初期的社会性质等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麦加商道的情势与贸易状况
自古以来,阿拉伯半岛上的居民就从事着商业活动。米奈人、赛伯邑人(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曾是古代世界的杰出商人,被誉为“南海的腓尼基人”,控制着途经希贾兹商路的南端。希米叶尔人时期(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3世纪初),水路贸易比较兴盛。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衰落,萨珊王朝日盛,红海商路渐衰,两河流域遂成为沟通地中海和波斯湾的主要贸易通道。自5世纪起,波斯萨珊王朝控制了中国通往中亚细亚和西亚细亚,以及通向拜占廷的商队往来的要道,并将近东、印度和中国之间的海上居间贸易攫归自己掌握。(注:伊凡诺夫:《伊朗史纲》,三联1958年版,第18页。)
但是,进入公元6世纪末期,阿拉伯半岛上商道贸易状况如何?麦加贸易兴衰与否?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伊斯兰教是怎样产生的。围绕此类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波斯占领也门时期(公元575年—628年),麦加商道受阻,商路从阿拉伯半岛西部转移到波斯湾和两河流域,麦加贸易衰落,由此导致了半岛上深刻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成为伊斯兰教产生的根本原因。(注:郭应德:《阿拉伯史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原苏联学者中多数人持此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此阶段正值麦加商道畅通、麦加贸易兴盛时期。著名的伊斯兰教史专家瓦特教授把麦加贸易看作是伊斯兰教兴起的终极原因:正是麦加贸易的繁荣,削弱了传统的道德价值观,使社会分裂为富人和穷人,从而呼唤穆罕默德这样的改革家的出现。(注:W.Montgomery Watt,Muhammad at mecca,Oxford,1953,PP.72-73.all see W.Montgomery Watt,Muhammad's Mecca:History in the Qur'an,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88,PP.39-40.)我国学者纳忠先生认为这一时期是“红海多阻,西亚不通,两帝相争,麦加独得其利”,(注:纳忠:《阿拉伯通史》(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3-84页。)并构成6世纪末7世纪初麦加大兴的主要原因。从当时队商的规模、乌卡兹集市、禁月等现象都可以说明这一时期半岛贸易的兴盛。
两帝相争,究竟对商道产生了何种影响?
拜占廷与波斯之间的争夺由来已久,时断时续。但在公元384年到502年这段时间里双方大体上和睦相处。于是,经西亚通向欧洲的北路畅通,而穿越阿拉伯沙漠和绿洲的贸易线路,由于长途跋涉、耗费巨资,危险重重,双方都无意使用。阿拉伯半岛上曾经一度兴盛的商路衰落了,“商旅络绎不再,城镇就此废湮,甚至连绿洲居民也都迁往他处,要不就重回游牧生活”。(注:伯纳德·路易斯:《中东:激荡在辉煌的历史中》,中国友谊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6世纪时,拜占廷与波斯战端重起,又回到了兵连祸结的日子。波斯科斯洛艾斯二世(590-628)继任后,加紧对拜占廷统治下的西亚北非地区展开进攻。609年—622年间,波斯先后占领西亚和埃及,进逼小亚西亚,直抵博斯普鲁斯东岸。拜占廷在东方的属地几乎全落入波斯人之手,拜占廷人经西亚通往东方的商道受阻。直到622年,希拉克略在拜占廷称帝后,对波斯转入反攻,相继收复了西亚和埃及等失地,并迫使波斯不得不在自己的西北境和东北境抵抗拜占廷同盟——突厥各部落的进攻。由此断定,拜占廷与波斯军事冲突的结果是北路商道受阻,而穿越阿拉伯半岛的各条商路则借机建立了起来。(注:伯纳德·路易斯:《中东:激荡在辉煌的历史中》,第61页。)此时,麦加渗渗泉的重现(渗渗泉曾于3-5世纪末被埋没)以及克尔白的兴旺,提高了麦加的地位,也推动了麦加贸易的勃兴。