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路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中国论文,路径论文,社会救助论文,人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参与,需要来自各个方面的支持与协调运作。威廉.N.邓恩在他的《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阐述了政策系统三要素:公共政策—政策利益相关者—政策环境。①邓恩的公共政策系统理论,为设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路径提供了分析思路:对流浪乞讨群体社会救助,需要国家政策支持,需要政策相关者参与并确定参与者不同的社会责任,更要注重流浪乞讨人员的主体地位,各方面有机配合、协同运作,才能营造全面而系统的救助局面。
一、建立完善一系列救助管理政策
1.流浪乞讨救助原则
在中国慈善文化历史演变中,个体贫困论和社会推恩论一直为普遍认同并流传,个人无颜向政府开口求助,社会往往将救助分大分小,大则救,小则弃;重则急救,轻则缓救,乃至不救,逐渐演绎为临时性为主、定期定量为辅的社会救助特征。在这种救助文化下,处于特殊地位的流浪乞讨人员是难以获得物质帮助的。我认为,救助工作中要凸显普遍救助的价值理念。
国家保障原则。政府对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提供最直接、最低的生活保障,对处于困境中的人提供救助,避免与稳定的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此举不是慈善行为,而是现代政府的责任。② “国家保障”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逐渐意识到的一种责任。1992年,美国发生大规模经济危机,冲突加剧、风险陡增,在此背景下政府对每一个公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建立起全面的国家保障制度,最终成功的恢复了经济,避免了社会解体。英国在一战二战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与之前建立的对每一个公民都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的国家保障制度不无关系。③ 事实证明,“国家保障”对于建立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公民在享有最强大的安全保障同时,也为国家作出贡献,从而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国家保障,体现为国家要提供专项救助资金,提供基本的生存资本,具体使用则可以根据不同层级的流浪乞讨人员而有所区别。
无偿救助原则。依照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款物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者。无偿救助是救助政策区别于其他保障政策的原则性标志。
普遍化原则。除少数恶性乞讨团伙的组织者以外,其余的流浪乞讨人员都要实施救助,称之为“救助优先”,这是救助人道主义倾向的风向标。至于在救助中出现恶意求助,可以通过一些后置条件加以限制,不能因为有恶意求助,就将“救助优先”废除。“救助优先”,是国家对每一个公民福利保障的承诺。
无歧视原则。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款,不能有歧视成分,要防止救助条款设置过细而致使一部分人无法得到救助。从深层讲,导致流浪乞讨现象,相当一部分是他们自身无法解决的社会因素所致。
2.小额救助资金
小额救助金是对处于生存危机和当前生活质量恶劣(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处,无职业,无可投靠的亲朋好友,无社会资本)的流浪乞讨者给予的资金援助,救助金额约700——900元(取全国最低生活保障金平均值)。经过计算该资金政策有可行性。杭州市救助管理站每年在一位流浪乞讨者身上需花费的资金为700元,④ 假设某人连续五年流浪到杭州,共花费的反复救助资金为3500元,如果一次性给予此人1000元,相当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半年纯收入,足以让他在一定时间内按最低标准生活,不仅做到应保尽保,加上其它支持,他返乡后就有可能寻找参与生产等新的发展机会,不再外出流浪,杭州市节省了2500元救助金,还救助了一位流浪者。
