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组织:解决“三农”困境的现实选择:政治学的分析视角_农民论文

农民合作组织:解决“三农”困境的现实选择:政治学的分析视角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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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8;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72(2008)01-0039-05

现代化进程就是一个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在先发达国家的现代化经验中,“农业、农村和农民”是以自然萎缩直至消融的消极方式融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之中,然而,自然而消极的方式显然不能适用于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仅就占人口总量2/3多的农民数量这一项指标,就是其他国家从未有过的挑战。正如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所说:“一个农民占50%的国家和一个农业劳动者占人口10%的国家有本质的不同。”[1]264

1978年改革以后的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大多数农民从被温饱问题困扰的阴影中走出来,但在大发展的背景下“三农”困境依旧:农业生产效率低,农村各项建设显著滞后,农民的精神、物质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三农”问题对于中国而言绝不是一个小问题,中国农民的生存状况不容小视。“三农”问题也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农业落后、农村萧条以及农民困苦这样一个大的困局的形成,难道仅仅是“三农”有问题?在2005年底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突出强调了中国的改革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还特别强调“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二者间内在的关联性蕴含着一个重要判断:“三农”问题的实质不是乡村问题而是中国问题。农民和农村社会的变迁,是影响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一种巨大动力,破解“三农”困局是中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一个不能回避的理论问题和现实任务。

一、“三农”困局的根源

解决“三农”问题,我们首先要基本了解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三者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但互相之间又存在着层次区分。“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当农民作为一种职业时,农业与农民产生了联系,当农民作为代表居住生活在特定地理环境中的人群时,农村与农民联在了一起,因此农业和农村作为农民生存的具体载体,附着其上成为次生性问题。那种以为解决了农业问题自然就能解决农民和农村问题的思维模式显然过于简单,仅仅用经济的眼光难以发现“三农”问题的根源所在。实际上农民问题的根源在农业和农村之外,其本质就是公民权不平等,或曰在公民权总体水平不高的前提下,被称为“农民”的大多数中国公民权利缺失尤其严重[2]。农民权利缺失是因为农民“在多数场合下只是通过他们那种根源于农村生活闭塞状况的冷漠态度而证明自己是一个政治力量的因素”[3]484。如果说农民权利缺失是农民问题的实质,农民的政治参与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现象,它与一个社会的权力分配和政策形成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政治参与是一种复杂的政治活动,其最终效力与政治认知、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等多种因素有关。就中国目前的人口构成而言,农民具有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从而具有政治参与的先天优势,然而,数量优势并未能成就农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农民一直以来只能形成低水平的政治参与,原因何在?

首先,农民群体难以形成广泛的利益认同,直接降低了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利益认同,是政治参与成为可能的原始动力。1978年农村实行包产到户以后,政府权力在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大幅度后撤,其间的秩序更多地需要农民自我组织、自我规范。受生产方式的制约,农村长期以来非正式组织资源严重缺乏,而家族是中国农村根基最深厚、网络最全面、联系最紧密的民间力量,几乎是理所当然地成为农村公共生活秩序的主导。家族势力复燃,狭隘的家族利益诉求使得农民内部容易产生矛盾,即使没有突出的矛盾也难以形成广泛的利益认同。以家族和家庭为单位的农民依旧处于分散状态,缺乏必要的利益认同感和相应的政治认知,农民难以自发形成有效的政治参与。

其次,农民人数庞大,影响了集体行动的能力。农民要保障自身的权利,必须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个体参与和组织化参与是政治参与的两种基本形式,不排除以个体的方式参与的简易性和灵活性,但组织化的政治参与方式更具有理性化、集约化的特征,因此也是更具实际成效的政治参与方式。但是组织起来的集体行动,其结果会经常性地形成公共收益,“搭便车”的心理便会由此而滋生,长期浸淫在小农生产方式中并受到传统政治文化中庸之道熏陶的中国农民,此类社会心理特征更是鲜明而根深蒂固。观望和等待的心理,决定了他们的行动要么迟缓,要么参差不齐,严重地削弱了集体行动能力,注定了他们的政治参与不可能发出“最强音”,对利益决策的影响必然相当微弱,并且政治参与的低效性与积极性还形成了互相销蚀的恶性循环。