同时,引起了埃塞俄比亚对麦加的觊觎。570年埃塞俄比亚以摧毁克尔白为借口,出兵麦加,目的是要控制汉志商道的中枢,攫取商道贸易的好处。这一军事行动虽以失败而告终,但它在事实上显露出麦加地位的重要性。瓦特认为,至6世纪末,麦加人控制了从也门到叙利亚这条重要线路上——西方人所需要的印度奢侈品和南部阿拉伯乳香等产品——的大部分贸易。(注:W.Montgomery Watt,Muhammad at Mecca,P.3.)国际著名的伊斯兰教及中东史专家伯纳·路易也认为商道在公元6世纪后半期,产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变化。幼发拉底河——波斯湾的路线本来一直是地中海和东方贸易的必经之道,现在由于拜占廷和波斯帝国之间的频繁战争而造成了交通困难;此外,政治斗争、关税障碍和因不断的冲突而引起的普遍混乱也使这条路线发生了障碍,这时埃及也陷入一片混乱,无法以尼罗河和红海的航道来代替这条路线。因此,商人们不得不重新恢复从叙利亚经过西阿拉伯达到也门的道路,这条路线尽管坎坷难行,但还是较为平静的。也门本身已陷入外国统治之下,曾一度兴盛的帕尔迈拉和纳巴特王国也早已消失。由此而产生的机会被麦加所获取了。(注:伯纳·路易:《历史上的阿拉伯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31页。)
至于波斯占领也门是否导致商路中断,这一问题尚需进一步考察。波斯赶走埃塞俄比亚人占据也门,标志着波斯势力在红海南端的建立和巩固,使拜占廷企图控制东方商路的打算彻底破灭。但是,波斯在也门的势力只维持了一段时间,后来,因国内王位之争,内讧不断,对也门的控制已大大松弛。有的学者认为,直到622年波斯仍完全控制着经也门的商道贸易。(注:F.E.Peters,Muhammad and the Origins of Islam,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4,P.72.)这似乎不足为信。另外,所谓“商路中断说”也难以成立。因为波斯占据也门并非要切断这条商路,而是想控制和利用它。根据当时的记载,这一时期,麦加入在贸易活动中采取中立政策。该政策能够得以实施,说明麦加人与波斯之间存在着正常的贸易交往。这一政策的目的是要利用自身的便利从拜占廷与波斯这两强的交恶中得到好处。可以说,麦加入的中立政策有利于这条商路的通畅。
这一时期,麦加贸易兴盛的具体表现又如何呢?麦加商人主要经营什么?麦加在商道贸易中的地位怎样?古代文献没有详细记载麦加贸易活动中所经营产品的品种、项目和规模,也没有明确记录贸易活动的范围和贸易渠道等。许多学者认为麦加处在古代“香料之路”上,麦加商人所经营的主要是香料、奢侈品等名贵产品,麦加不仅是半岛上的贸易中转站,而且是沟通南北东西的国际贸易中心。(注:W.Montgomery Watt,Muhammad at Mecca,P.3.)但是,英国牛津大学帕特丽夏·克罗恩认为古莱什人并没有经营香料和奢侈品,他们所经营的主要是廉价的商品,其中用来进行出口交易的产品主要是皮革、衣服、牲畜、食品,以及葡萄干、酒、奴隶等。(注:11Patricia Crone,Mecca Trade and the Rise of Islam,Oxford,1987,P.83.)麦加不存在转手贸易,没有从事经营足以能吸引埃及和肥沃的新月地带居民的贸易,也不处于国际贸易的中心地位,(注:Patricia Crone,Mecca Trade and the Rise of lslam,p.133;all see F.E.Peters,Muhammad and the Origins of Islam,PP.70-72.)更谈不上它具有贸易中的垄断地位。麦加贸易的特点是地区贸易,而且是一种阿拉伯贸易——一种阿拉伯人之间的为满足阿拉伯人需要而非外国人需要的经营活动。(注:Patricia Crone,Mecca Trade and the Rise of Islam,P.149.)
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麦加位于半岛的边缘地带,群山环抱,气候炎热,雨水稀少,荒凉贫瘠。《古兰经》中称它是“没有庄稼的山谷”(见《古兰经》第十四章第三十七节,即14:37,下文皆以此种方式表示)。麦加是希贾兹地区(旧称“汉志地区”)的一个内陆城镇。麦加是因宗教的关系而建立的(麦加城内有一座神庙——“克尔白”,传说是4000年前由易卜拉欣所建,遂成为阿拉伯半岛全体部落的神庙),很早就已是宗教中心了。那么,它形成贸易中心的内在根据是什么?