该政策的理论思路来自资产社会政策。资产政策的假设是,让个人拥有资产,即个人发展帐户,人便会自动对长期消费进行预期和打算,从而将现在与未来联系起来,积极参与生产、经济活动,更多积累资产。⑤ 所以,资产社会政策的前置条件是,个人参加生产经济活动,个人与政府共同向个人帐户缴纳金额,缴纳越多,资产积累就越多,未来的预期收入也越多。根据中国国情,农村人口个人发展帐户首先设计的两个项目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养老保障金。根据农村发展状况,个人发展帐户进入门槛要低,受益面积要广,以解决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趋势。养老保障金的给付方式是政府普遍给付,但以一定的比例折算成个人缴纳部分和政府缴纳部分,共同打入个人发展帐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设计要素中要包括救助金要素,两者的区别是最低生活保障金适应范围广,金额高于救助金,根据专业机构评估状况决定终止还是延续,而救助金只适应限定的特殊情况,金额相对少,一次性给付但可以根据发生困难情况多次申请,在名称上统称为“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方式是个人申请政府给付。个人如果不申请救助金,发展帐户就积累了更多资产,如果申请则应根据困难程度,政府将相应的救助金额打入个人发展帐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项目中,根据自己的需要领取。申请小额救助金就是流浪乞讨人员个人申请、政府补助、个人发展帐户扣除的支付方式。为了拥有更多资产,人们会采取少扣除的方式,这对参加生产、解决贫穷依赖心理有积极意义。建立个人发展帐户的前置条件是参与社会生产,因此对游手好闲执意流浪者也是一种限制。根据目前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分类:第一类属精神疾病、流浪儿童等特殊困难者,可转介给专门的机构实行全面收养式救助;第二类属“被偷盗骗”、“投亲不遇”等当下困难者,可提供免费食宿和往返路费等项目救助;第三类属于找不到工作的进城农民、贫困流浪人口以及反复流浪者,可以给予小额救助金援助。
3.乞丐的权利与义务
行乞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应该被允许,但行乞不能无度,行乞自由要以不妨碍他人自由为前提。为了有效管理乞丐,要有乞讨法,既规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规定对其行为的限制。
保障乞丐人权。作为宪法学意义上的公民,乞丐的生命权、私人财产权、物质帮助权等最基本的人权应该得到保障,如果这些方面遭受排斥或侵害,有权寻求国家政府给予保护并提请法律援助。
乞讨行为要受到一定限制。《世界人权宣言》认为:人的自由应当符合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需要,妨碍了社会义务、他人权利、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则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行乞作为一种人类的行为方式也在此之列。基于以上考虑,限乞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时间、地点、范围的限乞规定,受打击乞讨行为的限制规定。
行乞需要规范。许多国家并未严格禁止乞讨,但对如何乞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不能扰乱公共秩序、不欺骗社会、不侵犯他人权利等法定义务。要求“规范行乞”,体现了社会对流浪乞讨者的宽容,也体现了流浪行乞者只有遵循规范,文明行乞,才能与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维持平衡关系,从而保持存在的可能。
4.治安管理和执法裁量并重
救助与治安管理相衔接,为完善救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当代流浪乞讨成员构成复杂,部分人有违法犯罪倾向,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调整。但要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问题。自由裁量权就是执法人员根据情形,在不违反框架条件下作出的灵活判断。由于历史、认知等原因,对流浪乞讨人员存在偏见是客观的,如果他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往往会受到加重处罚,其所处的弱势地位根本无力保护自己,也无处申述。完全取消自由裁量权过于理想主义,但也不能过度,一方面要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执法情况进行行政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乞讨法,规定具体的乞讨行为特征和违规行为特征,两法并用,即限制恶性乞讨,也限制执法权限过于宽泛,和自由裁量权的无度使用。
5.职业乞丐集中教养
在流浪者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不屑生计,游荡成性并伴有以偷鸡摸狗为事的“职业乞丐”,对他们要强化教养管理,以改变恶性乞讨行为和对流浪生活的依赖。西方救助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对职业乞丐实施强制改造,英国直到1957年成立伦敦布莱德威尔感化院,才形成救济、雇佣、约束、学习改造相结合的救助模式。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必须集中起来劳动和训练”,这一设想为许多国家效仿,也为我们提出“集中安置、参加劳动”的救助方法提供了历史借鉴。
