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劳动和社保关系两分离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保论文,现象论文,关系论文,经济学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劳动收入的双轨制分配方式
就业问题具有两重性,它既是收入分配的重要问题,也是资源(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对此当然也有政府(计划)和市场两种配置方式。随着产权制度变迁,劳动资源配置走向市场也经历了逐步深化的过程。
以下笔者分别从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两个角度来讨论。目前,政府和市场两种方式同时配置劳动资源的问题,这就是“两分离”问题。
中国的市场化变革,所要克服的主要障碍是人的存量利益障碍,具体来说,就是“国有”老职工群体的“消化”——即从计划体制中如何平稳剥离出这一职工群体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当中国市场化变革发展到现在,失业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而且采取了世界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下岗”形式。
应当指出,“下岗”是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有的还有“下岗工资”)保留在原国有单位或政府(此外有几年暂时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种特殊的失业方式,其中包括“提前退休”(亦称“内部退养”)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人员。假设中国现在的失业果真达到了所统计或估计的全部下岗人员数,则将达到城镇10~20%的世界最高失业率,况且由于不均衡,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这个比重还要高得多。
所幸的是,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因下岗失业而发生动乱。其直接原因是部分下岗人员(在有的地区还是大部分)已找到了新工作,同时仍然保留了在原国有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为了同时得到上述两方面的利益,并由于政府来不及对这种奇特现象作出政策反应,故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现象既不被政府承认,又不被下岗职工公开,因而这一现象被称为“下岗人员的隐性就业”现象。
由于必然的原因,这种现象将存在很长一个时期,为此政府终于承认了这个现实,并出台了使“下岗—隐性就业”公开化、合法化的政策,这就使上述现象转化为“两分离”现象和方式。当然,政府也鼓励采取“买断工龄”,让下岗人员正式失业并完全走向市场找工作,但这受到资金来源限制,以及工人的强大阻力,以至实行不多。以下数据可看出“两分离”现象的普遍性和长期性。据上海的调查报告称,走出“再就业中心”的人中,有1/3多的人实行“企业内部提前退休”,有1/3多的人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这两种人的大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内退”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承担。并且“协保”人员签到退休的占协保的93%,许多企业40岁以上的职工(尤其是女职工)也提前“退休”了。此外,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10个城市19834名下岗职工的调查,真正解除劳动(含社保)关系出“中心”的只占5.6%;这其中除去合同到期终止等情况外,真正用经济补偿办法“买断”的只占35.3%;企业表示愿采取坚决措施解除劳动(含社保关系)的仅占9.8%,3年内能做到的仅占17.1%,74.4%的企业认为下岗职工找工作太难,是不能解除关系的主要原因。而只有5.7%的下岗职工同意解除劳动社保关系,60%明确不同意,26.7%的人“说不上”。(注:于法鸣主编:《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出版。)
称为“两分离”现象的理由是,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协保”或“内退”途径分流,与原国有单位办理“协保”或“内退”关系;同时这些劳动合同,可能稳定或不稳定,也可持“劳动手册”到市场上寻找新的工作,尽管工作还不能确定,但从实质上来说,他们已经与市场用工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
目前,在中国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着相当普遍的“两分离”现象,它是指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是分开存在于市场用工单位和原国有单位的现象,(注:笔者在后面会指出,新的发展趋势是,“原国有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有一部分逐步转移到政府承担,但这仍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不同,仍然属于“两分离”的性质。)这种职工则可称为“两分离”职工。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费用(无论是雇主缴纳的大部分,还是职工缴纳的小部分)构成劳动价格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双重性质:第一,从收入分配性质角度,它是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即为延长劳动者的寿命(养老)、维持劳动能力(医疗)、在竞争失败时的保障(失业保险)而支付的一部分劳动收入;第二,从资源配置性质角度,它是要素投入——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即可变成本或工资福利成本的一部分。