首先,麦加是汉志商道上的一个贸易集散地、商旅停歇地和宗教圣地,这是麦加地位独特性的表现。尽管许多典籍中没有专门提及阿拉伯人从事香料贸易,但是可以断定,麦加贸易中含有欧洲人所喜爱的名贵产品——香料。一方面,阿拉伯半岛南部沿岸及邻近的索科特拉岛自古就是著名的香料产地,盛产乳香、没药、香草等,被誉为“幸福的阿拉伯的香料海岸”、“阿拉伯之芬芳”。希腊人和罗马人称阿拉比亚“幸福”,这主要是因为出产乳香和没药的也门。(注:F.E.Peters,Muhammad and the Origins of Islam,P.71.)希罗多德在其著作《历史》中称整个阿拉比亚都放出极佳美的芬芳,是乳香、没药、肉桂、桂皮等唯一的产地。(注:希罗多德:《历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408-410页。)这一说法显然夸大其辞,不了解南亚等地也盛产香料。不过,据希提介绍,赛伯伊人时代,哈达拉毛所产的乳香特别丰富,贩卖乳香的队商从哈达拉毛到马里卜,然后北上。(注:菲利苷·K·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5页。)在马里卜与地中海东岸的加宰(加沙)之间,有一条运输香料的古道,麦加则是这条古道上的中途站。(注:菲利普·K·希提:《阿拉伯通史》(上),第122页。)半岛上的商人常常将本地的香料和印度等地的香料混同起来,贩卖给欧洲人。另一方面,6-7世纪拜占廷和波斯两大帝国互争雄长,北方商路因战事连年而中断。南方的海路,尤其是红海线路因拜占廷控制力的下降也相继衰落,惟有穿行阿拉伯半岛的商路可供利用。这条商路虽然崎岖而漫长,但相对比较平静,连接东西方的“香料之路”必然会经过阿拉伯半岛。
其次,麦加经营的产品既包括廉价的皮革、衣服、食品、动物等,又包括名贵的香料、金银、珠宝及奢侈品等,其中以前者的规模和数量为最大。大商人艾布·苏福扬从事白银、皮货的买卖,他由也门和塔伊夫收购皮货,然后远到叙利亚和伊拉克出售。(注:纳忠:《阿拉伯通史》(上),第97页。)麦加商务活动的形式有多种,集股经商是其中之一。在麦加还建有商号,在各地开设分号。(注:纳忠;《阿拉伯通史》(上),第94页。)如在南方也门集股,在北方希拉开设分号,以沟通各方的商业网通,使各地货畅其流。
第三,麦加贸易以地区贸易为主,它虽进行国际贸易,但其范围和影响很有限,不能将它夸大为国际贸易的中心,更没有形成垄断地位。从一些材料看,当时的麦加人奉行中立政策,与拜占廷和波斯订立具有互利性质的商贸协议,但麦加人远未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力量能左右贸易格局。这种有限的影响力决定了它所从事的贸易具有区域型特征。同时,麦加人经营的产品多属价格低廉的日常用品,而非以经营香料贸易为主。香料贸易虽然存在,但是尚无材料证实麦加人进行着大规模的香料贸易,又如何认定他们在贸易中的垄断性地位呢?