职业乞丐集中教养制度由这么几方面构成:第一,自愿迁移集中安置,这是建立在自愿提出申请,经过资格审核基础上的一种劳动力转移方法,政府提供房屋支持、劳动技能培训支持、居住地管理支持,类似集体劳动农场、工场。使他们过上正常而稳定的生活,这对矫正流浪习性有一定作用。第二,迁移政策与小额救助金资产政策相配合,也就是说,迁移后参加生产劳动是申请小额救助金的条件之一,小额救助金与劳动报酬并不关联,政府给予每一位申请者连续两年的资金援助,帮助这些人群积累基本个人发展帐户,并优先购买其劳动产品,相当于福利性劳动农场。那些反复的、越轨的流浪乞讨人员之所以不愿回乡,就是因为回家也没钱,简单的送回家乡并不能解决问题。第三,进行文化教育和技能学习,强化劳动态度和自食其力的信念。从食物救济向生产自救方向发展,我国历来有此传统。民国二十年江淮大水,决定修筑堤坝所有工役悉用灾民,隐含以工代贩之意,工贩之法盛行于今。⑥ 救助与自救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让这些人摆脱原有的生活轨迹。建立“救助、培训、劳动”科学救助机制,是政府的应尽之责。
二、区分救助政策相关者的救助责任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依赖政策利益相关者参与,但不同政策相关者在整个救助体系中的责任是不同的,有所侧重。
(一)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质救助
由于流入地、流出地流浪乞讨群体构成不同,两地政府在承担救助责任方面有所区别。
1.流出地政府的扶贫、资金援助与早期干预
根据杭州市救助站的统计,2004年1月至7月共救助3522人,其中安徽、河南和贵州是受助人员最多的省份,分别占到总人数的17.3%、11.2%、8.3%。⑦ 这三个省份,属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所以解决流浪乞讨现象的根本之策,仍在于农村扶贫,对此本文不作重点讨论。只是提出,在界定扶贫对象时要将流浪乞讨人员规划在内,避免因主观因素而将他们排除在贫困救助之外。
资金援助是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首选,筹集救助资金成为流出地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第一,向富人劝款。广州曾举行过“千人慈善盆菜宴”,“慈善盆”盛的是普通菜肴,端上来的是慈善之心、快乐和爱心。⑧ 劝款的关键是创造好的救助项目,让富人自觉的快乐的捐款。第二,争取社会捐赠品。国际流浪乞讨救助经验表明,争取更多社会捐赠品,可以减少相当一部分开支。比如,美国救助站每天在门口贴出所需食物清单,企业接单并无偿捐赠,因为美国政府规定,食品超过零售期限再销售企业将受到严厉处罚。企业捐赠食品既遵守了法规,又为慈善事业做了贡献,获得社会声誉,还营造了企业文化。所以,争取捐赠品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政府搭台让施救者、受助者双方受益。第三,志愿者参与。英国慈善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酬员工只占三分之一,绝大多数组织成员是由不同专业背景的志愿者组成,他们为各种救助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强化社会的慈善氛围,还聚集起大量人力资源以减少救济活动所需的行政开支。⑨ 这些筹资经验值得借鉴。
进行身份识别提供有针对性救助和定期联系是早期干预的两个重要举措。要扩大农村贫困人口的识别范围,如土地低于1亩以下,无其他经营项目、五保对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身患疾病无力医治者(残疾、精神疾病)、遭遇突然变故个人无力解决陷入生存困境等。他们有的属于传统的救助对象,有的是社会变迁中的落伍者,搞清楚贫困状况,使救助工作更有针对性。对外出人员要建立多种联系制,如“家乡书信”、“定期召回”、“同乡联谊”等。联系制度即使是人文关怀,也是行为干预,通过联系,防止外出人员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长期与本社区成员相隔离而被更加边缘化,这是救助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流入地政府的分类分层救助管理计划
依据行为方式、主观认同、资源状况、违法程度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层。行为方式不同乞讨的生存状况也不同;资源状况是指拥有怎样的资源能力满足流浪乞讨;违法程度则根据行为是否违反某些刑事治安法,将幕后组织者与一般流浪乞讨者进行区分。其中“资源程度”是核心的分析依据。资源概念在不同的学者那里有不同解释。吉登斯认为资源就是使事情能够发生的能力(Giddens,1981)。霍曼斯认为资源是财产(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交换(Homans1958)。科尔曼则认为资源是那些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非物品及事件。我们根据研究需要,将资源定义为:那些可以满足人各种需要的包括物质的也包括非物质性的东西,如舆论等。对流浪乞讨人员而言,资源是指能满足流浪乞讨需要的关系、技能、手段、舆论、人格等。依次将流浪乞讨人员分为七个层次:贫困流浪乞讨者、疾病流浪乞讨者、短期流浪乞讨者、反复流浪乞讨者、越轨流浪乞讨者、违法流浪乞讨者、未成年流浪乞讨者。