从收入分配角度看:(1)“两分离”职工在市场用工单位获得的劳动收入中,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即雇主不为下岗职工缴“两金”等),因而是不完全劳动收入;(2)“两分离”职工在原“国有”单位获得的劳动收入仅仅是社会保险费用,而不是工作岗位的全部劳动收入,因而也是不完全劳动收入。
基于以上分析,就“两分离”职工个人行为的性质而言,鉴于他们的全部收入由市场用工单位和原“国有”两个不同性质的单位提供(可称为“一种收入,两种体制”),即由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制提供,因此可以说:“两分离”现象是在中国市场经济目前特定过渡时期,“两分离”职工利用并存的新旧两种体制,保护存量利益(社会保险),发展增量利益(工作岗位),从而谋取个人收益最大化行为。这就是说,他们“脚踏两只船”,一只手不放弃旧体制的社会保险,另一只手积极抓住新体制的工作机会,使两者之和的利益尽可能接近他在“原单位工作”或“正式工作单位”的水平。
“两分离”职工从上述“组合”中获得了一定的收入。首先,这对于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以及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其次,这种方式也成为劳动资源向市场配置过渡的桥梁:一是使“两分离”职工获得社会保险后盾的支持,从而减少走向市场的后顾之忧;二是使他们能够合法公开地在市场就业;三是使他们不能仅仅满足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收入,因而在生存的压力下产生强烈的动机,依靠自己千方百计地到市场去寻求职业。现实是,政府部门和“职介所”介绍工作的成功率很低。
二、劳动资源的双轨制配置方式
“两分离”现象从资源配置即从成本属性角度来看:(1)市场用工单位的企业总成本中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因而是不完全企业成本;但它以不完全的成本投入却获得了完全的产出,这是因为部分利润由提供这笔社保费用的原“国有”单位转移而来。(2)原“国有”单位也仅支付了企业部分成本,而不必承担这批职工的全部费用;但这些成本投入是没有产出的,因为这部分企业产出是向雇佣“两分离”职工的市场用工单位转移了。
基于以上分析,对市场用工单位而言,“两分离”方式增加了劳动需求。市场用工单位使用了大量的“两分离”职工,他们为此仅投入了不完全企业成本或劳动成本,换言之降低了劳动价格,获得了廉价劳动力。根据价格——供求曲线,正是这种较低的劳动价格才扩大了市场对劳动的需求,从而使许多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可以说这一重要行为,正是这一时期许多新兴行业、企业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反之,倘若现在就要求市场用工单位支付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完全劳动成本,那必将由于劳动价格的上升而降低对劳动的需求,这将导致市场用工单位或是减少劳动岗位,或是转而使用价格更低的无限供给的农民工。
对原国有单位而言,诚然他们没有获得产出却仍然必须投入社会保险这一类成本,其投入产出率为零。但从机会成本角度看,倘若不是用“两分离”方式让职工下岗并推向市场,则原国企将仍然必须养活所包下来的全部职工,即支付给他们的完全劳动成本但仍然只得到“零”产出。另一方面,在目前原国企又绝无可能不承担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使得原国企采用“两分离”方式的机会成本为最小,因而有助于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迁。
从策略观点看,以上三方面:“两分离”职工、市场用工单位和原国企与政府,在“两分离”市场安排中都获得了利益,因而是三赢或多赢的安排。换言之,在目前阶段产生的“两分离”现象是必然与合理的。
我们再从这种现象产生的体制基础判断,两种体制的并存与互补,是导致两种关系分离的基础。目前可以说是新旧两种体制并存最为明显的时期。这体现在,原“国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仍然是所有职工最重要的利益,事实上绝大多数下岗职工所最担心的,就是怕失去原国有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由于市场新体制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原国有单位和政府仍被看作是职工自己最可靠和最终的避风港。另一方面,市场新体制能够给予下岗分流职工以新的增量利益,即工作机会和大部分劳动收入。但新体制尚不完善,这体现在没有给予“两分离”职工以社会保障与稳定工作的承诺,所以它是“不完全劳动合同”。
因此,在目前这种新旧并存与交替时期,单靠一种体制已不能满足很大一部分职工对于基本利益的需求;而两种体制的并存与互补及在其基础上的“两分离”现象,则是满足这种基本利益,从而保障市场化顺利过渡的重要条件。
三、目前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及其出路