由此看,6世纪末至7世纪初,麦加迎来了商业上的兴盛时期,麦加所处的独特地位也为它赢得了发展的好时机,并孕育着未来繁荣鼎盛、社会变迁的诸多因素。但是,此阶段麦加的作用和地位有限,麦加贸易仅局限于阿拉伯半岛范围内的几条商道上。
二、麦加贸易与伊斯兰教产生的关系
如前所述,此时期麦加贸易正处于勃兴之际。所谓的因麦加贸易衰落而引起麦加社会的动荡和经济危机——并由此导致伊斯兰教产生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那么,麦加贸易的勃兴究竟产生了何种影响?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如英国的帕特丽夏·克罗恩不承认麦加贸易对伊斯兰教产生所起的作用。她认为:“部落国家必须通过征服活动才能得以生存”,强调征服活动在伊斯兰教兴起中的作用。(注:Patricia Crone,Mecca Trade and the Rise of Islam,P.243.)持此观点者还有哈扎诺夫等人。(注:A.M.Khazanov,Nomads and the Outside World,Cambirdge,1984,P.275.)笔者认为,帕特丽夏·克罗恩和哈扎诺夫的看法不正确。把征服活动与伊斯兰教联系在一起,这正是一些西方学者的偏见。其错误在于把探析伊斯兰教产生的原因混淆为穆罕默德传教和建教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这种单纯的强调传教活动和征服活动是无法解释伊斯兰教为什么会产生于这一时期的。正确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透析麦加社会所出现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起因。恰恰是麦加贸易的兴盛引起了麦加社会的巨变,也加快了麦加社会乃至阿拉伯半岛的社会演进步伐。麦加社会虽然对半岛以外的世界——特别是对两大帝国的影响有限,但是,它对麦加社会内部产生的作用却非常寻常,其意义深远,预示着麦加社会一场巨大的变迁即将到来。
首先,麦加贸易的兴盛促进了麦加社会的演进,为伊斯兰教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贸易往来的频繁改变着传统的以游牧为主的生活方式。“古莱什时代初期,麦加大多数人仍从事游牧活动,依靠畜牧维持生计”。(注:H·Kennedy,The Prophet and the Age of the Caliphate,London,1986,P.25.)6世纪末到7世纪初,麦加人的生活方式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经商已作为一种重要的生存方式。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当时,贩运货物取代牧养牲畜几乎提供了麦加全部人口的生计来源。(注:哈全安:《阿拉伯封建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根据记载,几乎所有的麦加人都卷入了经商活动。“在经营的贸易中,每个成员都参加了,就连妇女也与贩运的货物利益攸关”,(注:Delacy O'Leary,Arabia before Muhammed,london,1927,P.183.)商业社会生活方式逐渐代替游牧方式,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导致了原氏族成员观念与行为的变化,正像费希尔所说:“商业上的合伙正在打破氏族的界线而形成”,“共同的物质利益似乎正在代替共同的血缘以决定关系的疏密。由于新的经济生活未能与阿拉伯生活中旧有的道德标准相适应,结果产生了社会的失调。”(注:Sydney Nettleton Fisher,The Middle East(A History),New York,1968,P.24.)麦加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变化是巨大的,“至少在穆罕默德从事传教以前的几十年里,麦加的生活一直在变化。商业和一种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扩大了贫富之间、权势者及其依附者之间的差距。财富、商人的生活助长了个人主义,这同家族和氏族的团结是背道而驰的”。(注:Sydney Nettleton Fisher,The Middle East(A History),P.33.)贸易往来在加强地区之间或行业之间经济联系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财富分配的不均和个人财富差异的出现,并由此冲击着原有的社会观念和秩序。当时,经商和放高利贷成了麦加人发财致富的重要途径。麦加最大的财主多半是商人和高利贷者。有许多材料反映当时贫富的悬殊。据说大商人阿卜杜拉·查德阿尼穿着丝绸,用金杯银盏、水晶酒瓶,常宴请宾客赏舞、酣饮;麦加富商穆塔里卜曾以4万银币的巨款向穆罕默德赎买在巴德尔战役中被俘的父亲;先知曾向几位富商借款13万银币,以便接济部分穷人。(注:纳忠;《阿拉伯通史》(上),第98页。)相反,麦加穷人们的生活苦不堪言,常以蛇蝎甲虫充饥,甚至出现因无力抚养而活埋自己女儿的现象。可见,麦加贸易的直接后果是贫富分化加剧,剥削的出现和高利贷盛行。这不仅冲击着氏族部落的传统秩序,而且加剧了氏族部落内部的社会分化,出现了商业贵族与平民、奴隶相互对立的阶级,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麦加社会演进的结果在客观上需要一套新的观念形态和运作机制来对人们的行为方式加以规范,这是伊斯兰教产生的内在根据。
