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培训立法探讨_立法原则论文

美国职业培训立法探讨_立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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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9.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290(2009)0027-0052-03

美国十分重视职业培训立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整与完善的需要,迄今为止,针对职业培训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颁布了几十个法案,有效地引导了美国职业培训的良性发展。鉴于此,通过对美国职业培训立法进行探讨,找寻其规律性特点,以期有助于我国的职业培训立法,从而促进我国职业培训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一、美国职业培训立法的历史回溯

美国职业培训很早就纳入了法制轨道。美国联邦政府早在1862年就颁布了《莫雷尔法案》,鼓励各州兴办“赠地学院”,发展职业技术培训。1906年《亚当斯法案》、1907年《纳尔逊修订案》两法案针对职业技术培训的经费问题规定联邦政府为技术培训拨发经费。

1917年,威尔逊总统签署著名的《史密斯·休斯法案》。该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发展工业、农业、商业和家政等类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它是使美国中等职业教育制度化的划时代的一部法案。据统计,由于该法案的实施,1917-1918年仅联邦政府在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职业教育和师资训练以及职业教育研究上,拨款补助总数达到170万美元;1921-1922年拨款总数增加到420万美元;1932-1933年拨款总数增加到980万美元。[1]

1937年,国会又通过了《菲茨拉法》,即《国家学徒训练法案》,这个法案促进了劳资双方和州政府的合作,建立了学徒训练制度,使美国的职业培训迅速蓬勃发展起来。

1945年美国出台了《退伍军人就业法》,该法针对二战结束后大批退伍军人的职业培训和职业训练问题规定由政府贷款,使退伍军人能安家立业,并得到在职训练,帮助他们顺利地转入平民生活。

1960-1961年的经济萧条使经济变革引发的结构性失业、不充分就业大量涌现,增加培训教育成为解决失业的潜在方法。1962年美国颁布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该法强调提供就业调查研究,加强失业者和半失业者的职业培训,使接受培训者提高素质易于进入劳工市场。

1963年,《职业教育法》把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从职业教育的分类转到职业教育的接受对象,它促使所有社区、所有年龄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高质量的培训和再培训,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1968和1976年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扩大了职业培训对象的范围和职业培训的投入,开办了多种试验科目,使美国接受职业培训的人数迅猛增加。从1964-1968年接受职业教育计划培训的人数几乎翻了一番,由450万增至800万;各级职业教育经费总额也由1965年的6.05亿美元增长到1969年的14亿美元。[2]

战后的经济发展并没有解决社会贫困的问题,美国政府意识到必须使教育和培训介入到劳动力再生产领域。1964年,以《经济机会法》为主要内容的反贫困立法,第一次将解决失业问题和反贫困斗争联系在一起。该法通过建立职业训练基地,组织青年服务志愿队,为穷人和少数民族服务,特别是帮助贫困黑人“最大限度地参与”当地社区各项活动。在其基础上产生了促进再就业培训服务发展的工作团队和激励失业人员参与的工作奖励计划。

1973年美国制定的《综合就业培训法》取代《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法》,该法将以往分散的培训项目通过服务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采取资助就业咨询和服务、学校内职业训练、在职训练和工作经验培训等多种培训和教育活动;在财政分担的基础上赋予州和地方政府对职业培训计划更多的资金分配和决策权。把职业教育训练项目和其他就业服务计划项目融合为地方政府的机构,即综合就业训练的发起人。发起人与国会、私人机构订立合约,提供各种就业和训练服务,从而把职业教育与就业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

1982年,美国颁布了《职业培训合作法》,该法代替《综合就业培训法》成为再就业培训的主要立法支持,也成为第一个由政府与私人、团体共同参与制订的再就业培训法案。该法培训内容包括:针对经济弱势群体提供的成人和年轻人(16-21岁的失业劳动人群)培训项目、夏季青年就业和培训项目、老兵就业项目、国家行动等,以工作咨询和就业帮助、基础恢复教育、工作经验和在岗培训、职业开发、双语教育及消费品工作训练为主要内容,并强调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训练。与《综合就业培训法》相比,该法结合了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的优点,对弱势个人和团体实行重点资助,并为职业教育人员和非学校系统的个人提供教育培训。但资金来源依赖于联邦政府拨款,使各州的法规实施只限于联邦法规,因此该法在政策决策和资金使用上仍然没有突破联邦限制。

