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税收制度改革及其经济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制度改革论文,税收论文,效应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战后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经济立国”的国家战略下日本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由于高速发展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中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日本经济、社会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面对这一问题,当时日本政府多采用环境规制和污染企业的自主性措施,很少实施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199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日本的环境税收政策虽然起步较晚,但涉及能源、汽车、废弃物、污染物等多个领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现阶段,日本的环境税征收对象已覆盖到全体国内公民。此外,日本环境省每年制定新的环境税制度规划,旨在加速减排温室气体,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2012年比1990年削减6%的减排目标。2010年实施的新一轮环境税收制度改革则主要围绕地球温暖化对策税(碳税)制度设计而展开。
一、日本的环境税收制度及其新一轮改革
(一)日本的环境税收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体现在汽车燃料税等针对能源产品的税种以及污染物排放收费等措施。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20年,日本政府逐步增加了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总体而言,环境税收政策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燃料、汽车、废弃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二是与污染防治设备和废弃物处理设备相关的税收措施。表1、表2描述了相关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措施。
通过分析表1、表2可知,日本原有的环境税制度中,石油税作为能源类税收的主要税种起到了抑制私人部门对能源的过度消费的作用。针对噪音、污水、烟灰、粉尘、氮化物、脱臭等处理设施及工业废弃物则适用固定资产税、事业税、土地保有税等税种的特别措施。对于主要的温室效应气体——二氧化碳方面,没有从税收制度层面上安排相应的税种来治理其过度排放。因此,日本相关部门决定实施新一轮环境税改革,加强税收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力度。
(二)日本新一轮环境税收制度改革
日本环境省的环境税制度改革方案中首先确定了在2012年年底以前分阶段开征温室效应对策税,即碳税的计划。除了以碳税为主导的低碳化税制改革以外,此次环境税收制度改革中还涉及了促进污染物防治、废弃物循环利用、推进环境保护活动等方面的新措施。相关改革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促进低碳化的税制改革
(1)实施碳税制度
据统计,日本大约9成的温室效应气体来源于能源使用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活动。2010年6月18日,日本内阁会议出台了能源消耗计划,并提出进一步强化温室效应对策力度,203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削减到1990年排放水平的70%。[1]鉴于此,日本政府决定,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地球温暖化对策税”,通过税收制度来削减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
新的碳税改革计划中,课税对象涵盖了原油、石油液化气、煤炭等所有的化石燃料,课税方式采取附加税的方式,即在现行的石油·煤炭税基础上附加征收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多寡确定的“地球温暖化对策特别税”(即碳税)。图1描述了此种附加税的税率及征收模式。
图1 每吨排放量中的地球温暖化对策特别税税率
注:LPG指液化石油气,LNG指液化天然气。
“地球温暖化对策特别税”的改革方案中规定,在时机成熟时,按照能源产品类别对税率实施差异化。实施差异化税率模式基础上,分3个阶段提高税率水平,总的税率提高幅度为:原油及石油产品的附加税税率增加760日元/升,瓦斯状碳水化合物为780日元/吨,煤炭为670日元/吨。这种方式易于实现“低税率,广税基”的税负分布模式,有利于确保课税的公平性,防止一些部门和产业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2]此外,为了避免税负激增,决定分阶段上调税率,并对特定部门给予免税、税收返还等优惠待遇。“地球温暖化对策特别税”分阶段税率调整方案如表3所示。
“地球温暖化对策特别税”制度中还设立了免税和税收返还等优惠措施,具体适用范围包括:进口或用于日本国产的石油化学制品制造的汽油、进口的特定煤炭、冲绳用于发电的特定煤炭、进口或用于国产农林渔业的A重油①;国产石油沥青等。
(2)其他税种的低碳化改革
首先,延长固定资产税的特别优惠措施。此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低污染车辆的燃料供给设施(如天然气填充设备、氢元素填充设备、充电设备)。针对此类燃料供给设施,其原有的固定资产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延长适用年限,期限为两年。
其次,制定大型企业法人的环境保护投资促进税制。具体内容为,大型企业法人,从2011年4月1日到2014年3月31日之间,购买了二氧化碳减排设备或可再生能源生产设备,可享受购买价格30%的特别折旧待遇。但是,税收减免的额度不能超过同一财务年度法人税的20%,超过部分的税款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抵扣,并将超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期限规定为1年。
第三,激励中小型企业环境保护活动的税收措施。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2011年4月1日到2014年3月31日之间,购买了二氧化碳减排设备或可再生能源生产设备时,可以在购买价格30%的特别折旧待遇和减免购买价格7%的法人住民税的两种措施中自主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优惠待遇。
