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劳动创造价值吗?_交换价值论文

服务劳动创造价值吗?_交换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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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1)01-0035-03

服务劳动的内容一般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些活动,过去通常是在生产活动之外人们自行或相互之间完成的生活内容。服务的交换反映了人们生活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由于人们必须的生活内容——对物质产品的生产与消费表现为社会生产,随着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活社会化程度也相应提高,即生产社会化导致了生活社会化,从而服务也社会化,形成服务的交换。另外,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由此也产生出新的服务,如中介服务、咨询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和公共服务等。但是,所有这些服务都从属于物质产品的生产。因此,它们只具有价值形式即交换价值,而服务劳动本身并不创造价值。我们这里说服务不创造价值是指这种服务不能脱离物质产品的生产而单独形成价值生产。当然,随着物质产品生产力的提高,产生了对服务的需求和服务的交换,服务也就具有了价值形式即交换价值,而且服务的交换价值与物质产品生产力成正比,即与物质产品的商品价值成反比。而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商品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故服务不是通常的商品,它只是具有商品交换的形式。由此,进一步看清了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

但是,如果服务业采用了资本的生产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服务产业化形式,亦即不同于个人提供服务获取报酬的简单服务交换形式,而是资本所有者投入一定的资本,雇佣能够提供某种服务的劳动力,以较高服务效率为他人提供服务,从而追求利润的服务方式就是服务产业化。这里的服务劳动本身虽然不创造价值,却为服务产业资本获取利润创造了条件,服务产业的利润类似于商业资本的利润(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27-328页。)。马克思在分析商业利润时指出:“商人作为单纯的流通当事人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他雇佣的执行同样职能的商业工人,也不可能直接为他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商业资本的利润是从何而来的呢?马克思指出:“产业资本通过直接占有别人的无酬劳动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商人资本使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产业资本手里转移到自己手里,从而占有这部分剩余价值。”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这些办事员的无酬劳动,虽然不会创造剩余价值,但会为他创造占有剩余价值的条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26-328页。)

现在,从这些经典论述中我们已经看清了,在马克思的逻辑中,只有在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然而,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比重逐渐上升,如果还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才创造价值,显然与现实经济不符。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扩展,从物质生产领域扩展到非物质生产领域,只要是人类劳动,而且是进行交换的劳动,就创造价值,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民收入核算体系(SNA)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他们认为GDP既包括物质形态的最终产品价值又包括服务(劳务)的价值,因此,服务劳动也创造价值(注:参见钱伯海:《社会劳动价值论》1997;蒋学模:《现代市场经济下如何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学说》,《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4期;以及《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9期《劳动价值论研讨观点综述》。)。对此,笔者是持否定观点的,本文的中心内容也就是要证明,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

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并非指所有的服务劳动。首先,物质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商品过程中购买的服务劳动显然是价值创造的一个环节;而对于其他的服务,马克思曾作了这样的分类:“某些服务,或者说,作为某些活动或劳动的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相反,其他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或者说,其他一些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57页。)马克思自己曾举例说明上面两种不同的服务,前一种服务如裁缝的服务,其劳动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后一种服务,如歌唱家为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要而提供的歌唱服务,与歌唱家是不能分开的,歌唱家的劳动一停止,消费者的享受也就结束,消费者享受的是活动本身。我们所说不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就是指这后一种服务。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演艺员的服务、教师、医生、政府公务员、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等,虽然在GDP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但这些价值并非由这些服务劳动创造的,而是由物质生产中的活劳动创造的。这些服务劳动具有交换价值而不创造价值是因为它们本身并不决定交换比例,即其本身的交换价值不是由其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物质产品中凝结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为了说明以上观点,我们构造一个极其简单的经济社会模型。假设:社会总劳动力是给定的,从而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总劳动时间也就给定了;社会总劳动力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另一部分劳动力从事服务业,他们提供的使用价值与劳动者不能分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度量采用物质形态的最终产品的生产力水平,我们假定各种物质形态的最终产品是可以相互通约的和加总的,以“单位物质产品”为度量单位,那么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实物指标就是:单位物质产品/人(即每个劳动者在该时期内生产的物质产品的数量),如果该经济社会中1单位物质产品的价格是1单位货币额,则社会生产力的价值指标就是:单位货币额/人,我们还假定社会生产力水平是给定的;而且物质产品的产出价值(即其交换价值)等于其价值;该经济社会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换是普遍的经济形态,货币的购买力保持不变,1单位货币额购买1单位物质产品;并假定:1单位劳动力从事服务劳动的产出价值(指服务的交换价值)=1单位劳动力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所产出的价值,这一假定的依据是劳动者不论从事服务劳动还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都要求获取相同的最终产品和服务(即获取相同的劳动报酬)。这一假定是符合社会经济现实的。其他学者在论述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时都忽略了这一点。在这种假设下,一个经济社会的最初状态是:

状态Ⅰ:社会总劳动力L=100人,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1单位货币额/人;

投入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力是L[,1]=90人,产出物质产品90单位货币额;

投入服务劳动的劳动力是L[,2]=10人,产出服务的交换价值是10单位货币额;

社会生活水平是:人均消费0.9单位货币额的物质产品(也就是0.9单位物质产品),消费0.1单位货币额的服务;

此时,该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社会总价值是90单位货币额即90单位劳动时间,该时期内社会的总交换价值是100单位货币额。

如果该经济社会的人口增加,劳动力也增加,要保持其生活水平的不下降,则投入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力也必须按比例增加,如此得到人口增加后的社会经济状态:

状态Ⅱ:社会总劳动力L=120人,物质生产力水平=1单位货币额/人;

投入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力L[,1]=108人,产出物质产品108单位货币额;

投入服务劳动的劳动力是L[,2]=12人,产出服务的交换价值是12单位货币额;

社会生活水平同状态Ⅰ:人均消费0.9单位货币额的物质产品,消费0.1单位货币额的服务;此时,该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社会总价值是108单位货币额及108单位劳动时间,该时期内社会的总交换价值是120单位货币额。

如果从状态Ⅰ出发,人口增加,劳动力也增加;但增加的劳动力都增加到服务劳动中,则会得到如下状态:

状态Ⅲ:社会总劳动力L=120人,物质生产力水平=1单位货币额/人;

投入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力是L[,1]=90人,产出物质产品90单位货币额;

投入服务劳动的劳动力是L[,2]=30人,产出服务的交换价值是30单位货币额;

社会生活水平是:人均消费0.75单位货币额的物质产品(也就是0.75单位物质产品),消费0.25单位货币额的服务;

此时,该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社会总价值仍是90单位货币额即90单位劳动时间,该时期内社会的总交换价值是120单位货币额。

如果说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那么状态Ⅲ和状态Ⅰ应该具有相同的生活水平(因为人均产值相同),可是,我们比较后的结果是状态Ⅲ的生活水平比状态Ⅰ的要低。虽然人均消费的服务额增加了,但人均消费的物质产品量减少了,而对物质产品的消费可能是更必需的。因此,在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服务劳动并不能增加社会总价值。服务的价值可以看作是一种派生的价值,它是由物质商品的价值派生出来的。从上面的比较中,也可以看出,服务产出价值要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增大,其必要条件是: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提高,如果从状态Ⅰ出发,把投入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力的一部分转移到服务业中,其结果类似于状态Ⅲ,即生活水平的下降,而且这种转移是不可能发生的。

现在我们看看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如何增加了服务业的产值(即交换价值)。现假设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提高到2单位货币额/人,从状态Ⅰ出发,只要物质产品的总产出不低于状态Ⅰ,就可以减少投入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力,而增加服务的劳动力。我们假设得到如下的状态:

状态Ⅳ:社会总劳动力L=100人,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2单位货币额/人;

投入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力是L[,1]=70人,产出物质产品140单位货币额;

投入服务劳动的劳动力是L[,2]=30人,产出服务的交换价值是60单位货币额;

社会生活水平是:人均消费1.4单位货币额的物质产品,消费0.6单位货币额的服务;

此时,该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社会总价值是140单位货币额即140单位劳动时间,该时期内社会的总交换价值是2000单位货币额。

显然,只要状态Ⅳ的物质产品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力不低于45人(及产出量不低于90单位),状态Ⅳ的生活水平就会高于状态Ⅰ的生活水平;不过,如果物质产品的产出不增加,就不可能出现对服务需求的增加,因此,我们在状态Ⅳ中假设物质产品的产出和服务的产出比状态Ⅰ都增加了。这样,服务业产值(交换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0.1增加到0.3。更重要的是,由于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单位物质产品的价值下降,由状态Ⅰ的每单位物质产品的价值=1单位劳动时间降为状态Ⅳ的每单位物质产品的价值=0.5单位劳动时间,而每单位劳动时间的服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却上升到2单位货币额,然而状态Ⅳ和状态Ⅰ中1单位劳动时间的服务效率和服务内容却是可能完全一样的。

由此,我们已经清楚了服务劳动本身不能独力形成价值生产,但服务劳动可以具有交换价值,而且服务劳动的交换价值与物质产品的生产力水平成正比,即与物质形态的商品价值成反比。在国民收入核算体系(SNA)中国内生产总值(GDP)实际上是统计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交换价值的总和,而不是价值的总和。全社会服务劳动的交换价值的增加是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提高的结果,而不是GDP增长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经济学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价值理论,资产阶级经济学一般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等同看待,而马克思指出了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交换价值和价值并不是同一个东西,只有在一般均衡的条件下,交换价值等于价值,这就是价值规律(《资本论》第三卷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另外,马克思还指出有些东西本身不是劳动产品,不具有价值,但却具有交换价值,如土地等等。而服务,虽然是人类劳动,但却没有产品,它也没有价值,服务本身没有价值,服务劳动也就不创造价值。说服务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说服务劳动本身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劳动本身具有价值。这一观点早已被恩格斯剖析过:“价值本身只不过是物化在某个物品中的、社会必要的人的劳动的表现。所以劳动不能有任何价值。谈论劳动的价值并且想决定这种价值,这等于谈论价值的价值,或者想不去决定一个有重量的物体的重量,而去决定重量本身的重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39页。)

我们从前面的简单模型中已经清楚地看到,服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取决于物质产品生产中的生产力水平,这其实是指服务劳动的交换价值等同于物质产品生产中的劳动力价值,随着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力的价值也上升,从而,服务劳动的交换价值也增加了。注意,在我们的模型中,未涉及剩余价值的生产,因为这和我们讨论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本文要说明的是,虽然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业的发展是不必要的和不重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物质产品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对服务的需求和服务的供给就自然地产生和发展起来,逐渐成为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生产社会化和生活社会化程度提高的结果。而且,有些服务劳动本身,就是人的能力自由发展的形式,如艺术、体育、文学等。随着物质产品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社会总劳动中用于价值生产的劳动越来越少,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以服务的方式去发展自己的能力,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因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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