1983年,美国出台了《就业培训法》,该法明确规定为低收入、无业和没有技术而又面临严重就业困难的青年和失业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其实施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有企业共同支持、发展和管理。

1984年《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取代了1976年的《职业教育法修订案》,它既是美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纲领,又是再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新起点,即联邦拨款的重心转到为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再就业培训和教育。该法比《职业培训合作法》更加注重工作技能的培训,在强制私人企业对培训进行经济分摊的同时,加强了对性别、种族歧视造成的经济贫困人群的关注。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剧,美国加大了职业培训制度改革的力度,尤其是1998年颁布了《劳动力投资法》(2000年7月1日实施),开始了对美国职业培训制度的重大改革。《劳动力投资法》涵盖了美国职业培训和劳动力投资制度改革的所有内容,目标是重新构筑美国的职业培训制度,并加强每个人在新的经济竞争中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这是美国19世纪60年代以来就业和培训制度最彻底的改革,显示出一些明显的特点:发挥社区作用,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完善劳动力市场现代化建设;开展个性化服务,扩大个人选择权;加强职业培训中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推行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自办培训。通过这些措施推广终身职业培训和全民职业培训,不断拓宽了职业培训的范畴,加速职业培训的现代化。[3]

二、美国职业培训立法的特点分析

首先,美国职业培训立法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从美国职业培训立法的历程可以看到,美国职业培训立法的确定都是在一定的现实要求下,以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为目的的。如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弱势群体的培训问题等,可以说,每一次法案的确立都是为了尽力解决最迫切的问题,所以每次职业培训立法都是极有针对性的。这样不仅没有因小失大,反而可以有的放矢,更集中、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职业培训立法体现了客观性和科学性。美国的职业培训由于历史较长,其立法是较为充分的,针对每个发展阶段的实践问题,美国政府和管理部门都及时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指导。每一次职业教育的立法都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由专家学者进行较长时间的研究,取得大量的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然后向国会递交一份详尽的报告,国会根据此报告,讨论通过立法。因此,美国职业培训立法具有很强的客观性、科学性。这样就保证了职业培训发展方向的正确、实施的明确,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法规的有效性。

再次,职业培训立法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美国十分注意对已有法规进行修正,以适应变化的形势,如美国1963年通过了《职业教育法》,后来根据职业培训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该法于1968、1976年先后做过修正。每一次美国职业教育法案的确定都是建立在上一次职业教育法案的基础之上。前后法案有继承关系,后一次法案往往是前一次法案的补充和修正,前一次法案又是后一次法案的前提和基础。法案由于其确立时的针对性,在集中解决了某些问题之后,随着社会条件、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难免就会显示出滞后性来,法案暴露出的问题就成为下一次法案着力解决的重点。

最后,职业培训立法的可操作性。美国职业培训的各个法案,不仅包含指导性的原则规定,而且包含具体实施的详尽条款,包括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标,需采取的措施。这种条款的详尽性使立法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和相应的制约性。如关于职业教育经费,每一部职业教育法都在数额、用途、分配和监督等方面规定非常详细。

三、美国职业培训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职业培训也日益受到重视,但总的来说,还存在着投入不足、内容老化、形式单一、管理体制不完善等缺陷。借鉴美国职业培训的立法实践,我国更需加强职业培训的立法,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使我国的职业培训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之路。

第一,结合实践,加强职业培训立法的理论研究。我国职业培训立法理论的研究滞后于职业培训实践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定位问题、培养模式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解决,因此,有必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问题的实证调查和科学立法的课题研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职业培训的法制实践。参照美国的职业培训立法,我们务必注意的是,立法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论证。在重大职业培训立法之前,需要成立专门的委员会,作翔实的分析和考证。

第二,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法规体系。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国内的科学实证研究,针对每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特别是针对一直困扰我们的职业培训经费问题、定位问题、培养模式问题,必须变政策为法令,使其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另外,吸取美国的职业培训立法经验,对各项原则性规定,以行政法规方式给予补充,或就具体事宜颁布配套规章,从而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法规体系。

第三,适时修法,健全培训执法与监督机制。美国经常根据社会科技经济发展对职业培训法的内容适时进行修订,其灵活性也应为我们所借鉴。我们在职业培训法制建设中,也要根据各种实际问题,适时地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职业培训法案与职业培训实践的同步性。美国联邦职业培训审议会对职业培训的政策和措施及法规的实施效果的全面监管也是其职业培训法制化良性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培训执法与监督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应我国培训法制建设实际的培训执法与监督制度,保证培训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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