制定全面的救助计划,实施分类分层救助。第一,各种房屋支持计划,如为一般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住房,为无劳动能力者提供永久性便于集中管理的住房,为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流浪者提供移民住房等。流浪乞讨不是常态迁徙,在长期流动生活中容易加剧贫困,孳生不良恶习。提供固定的居住场所,不仅是一种救助,也是一种行为干预。第二,教育支持计划,这是当代世界各国流浪者援助计划的重要项目。教育支持的核心内容是让流浪乞讨者学习社会联系。从社会关系角度讲,他们主动割裂了一切社会联系,逃避普通生活程式约束,从而也推却了模仿社会行为、学习社会规则、维护公共权利等责任,形成流浪恶习(R·E帕克)。建立一些由专业人员管理的场馆,称之为“流浪者之家”,让他们接触、沟通、交流、遵守规则,这些是社会联系的基本要素,也是训练归属意识的一种手段。第三,街头救助计划,对执意流浪、选择街头为生的人不能熟视无睹,组织机构和志愿者为他们提供维持基本生存的低救助,体现现代救助人道主义的理念。街头救助的食物只能最低限度,以免强化流浪行为。街头救助还体现为专业工作者通过谈话实施心理干预,预防乞讨行为持续、蔓延。第四,救助仲裁计划,这是一种事先介入式的救助,需要吸收一些具备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在救助站、街头设点,通过与流浪者的交谈,了解他们的问题和要求,根据需要提供合适的帮助,减少无目的救助而增加的救助成本,同时也为其他援助工作积累第一手资料。第五,集中安置参与劳动计划。四、五十年代我国许多地方建的工场、农场,集中安置乞丐,让他们在那里找了一份工作,许多人也从此改变了人生,这种方法仍有可取之处。自愿原则、利益驱动是实施集中安置计划的保障,也就是自愿接受安置参加劳动的收益应该大于街头乞讨收益,这样才能将他们吸引到劳动中来。为此,集中安置与限制乞讨两种政策应同步进行。
救助计划可以分类分层:有以物质援助、资金援助补为特征的补救性救助;有通过劳动学习达到心理、行为、态度适应性调整的开发式救助;有维持基本生存的街头低物资救助;有针对精神疾病、流浪儿童的全面收养;有集中居住参加劳动的迁移性救助;有对挟持儿童和其他人进行乞讨的丐帮头目实施打击的惩戒性救助等。分类分层救助以防止流浪乞讨现象深度蔓延。
(二)机构提供照顾性预防性救助管理
“照顾”是指直接的物质支持和生活服务,“预防”是通过管理、劝导等方法预防流浪乞讨现象蔓延。各机构根据自身特点承担合适的救助任务,这是东西方文化共同的、直接的经验。
1.救助管理站提供普遍的过渡性初级照顾和诊断
“普遍救助”是指救助不能设标准,为入站的人提供衣食住行等“初级照顾”,体现每一个公民遭遇困难时都有权利享受物质帮助的国家福利原则,但当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站救助,应该提供街头照顾,避免“强行收容”现象再现。“过渡性照顾和诊断”,指救助站是过渡性的照顾,搞清基本情况,诊断基本问题,确定适合他们的救助方式和去处,为深入救助创造条件。诊断问题必须本着人性的、科学的原则,按照登记——安排食宿——甄别归类——交流选择——教育训练——建立档案——转介流程,执行规范化的救助工作。政府主导的救助管理站只能起到“第一庇护所”作用,更深入的、专业的救助应该转介给专业救助机构完成。目前转介工作十分困难,但仍有一些方向:向流出地转介、向残障中心转介、向儿童救助中心转介、向社区福利中心专业、向集中安置的劳动场所转介等。执行规范化的救助工作流程是实现科学的分类分层救助的基础。
2.民间救助机构提供宣传、劝导和外展救助
相当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站救助,也不愿接受规范约束,劝导是一种行为干预方法,不可能立即见效,但能逐步强化某种意识,这是行为转变的重要铺垫,也是一种量变的积累。街头劝导工作范围大,工作任务重,要有计划的组织各种机构和志愿者力量参与:街头流动车宣传劝导,运用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社会工作,提供咨询、谈话等外展服务,市民劝导队,劝导牌指路牌都是有中国特色的劝导方法。流浪乞讨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全世界都面临的一个难题,劝导是预防该现象无度蔓延的一种缓解措施。
3.联合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和评估管理
国家民政部及下设各省市民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管理机构,将救助站、财政、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机构联合起来,常设机构放在救助站管理站,执行综合性管理工作,对城市救助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支持、问题综合分析和协调管理。例会制是在民政部门牵头下各职能部门定期召开专题会,通报新情况、提出新议题;检查制是检查评估联合机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通报制是对检查评估结果的通报,发现问题并解决。联合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职、权、利到位,责任到人。
