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卫生监督所 江苏无锡 214000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一起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的分析,探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解决方法,在拒绝卫生监督、取证多样性、执法视频证据新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讨论,以对今后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提供借鉴和指导性建议。
【关键词】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拒绝卫生监督
1 案件介绍
1.1 受理立案
2017年8月7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辖区一家招牌为“XX家居”的销售商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场内设有服务前台、家具展示区等功能区域,营业面积共二层约1000平方米,有数名工作人员正在商场内为顾客提供家具销售服务。经卫生监督员要求,该商场工作人员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电子照片,名称为“XX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范围包含家具、装饰装潢材料等销售。工作人员现场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对工作人员李某的询问中得知,该商场营业面积约1000平方米,自2010年开始对外营业至今,主要经营家具销售服务。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工作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现场笔录,卫生监督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执法视频记录。经初步调查,卫生监督员认为该场所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经所领导批示立案。
1.2 案件调查
在后续调查处理中,该商场未配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未提供相关资料。2017年8月16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前往该商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该商场法定代表人胡某抗拒卫生监督检查,态度蛮横,表示不会签署任何笔录及文书,卫生监督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视频记录。针对以上监督情况,卫生监督员于2017年9月25日前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XX家居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确认该商场的经营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2017年9月28日,前往国家税务局向调取“XX家居公司”的税收证明,确认该商场一直正常营业,正常申报。同时,卫生监督员查询了历年发证资料和××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未查询到“XX家居公司”卫生许可证相关信息。以上证据确认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卫生监督员将相关事宜告知当事人胡某,并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当事人胡某认识到错误,主动配合进一步调查,确认了违法事实,当事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且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前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手续,
1.3 案件处理
案件调查结束经过合议,认定“XX家居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超过三个月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最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1250.00)。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 案例评析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遇到了一定了阻碍和困难,经过卫生监督员的多方调查取证,最终顺利结案,本案的调查处理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2.1 存在当事人抗拒行政执法的情况。本案中两次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均遭到当事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在收集违法证据时停滞不前,卫生监督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一方面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由卫生监督员说明情况后签字确认了相关笔录,同时进行了执法全过程视频记录。
2.2 强化多部门执法协作,确认违法行为。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卫生监督员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XX家居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从国家税务局调取了“XX家居公司”的税收证明,查询了历年发证资料和××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未查询到“XX家居公司”卫生许可证相关信息,由此通过多部门间的协作确认了违法经营主体、经营时间、违法事实等关键证据。
2.3 准确使用自由裁量。本案中,经过卫生监督员多次沟通和宣传教育,当事人主动承认了错误,说明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经营的商场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及其经营的场所处于拆迁地块存在随时停业的可能,造成了陪同人员未签署相关文书及抗拒监督执法的情况,之后积极配合了调查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因此,卫生监督员按照其经营时间进行了裁量,并未将抗拒行政执法作为裁量因素。
2.4 执法视频证据的新形式。以往的行政处罚中,注重笔录、书面资料及照片证据的收集使用,本案中,首次将现场检查的原始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来确定违法事实,进而探索证据收集使用的新形式。
3 思考建议
3.1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绝卫生监督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仅表现为拒绝签署相关文书、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未出现激烈的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场所或者辱骂、身体对抗等情况,且拒绝卫生监督尚无明确的标准,当事人经过卫生监督员的宣传教育后主动配合了调查,因此,尚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拒绝卫生监督。建议立法部门能够以符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情况为前提,明确拒绝卫生监督的标准,实现准确运用。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遇到拒不配合卫生监督检查的情况,建议卫生监督员能够对当事人以教育为先导,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接受监督检查义务,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理由,对于当事人未采取激烈的对抗措施,只是表现为消极、怠慢的,应耐心解释、开导,教育其端正态度,及时改正,一般不应以拒绝监督检查论处。对于多次不配合或者存在激烈对抗措施的,除了认定为拒绝卫生监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进行查处。
3.2 执法记录视频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本案中由于存在当事人拒绝签署法律文书的情况,所以将原始执法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其效力优于传来证据。有某县卫生监督所报道在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情况下,利用公证过的执法视频直接予以了行政处罚,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这种执法视频新方式是一种突破,如果在日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加以完善,将对案件调查取证有很大帮助。建议一是制定相关影像证据采集使用规范,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取证工作更加规范、完整;二是对影像证据进行公证,增强证据效力;三是注重影像资料证据与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使用,使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相互佐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确保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3.3 强化执法部门协作,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
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先后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国家税务局获取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部门间密切配合与协作才使这次案件调查得以进行。强化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够有助于在职权独立且不可划转的部门之间实现彼此配合,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另外,对于存在抗拒执法的情况,难免会出现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或行政诉讼等情况,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使之了解案件进程,从而在必要的时候为我局办案提供相应的帮助,减小办案阻力。
论文作者:林小鹏,夏建江,胡琴,葛子良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18年5月下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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