其次,麦加贸易的繁荣为周边地区的文明在阿拉伯地区的传播提供了现实条件,也为阿拉伯人了解和学习邻近地区文明开辟了渠道,从而为伊斯兰教的产生打下了一定的思想基础。地区间的贸易往来是文明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战争则是另一种交往的形式。但是,战争也容易造成一定时间内的隔绝状态)。贸易往来是文化交往和社会交往的先导,是实现地区间联系的桥梁。正常的贸易往来有助于打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隔绝和闭塞状态,促进相互之间在经济、思想观念上的交流。地区间贸易的兴盛意味着文明交往的频繁。伴随着穿梭于麦加商道上络绎不绝的商旅,人们在日益增多的相互联系中也加深了彼此的了解,既加强了各种形式的交流,又扩展了自身的视野。瓦特教授认为麦加人当时对犹太教和基督教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原因在于贸易商队的往来和交易活动的进行。有许多基督教徒住在麦加,至少是临时性的居住。犹太人几乎没有住在麦加的,但是在麦地那却居住着为数众多的犹太人。(注:W.Montgomery Watt,Muhammad at Mecca:History in the Qur'an,P.44.)正是通过这些交往,在伊斯兰教产生前,半岛上的阿拉伯人对诸如犹太教、基督教等一神教并不陌生,对周边相对发达的两河流域文明、埃及文明、拜占廷文明和波斯文明有所了解。穆罕默德早年在半岛各地经商,不仅深入社会、了解风土民情,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有深刻的认识,而且看到了当时作为一神论的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作用——称他们的教徒是有“经典的民族”。这些在某种程度上给即将诞生的伊斯兰教积累了思想素材。
再次,伊斯兰教的产生顺应了麦加社会变化的历史潮流,符合当时下层群众的现实需要。一般来说,宗教具有协调社会关系(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和调节社会成员情感的功能。作为信仰主体——下层群体主观上能够接受伊斯兰教,其动机是渴望平等和稳定的生活。穆罕默德的传教最初只得到很少人的同情,其中主要是社会下层的穷人,穆罕默德的传教活动代表并反映着下层平民和中小氏族的愿望和利益。而反对者主要是社会上层成员以及处于优势地位的氏族集团,他们害怕旧宗教被废除和麦加圣地地位的丧失,会损害麦加作为商业活动中心的独特地位,并最终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但是,穆罕默德从传教活动到建教活动,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社会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古兰经》中对私有制的肯定表明了它顺应时代的变迁。伊斯兰教是一神教,一神教是中央集权体制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从多神教到一神教的转变是人类思想认识上的一次飞跃。在当时,提出一神论代替多神崇拜和偶像崇拜是一大进步。因为,多神崇拜和偶像崇拜的盛行使半岛上各部落之间陷于长期混战和血亲复仇之中,导致战乱频仍,民不聊生。只有结束这一局面,阿拉伯人才能对内实现团结和统一,对外抗击两大强邻——波斯帝国和拜占廷帝国对半岛的渗透和欺凌。从这个角度看,伊斯兰教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我们看到,伊斯兰教在其建立过程中,一方面,它触动了商业贵族(又称财富贵族)的利益,遭到他们的限制、打击、甚至迫害,使穆斯林被迫远走埃塞俄比亚,后来又迁徙麦地那。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反对和迫害存在着一定的限度,不能将这种情形无限夸大。事实上,穆罕默德在传播伊斯兰教的过程中仍然得到古莱什部落哈希姆氏族的保护。当时,部落内的血亲关系还制约着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的激化。