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若干构想_保荐人论文

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若干构想_保荐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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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已为时不远。在此之际我们就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了上述若干最新构想,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共鸣。

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环境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或非经营董事等,与董事会中的其他成员相比,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现代公司产权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董事是所有者的代表,但董事的个人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在董事会中引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有效地监督其他董事的行为从而保护所有者的权益。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拥有特殊的权利,他们一般通过董事会中的特殊机构(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来行使职权。美国《公司法治原则》中提出,任何股东超过2000名,资产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公开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并且全体成员均由独立董事组成。英国的“财务治理委员会”于1992年发布的《良好行为准则》中提出,在董事长兼任公司总裁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定数量的非经营董事,独立董事要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关键职员的任命等作出独立的判断。此外,国际上还有多个国家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避免因履行职员而受到其他成员的干扰、排挤,各国对其任职分别作了保证性规定。

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陕长岭引入3名独立董事),但不论是从出发点上,还是从实际操作情况上看,均和国际间普遍实行的制度有一定的差距。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具体原因如下:

1.目前的独立董事多由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产生,在发挥监督职能时难免代表大股东的意志,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一种装饰。

2.部分独立董事仅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全面的会计、审计、法律、金融证券、产业与行业发展技术等知识,无法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投资决策作出判断,无法及时发现问题,造成失职。

3.由于缺乏关于独立董事权利的具体法规制度,使许多独立董事无法对上市公司的关键资料进行审核,造在成独立董事无法执行监督职能。

4.部分独立董事缺少个人人格的独立性,当其与上市公司存在个人利益关系时,独立董事在执行职能过程中易患“软骨病”,丧失了设立的意义。

5.缺乏对独立董事的保护机制,使独立董事在执行职能过程中顾虑重重,无法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根据上述原因,笔者就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如下:

1.必须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如果无法保证独立董事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则这一制度根本无法执行。我国目前虽然出现了独立董事,但尚无监督机构对其独立性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使得我国的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的结构比较独特,控股股东持股比重较大,甚至绝对控股,形成“一票否决”的现象,因此,许多上市公司的问题就出在控股股东上。如果独立董事仅对股东大会负责,其监督作用会大打折扣。因此独立董事除了向股东大会负责外,同时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中国证监会派出的地方机构),实行定期不定期的信息反馈和接受质询制度,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出台相应法规政策,赋予独立董事相关权力。

在我国目前已出台的法规中,未对独立董事享有的权利给予说明,而是把公司一般董事的权利作为独立董事的权利看待,这导致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权利容易被架空。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就独立董事制度出台相关法规,对独立董事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3.做好对独立董事的保护工作。

只有对独立董事充分加以保护的前提下,独立董事制度才可能完全发挥作用。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职务升降、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保护。

4.对独立董事进行严格的考核,全面提升独立董事个人素质。

独立董事应该是一个新的职业,对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来格的考核,从而确保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只有具备了全面素质,又有一家的专长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成为独立董事。

二、在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上全面推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之一。所谓保荐人制度就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限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国外做法,保荐人对拟发行公司所负有的完全推荐责任,使得保荐人自身面临较大的风险。保荐人必须自己去判断所选择的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上市能否成功,上市后是否能够产生理想的效果等。由于保荐人制度能够十分有效的防范上市公司质量风险,因此被广泛的采用,NASDAQ、香港创业板,以及许多证交所均实行“保荐人”制度。

我们认为,我国的主板与二板发行市场均需引入这一制度,以降低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且由于保荐人需要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水平,在我国实行此制度之后,将会促进我国相关金融机构的发展。

三、提高强制性定期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范围

自中国证监会推出我国上市公司配股资格应符合三年平均收益率10%的财务标准以来,中国上市公司从此进入了一个普遍利润操纵的阶段而且愈演愈烈。在允许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二级市场投资的政策出台之后,更是出现了上市公司与券商或机构投资者联手,里外配合,利用利润操纵和信息操纵手法,操纵市场价格。这种公开市场上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给机构投资者的暴富提供了巨大的价格空间和时间空间,使中小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严3重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这二年,证监会推出了“四项计提”和“预亏公告”制度,然而受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公告一年二次(中报、年报)的制度性制约,信自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仍被大大削弱。常常出现有趣现象是:有的上市公司上年盈利不小,并且刚完成了配股(圈线)目标,紧接着第二年上半年即预告中期亏损(如“燃气股份(0793)、“厦门电子”(600057)等);而有的公司近期股价连续三日涨停板,市场上有关该公司重组的信息也满天飞,公司却一再出面避谣,曰:“公司无任何重组事宜或无任何应披露未经披露的信息”。然而时隔不久,又突然宣布本公司与某机构达成重组协议,而此时公司股价已经炒成了天价(如“亿安科技”(0008))、“阿城钢铁”(600799)、“ST港澳”(0504)等)。之所以屡屡形成上述事实的原因,笔者以为同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频率太低、范围太窄有关,这也是我国同国际发达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监管效果差异甚大的重要原因所在。为此,我们提出二点改进意见:

1.提高强制性定期披露频率,改半年一次为每季一次,如有可能,改为每月一次。定期披露过少易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隐瞒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若提高定期披露的频率,则一方面加大了上市公司作假的难度,另一方面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诚然,为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可以考虑在季报或月报披露范围上有所侧重。