此外,考虑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赤字状况以及在贯彻温室效应应对策略时产生的新的税收负担,没有提高中央和地方的汽油税、轻油交易税的税率,继续维持原有税率水平。
2.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其他环境税收政策
(1)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税收政策
废弃物循环利用及污染防治相关的环境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法人税(所得税)、不动产购置税、固定资产税等税种。新的税制改革方案如下:
首先,法人税方面,改革公害处理设备及无害化处理设备相关的折旧制度,将原先14%的特别折旧率下调为8%,适用年限延长1年。
其次,不动产购置税方面,针对日本环境安全事业股份公司购置的用于废弃物处理项目的不动产,延长其不动产购置税免税措施的适用年限,延长时限为3年,3年期限过后废除免税措施。此外,转让符合日本《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的设备时,其不动产购置税予以免税或延长税收优惠年限。
最后,固定资产税方面,对于排气量符合政府规制标准以内的汽车,规定其固定资产税前3年的课税标准是汽车价格的60%的特别优惠措施,此次税制改革中延长了其优惠年限。
(2)促进环境保护活动的税收政策
促进环境保护活动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税、继承税(遗产税)、不动产购置税等税种当中。例如,购置符合《城市绿化法》②规定的绿化设备时,扩大和延长其固定资产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取消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为了保全生物多样性而购买的土地不征收不动产购置税;纳税人继承的土地符合日本《自然公园法》中国立公园特别保护地区土地时,免征其实物形式的土地继承税,这项规定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用于环境保护教育或环境保护活动场所相关的土地和建筑物,减免其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计划税。[3]
二、日本环境税收制度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对生产部门的影响
环境税收制度改革对日本的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在众多环境税制改革中地球温暖化对策特别税对生产经营以及居民生活的影响最为深远。下面首先探讨地球温暖化对策税(以下称碳税)对生产部门造成的经济效应。
对于生产部门而言,碳税的征收首先影响企业投入的生产资料的价格,进而影响企业产品的附加值。对于企业投入的劳动和资本的价格而言,不会直接受到碳税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数学模型(1)来分析碳税对生产部门产生的制度效应。
日本环境省的数据资料显示,征收碳税可以有效地抑制生产部门的能源过度消费。表4反映的是,每吨碳征收1万日元碳税(相当于对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收2 700日元的碳税)时,对产业部门等具有代表性的4个私人部门及全部部门的最终能源消费量带来的变化幅度。从表中数据可知,开征碳税后,制度运行初期对能源使用量的削减比率较小,随着时间的推移,中长期会带来较大的变化,总体而言,到2030年能够削减4%的能源消耗。
图2的数据为政府利用碳税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了政策参考。例如,2030年政府要实现能源消耗量削减1%的目标,那么碳税税率就应设定为2 400日元;若能源消耗量削减4%,则税率相应提高到10 000日元。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能源消耗量的削减目标,税率越高生产部门的价格浮动越大,对实体经济带来的税收负担越重。如果按照每吨碳征收2 400日元的碳税来计算的话,各个产业的商品价格会不同程度地上升。价格涨幅最高的部门是钢铁产业,价格平均涨幅为1.21%,其次是有机化学产品生产部门,价格上涨幅度为0.51%,此后按照价格涨幅由高至低依次为有机化学基础产品、金属矿业、水泥、纸浆和纸、运输、金属制品、非钢铁金属、农林水产业、建筑业、纤维制品和木材、食品和家电业、精密机械等产业,价格涨幅从0.45%到0.11%不等。[4]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课征税收的方法与按照二氧化碳排放削减量支付补助金的方法具有同等的节能减排功效。因此,应结合税收与补助金制度的两阶段政策工具(Two-Part Instrument)③来实现环境保护政策目标。
(二)对家庭部门的影响
家庭部门的最终消费品主要分为能源类合成最终消费品、非能源类合成最终消费品、一般废弃物。如果政府为了贯彻节能减排计划,对能源类消费品课以碳税(包括汽油税改革),对非能源类消费品减税或不征税,那么碳税将直接影响家庭的消费结构以及可支配收入。
图3预测出了每吨碳征收1万日元碳税时对家庭部门能源消耗的削减比率。通过数据可知,开征碳税初期,能源消耗量会有明显地减少,但从长期来看,碳税对家庭部门的影响并不是非常显著。
图3 碳税对家庭能源最终消耗量的削减比例
资料来源:同表4。
表5的数据表明,一揽子环境税改革(开征碳税、调高汽油税税率等)对日本家庭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即原有税制的能源税负担为40 844日元,环境税制度改革以后,每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增加到了41 971日元。具体而言,因废除原有的道路暂定税率而减少的税收负担为16 094日元,增设温室效应对策特别税制度而增加的税负为16 728日元,提高轻油税产生的税收负担为493日元,因此新税制比旧税制在整体上增加了1 127日元(每月为94日元)的税收负担。[5]
在碳税征收过程中,很容易形成税收负担的转移,即企业通过提高能源价格将税收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且税负转嫁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较大。碳税效应因地域的不同也会产生类似税负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例如南部和北部的碳税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就存在较大差异。因为在寒冷地区化石燃料使用量较多,这些地区民众的碳税负担随之增加。[6]从另一个层面上而言,实施碳税后的税负变动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家庭部门节约能源,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行动方式,倡导新的技术来应对低碳社会。