目前中国民间救助机构还不成熟,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其公信度,使之真正为政府分担救助职责。我国古代社会的社会制度,是政府扶持民间救助机构的良好范本,它对现代救助的启发是:政府的政令和法规是民间救助机构参与慈善救助事业的安全保证,政府的豁免政策、优惠政策将调动参与的积极性,但是要伴随出台具体的标准和程序便于机构执行和评估。
(三)社区提供整合资源的支持性救助
在我国,社区组织一直比较独特,兼有民间自治和“官方角色”两种背景,这一组织特征决定社区在救助工作中的最大功能,是将政府、市场、机构、企业、市民各种资源进行链接整合,形成功能各异的救助网络体系,比如社区劝导系统、救助信息采集系统、志愿者服务系统、生存保护系统等。信息采集和集中提供生存物质照顾,是最适合社区做的工作。社区自愿者对行乞方式、集中地点、特殊行为、团伙活动等案例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将为决策和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国际救助工作的良性发展,往往是从社区专业社会工作者介入而开始的,他们的支持,对唤起乞丐社会情感、自我认知、行为自觉都必不可少。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发送社会福利服务与救济物质,只会造成更深的“依赖文化”。
(四)公民接纳并参与救助
任何救助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公众的接纳、善待,并提供合适的、理性的救助。
接纳的救助态度。流入地市民的救助态度直接或间接地改变流浪乞讨者的生活,要倡导良好救助价值观,如生命关怀,拯救处于危难中的生命,这是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基本的救助理念;真情抚慰,提供有组织的街头救助,这对唤醒人格尊严必不可少;告诉并引导他们接受政府救助,摆脱对街头生活的依赖。生活的合理性、合价值性道德缺失恰恰是流浪者孳生自卑自贱、违规甚至对抗社会的基础。公民良好的接纳态度,能唤起人的道德感,也是救助制度完善的表现。
理性的救助行为。公民的帮助和救助不应超过合理的限度,提倡有组织、有计划的捐赠,培养公民现代的慈善行为。第一,在固定地点、时间,向固定机构捐赠,这是世界范围内普遍的慈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各大超市、商业营业点设置捐赠箱,让人们可以随时捐赠,捐赠品可以是钱财,也可以是公众购买的物品;另一种是常设捐赠摊位,选择固定时间进行捐赠。固定捐赠,不仅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主动性,也有利于培养从个人救助转向有组织救助。第二,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援助,也是世界通行的救助方法。有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参与方法,以心理辅导、问题解答、劝说指引、街头照顾、协调资源等多种方式进行。志愿者应该在一定的组织程序内,根据一定的救助目标而展开工作,以提高救助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目标性。
三、着重流浪乞讨人员的主体建设
(一)尊重生存发展权利
长期以来,流浪乞讨人员被假定为缺乏理性,甚至与犯罪嫌疑人等同,这种“被预期”的形象已通过各种途径被定义了,一直延续至今,导致救助工作始终没有跳出推恩、施救、管制等范畴。他们被普遍的怀疑和不信任,受尊重的社会地位越来越低,无法调动内在的潜力和能力,也就无法真正改变命运和地位。承认生存权,就要为他们提供满足街头生存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顾,让他们保持作为人的最基本尊严,这不是简单人道主义,而是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承认发展权,就要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各种救助计划和分类分层救助,实现人力资源再开发。多样化救助模式,是完善救助制度的体现,也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尊重。
(二)参与发展过程
流浪乞讨人员形象不能仅作为被救助对象,还要培养他们作为决策者的形象,让他们参与发展自我的过程。国际扶贫工作的重要进展,就是让扶贫对象“参与社区发展计划”,学习他人经验,学习社会联系,培养主体自主能力、开发内在潜能。该经验也可运用于此。前文提到的“流浪者之家”,就是有组织的让流浪者定期会晤,组织他们学习、交流、娱乐、讨论规则并决定某些事情,从而体验尊重与被尊重、责任、归属等意识。一些人选择反复流浪恶意乞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主动把自己和社会隔离,以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无关,社会责任也与自己无关。对待这种思维误区,物质援助、精神支持、外部监督都可能收效甚微,让他们作为决策主体,决定自己的事,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是有关系的,从自我—他人—社会的相互关联中增进“约束”、“责任”等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这种新的认知模式对实现救助向自救的转变很重要。