在麦加传统制度下,每个部落氏族必须保护自己的成员,未能保护本氏族成员免受外部的进攻被看作是这个氏族的耻辱。(注:W.Montgomery Watt,Muhammad at Mecca,P.119,all see W.Montgomery Watt,Muhammad's Mecca:History in the Qur'an,P.19.)哈全安博士也认为,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决定了麦加氏族贵族采取了“相对温和的非暴力方式,使穆罕默德得以在麦加的逆境中较长时期的宣传伊斯兰教”。(注:哈全安:《麦加时期对伊斯兰教的皈依与反对》,《世界历史》1993年第5期。)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上层成员也希望有一个权威统治的出现,来结束分裂与纷乱的局面,以巩固和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可以说,他们并非反对中央集权制形式,而是要求有一个能代表自己利益或由自己主宰的权威集团。正因为如此,630年当穆罕默德进入麦加后,曾经与穆斯林势不两立的麦加商业贵族集团——以苏福扬为首的反对派——纷纷皈依伊斯兰教,并很快成为权威统治集团的核心成员之一。
三、关于早期阿拉伯社会性质问题
从时间上,早期阿拉伯社会指伊斯兰教产生至倭玛亚王朝建立初这一时期。
如前所述,伊斯兰教产生前的阿拉伯社会处于氏族制度的瓦解时期,伊斯兰学者称其为“蒙昧时期”(查希里叶时代)。随着汉志商道的恢复和麦加贸易的勃兴,阿拉伯社会发生了巨变。伊斯兰教的产生顺应并加速了这一变迁进程。阿拉伯人开始步入了阶级社会的发展时期。但是,如何看待这一时期的社会性质?伊斯兰教兴起后阿拉伯社会是直接进入封建制社会,还是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国际上对此类问题的研究甚少。国外穆斯林学者更是不重视关于社会性质问题研究。国内学者有的因材料所限而避开这一问题,有的则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形成了几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穆罕默德时代就大范围看阿拉伯半岛属于原始公社游牧社会,但从麦加社会而言已出现了阶级,形成了奴隶制;(注:金宜久:《穆罕默德的宗教革命》,《世界宗教研究》1979年第1期;原苏联的一些学者也持此观点。)另一种意见是汉志——麦加社会没有经过奴隶制,而是在伊斯兰教兴起后,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注:纳忠:《阿拉伯通史》(上),第101页。)也有的学者在肯定这种“直接过渡”的同时,强调阿拉伯社会封建制的特殊性——长期保存奴隶制的残余,伊斯兰教没有废除奴隶制度,《古兰经》承认奴隶的存在具有合法性。(注:哈全安:《阿拉伯封建形态研究》,第209页。)
阿拉伯人是否跨越奴隶制阶段,在原始社会解体的基础上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这个问题涉及到关于马克思的五种生产方式学说等重大理论问题。国内研究古代奴隶制问题的一些专家们曾提出“奴隶占有制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这一命题。(注:胡庆钧 廖学盛等著:《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廖学盛先生认为“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在原始公社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自然地产生的”,“国家的产生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注:胡庆钧 廖学盛等著:《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第12页。)田昌五先生则认为“许多现代民族和国家在历史上都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而是由原始共产制社会直接过渡到了封建社会”。(注:田昌五:《历史学概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1页。)我们在分析阿拉伯社会性质时,关键要看生产关系的状况,居于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判断和决定社会性质的主要依据。既不能把五种生产方式的演进序列和人类社会的历史的发展规律等同起来,也不能将这一演进序列看成各民族、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的历史进程,应当防止用人类历史的共性代替不同民族和地区历史的个性(特殊性)。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伊斯兰教产生后,麦加社会乃至半岛上大部分地区,经历了一种不典型的奴隶制发展阶段。
