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西部地区科技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试论论文,地区论文,我国西部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4)07-0106-06
在现代经济中,科技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础和关键。但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科技体制改革滞后、科技的总体水平低、创新发展能力不足,从而影响和制约了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深入研究和分析目前西部科技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将有利于促进西部科技的创新发展能力,并提升西部地区的整体科技水平,从而促进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目前西部科技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实施科技兴国战略,科技创新取得了较大发展,有力地推动了西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从总体而言,西部地区的科技水平尚处在较低水平,科技体制尚未完善、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目前在相当程度上仍是计划经济的运作管理模式,科研计划制定、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仍然沿袭计划经济的做法,而不是遵循市场经济的科技运行规律。
二是条块分割的封闭科研体系使有限的科研开发力量布局分散,科研机构、科研立项低水平重复,科技资源的利用率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实证研究表明,在有关科技创新的指标中,除四川、陕西和重庆外,其他西部省区排名均在20名之后,其中宁夏、贵州、青海、西藏在全国排名中处于倒数四位。同时,在相关指数上,西部省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别巨大,如在科技成果数量指数上,北京为232.3,而西藏为10.1,两者相差20多倍(详细情况见表1、表2)。
表1 全国部分省区技术创新现状评价结果
说明:该表计算结果的原始数据全部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网http://www.sts.org.cn,更新日期:2001,11,13;“2000年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及评价(一)”,以及中国统计年鉴(2000)。该表转引自丁巨涛:技术创新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115页。
表2 2000年西部部分省区科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在全国31个省市中的排序
科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综合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环境保护 生活质量提高
重庆 24
18 21
21
四川 21
27 24
24
贵州 31
30 31
30
西
云南 18
29 26
22
部
西藏 25
31 30
31
地
陕西 22
24 18
23
区
甘肃 27
23 29
25
青海 29
21 27
26
宁夏 28
26 17
28
新疆 23
20 13
20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网http://www.sts.org.cn,更新日期:2001,11,13;根据“2000年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及综合评价(一)》整理得出。该表转引自丁巨涛:技术创新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三是科技创新主体错位,大量高水平的人才、科研设备及资金投入在企业之外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而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较弱,企业尚未真正成为科研创新的主体。
四是僵化的行政区划和部门专业分工,客观上阻断了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企业缺乏依靠科技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内在动力和条件,同时也导致科研成果难以进入企业,不能及时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从而导致科技对西部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大大降低(参见表2)。
五是西部各省区普遍缺乏高素质的科技人才,科技人力投入严重不足(参见表3)。另外,西部地区人们观念陈旧,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科技人员和科技创新的激励不足,也降低了科技人员进行科研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表3 西部地区科技人力投入情况
科技活动 科技活动人员中科
科技人力投
人员指数 学家和工程师所占
入综合评价
比重(人/万人)
数值 在全国的排名
数值 在全国的排名
在全国的排名
陕西
2.31
4 47.16
30
6
甘肃
0.40
15 52.67
23
23
宁夏
0.05
29 68.07
3
14
西
四川
1.29
8 52.69
22
11
部
重庆
0.30
18 55.92
16
22
地
云南
0.08
28 62.39
9
17
区
贵州
0.13
25 50.73
27
28
青海
0.15
23 30.33
31
31
新疆
0.16
22 75.75
1
8
西藏
0.00
31 52.32
24
29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网http://www.stsorg.cn,更新日期:2001,11,13;“2000年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及评价(一)”。该表转引自丁巨涛:技术创新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六是缺乏有效的科技奖励机制和政策。目前,西部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仍主导着科技创新和科技人员的行为,市场需求尚未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源泉和主导力量,市场机制尚未在科技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同时,在科技成果评定和奖励中只重课题和学术级别和排位,忽视科技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在科技成果的利益分配上,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七是缺乏具有吸引力的科技人才政策。客观上讲,西部地区总体科研条件和社会经济环境较东部地区有较大差距,要吸引和留住人才,必须制定和实施较为优惠的科技人才政策,包括提供科研条件、提高物质待遇、优化创业环境等。但目前我国西部地区普遍缺乏具有较强吸引力的人才政策,因此不仅不能吸引外部优秀的科技人才,而且西部自己的科技人才也大量流失。
八是由于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西部各省区除陕西、四川省外在科技创新的财力投入方面普遍较低,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参见表4)。
表4 2000年西部地区科技财力投入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科技统计网http://www.sts.org.cn,更新日期:2001,11,13;“2000年全国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统计公报”。该表转引自丁巨涛:技术创新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二、西部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对策
要加快西部发展,必须重视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切实解决当前西部科技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实施科技创新和科技优先发展战略。为此,应加快西部科技体制改革,提高西部地区科技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为西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
1.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创新主体
(1)深化西部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作为社会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应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深化西部企业改革。西部较东部地区而言,市场化程度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因此,应通过深化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不断进行科技投资与创新。二是充分发挥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西部地区最缺少的就是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为此,西部地区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家的发育和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从而为科技创新创造间接的推动力量。三是各级政府积极采取各种倾斜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包括技术引进和自行开发等),如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和税收减免、科技创新项目的低息优惠贷款等。四是加强企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实现企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结构优化。