(三)增强生活能力获得发展空间
流浪乞讨人员似乎与社会经济活动无关,但是如果他们总被排除在经济活动外,那么发展生产的能力更加丧失,回归主流社会的可能更加渺茫。所以要恢复他们的经济活动,增强回归主流社会的可能性。政府通过制度性措施设置一些低门槛的福利工场,开发一些非正规就业领域,如拣垃圾、运送垃圾、废品收购等,纳入正式管理轨道,引导他们参与劳动自食其力,变阻止乞讨为引导和疏导。他们中有的属于好吃懒做,有的属于无技为生,简单的规劝并不见效,通过劳动岗位开发、以工代贩等方式,让这一特殊群体与社会保持正常的经济互动,促进生产能力和劳动观念,使之进入社会生活正常秩序。能力福利理论也认为,人们处于贫弱状态,或者无法常态生活,并不完全取决物质资源缺乏,很多情况下是缺乏获取物质资源的劳动能力。所以,单纯物质援助不一定能有效地改变个人的生活状况,参与生产,提高劳动生活能力,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的生存状况,这可视之为对流浪乞讨者的劳动援助计划。
(四)给予必要的资源配置
“相互主体性”是现象学社会学代表人物舒茨的一个中心概念。他认为,在全球化时代,个人和民族主体性确立不能仅仅依靠自我内在地实现,必须将它延伸到相互关系之中,从个人、群体的社会关系中寻求主体重建的可能途径。所以,只要能建立互动关系,行动双方就能建立起共同的思想规则、概念和日常生活信息(李康,1999)。现象学社会学启发我们用相互主体性视角看待流浪乞讨现象。流浪乞讨人员的工具理性和实质理性只能在一定社区和一定场域中被解读,也需要在一定社区和一定场域中得以整合和发展,让他们享有与其他社会群体互动和理解,能生活在充满慈善的氛围中,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就会发生改变,其文化主体能得以重建。从直接效果上讲,要给予以下资源配置,使其生活场域发生直接改变,如提供满足街头生存的最低食物、御寒品、栖身地;提供标准化的救助站和救助设施;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流浪者给予小额救助金;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养老保障金纳入农村人口的资产配置项目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覆盖流浪乞讨人员,等等。从间接效果讲,提供社会支持系统和分类分层的救助项目,如提供资金援助、教育、开发、帮助、安置、劳动、收养等各种资源,将有限资源有针对性地提供给不同的人等。
流浪乞讨是一种生活方式,个人有选择的权利,在不干扰社会权益、治安的前提下,应该被允许,但绝不能提倡。政府要长远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分析流浪乞讨的成因、现状、存在条件、救助方式、救助环境等,全面规划救助计划,完善一系列救助政策,使慈善救助行为成为一种最普遍的大众文化,但是要区分不同救助主体的职责,在救助的同时更要注重流浪乞讨背后的反贫困问题,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作为文化主体、决策主体、经济主体的缺失,从相互主体的角度,优化社会环境,使流浪乞讨人员在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重塑主体地位,形成救助、管理、开发三位一体的科学救助路径,在发展的过程中缓解流浪乞讨现象。
注释:
① 参见杨伟民《社会政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 参见曹明睿《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 参见李青《试论当代美国社会的无家可归者问题》,《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8期。
④ 资料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⑤ 参见杨团等《资产社会政策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重构》,《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⑥ 参见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⑦ 资料来源:杭州市救助管理站
⑧ 参见范保俊《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的形势与任务》,《都市快报》2005年11月25日。
⑨ 王名:《英国民间公益组织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中国社会报》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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