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_环境法论文

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_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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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对话”

有三种力量在推动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第一种力量,也是最根本的动因,即目前环境问题依然严峻。这导致环境问题成为法学理论整体反思的对象,因而使环境法与民法对话成为可能;第二种推动力量来自民法学界。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立法,为弄清环境问题的产生究竟在事实上、理论上如何影响了民事立法和民法学,民法寻求与环境法的对话;第三种力量来自环境法学者,为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学积极在传统法学中汲取营养。与民法进行对话,就是为了在传统民法中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策略和方案。

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对话。对话对于解决环境问题可以转换思路,可以带来方法更新,可以促成价值重估,可以引起处理环境问题的理论范式重构。

二、环境法与民法的理论范式冲突

环境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具有不同属性,表现在学理上,就是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不同的研究理路、旨趣、思维、方法,即,二者具有不同的“理论范式”。

(一)环境法与民法有不同的问题意识

通常所指的民法即近代民法,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理。意思自治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法律行为构筑其私法关系的可能性”,进而保障个人的自主生活。个人自由、自主的生活,即是民法的理想所在,也是民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与民法不同,环境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的本质,不过是现代国家为治理环境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因应措施”。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即是环境立法、环境法学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环境立法、环境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所在;环境问题即是环境立法、环境法学研究的源泉、动力,也是检查环境立法有效性、环境法学理论是否科学的试金石。

(二)环境法与民法有不同的世界图景

民法的视域中,是一幅以人类为中心的世界图景,借康德思想来表述:在个人与他人之间,认为“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仅以目的使用之”;在人与大自然之间,认为人是大自然的最后目的,大自然赋予人理性,理性是人一切能力的根据,是人在生存方式上高于一切他物的关键;大自然以对抗促进人类进步。作为对这种世界图景的承认,近代民法确立了以抽象人格平等、私的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自己责任为原则的立法模式。但在环境法,“人类中心主义”被认为是导致环境危机的罪魁祸首,《世界自然宪章》开篇言明,“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

(三)环境法与民法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民法以个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民法鼓励、激发个人的权利意识、强化个人的权利意志,耶林高呼“斗争是法的生命”,认为个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是“对社会的义务”。但在环境法,“可持续发展”系立法基本目的。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

民法系采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民法主张人得决定自己的生活和前途,个人自负其责;民法认为,自由、平等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人自由、平等的权利。与此相对照,环境法学采取的是整体主义理论范式,认为:在个人与他人关系上,人乃“关系性的存在”,为此要超越个人主义;为他人的利益、为整体的利益工作,就是为自己工作;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整体主义认为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的两个部分,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呼吁人类停止对自然的掠夺和侵略。

三、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至此可以说:所谓“民法与环境法对话”,实质就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民法旨在通过对话厘清环境问题如何影响自身,环境法希望通过对话引入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方案。

(一)借助民法的调整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民法是环境法形成、发展的重要制度渊源和理论渊源,民法对环境法、环境法学发挥的影响非其他部门法可取代。对某些棘手的环境问题,采通常环境法思路往往感觉山穷水尽,但借助民法学的理念和制度,却可另辟蹊径,别开洞天。之所以如此,系因世界各国传统的环境政策历来注重政府的行政主导,相应的环境法也多具有行政法的特征。这种模式具有很大局限,因此目前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先进体例,系采“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而所谓的引进“市场机制”,其法律形式即是在环境法律制度设计中引入民法的思维、理念,在环境法学研究中适当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因为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民法的基本作用即在于维护和构建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即民法通过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法律制度来建立和保护“受尊重的、安全的产权和自主运用财产和自由权的各种制度”。事实上,利用民法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利用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在目前环境法学研究中已经有过很多尝试,如利用物权法原理解决自然资源立法问题,再如利用合同法原理解决公害问题。这方面的工作刚刚开始,尚有许多领域有待开发、深入研究。

(二)环境问题对民法、民法学理论的挑战

传统民法学研究采纳个人主义理论范式,而个人主义对环境问题的负面影响,早为各领域学者所诟病。正因如此在民法典制定中,“绿色民法典”呼声高涨,许多学者提出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学理论的建构须将如何有益环境问题的解决纳入视野,即不但要“绿化”民法典,还要“绿化”民法学理论。目前如下几方面研究突出表现此种动向:

在民法总则方面,针对传统民法个人主义本位观念的弊端,有学者提出个人本位的调整模式该应时顺势,采纳以“资源本位”与“个人本位”并重的调整模式,即同时要关注“生活资源分配是否合理及外表行为对生活资源所引发之变动层面”。

在物权法领域,如何使传统的物权法理论“生态化”,是目前学界研究一大热点。物权的社会化导致了“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体现了物权对群体、社会利益的关注;顺此思路,有学者提出将环境保护的意图输入传统物权理论,建立生态性物权、环境物权,也有学者谓之“准物权”。而在合同法领域,同样有使合同法生态化的尝试,即对所谓“环境合同”理论的建构。

在侵权法领域,环境法影响最为深远,而影响最甚者,系侵权法的基本功能转变。传统侵权法重在“补偿”,而现代侵权法急欲解决如下两个问题:如何防止或减少损害事故?如何合理填补所生的损害?这种功能转变,是侵权法“问题意识”的转变,而问题意识不同,则必然改写侵权法研究的传统理论范式——具体表现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法体系、无过失(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论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方面面。这些改变使侵权法身陷危机,“正处于交叉路口,何去何从,亟待抉择”。

总之,加强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对二者同等的重大意义。

四、环境法与民法的合作

对话旨在增进合作。促使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最直接动力,仍然在于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但是无论双方如何对话,环境法学仍将采取整体主义的理论范式;民法无论如何“绿化”,其基本功能和基本的问题仍然在于保障社会每个个体成员的尊严和自由,私的本位是民法在制度转变中不变的信念,这是规定着民法何以为民法的本质属性。所生疑问者,民法究竟可以“绿化”到何种程度?“绿色民法典”的尝试可以走多远?为此我们需要提及“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实质,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观念修正的“通路”和“接口”,是环境法与民法的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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