(2)加大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力度,积极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科研院所作为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科研项目也往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脱节,科研成果的产品转化率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逐步实施科研院所的企业化改革,力求形成新的科研创新体制。目前,我国西部地区正在进行科研院所的企业化改革,但改革的力度不够、改革尚不到位,客观上阻碍了西部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为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必须加快西部科研院所的改革力度,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采取多样化的改革转制方式,如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创办科技企业或转制为科技咨询服务性质的科技中介机构等;二是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进行运作;三是对一部分不适合进行企业化改制的科研院所(包括军事科技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
(3)积极支持西部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能够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进行技术创新。据统计,1991年美国小企业提供了55%的创新,提供了5%的高新技术工业领域的就业机会[1]。目前我国西部的市场化改革尚不到位,国有经济由于产权不清、机制不活,因而运作效率低下,更不可能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理应成为西部科技创新的新生和主导力量。目前,西部民营企业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在西部科技创新中也面临诸多障碍。因此,应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使西部民营企业尽快实现二次创业,并逐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2]。为此,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应主要做好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完善和加强对私人财产和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等)的法律保护,为西部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二是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如在科技立项、筹资融资、技术引进和开发等方面制定和落实倾斜支持政策;三是排除市场准入歧视,降低民间投资于科技产业的门坎,如对科技创业活动制定和实施包括注册验资、银行贷款、人员招聘、落户等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
(4)西部地区高等院校是西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其科研创新的功能。
由于各种原因,西部地区教育科技总体水平较差,而且教育科研的集中度较高,特别西部的科技创新能力主要集中在西部大中城市的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因此,要加快西部科技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西部大专院校在科研和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使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运作的技术创新主体。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高校科技创新:一是加大国家对西部大专院校科研的投入,特别是从科研立项、资金经费等方面向西部高校倾斜;二是积极鼓励西部高校以及高校科研人员创办和投资高新科技产业,应允许高校及其科研人员以技术和专利的方式入股和投资于企业;三是加强各西部高校和地方、企业间的科技协作。
2.建立合理的科技投融资体制 充足的资金投入是西部进行科技创新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而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进一步加大了科技创新投融资的难度和复杂性。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因此,西部地区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合理的科技投融资体制,以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方面的投融资能力:(1)国家加大对西部地区科技创新的投资和扶植力度。国家应在教育和科研、技改资金的安排上向西部倾斜,如在西部安排一些重大的科技开发项目。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建立西部大开发基金、西部大开发债券、西部大开发彩票等形式加大对西部科技创新的扶植力度。(2)在西部地区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由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较高的财务、技术和市场风险,从而导致科技创新特别是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不能完全靠正常的银行融资来支持。因此,西部当前应积极引入风险投资机制,采取多渠道、多来源、高风险、高回报筹资措施,建立运作规范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以有效解决当科技创新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促进西部高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3.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高效合理的科技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西部的科技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加快西部科技事业的发展,应加大改革力度,在西部地区逐步建立高效合理的科技管理体制。
(1)科技的行政管理机构应简化和统一。
目前,西部地区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着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使西部的科技和社会经济相脱节。因此,应采取措施,逐步简化和统一西部科技的行政管理机构,逐步实现科技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统一,提高西部科技行政管理的效率。
一是逐步弱化政府各部门的科技管理职能,应将科技管理的行政职能集中在国家科技部在西部地区的下属机构(科委或科技局等)。随着西部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西部应逐步建立民间协会性质的科技创新组织(如工程师协会、企业家协会、科技企业协会、科研院所协会等组织),政府部门应逐步把科技信息、咨询、中介、培训、技术标准制定等科技管理职能授予这些协会组织。
二是整合中央在西部的下属科研机构与西部地区所属科研机构的力量,制定统一的政策和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力求解决二者长期分割的状况。目前,西部的科研力量相当一部分集中在中央所属企业和科研单位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为推进西部开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科技力量有效协作运行的平台,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投身于西部大开发。
三是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对西部高新产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管理。西部各省可考虑成立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对本省高新科技产业、重点科技项目、高新产业开发区、高校科技园区和高科技企业的领导和管理。
同时,对西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方面,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应逐步将科技创新的管理权下放给管委会,扩大管委会在科技创新开发方面的管理权限,使高新区管委会拥有科技创新项目审批、技术引进、人事人才、财政税收等权利,从而在高新产业开发区形成精简、高效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是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规划专家、评估咨询专家等组成科技决策、咨询、评估委员会,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产品决策评价机制和程序,提高科技管理的科学性,促进西部科技发展。