三、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结论
新一轮的日本环境税收制度改革对日本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诸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效应:一是价格激励效应,二是政府财源效应,三是通告效应。[7]
1.价格激励效应
环境税的价格激励效应主要指环境税起到了减排性能更好的设备和机器来代替原有设备、削减化石燃料的使用、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等作用。由于原油价格的持续上涨使得化石燃料的消费量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产生了价格激励效应。在短期内,受环境税的价格激励效应影响较大的是家庭部门,生产部门的价格激励效应在短期内并不明显,而长时期内,受环境税价格激励效应影响较大的则为生产部门。
表6反映了日本社会5个部门2006年能源使用价格及能源价格中含有的碳税负担比例。需要说明的是,能源价格以每千kcal(日元/千kcal)来计算,碳税税额是每1吨碳排放征收1万日元。分析表中数据可知,受到碳税影响最大的部门为产业部门,影响最小的为旅客运输部门。
2.政府财源效应
环境税的政府财源效应是指将税收用于温室效应应对策略及其相关的减税措施时的节能减排效果。环境税的收入(见表7中不同能源与其碳税收入)除了用于应对温室效应的设备投资以外,还可以用于构建低碳城市·地域建设等方面,这些措施不但减轻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负担,而且能够取得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此外,利用“两阶段政策工具”充分发挥税收和补贴的环保功能,这不仅促进环境税收制度在低税率水平上运行,且可以有效保障环境保护事业的财源。这种政策组合与单纯实施税收制度或者补贴的方案相比削减二氧化碳的效果更加显著,同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的预期目标。
3.通告效应
在能够事先预测二氧化碳排放成本的情况下,环境税具有政策通告效应。通告效应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排放的二氧化碳价格“透明且可预测”。因为引入碳税后,可以明确每吨碳的排放成本,各种经济主体在当前的能源使用价格基础上,通过预测未来能源的使用成本来安排中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例如,1999年英国在其政府预算中向民众告知2001年实施气候变动税,但实体经济在2000年就已做出了应对这一税种的若干措施,因此,1999年税制改革方案的通告效应可以说在2000年就已显露出来了。
(二)政策启示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避免因温室效应而带来的气候变化灾难,符合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利益,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失。基于此,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成为兼具环境、经济、政治三重性质的国际社会热议的问题。因此,如何切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一系列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政策措施显得尤为重要。[8]通过深入分析日本的环境税收制度改革及其经济效应,我国在构建环境税制框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采取渐进式环境税改革模式来推进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日本的环境税改革没有照搬丹麦、芬兰等北欧国家直接对能源实施碳税的激进式改革方式,而是采取了在原有能源类税制的基础上附加征收旨在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地球温暖化对策特别税”的模式。这种渐进式改革模式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较弱,改革阻力较小。对于我国而言,若要使改革的制度效应达到最大化,那么环境税收制度必须建立在原有的环境收费制度基础之上才能更加有效地引导污染者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因此,在保留现行环境收费制度的基本框架基础上逐步推进改革,并将污水处理收费、二氧化硫排污收费等目前环境收费中几个大的收费项目转为环境税,在“十二五”时期时机成熟时实施碳税等生态税种。
其次,为了减少征税对企业税收负担造成的影响,在税率设置上,应分阶段、分步提高环境税税率及税负,同时结合政府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来制定合理的税率空间,使税率更加富有弹性机制性能,从而体现不同能耗下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意图。此外,要综合考虑征税与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的整体效应,针对不同污染程度和不同行业实行有所差别的税收政策,从而使环境税在节约能源使用及保护环境中发挥最大的制度效应。
第三,从家庭的角度而言,征收碳税同样提高了家庭的税收负担,这使得每个家庭减少能源使用量,并选择更加环保的生活方式。因此,政府应在实施碳税的同时,通过设置相应的税收措施进一步鼓励家庭选择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例如,对于购买混合动力汽车的家庭,适用环保车辆减税措施;对于购买低能耗家电的家庭及潜热④回收型环保、高效热水器的家庭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实施减税措施。此外,也可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改进住宅的供热和制冷系统,使其充分利用地热或太阳能等自然资源,使房屋具有自然资源·能源的自立循环功能的绿色环保功能,同时,对于采取此种节能环保技术的房屋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注释:
①A重油是日本税制中对石油产品的一种特殊划分方式,按照化学组成和世界标准,A重油实际上属于轻油的一种类型。
②1973年9月1日,日本实施《城市绿化法》,主要内容涉及城市绿化计划及绿化设施相关的规定。2008年5月对其进行修订。
③经济学家主张在庇古税(Pigouvian Tax)难以执行时,可以结合课税及补贴制度同时执行的方式有效地达成环境目的,这就是所谓的两阶段政策工具(Two-Part Instrument)。
④潜热是指物质相变时放出或吸收的热量,如水汽凝结成水或凝华成冰时所释放的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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