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的升华_农民论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的升华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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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623(2008)06-0019-05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从总体上概括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既注重发展农村生产力,又注重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既注重农村经济发展,又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体。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大历史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时代特征,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必然选择。它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全面深入理解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纵向来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一个贯穿中国农业改革历程的一脉相承的伟大事业。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30年农业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性进展,家庭联产承包这种责任制形式,作为被压抑多年的农民的自觉行动和伟大创举,经过各级党组织的总结,最终得到中央的肯定,并逐步在全国推广开来,以此为轴心,在我国农村引发了一系列深刻而影响久远的变革。

(一)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改革的起点

在1978年,我国农民每年生产粮食的85%左右为农民自己所消费,国家按规定价格收购的有15%,按议价收购的占5%,两者加在一起也只有20%,其中还要向农村返销6%左右。而农村人口仍然占全国人口的82.1%[1]545-546。这种状况说明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极为低下,农业不可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积累或剩余产品,从而严重妨碍了工业化的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的焦点自然也就集中在农业内部,也就是说,必须对农村生产关系做出重大调整。

1978年12月18-22日,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起草并在全国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因此,人们把这次会议看成是农村改革拉开序幕的标志。实际上,在1978年下半年,安徽、四川农村尝试包干到户、到组的生产方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因时因地制宜,经营自主。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谈话,肯定了一些地方大包干的做法。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认为包产到户“没有什么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到1983年,全国实行“双包”的生产队达到了93%,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包干到户。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了十项政策措施,目的是给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发展大规模商品生产。党的农村政策的重大改革,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性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灵活措施结合起来,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道路。

以转换农业经营体制为主线的农村变革,带来的不仅仅是农业生产的大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引发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并以此为契机,触发了中国农民创造力的进一步发挥。

(二)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飞跃

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村中的一大批劳动力挣脱了土地的束缚,被解放出来,为农村中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迅速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从根本上看,这是农民创造力的再度发挥使得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并成为当时经济社会的一大景观。但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出乎人们预料的,正如1987年邓小平所说的,我们完全没有料到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2]238。1978年,我国的乡镇企业只有150万家,总产值仅49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向国家交纳税金22亿元,占同期国家税收的4%,到1996年,全国乡镇企业达2 336万家,年末职工人数13 508万人,占全国农村总劳动力的29.43%,固定资产产值达16 051亿元,实现营业收入68 343亿元,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7 659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6%,占全国农村社会增加值的56.6%,上交国家税收1 436亿元。到1997年,乡镇企业产值已占全国工业产值的一半,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达1.3亿人[3]115。这些数据说明,在当时,乡镇企业不仅是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有生力量,而且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从乡镇企业对提高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意义上讲,中国农民在不自觉地利用乡镇企业创造的财富,对农业、农村进行反哺支持,从而也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工业反哺农业”,可以说,也正是有了农民自己创办的工业的反哺,这一时期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才有了长足进展。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契机

如果说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是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现实选择,那么,“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就是农民在20世纪90年代工农、城乡和地区巨大利益差距诱使下的内在驱动。在改革初期,农村外出打工者不过200万人,到1988年,则超过了2 500万人[4]341,1998年在外流动的农民工超过了8 000万人[5]230,2003年劳动力流动人口达到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6]。2008年上半年,在外流动的民工甚至超过了1.3亿人。这股世所罕见的“民工潮”,被许多人看做是继联产承包和乡镇企业之后,中国农民的“又一伟大创举”,而且逐渐成为建设农村、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是实现工业化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使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变的必要路径。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充足的廉价的劳动力,推动了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也进一步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十年农村改革的升华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9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会议指出,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定不移地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农村全面进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30年的农村改革始终坚持共同的理念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社会的发展进步都是由其内部革命性因素的积累提供根据的,绝不能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人为地、主观地强调社会发生“变革”。30年的农村改革,始终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精神。

(一)30年的农村改革始终坚持生产力标准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生产力是检验改革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7]315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乡镇企业改革再到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无不对生产力的发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农村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在内的有机整体,想要促进农村生产力的长期持续发展,必须实行配套改革,新农村建设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就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过程。