2.扩大信息披露内容与范围。

我国上市公司对非正式意向披露的不及时是导致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当改进现行信息披露内容与范围,对凡涉及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事件,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过的即应披露;凡未经董事会研究,公司重要董事或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发生与项目投资方或资产重组方接洽而形成口头意向,并导致公司股价在三个交易日内累计上涨15%的即应予以披露,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更广的信息范围和时间的提前量上,实现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对称和共享。

四、提高主板市场公司上市与在市门槛,拉开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的公司上市标准

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已是不争的现实要求,相对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入市”后的市场如何接轨所能给予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当前理论界谈论更多的是如何实现证券市场操作规则、政策法规、市场类型、运行环境等诸方面的接轨。然而我们以为有一点值得重视的方面被忽略了,这就是上市公司质量的接轨问题。

我们以为,中国对外开放资本市场的本意应是吸引外资的更好的流入,促进中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从广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吸引外资的魅力之处在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潜在性;从狭义上讲,在于一个个具体上市企业的成长性。然而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近十年来企业的财务状况却不容乐观,平均每股收益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ST企业大面积增加,如果不是近三年大幅度推出新上市公司,ST企业总量恐怕已经占1996年底上市公司的1/5强。在不含亏损企业在内的情况下,目前二个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即高达60倍,即使在当前全球新兴证券市场上也都是最高的。显而易见,这样的上市公司总体质量水平,一旦证券市场与国际并轨,其结果很可能不仅不能吸引外资的流入,相反,国外高素质、高盈利、高成长的公司在我国主板市场上市之后,反会引起我国大量的内资外流。一个很明显的实例是,作为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窗口,B股市场早已可任由外资机构与个人购买,然而自这个市场设立以来至今,股脂仍徘徊在70点附近;不少上市公司股价几乎与其净资产相等,这样的市场尚且不能大量引入外资购买,当A、B股两市合并后,国际投资机构反而会大举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吗?我们对此是存在疑问的。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造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素质太差,盈利水平太低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上市的门槛太低、配股太容易以及维持在市的要求太低有关。为此,我们提出下述几点改进设想:

1.进一步提高主板市场上市的硬性指标和审核标准,在资产负债率、股本要求、净资产折股率、净有形资产比例等多项财务口径上提升标准。我们认为,应当把主板市场的上市口径与即将开设的二板市场作出较大分界,拉开二个市场的水平差距。既然主板市场以其风险性较小而成特色,就应当在传统产业的财务业绩、管理素质、资产规模、净有形资产比例等多方面体现出其对应于二板市场的优势来,从而保证主板市场及其上市公司的投资魅力。而二板市场则应大胆放低上市门槛,在实施“保荐人制度”下,在信息完全透明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其产业和高科技含量的严格审核前提下,形成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独特的投资魅力。与上述两市公司形成反差,对于业绩平庸、产业无特色、科技含量低下的传统企业,则绝对不予上市,从而在上市的关口前,就为缔造优质上市企业打好基础。

2.建立规范和严格的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在市标准,由此形成一个严肃的立法、执法、守法的市场环境,彻底打消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

按照我国目前的作法,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将被ST处理,三年亏损后被PT处理,至于PT几年摘牌至今未作出具体规定。这样,一家企业如能获得上市,从募进第一笔资金开始算起,如果第一年盈利,第二年微利,第三、四年亏损,第五年ST,第六年PT,即使第七年被摘牌,也就是说,至少可以在上市后呆上六年以上,在此期间,这个“壳资源”或许还能卖得个好价钱。我们认为,上述管理制度是导致目前我国不少上市公司不思进取,危机感太弱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认为应当严肃执行现行公司在市标准,对于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上市企业,或亏损未达三年其净资产低于主册资本金的,均应立即停牌,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则应立即摘牌,并从市场行情显示板上剔除。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相应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上市公司在市标准,由此形成一个严肃的立法、执法、守法的市场环境。彻底打消上市公司的伐幸心理,使中国证券市场真正走上市场化的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五、构建中国有序、高效的链式市场监管体系

中国证券市场已有十年的历史。自1993年始,各项监管法律陆续出台、到位,专司监管职能的证券监管机构也已设置多年,并且职能相应集中。然而证券市场运行中存在的多起重大事件却是在近年发手的(如琼民源、ST红光、东方锅炉等上市公司利润虚假事件等)。这些事件屡屡发生,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个中原因恐怕与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了很大制约有关。因此我们的另一设想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险了建立“以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为主,以自律性组织监管上辅”以“市场化管理为取向”之外(这些都是我国证券监管经过多年监管的基础上理论界形成的共识),我们认为,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在监管上的主观能动性,保障中国证监会执法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和勤政性,应当建立起一个:上下一致、纵横一体、相互监督、职责分明的,有序高效的链式市场监管体系。其基本思路是:参照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中国证监会主要官员可直接由人大任命,并对人大负责;由人大相应职能部门,如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相应的非常设专家议事小组,定期对证监会行使职能考核与监督;而中国证监会的中央机构和地方派出机构则在实行“保荐人制度”下,但自律性监管组织(证券业协会的)的配合下,同时行使对中介组织和上市公司的监管;而作为一线监管的自律性行为协会,则在证监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对中介机构实施自律性监管;中介机构则对所荐上市公司运作实施日常性密切监控和辅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则对监事会、董事会以及经营班子实行分层监督。由引形成一个有序的、高效的、链式市场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监管既涉及到立法问题,又涉及到体制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外于证券市场中多种参与主体利益竞争的交汇点,因此十分的复杂和棘手。然而它是一国证券市场建立与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环节和前提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某种意义上看,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它是否具备了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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