最后,农村中社会精英的缺乏,致使农民自我代表和自我组织能力低下,无法有效地组织起政治参与。从现实可能性上讲,农村是一个可以享有自治权利的区域,问题的关键是乡村中的农民是否具备自治和自组织的能力。在承认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乡村精英是农民自组织的重要推动力。农民在政治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在社区内部寻求领导并参与影响领导行为的决策过程,农民习惯于依赖社区内的精英来完成与外界的政治信息的传递。所谓精英,是比社区中一般成员拥有更多的优势资源(经济、权力或关系)和个人能力(包括知识、为人处世的能力),并因此而为社区作出了贡献,进而具有了某种权威,能够对其他成员乃至社区结构产生影响的社区成员[4]。一般而言,社会精英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技术精英、知识精英等。中国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流动加速,精英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更多地呈现出单向性的流动,乡村精英城居化已是一个客观事实。也许不能完全否认城居化乡村精英对农村发展的积极意义,但毕竟非常有限。乡村精英本是农村社会网络的编织者和协调者,是农民进行政治参与的鼓动者和管理者,他们的大量流出,导致了整个农民群体自我代表和自我组织能力的低下,也注定了农民低水平的话语表达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社会博弈中,农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独特的行动特点和行为逻辑导致了他们缺乏政治参与的能力、渠道和强度,在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不能施加有效的影响,其结果是使得有关政策安排不能保证他们作为“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反而是不断地损害和剥夺他们的利益,使得城乡二元结构日趋强化,它已不是传统工业化战略下形成的二元结构的余韵遗绪,而是呈现出路径依赖上的积重难返和持续强化之势[5]。

二、农民组织化:摆脱“三农”困境的出路

如何摆脱“三农”困境?也许这个问题在马克思那里能找到答案。他认为,由于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落后,前现代时期的个人只能从属于家族、氏族以及公社这样的旧的共同体中,没有独立性和自由,“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6]21。由此可见,个体在市民社会“信任、自愿、平等”等原则基础上形成的组织化的合作才是他们获得自由的真正途径。如何帮助处于“九天之下”的中国农民,梁漱溟先生从政治和社会层面分析的结果则是:“……病在散漫,救之之道,即在团结组织。”[7]566将农民组织起来,组织农民高效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是当前破解“三农”困局的根本所在。按照工具主义观点的解释: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有通过参与,才能有效地维护与促进个人和团体的利益。

第一,农民组织是弥补农村中精英缺位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强农民与其他利益集团的抗衡力量。精英和组织互补并共同主导农村生活是“三农”摆脱困境的最理想方式。由于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地位在现有体制下还不可能迅速改善,短时间内农村精英群体的自然生成和聚集都相当困难,依靠行政手段空降而至的“精英们”,先不谈能否真正扎根于农村,不一样的经历、不一般的立场往往导致他们并不能真正理解农民的利益需求,即使为“三农”问题开出药方,其针对性又在几何?相反,包含、超越并且揉合了血缘、地缘和业缘联系的农民组织,成为农民交流和合作的中介,依靠信任和相应规范的支撑,农民将各自所拥有的资源实行有效集结,并通过组织的整合作用获得了放大效应,提高了“三农”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响力,当然这也是提高农民自主性的有效途径。通过农民组织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不断拓展,促使农民形成不同范围内的利益共识,更具有涵盖性和概括性的利益诉求将散落的农民力量集束化,引导农村生活趋向理性的现代化方向。

第二,农民组织的参与经历为农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社会资本。政治参与作为一项政治活动,社会资本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其成效。社会资本是一种在制度化的社会关系中自然形成的资源,它是资本的三种基本形态之一。一般而言,社会资本可分为结构性社会资本和认知性社会资本。结构性社会资本指的是体制化关系网络,它包含了各种组织及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认知性社会资本则是个体在体制化的社会关系中基于互惠目标而逐渐养成的“心智习惯”——信任、宽容和合作。福山(Francis Fukuyama)曾经说过:“社会资本对社会的繁荣以及所谓的竞争力至关重要,但是它的最重要的影响力不在经济生活中,而在社会和政治生活方面。”[8]3354认知性社会资本的积累能够促使农民群体内部利益诉求的理性整合,有效缓解农民政治参与中的“集体行动困境”,而结构性社会资本是扩大农民政治参与影响力的集约化途径,其效果远远超过个体数量的简单累加。

第三,农民组织是农民政治参与走向制度化的重要条件,是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关键。不能否认,政治参与具有信息沟通和利益协调的功能,但是这种功能的发挥并不是无条件的。政治参与按照其与制度的关系可分为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制度化参与是公民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政治参与,如法律认可的投票、示威等政治参与行为;非制度化参与是公民“突破现存制度规范的行为,也是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活动”[9]38。当制度供给不足,农民政治参与的实际能力与制度之间不匹配,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就会有扩增的趋势,过多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无法体现其利益协调的功能。组织化的农民进行政治参与时,其利益诉求在组织内部经历了从私意到众意再到公意的理性综合过程,提高了政治参与与制度之间的对接性和可处理性,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比率也就提高了,从而对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产生非凡的积极意义。