(二)三十年的农村改革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去发展我们的各项事业”[8],这是党和国家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必须遵循的途径。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对客观实际情况最了解,他们的“呼声”、“愿望”既是对客观实际的最真切的反映,又包含着对自身的利益要求;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在群众中蕴藏着巨大的智慧和创造力。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及时发现、总结、概括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我们才能制定出正确的方针、政策,提出和采取符合客观实际,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各项改革和建设的措施。

邓小平指出:“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7]316“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2]180“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2]382

党和政府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和选择,并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推广和保护农民的创造和农民的利益。从联产承包到粮食价格的调整,从乡镇企业自发的“以工补农”到政府全面推行“工业补偿农业”,从劳动力城乡流动到“城市补偿农村”,从单一的经济改革到全面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不体现着对群众首创精神的尊重,体现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最终的落脚点是为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30年的农村改革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主题报告,标志着我们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这一路线的指引下,我们经过了辉煌的30年,在这一路线的指引下,农村改革根据农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实际的变化而不断深化,充分照顾不同地区的不同条件和特殊情况,而不是一刀切。如果不问实际情况,不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简单生硬地要求各地按照一个模式去做,会带来消极后果。

在20世纪80年代,当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迅速推开的时候,邓小平提醒道:“我们在宣传上不要只讲一种方法,要求各地都照着去做。”[7]316-317与此相适应,中央从来也没有把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改革的唯一形式绝对化,始终强调“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层次,……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当然,群众不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也不可勉强,应当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9]256。在20世纪90年代,谈到农业将来要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时,邓小平依旧告诫“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在本世纪初期,提出并逐步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也始终强调,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各地区自身的具体情况,探索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充分认识30年农村改革经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全面的系统工程,是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于一身的长期的完整的体系。总的来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在制度上对农村、农业的主体农民予以承认和保护。村民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村民群众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主、自觉参与本村的内部事务,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实现村民管理自己、教育自己、服务自己的目的。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内在需求与国家支持、引导等合力作用的结果,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直接民主性。

加强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制度运作的基础。必须通过立法保护村民自治权,确立其法律地位。完善与村民自治相关的各种法律。完善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村民自治制度运作的前提。实行多种海选制度,包括“自荐海选”等,改革村民选举资格制度,可以实行“居住地原则”。权力协调是村民自治制度运作的关键。改革和完善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权的权力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的协调制度;建立健全村民利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村民参政议政制度。

(二)在经济上,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经济体制

要继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的放活方针,深化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力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农村金融体制,减少资金溢出,切实形成对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体制性供给;继续完善农地流转制度,促进农地的有效集中和集约化经营。

(三)在科技教育上,继续加大基础教育投资,切实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农村的技术支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是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说,当收入水平较低时,农民追求的主要是生理的需求,随着收入的增长,才会发展到安全的需求和更高的精神需求,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包括物质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没有收入的稳定增长,就很难实现。影响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因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农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没有教育水平的提高,就很难掌握现代的农业科技,没有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的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农民收入水平的稳定增长就无法落到实处。

1.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教育和农村师资的财政支持力度,以解决县乡财政不足所导致的农村教育师资不稳定、设施严重落后等问题。

2.加大对农业高等职业学校的支持力度,建立财政专项基金,对学生或被培训农民实行补贴乃至免费教育,增强其面向农村、培训农民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农民接受培训,以期提高农民文化科技水平及现代科技的应用能力。

3.健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对急需的农业科技的研究实行专项财政支持,并促使这些成果向农村、农业快速转移,减少无效研究的数量和科技成果的闲置度。

(四)逐步建立和健全完整的思想道德体系,奠定“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思想道德基础

在尊重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独特习俗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有助于解决农民因为缺乏统一的规范所导致的盲从现象,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由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我国各地区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必须避免两大倾向,一是冒进倾向,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在短期建成;二是“一刀切”倾向,制定统一标准,不顾各地区的具体实际。这两种倾向都会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采取渐进式、分阶段、分重点的建设的策略,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的阶段性目标,确定不同阶段的建设重点,通过长期建设,最终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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