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竞争性销售的利弊分析_经济论文

低价竞争性销售的利弊分析_经济论文

低价竞销是非辩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低价论文,是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低价竞销已是市场常见现象,成为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人们对低价竞销褒贬不一,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

一、评价低价竞销不能与其产生的背景混为一谈

低价竞销的肯定论者认为,低价竞销暴露出前些年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等问题,它有利于促使各级政府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有利于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同时还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我认为,低价竞销不是带来上述三个“有利于”的原因。它们共同的根本原因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历史性跨越,带来了生产能力超过了城乡居民的即期需求,形成了商品的相对过剩所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激发了微观经济的活力,利用了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建设项目纷纷上马,各行各业竞相发展,生产能力迅速扩大、短缺商品逐步减少,到1998年上半年,供不应求基本消失、加上我国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消除了通胀因素。在市场允许竞争、经营者享有定价权的条件下,由于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日趋增多的滞销,加剧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而买方购物心理稳定,买涨不买落,亚洲和俄罗斯等国的经济危机使我国部分出口商品受阻,致使国内商品销售更难。市场不规范,管理不完善,使得竞争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市场,低价竞销便应运而生。

由此可见,宏观经济供过于求的大背景是低价竞销和前述三个“有利于”产生的共同原因。如果倒果为因,把低价竞销看成是产生三个“有利于”的原因,并由此对它给予肯定,显然是不正确的。

二、低价竞销应视为《价格法》所指的倾销

低价竞销是竞销的一种形式,《辞海》中只有倾销,而没有竞销和低价竞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利益,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彼此之间展开公平竞争,表现为他们遵守一定的市场交易规则,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在保证合理盈利的前提下,灵活定价,既不人为地抬价,牟取暴利,又不为打击对手,亏本销售。价格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才能确保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绝大多数生产经营者实现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保值增值,从而保持社会再生产顺畅进行,推动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经营者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销售行为就是竞销。这是客观存在的、正常的、有益的经济行为,应当受到国家的鼓励和保护。

如果经营者在商品严重供不应求时,为牟取暴利而抬价销售,就构成高价竞销行为(即乱涨价,在90年代以前,伴随着短缺而时有发生);在严重供过于求时,为争夺市场而将正常商品按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就构成低价竞销行为。这两种都属于恶性竞争行为,国家理当明令禁止。

《价格法》把倾销列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而未提低价竞销。《辞海》对倾销的解释是:“垄断资本以低于国际市场(有时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国外市场,而在独占国外市场后,则按垄断价格出售,获取高额利润。垄断资本用倾销方式扩大销路、在国内维持垄断高价而不缩小生产,并得到政府的关税减免和出口津贴,把倾销损失转嫁于国内劳动人民……使被倾销国家的经济受到严重破坏”。

以上解释指出了倾销的五个要点:(1 )倾销的主体是垄断资本;(2)倾销是低价销售;(3)倾销是向国外大量抛售;(4 )倾销的目的在于夺取国外市场,破坏被倾销国家的经济,在独占国外市场后按垄断高价出售,获取高额利润;(5 )倾销的暂时损失并非由垄断资本承担,而是转嫁给国内劳动人民。显而易见,从经济范畴的内涵方面看,我国当前的低价竞销与倾销的涵义相去甚远。然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却是二者最本质的共性特征,因此,从衡量是否违法的角度看,低价竞销应视为《价格法》所指的倾销,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低价竞销是违背经济理论的非理性行为

从价格理论上说,低价竞销是违反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法则的。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即按同等价值量进行交换。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价格常常高于或者低于价值,但始终以价值为基础上下波动。一般说来,价值中既包含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补偿,也包含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后者是社会主义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唯一源泉,没有这部分劳动,企业不能求发展,国家无法求生存。

从价格构成上看,一般商品价格都应当包含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四个因素。它的构成基础是价值,反映着商品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补偿,以及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和再分配。低价竞销使得多数商品价格不包含利润和税金,从而导致不少行业大面积乃至全行业亏损,破产企业和失业职工大量增加;国家税收流失,财政面临困难,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猖獗……。

由此可见,低价竞销是损害全民族根本利益的非理性行为。

四、低价竞销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低价竞销是造成企业困难、职工下岗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危及社会稳定。只有制止了低价竞销,多数企业才能摆脱困境,求得发展,进而带来职工上岗,收入增加和国家财政状况改善。这是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基本条件和职工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制止低价竞销并不是放任物价上涨,更不是主张通货膨胀。在经济保持适度增长,供求现状大体不变的情况下,照样会有淘汰、冷背产品的降价处理,困难居民照样可以买到低价的商品。

五、制止低价竞销决不是侵犯企业定价权

有人认为,低价竞销大多发生在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拥有定价权的商品上,如果加以干预,就有侵犯企业自主权,违反《价格法》基本精神之嫌。我以为,《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将应视同低价竞销的“倾销”界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这就是说,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与维护企业定价权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价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进一步要求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二条则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这些都是对企业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不仅不是侵犯企业定价权,恰恰是为企业正常定价创造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使其真正享有能“获取合法利润”的定价权。

六、为求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制止低价竞销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1999年我国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如果大量工业品低价竞销,势必影响整个经济增长指标的实现。因此,制止低价竞销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物价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责所系。目前安徽省物价局工价处已经协助啤酒、水泥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企业自律价格,用以指导和约束企业价格行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等13家企业去年9月初向全国工商企业发出呼吁书, 呼吁制定自律价格,自觉抵制恶性竞争,以求实现共同发展。政府部门更需统一认识,并在刺激需求、健全法规、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拿出有效措施和实际行动,从而使企业自律与外部约束结合起来。此外,我们还应当从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战略全局,充分认识低价竞销的危害性,决不能让低价竞销对经济发展造成更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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