所谓不典型是指相对于古代东、西方其他地区而言,它的奴隶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还没有形成清晰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与奴隶。东方奴隶制与西方奴隶制的区分是普遍奴隶制与劳动奴隶制的差别。东方奴隶制以土地公有、国有为基础,其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要复杂的多。而阿拉伯地区的情况更为复杂,原因在于它不存在农村公社的发展过程。这是古代阿拉伯地区与其他东方社会的重要差别。从历史上看,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时期一种以农业为基本生产方式的社会经济组织,土地公有、农耕和永久性定居是农村公社赖以存在的基础。农村公社的前身是家族公社或氏族公社(通常认为家族公社的前身是氏族公社,家族公社和氏族公社往往是并存的)。游牧民族没有农村公社组织,也没有土地公有制传统。半岛上的阿拉伯人(除也门一带外)其主体是游牧民(贝都因),受自然条件、耕地稀少等因素的限制、农业生产难以进行,也不存在农村公社制度。因此,无法在村社制度形成过程中实现由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的转变。但是,商业贸易的勃兴却给阿拉伯半岛带来了巨大变化——为阿拉伯社会的演进注入了新的动力。伊斯兰教产生前夕,麦加社会已经发生裂变,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富裕氏族与贫弱氏族或中小氏族之间;氏族内部商业贵族阶层与平民、奴隶之间。其上层是处于统治地位的商业贵族(财富贵族)或新的部落氏族首领;下层平民主要是一般的氏族成员,他们有人身自由,受部落的保护,却受贵族阶层的剥削;处在最底层的是失去部落保护的人和奴隶,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是被压迫和奴役的对象。从《古兰经》经文对富人的谴责可以透析出:当时隐蔽在氏族关系中的阶级对立状况——贵族阶层与平民阶层、奴隶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根源是财产的不平等和剥削的出现,因为那些富有的贵族们不仅拒绝履行氏族内的义务和责任,而且以强凌弱、巧取豪夺。《古兰经》多处抨击贵族:“称量不公”(83:1),“竞赛富庶”(102:1),“聚积财产”(104:2),“你们不优待孤儿,你们不以济贫相勉励,你们侵吞遗产,你们酷爱钱财”(89:17-20)。此阶段麦加的社会已具有了奴隶制关系的雏形,但是,氏族制度还没有彻底瓦解,仍制约着奴隶制走向成熟。随着伊斯兰教的产生和征服活动的开始,阿拉伯社会奴隶制生产关系趋于明显。从四大哈里发时期至倭玛亚王朝初期,形成了四个社会等级:阿拉伯人(包括阿拉伯贵族和享有特权的普通阿拉伯人);“麦瓦利”;(注:杨灏城先生认为“麦瓦利”包括四种人:作为战俘而改奉伊斯兰教者;被武力征服下的平民改奉伊斯兰教者;原先是奴隶,改奉伊斯兰教后作为释奴者;以和约方式臣服的平民——不能将他们看作是俘虏或奴隶——而改奉伊斯兰教者。至于这四种“麦瓦利”的具体待遇,目前尚不清楚。从理论上讲,只要改奉伊斯兰教者,就可以分享战利品、年金,交纳天课。但在实际中,只有少数有知识的“麦瓦利”享有这种待遇。历史上,“麦瓦利”人功绩卓著,尤其是表现在创造伊斯兰文明过程上。)“迪迷人”(注:专指通过缔结和约方式征服下的信仰异教的平民,又称“有经典的人”。他们须缴纳人丁税和土地税。)和奴隶。反映在生产关系上,社会的主要矛盾集中表现为阿拉伯人与奴隶、“迪米人”、以及部分“麦瓦里”之间。值得注意的是: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的阿拉伯人不是封建地主,他们不直接掌握和拥有土地(土地以国有为主),而是靠分享战利品、剥削和使用奴隶、以及对原土地耕种者征税来满足其需要。因此,它具有不典型的奴隶制生产关系性质。然而,这种奴隶制并没有出现一个稳定而普遍化的发展,其原因在于阿拉伯人对外征服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受广大被征服地区先进生产方式的影响,阿拉伯社会便走上了封建化道路,这表现于普遍阿拉伯人特权的丧失和土地私有现象的逐步增多。