三、中国农民组织发展的现实道路

中国农民虽然散漫已久,但其间并非毫无组织经历。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农民组织的发展经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1978年,政府先是通过革命将农民从家庭控制中解放出来,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改造中形成跨家族的新的生产组合,其具体组织形式就是农业合作社,由政府自上而下直接推动而形成的组织不能免除其中的强制性,但由于超越了家族狭隘的等级控制,在合作对象上具有一定的自由性,促成了相对高效的资源配置,对提高农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之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强制性地废除了家庭在生产中自主决策的一切权利,其结果是严重限制了家庭和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并导致农村的生产和生活跌落到一个低谷。第二个阶段是1978年以后至今,从形式上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人民公社制的否定,它使农民恢复了分散决策、自主生产、灵活经营的经济权利。但原子化的农民政治参与、维护自身权益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很低,特别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后,农民更是意识到,单个农民或农民家庭面对着变幻莫测、风险重重的市场时,处于比以往都要严重的劣势,农民强烈需要组织,于是各种农民组织便应运而生了,连家族组织都在这种强烈需求下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由此可见:单纯由政府推动建立的农民组织“耗费大、效率小,不亲切、不实在”,政府以巨大的勇气和魄力否定了它;而农民面对经济竞争的压力又强烈需要组织并自发地组织起来。在两种不同的组织建构逻辑中,虽同是组织,前者意味着纪律与规约,后者意味着空间与发展。

就当下而言,中国农民的组织除政权组织外,大体上还存在三大类:一是具有政治性的维权组织;二是具有经济性的合作组织;三是具有公益性的社区服务组织。这些组织都具有自组织性质,是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10]就现实可能性讲,农民组织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其内部必然会有相应的层次安排。社会组织化是现代社会结构的必然逻辑,每个独立个体间的合作是现代社会建构的前提,分散隔闭已久的中国社会的合作化道路必然是漫长的,“中国的‘合作’将必然是自觉的,……由经济问题引入政治问题,……由下而上,由近而远,自小渐大,自少渐多”地发展,政治与经济合一,则地方自治当然可以完成矣[11]618。因此,当前中国农民组织的发展,应以经济性的合作组织为突破口。

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合作组织是指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在和民主管理的机构来满足共同的经济、文化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目前中国农民中的合作组织主要以经济目的为主。任何一个自治组织的稳定发展,都必然建立在政府需求和社会需求的结合点之上。市场经济的高风险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需求,迫使中国零零散散的农民从分散往合里去的最有力的就是外来的这种经济竞争的压迫,市场经济越是成熟,农民的合作化和组织化程度需求就越大,他们希望通过组织,获得新技术,获取更全面、更权威的市场信息,促使资产增殖,从而在高度竞争而形成的分化社会中摆脱压迫,走向自由。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社会性需求客观存在着,它是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大发展的内在前提。

虽然以往政府单向推动农民组织建设的历史以失败而告终,但在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必须要有大作为的自觉。中国农村中自发性的权威资源严重缺失,农民长期分散地、孤立地生存着,由于在熟人圈之外严重缺乏交流而难以产生信任,不太可能生成合作的自觉。执政党历来重视“三农”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则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具有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有助于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因此政府不能再坚守“守夜人”角色,应该积极地介入到农村的公共生活中去。政府要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供给,特别是在法律上要明确农民合作组织的地位和行动原则。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中发现,农户希望农民合作组织能够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但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协会等合作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在帮助农户开拓流通渠道、降低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方面尚难以有所作为,农民合作组织对于迫切需要降低市场风险的农户缺乏吸引力。在调查中发现有61.3%的农户表示需要农业合作组织,但与目前浙江全省只有2.1%的农民参加各种农民合作组织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农户对参加农民合作组织的消极态度反过来又给农民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带来制约。跳出这个怪圈的关键还是要在制度和政策上对农民合作组织予以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做大做强,为之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12]政府一方面要保证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辅之一定的财政支持,总而言之,政府要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宏观指导。农民合作组织能够契合政府的发展需求,政府支持所给予的发展空间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在社会需求和政府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现实中农民合作组织获得了较大发展,至少在数量方面有了一个比较大的推进。从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的最终效果上看,农民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越高,其立场就会越坚决、越彻底,包含了部分政府性在内的农民合作组织也因此受到一些人的诟病。本文并不讳言农民合作组织的不足,但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路径下的数量优势,它所具备的价值远不止于数量。首先,以平等为原则的组织可以使得成员普遍享有参与组织决策的权利,组织化的生活经历实际上就是自治的体验,包括对自律意识的培养和自律规范的摸索,可以料想所有这些都会增加个体政治参与和政治活动的能力;其次,农民合作组织的大发展,必然意味着每个农民都有机会加入到一个或多个组织,参与到不同内涵的组织中能够拓宽视野,而且组织成员资格看起来具有一种累积效果,个体所属组织的数目也(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了他的政治能力[13]369-386;最后,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增长以后,意味着每一个公民能参加一个或多个组织,这将是利益多元化时代一种最经济的利益整合机制,在利益表达过程中易于达到点面之间的平衡,避免社会陷入到频繁的冲突乃至最终的分裂,对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农民合作组织是培养政治参与能力的重要渠道,是农民组织化道路的现实突破口。尽管它还只是农民组织体系中的基础性组织,但是没有它的发展作为前提,又凭什么来期待日后农民真正能够具备组织和自治的经验,并且能够通过组织来维护自身权利,从根本上解开“三农”困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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