产生“两分离”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国特殊的国情,这一特殊国情在市场化发展到目前就导致产生了“两分离”方式。
第一,中国是具有公有制传统的国家。一直到目前仍以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主体,这表明“按人平均行使权利和义务”和“生存养人”的特点,在较长时期内成为中国国企和政府处理就业——失业问题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中国政府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在处理无法回避的失业问题时,不能像其他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将失业者简单地推向社会,使他们仅仅成为暂时领取政府失业救济金的公开失业者。在中国,公开失业是原国有职工在经济和心理以至观念上都难以承受的,他们必须有工作单位,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障及“下岗工资”(其本质为“失业救济”);他们现已逐步能承受“暂时没工作”,但不能承受“没有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险。
第二,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两种关系的重新统一。由于我国较低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所吸纳就业的能力不高,尤其是存在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这意味存在无限供给的农村劳动力),使得我国在较长时期成为劳动力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买方市场。换言之,在上述买方市场条件下,市场规律给予市场用工单位以这样的“权力”:大量过剩的劳动供给全面压低了劳动的平均价格,允许市场用工单位也有“权”削减劳动价格,这就是不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等成本。
第三,中国是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的大国,存在许多公有制薄弱空间或产业空间,在那里,由于市场化已达到相当程度,潜在着许多就业机会(发达地区机会多于不发达地区)。因此下岗人员通过投亲靠友或者市场招聘等方式,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找到工作;但由于中国的市场发育不久,许多市场上的就业岗位是不稳定和不能提供社会保障的。
第四,中国是具有典型东方文化价值观的国家,“中庸之道”可以把两个不相容的事物兼容、结合起来。
和东欧、前苏联国家比较,虽然他们也具有上述第一个特点,但显然不具备上述后三个特点(中国的临时工作机会较多,并且可以搞“非驴非马”的中庸之道)。在体制转轨中大量企业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他们实际上形成了非公开失业(以“放假”或“无工作上班”形式)和公开失业的两种方式。
情况表明,“两分离”条件下的劳动资源并未实现完全的市场配置,而是半市场配置。由于其部分地违反了市场规律及价值规律,因而在计划经济旧体制中原来统一的两种关系,在目前阶段经历了双重体制的分离之后,将来最终要在市场新体制内重新统一起来。
鉴于“两分离”形式的合理性基础和深层原因,说明这种形式是客观规律所必然产生的,由于政府无法改变这一客观规律所产生的趋势与特征,因而在目前是无法(尤其是无法采用行政手段)使其并轨的。
当前解决改革中的就业问题主要是两点:(1)新职工,即年轻职工的问题较易解决,一是因为新职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采取了“新人新办法”,即接近于市场体制的合同用工制;二是因为年轻职工的再就业能力较强。(2)目前要着重消化的是旧体制遗留下来的中老年职工问题,一是因为他们亲历了计划体制终身包下来的制度,产生了刚性的存量利益;二是因为中老年职工再就业的能力确实较差。
从现实来说,解决国有老职工队伍和“两分离”问题,只有依据中老年职工的自身特点来解决。也就是利用他们工作寿命的逐步结束来自然地退出就业市场,即不要急于消灭这种不规范的“非驴非马”现象,在“两分离”办法主要限于原有中老年职工群体的前提下,让这个问题随着时间推移自行并轨和化解。
四、“两分离”现象的新趋势
最近,有些地方提出了“加快劳动力全面走向市场”,力图在近期内消除“两分离”的不规范现象,而其中的重点,是将单位保障改为社会保障,下岗职工立即离开企业、立即解除所有的社保和劳动关系。对此政府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这种制度一方面扩大了保障复盖面,从失业贫困人员扩大到下岗人员、“协保”人员、退休——内部退养人员、在职职工中的贫困人员,另一方面又大幅度提高标准(1999年10月全国平均提高30%,北京、上海按家庭从每人/月215元一下子提到280元,后又增至315元。因此,上海等地“低保”人数急剧增加,仅上海3年内从约1万人倍增至39万,(注:上海《文汇报》,2001年12月21日。据悉,上海当前还对5万以上的低收入再就业者每月另外给予补贴,而这只是众多援助措施之一。这种做法其他省市也很普遍。)辽宁2001年底达110万人,都已占城镇人口的3%以上;全国“低保”复盖人数已迅速增至1100万。(注:《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12月13日。)这难道这表明劳动力已经全面走向市场,“两分离”已经并轨了吗?前面笔者已从理论上说明了,两分离现象在较长时间内都必然存在。即使在条件最好、劳动力市场发展最快的上海,两分离现象目前仍然大量普遍存在:到2001年,上海下岗职工中至少约有50万人以上办理了“协保”,即仍由原国有单位缴纳“两金”(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这些人一方面到市场就业或无业;另一方面家庭人均收入仍不到低保标准者,可补足到“低保”线。同时,上海还至少约有50万人以上实行了“内部退养”(即提前退休)。这些人一方面仍由原“国企”上缴“两金”,并拿着原企业的打折(“退休”)工资;另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人仍在市场就业。上海上述的两种人相加,约有100万人以上。对上述这些人的性质如何看呢?笔者认为:
(1)在新趋势下,现在这些人的“两分离”同过去的“两分离”的本质完全一致。即使在新趋势下,一方面这些人中的大部分其实还在市场就业(尽管有些人为了同时获得“低保”而采取隐性就业),另一方面却仍然保持“国企”上缴的社会保险金,有一部分还有“打折”工资,虽然还有一部分得到政府救助的低保收入,但总体上市场与非市场两轨并存的“两分离”格局并未根本改变。
(2)但从个体形式来说,“两分离”现象比过去有所不同而且发展了。这主要是承担非市场的那一块,已不仅是由国有单位,现在还扩展到政府财政支持:开头是暂时的失业保险,尔后就是长期的“低保”收入;“低保”有一部分是全额,有一部分是补足“国企”支付和“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但这两种保障的共同点都是公共物品,都是非市场性质。
由于现在“低保”在法律上可以长期甚至终身享受,而且其标准又相对较高(享受低保标准的三口之家的生活水平;实际上同“最低工资线”的双职工一小孩的家庭差不多;更何况与低保挂钩的还有医疗、住房、教育等多种“便车”好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再加之政策的不完善,就可能从“单位大锅饭、铁饭碗”演变成“社会大锅饭、铁饭碗”。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对于个人活动处于长期的信息劣势;同时由于社会保障较之单位保障具有更多公共性而更少私人性,故而几乎人人都有动机搭此便车,而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则无动机去减少这种行为,所以上述新形式的两分离现象核查成本非常大,因而很难制止,所以在新趋势下两分离现象仍然顽强、普遍地存在。
简言之,经济规律可以变换表现形式,但规律肯定不可改变。
五、为什么建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总之,笔者主张“老人老办法”(“两分离”),新人新办法(按成熟市场经济办法两统一)。如果现在急急忙忙把“老人”(老职工下岗)立即推到“新办法”去,由于“老人”有历史贡献(国家欠了他们的债)和家庭负担,并且再就业能力差,只能使政府提高“新办法”水平,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及失业保险水平。这使得新人(青年失业)也很容易享受到较高的社会保障。这一方面会提高劳动价格从而减少劳动需求,另一方面助长养懒汉,从市场和个人(新人和“老人”)几方面都增加了失业率。
从直观来说,由于实行低保的对象应当无工作收入,对此政府就要下大功夫核查“是否真无工作收入”,这样人们想干工作也受到限制,等于鼓励失业。而从根本上说,低保是按人均而不是按劳动或劳力享受的,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虽然能扶助弱者,但也鼓励了不就业。目前有些政策和客观趋势,使人对城镇青年就业的长期形势充满了担心。事实上,现在部分城市青年因为不愿读书或读不好书,干不了智力劳动;另一方面又吃不了苦不愿干体力活,这将使“西欧(福利)病”和“西欧高失业率”在我们一些大城市滋生,目前已出现了“城市贫民贵族”这种苗头,它的社会经济不良后果是长远的。
2000年1季度下岗职工(存量)2137万人,至2002年6月将有900万下岗职工应出“中心”;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已进“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有76%不愿“中心”,62%的要求回原企业。(注:《900万下岗职工面临生存难题》,《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3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张左已在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注:《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12月13日。)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笔者关于“两分离”的观点。例如他说:“目前,一些经济条件较差、困难较多的地区,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多数没出‘中心’,即使出了‘中心’也没解除劳动关系。(注:这实际上主要是社会保险关系,笔者注。)有的是用‘三三制’(注:即沿用“再就业中心”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由政府、企业、社会三家“抬”的办法;在实践中,“社会”一方往往没有资金来源,还是由政府承担。)资金继续发生活费,有的是由企业发生活补助,有的是发失业保险金,还有的干脆不管了,形成新的‘两不找’。……对于协议到期仍出了‘中心’的,要研究保生活的办法,不能形成新的‘两不找’。”这表明有关领导对于“两分离”现象越来越重视,并采取十分现实的态度。
总之,进出“中心”或有无“中心”都是形式,这其中真正的实质是劳动与社保关系两分离。最重要的是,要以促进就业和增加就业需求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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