从土地制度看,主要以国家土地所有制为主,也存在一定形式的私有土地。阿拉伯人在对外扩张中,所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处理被征服地区居民的土地。第二任哈里发欧默尔在位期间(公元634-644年),采取的政策是不准分封土地,凡是武力征服的地区其土地归国有,承种者缴土地税;以和约方式征服的原拜占廷土地或荒地归国家所有,耕者多为奴隶。这表明,当时既存在奴隶制因素,又存在封建制因素,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对一些私人占地,改奉伊斯兰教者交天课;未改宗者缴土地税。同时以年金制度确立阿拉伯人的特权地位,阿拉伯征服者全部驻扎在自己的营地内并享受年金和各种福利,从一般平民、士兵,到贵族、首领分等级在国库领取年金;禁止阿拉伯穆斯林在阿拉伯半岛以外占有土地和耕种土地。显然,此时的阿拉伯征服者还不是封建主。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持阿拉伯人的战斗能力和机动能力,避免因从事耕作而受到削弱。于是,阿拉伯人作为征服者虽然不直接占有土地、收税征役,却完全可以靠国家从战利品和贡赋中划拨的年金过上优裕的生活。这项政策实施的结果是将《古兰经》中土地属于安拉的教义变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形式。同时又维持了被征服地区居民的原有土地制度,基本上没有触动原有的制度根基。欧默尔时期确立的这项制度在叙利亚和埃及顺应了当地的封建生产关系(地主制),在伊拉克和伊朗,促成了那里的领主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的转变。到第三任哈里发欧斯曼时,实行分封地,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不得买卖和世袭。倭玛亚王朝时期,先是承认分封地的世袭权,以后又默认分封地的私有权,从而推动了阿拉伯人在整个中东地区地主封建制的进程。与此同时,随着对外扩张接近尾声,普通阿拉伯人原来所享有的特权被取消,成为普通的纳税者。
早期阿拉伯社会的奴隶制其不典型性还表现在奴隶的使用上。阿拉伯社会有别于其他地区的重要特征是家内奴隶制盛行,奴隶很少用于农田耕作等社会生产领域。在阿拉伯半岛,除也门一带因土地肥沃而使用大量奴隶进行耕作外,汉志地区多为沙漠地带,可耕地极少,奴隶的使用更多的是在家务,以及放牧和商务活动等方面,或者是被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或被作为礼品转送。战争期间军队中也使用奴隶作侍役。奴隶多来源于俘虏,或买卖,或用来顶替缴税。最早的奴隶都是由战俘转化而来的,这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土地的贫瘠和生活来源的匮乏导致半岛上氏族部落之间劫掠不断、战争频仍。而战争为奴隶提供了来源。战争中产生的大批俘虏要么被杀掉,要么被据为已有蓄为奴隶,要么在市场上出售。关于奴隶的数量并无确切的统计。伊斯兰教兴起后,阿拉伯人蓄奴者很多。阿拉伯人对外军事行动频频告捷的同时,产生了大量战俘。据说统帅穆萨从非洲俘获30万人,把其中五分之一的俘虏献给了韦立德;古太白从中亚粟特就俘获了10万人。(注:菲利普·K·希提:《阿拉伯通史》(上),第273页。)俘虏一般被作为战利品分配给阿拉伯战士。每一个阿拉伯士兵或普通的阿拉伯居民,都可以分到几个甚至几十个战俘奴隶。绥芬战役中,叙利亚军中的一名小卒有近10名奴隶服侍,而倭玛亚王朝的任何一个亲王有1000名男奴和女奴是很平常的事。(注:菲利普·K·希提:《阿拉伯通史》(上),第273页。)阿拔斯时代,家内奴隶的数量繁多,哈里发的宫廷尤其拥有大量奴隶。哈伦之妻祖拜德的有2000侍女,穆尔太绥穆仅在临终时释放的宫中奴隶高达8000人之多。(注:哈全安:《阿拉伯封建形态研究》,第211页。)当时,奴隶来源充足、奴隶市场到处可见,生意十分兴旺,使这一情形有别于其他地区。奴隶在法律上处于无权地位。凡涉及到与自由人有关的事项,奴隶不能在法庭上作证。不过,在财产、待遇等事项上奴隶有一些很有限的民事权利。《古兰经》规定“……你们的奴婢中要求订约赎身者,如果你们知道他们是忠实的,你们就应当与他们订约,并把真主赐予你们的财产的一部分给他们”(24:33)。你们“当宽待奴仆”(4:36),不能过度役役使他们,鼓励“释放奴隶”(90:13)。这些规定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奴隶制的存在。
总之,阿拉伯社会所经历的这种奴隶制具有不典型性,它实质上是原始社会解体后向封建社会过渡的中间形式。这种过渡时期较为短促,其原因在于对外征服活动的急速展开、财富的迅速积累和被征服地区先进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的直接影响。但是,这种“短促性”并非等于向封建制生产关系的直接过渡,不典型的奴隶制并非意味着不存在奴隶制生产关系。
(本研究得到了宁夏大学科研处的课题资助,特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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