(2)政府对科技创新的管理应主要放在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与服务上。
由于我国西部地区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对科技发展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功能必须强化。目前,西部地区对科技创新的管理应主要放在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与服务上。具体而言,当前西部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西部科技创新的战略重点。
针对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西部科技创新的战略重点应集中在农牧业科技创新、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个层面[3]:第一个层面,农牧业科技创新。西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化、城市化水平低,农牧业是西部地区的主要和基础产业,因此,农牧业的发展事关社会、西部经济的整体发展。但目前西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滞后、科技含量低,为此,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应首先把西部农牧业作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的重点。第二个层面,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西部许多地区是我国的老工业基地,很多企业(主要是老国有企业)目前面临工艺装备陈旧老化、生产技术落后、产品的科技含量低并由此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因此,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应是西部科技创新的第二个重点。为此,西部各级地方政府应采取各种倾斜政策和优惠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产品的升级换代。第三个层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新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扩散功能,能够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因此,西部各省区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发展高新产业。总体而言,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应该集中在生态环保技术、生态农业和生物制药等方面上。
第二,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科技创新政策。
西部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科技政策,引导和鼓励本区域内的科技创新。结合国外经验,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如下科技创新政策:一是科技创新方向政策,主要是确定科技创新的关键技术和重点产业;二是科技创新投融资政策,包括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资政策、民间科技创新在投融资上执行的政策,如鼓励在西部发展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科技创业基金等;三是科技创新奖励和优惠政策,如为鼓励科技创新而对科技创新支出免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税费减免、允许加速折旧、对传统产业的投资或设备更新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四是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政策,主要是制定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等。
第三,西部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应制定具有西部特色的科技人才政策。
优秀的人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和关键,但目前我国西部地区一方面缺乏大量优秀的科技人才;另一方面由于受体制影响而使现有的科技人才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具体表现为:受档案、户口、工资、住房等制度的限制,科技人才在地区、部门、企业之间流动不畅,造成较为严重的闲置和浪费。另外,由于报酬过低,科技人员缺乏科研创新的动力,而且造成科技人员的大量流失[4]。因此,为了培育、吸引并留住、用好科技人才,西部地区应制定和实施较为优惠的科技人才政策。
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建立西部科技人才信息库,为企业和科技人员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大幅度提高科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科技人员特别是高级科技人员是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因此应积极推行技术、成果入股和分红政策,使科技人员能够参与对企业剩余的分割[5];三是高薪聘请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如院士、博导等);四是对科技人员实行宽松的招聘就业政策,如不限制户口和档案等、给与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倾斜照顾;五是加强对技术专利和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
(3)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制度。
通过改革现有的科技评价制度,逐步建立高效合理的科技评价制度,从而有效地激励科技创新,推动西部科技的大发展。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和建立以市场效益为核心、科学有效的科技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科技成果评审、科技成果转化效益评审等),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标准、科技转化程度、经济效益标准和社会效益标准等;二是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贯彻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使资产评估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入股、参股的重要依据;三是与科研评价制度相配套,应建立合理的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学术荣誉、职称晋升、国家奖励、企业报酬和技术专利收益等,特别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应重奖,如设立西部开发科技成就奖和科技企业杰出经营管理人才奖,从而有效激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4.建立健全有关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指出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增强综合国力的决定因素。市场经济条件是利益经济和法制经济,只有从法律上尊重和保护人们的各项科技创新利益与权利,才能激发人们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6]。为此,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应制定和实施有关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有效解决当前由于科技创新外部性较强所导致的创新投资不足和商品化、产业化程度低等问题,并最终提高人们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慢,市场化、法制化程度低,在科技创新的法律保护方面表现为观念陈旧,缺乏保护意识,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一般的社会公众,而且也普遍存在于政府官员以及科研人员中。因此,西部当前应积极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法律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使人们逐步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二是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工作,使科技创新成果能够真正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应积极鼓励和资助有关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同时对获得专利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大力的宣传和奖励。
收稿日期:200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